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工作管理办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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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日常案防管理制度

银行日常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风险防控,提高银行案件防范能力,确保银行资产安全,维护银行稳定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内部规章制度,造成或可能造成我行资产损失、声誉损害、客户利益受损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案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教育引导,提升素质。

第二章案防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我行成立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行案防工作。

第六条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全行案防工作规划和措施;(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案防工作;(三)督促检查案防工作落实情况,对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五)开展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案防意识。

第七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案防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案防工作。

第八条案防工作机构职责:(一)贯彻落实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二)制定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案防工作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案防宣传教育;(四)对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员工进行案防培训;(五)对涉嫌违反案防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案防措施第九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岗位制约,确保业务操作合规;(三)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条严格规范业务操作,强化业务监督。

(一)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二)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督,确保业务流程顺畅;(三)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一、总则1、案件防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由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的“经济违法案件”(包括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案件)、“违规经营案件”(包括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和“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抢劫、盗窃等案件)。

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是指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范、预防各类案件发生。

认清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案件防控的原则坚持分类治理、预防为主、查纠结合、严格问责的原则。

3、案件防控的范围适用于全行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

(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务人员)。

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4、案件防控的指导思想与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遵章守纪”为主线,通过案件防控教育活动,使员工受到党纪国法和遵章守纪的案件防控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增强员工履行职责、案件防控和风险防范意识。

5.案件防控的任务建立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坚持治标与治本、外部监管与内部防范相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全行的健康、安全、有序运营。

第二章健全案件防控组织体系1、建立案件防控的组织体系全行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责任明确、妥善处置为主的案件防控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自行领导、下至各业务柜台员、纪检联络员、大唐客户经理等组成的案件防控全覆盖网络体系。

2、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分片负责制,制定和落实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

构筑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全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网络,实现零案件、零事故的发展目标,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营运。

3、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和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安全案件防范管理制度

银行安全案件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安全案件防范工作,保障银行资产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其员工,旨在提高全行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安全案件防范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我行安全案件防范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三)科技手段与人为管理相结合;(四)全员参与,协同作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安全案件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安全案件防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设立安全案件防范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安全案件防范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处理安全案件;(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三)业务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风险及时报告;(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员工教育:(一)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二)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三)加强员工道德建设,抵制诱惑,严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加强技术防范:(一)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二)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三)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

第九条加强物理防范:(一)完善安全监控系统,提高监控覆盖范围;(二)加强金库、营业场所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三)加强车辆、押运等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严格资金管理:(一)加强资金调拨、支付等环节的审核,防止资金违规流失;(二)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三)加强客户资金保护,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占用。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监控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安全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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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案防管理办法

银行案防管理办法

银行案防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范管理办法是指银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措施,旨在预防和管理银行案件的发生。

这些规范和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系统: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内部审计等措施,确保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的内部规定。

此外,银行还应建立严格的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防范内外勾结、挪用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2. 人员管理:银行应对员工进行严格的招聘和背景调查,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同时,银行还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不合规行为的识别能力。

3.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确保客户的身份真实和交易活动合法。

银行还应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特别关注,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信息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对网络、系统和数据的保护。

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防范系统,加强对内外部人员的权限管理,避免信息泄露和非法操作。

5. 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评估、监控、控制和应对风险的机制。

银行还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提前预警和应对潜在风险。

6. 合规管理:银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内部合规制度、外部合规监督和内部合规培训等措施。

银行还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和处置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银行案件防范管理办法是银行为规范自身运作,减少风险和损失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银行应严格按照这些办法执行,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和自身的合法合规运营。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2013-3-17 13:59:13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关于案件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防控的工作目标是:更好地推动本行提升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水平,巩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运行。

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清思想抓根源、清制度抓执行力、清漏洞抓重点、清流程抓规范”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风险防控,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内控机制渗透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本行的经营管理,包括设立新的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应体现“内控优先”原则。

第九条按照《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合规职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本行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支行设置专职的合规岗位,确保合规部门(岗位)职能独立、绩效考核独立、报告路线独立,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与离岗审计、近亲属回避四项制度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四项制度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定期跟踪检查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全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堵截、举报奖励制度。

配备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分支机构在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设置举报箱。

