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2007-04-25[/font][/align][font=V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XX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方案(范本)
XX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方案(范本)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13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办〔2007〕6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通过实施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加强管理职能,增强队伍凝聚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浙委办〔2007〕13号、市委办〔2007〕66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区人事部门的有关要求,可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资格条件为:1、在编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市级单位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的,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实施步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1、搞好调查,制定、完善实施方案。
做好参照单位和参照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好实施方案。
2、进行职位分类。
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及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按规定合理设置职位(岗位);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务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等(详见各单位方案)。
(二)实施阶段1、召开动员大会,宣布具体实施方案。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法律基础和总规范。
为了加强《公务员法》的具体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的概念和意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结合《公务员法》的具体要求制定出的实施详细办法,具有指导、约束和规范作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公务员制度的顺利运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素质、建立公正、透明、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帮助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制度体系。
一般情况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原则。
明确党在依法治国中起到的核心作用,切实保证《公务员法》作用的落到实处。
2. 公务员的分类和管理。
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机构的设置、职务分类、招录、考试、任用、晋升、调动、退休等方面的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3. 公务员的纪律监察和奖惩制度。
以《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为基础,规定公务员的监察和纪律,对工作失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4. 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要求。
详细定义公务员的职业精神、职业伦理和行为准则。
5. 民主管理和服务意识。
加强公务员的服务精神,推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确保行政机关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的改进和完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方案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方案的过程中,应注重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和提高。
不断提升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的质量和能力水平。
2.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逐步实施,确保公务员法的贯彻执行。
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范围规定》,我厅公务员法实施的范围是:厅机关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且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一)依法履行公职;(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照公务员法实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登记工作,待省上相关文件下发后再行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们将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学习宣传。
组织广大公务员深入学习公务员法,使全厅上下进一步了解熟悉公务员法。
2、制定方案。
根据青海省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厅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厅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经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1、公务员登记根据《青海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厅人教处将在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组织程序,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公务员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进行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登记程序:⑴厅人教处按照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和青海省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拟登记对象;⑵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经厅人教处审核并提出意见,连同《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报审核机关;⑶厅机关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公务员登记表》和汇总的《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报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2018-2019-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9号)-实用word文档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9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1X〕9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
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第一步先在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进行,第二步在市(地)级以下机关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基础性工作。
要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管理权限,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各级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保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等11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等11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14
•【字号】陕政发[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等11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政发[2007]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所属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所属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省考试管理中心),省财政厅所属省国库支付局,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属中国秦巴山区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陕西省办公室(省扶贫办外资扶贫项目管理中心),省农业厅所属省果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林业厅所属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省卫生厅所属省中医管理局、省保健局等11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
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09•【文号】中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篇一: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XX〕13号20XX-04-25[/font][/align][font=V 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XX〕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XX〕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6〕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
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一)审批程序和权限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价格监测中心等43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价格监测中心等43个事业单位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20
【摘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所
属省价格监测中
【总页数】1页(P27-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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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