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第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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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 配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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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填表日期: 业户名称 (盖章) 地 址 经办人 经营许可证号 吨(座)位 厂牌型号 车辆来源 长 毫米; 宽 毫米; 高 年 月 日


经济类型 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牌照颜色
行驶证登记 日期
联系电话 道路运输证发证号 车辆技术等级 燃料类型 经营性质 毫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车辆尺寸
运管意见 签章: 年 1、《道路运输证》配发表、安全生产告知书、安全生产承诺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4、车辆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河北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备注 6、驾驶员信息 7、车辆照片2张 8、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 9、总质量在3.5吨及以上的以柴油或汽油为单一燃料及双燃料从事营运的车辆应 提供燃油核查表,双燃料及燃气车辆需要提供气瓶使用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10、重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车辆)、半挂牵引 车应提供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月 日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证件上有什么区别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证件上有什么区别

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证件上有什么区别1.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

非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非营运”。

2.营运车辆:需要在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驾驶人员除了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外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非营运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驾驶人员仅需要能够驾驶该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即可3.营运车辆: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非营运车辆:不产生任何运输管理费用,即不向运管部门缴纳运管费4.营运车辆:可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非营运车辆: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不能用该车进行客、货运输。

扩展资料营运机动车,就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

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简而言之,营运机动车就是载客拉货以赢利为目的的机动车。

非营运机动车顾名思义就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动车。

非营运机动车不得参加营运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如要参加营运,需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机动车性质。

区分营运机动车和非营运机动车,主要看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

如果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那么这车就必须要有运管部门发给的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和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有的从业资格证;(上岗证)才可以从事营运。

一次记6分的情形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对营运车辆驾驶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运机动车。

道路运输条例题库

道路运输条例题库

《道路运输条例》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请选出最准确的一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起施行。

年7月1日年7月1日年7月1日年7月1日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A.站(场)经营B.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C.道路旅客运输经营D.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3.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经营。

A.小型化B.模式化C.集约化D.公司化4.()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A.交通运输部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公安部D.建设部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A.旅游主管部门B.交通主管部门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公安机关6.县级以上()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A.交通主管部门B.公安交通管理部门C.工商管理部门D.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乡级B.县级C.设区的市级D.省级8.从事省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乡级B.县级C. 共同的上一级D.省级9.从事跨省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1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客货运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经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A.车辆道路运输证 C.营业执照B.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D.登记证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经营申请不予许可的,应当()。

A.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C.不通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D.可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可不通知申请人和说明理由13.客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A.公安机关B.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税务机关14.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 )的原则。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托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道路运输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车辆类型的调整、数量的投放、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交公路发[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2月2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5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2001年8月部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

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营业务范围。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具有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按×交运政许可×字00000001号编写,第一个“×”为省的简称,第二个“×”为地(市)的简称,编号为8位数。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交运发[2011]355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的治超方针,在严格路面执法的同时,强化货运源头监管,积极探索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道路畅通、提高监管效能、节约治理成本产生了积极作用。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规层面赋予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全面参与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要职责,对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将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货运源头监管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责任和管理措施,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对全国范围内的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普遍建立起运政执法人员监管制度,努力开创治超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道路货运车辆源头治超的基本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治理。

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场作为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重点。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9•【文号】交公路发[2001]439号•【施行日期】200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对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1992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分别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了修改,现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同时为平稳过渡和减少浪费,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

此期间内,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换新证为由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否则部将予以严肃处理。

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

现将新证的式样、管理和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标贴等式样(略)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三、道路运输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00一年八月十九日附件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修改说明及管理和使用规定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流程

今天为大家讲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跑物流的公司或者个人要看起来~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要注意都合并之后就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啦。

审批流程:第1步:申请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第2步:受理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办理流程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3. 提交材料;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办理所需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营运证管理规范

营运证管理规范

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要求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一户一证”的原则核发。

经营类型分为旅客运输类、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类、机动车维修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运输站场类。

(二)属以下情况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1.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含子公司);2.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3.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4.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三)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分公司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由许可机关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作为在分公司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依据。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决定书,并凭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执行。

(二)涉及多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的原则,集中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将下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一并填入。

(三)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且需要到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并寄送至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交通办法】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交通办法】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交通办法】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向社会宣传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发布客货流量、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车辆维修网点、客货运站点布局等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上设置征费稽查站,依法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等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培训。

第九条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

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标准化操作规范(一次性告知单)一、审批要件标准化(-)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含换发、补发)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三)实施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二、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工)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规范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相关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应当向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核实后,依据其有关车辆信息、经营范围等内容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6.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向社会宣传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发布客货流量、流向,运力投放、运力结构,车辆维修网点、客货运站点布局等信息,引导道路运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待室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

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统一标志和执法证件。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七条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线路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堵站罢 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道路运输
第十一条 客运班车(含旅游包车 第十二条 班车客运、旅游包车
)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客 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
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 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
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 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一章 总 则
左版面为原条例
右版面为最新条例
原条例与新条例对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 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 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 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 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 有序的运输市场,保护道路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 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 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 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 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十四条 鼓励采用多轴
第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不
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和 得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运经 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
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
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 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
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并随车
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法律、 携带。
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 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 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托运 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 危险品。
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
款物品的旅客乘车,普通货物 运输经营者不由于夹带危险品 乘车或者托运给他人造成经济 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应 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得承运 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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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本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从事客运、国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等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的,其经营者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移交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五、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二)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一)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示范文本见附件一;2、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3、客车申领《道路运输证》的,还应提交班线、包车或旅游客运的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6、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7、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一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九、行政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办结。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无十二、行政审批收费1、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10元/本,收费依据“桂价费〔2005〕31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定期换证附件一:《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式样及示范文本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审验登记表经检验符合要求,有效期至2007年7 月31 日运管所意见:经办人:年月日运管处审验意见:经办人:陈松2007年2 月15日许可第147项: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配发(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审核材料(时限8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制作决定文件(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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