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自觉抵制、成功堵截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建立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

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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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管理办法一、总则1、案件防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由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的“经济违法案件”(包括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案件)、“违规经营案件”(包括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案件)和“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抢劫、盗窃等案件)。

本办法所称案件防控,是指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防范、预防各类案件发生。

认清案件发生所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案件防控的原则坚持分类治理、预防为主、查纠结合、严格问责的原则。

3、案件防控的范围适用于全行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及各工作岗位的所有人员。

(包括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和服务人员)。

银行内部发生的经济案件,比照本办法追究案件责任。

4、案件防控的指导思想与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遵章守纪”为主线,通过案件防控教育活动,使员工受到党纪国法和遵章守纪的案件防控教育,进一步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增强员工履行职责、案件防控和风险防范意识。

5.案件防控的任务建立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坚持治标与治本、外部监管与内部防范相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实现全行的健康、安全、有序运营。

第二章健全案件防控组织体系1、建立案件防控的组织体系全行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责任明确、妥善处置为主的案件防控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自行领导、下至各业务柜台员、纪检联络员、大唐客户经理等组成的案件防控全覆盖网络体系。

2、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职责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分工分片负责制,制定和落实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措施。

构筑内部治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培训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全员、全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网络,实现零案件、零事故的发展目标,确保银行安全、稳健营运。

3、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和目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她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就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与流程,强化法人负责与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与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就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她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与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与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与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或总经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一名合规总监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合规总监负责本机构合规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合规总监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合规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将本机构案防工作组织实施作为其重要职责;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其案防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三章制度及质量控制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釆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要素至少应当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案防工作监管第二十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按监管管辖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三十一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和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对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案防工作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釆取有效整改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架构设置不完全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相关机构法人应当按监管管辖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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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Y Y流程体系文件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xxxx-xxxx编制部门: xxxxx版次号: A/1生效日期:20xx年x月x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XXYY(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董事会应将案件风险作为本行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本行合规管理职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案件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执行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主要案防职责包括:(一)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三)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四)研究建立具有本行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五)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六)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追究工作;(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十一)为案防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案防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第八条分管合规及案防工作行领导,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向行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线路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案防职责第九条合规部作为本行案防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防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拟定全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方案;(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开展案防工作自我评估;(七)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八)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落实案防工作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九)向分管行领导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风险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管理本行案防工作,提出完善本行案件防控管理意见。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监事会监督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审计组织和规章制度,有效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全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二)根据案防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审计规划、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纪委(监察室)职责(一)负责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负责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工作,加大对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排查,包括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三)组织开展员工警示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基层网点负责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测评工作;(五)组织对案件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六)及时、准确报送案件和案件风险信息。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职责:(一)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信息的管理、检查、监督、统计,并向上级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二)有效堵截新案,挖掘旧案、杜绝隐患,向公安机关报案、移送有关案件;(三)与公安机关、银监等部门有效配合,加强案件侦办中的协作和信息反馈,沟通、传递苗头性信息和涉案线索。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二)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三)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四)强化落实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人员轮岗交流、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科技开发部负责不断完善本行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适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信贷审批部负责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研究和制定全风险管理政策,优化本行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计财部负责不断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分配案防内控和风险管理在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完善本条线业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全部业务流程和风险点;(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定期对本条线案防工作的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三)定期对本部门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职责(一)建立有效的案防体系,明确分支行负责人为本单位案防第一责任人。

配备专职或兼职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案防职责;(二)制定案防培训计划,开展案防预案演练;(三)定期组织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第四章案件风险排查第二十二条案件风险排查是指本行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一)全面排查是指总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二)专项排查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方案组织的监督检查;(三)日常排查是指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合规部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方案,通过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的方式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落实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排查报告,于每季底20号前报送至合规部。

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行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本单位员工的行为排查。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行对于检查、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或案件风险要及时按照《XXYY案件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处置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

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报送纪委(监察室)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合规部将定期对各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各单位案防工作评价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人力资源部应当依据本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纪委(监察室)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董事会内审办公室通过常规检查、离任(岗)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对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检查。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第三十三条本行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单位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本行按照《XXYY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责任认定及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三十五条本行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YY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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