卫生院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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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劳动纪律和考勤管理,结合本医院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

三、工作时间

1、夏秋季节(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2、冬春季节(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8:10~12:00

下午14:30~17:30

3、每月休息8天,不得积假,法定节假日另算。

四、考勤管理

1 、本院实行上、下班指纹考勤机签到、签退管理办法,每天签到4次,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刷指纹签到、签退,不得代替他人签到、签退。

2、签到时间:上班前10分钟至上班后10分钟;签退时间:下班前15分钟至下班后10分钟,其它时间签到、签退均无效。上班后10分钟内打卡及下班前10分钟内打卡不算迟到、早退。

3、因特殊原因未能签到或签退,但可以证明未迟到、早退、旷工的,必须由一位以上同事或科组长签字证明,报分管副院长核实后备案。

4、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 10元。 30 分钟以上 1小时以内者,每次罚款20元。每工作时间段超过上班时间 1 小时以上者不予签到直接按旷工半天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以上者,给予双倍罚款。

(3)每超假、旷工一天扣发本人2倍日平均工资(日平均工资均按60元计算),一年旷工达30天及以上者报市局予以辞退。

旷工指不请假,未经同意的电话请假,未经批准的休假,请假逾期不归者。

脱岗指未经同意脱离工作岗位,脱岗30分钟内罚款10元,脱岗30分钟至1小时内罚款30元,脱岗1小时及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

(1)休息请假:职工休息请假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须注明具体的离院、返院时间,经科组长核准后,报院长批准(院长不在医院时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休假者,按旷工论处。

请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通畅,如卫生院有特殊重大任务,应在接到通知后赶回卫生院参加工作。

(2)病假:职工请病假必须报院长批准,住院请假或请病假一周以上的,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事假:紧急突发事件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院长批准算作请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请假期间所有行为由自己负责,与医院无关。

6、出差

(1)职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院长批准后,报分管副院长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 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院长,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院长签字按出差考勤。

7、刷指纹时请动作轻柔,毁坏考勤机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00元。

8、分管领导:曾宪敬副院长。

9、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院委会,于2011年7月4日开始执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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