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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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有限程度上的个人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心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等
2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经济法:除国际条约外,还包括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以及判例、学者学说
联系: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两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同,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都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之间关系一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括的跨国民间经济往来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所以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互相交叉的。
4、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都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
1.主体基本相同,都包括了私人和国家;
2.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和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各国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内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即本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和本国私人与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两者明显出现了重叠。
3.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性质的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权力为特征的管制法性质的规范。(管制和管理性质的规范)。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 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以及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2.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之间、本国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虽然包括涉外经济关系,但以国内经济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远大于前者,但不包括国内经济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
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在国内法规范中的经济法部分,限于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及个人;民商法主体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和法人。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而国际经法的主体之间一般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纵向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关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民商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3、内容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跨国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涉外部分,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国际经济纠纷等。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
4、价值取向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民商法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导向,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5、效力范围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社会各国所接受和认可的,对国际社会各国的各种国际经济贸易与关系具有约束力;
民商法是对国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行为等进行性规范和约束。联系:
1、主体部分重合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个人,民商法的主体也包括个人
2 、都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跨国经济关系,对国际社会各国的国际贸易及其他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以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维持良好的国际经济关系。
3、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试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1、从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过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从调整对象看,由于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他并不全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的范畴,她,早已大大的突破了攻击功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独立性综合体。
3、从内容上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跨国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涉外部分。
4、从涵盖范围看,国际经济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因此,它是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多元化。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2、调整对象多重性。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主体有国家、政府组织也有自然人、法人;有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也有国际经济流转关系。3、规范的多样性。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涉外经济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规范。国际经济法与相邻的法律部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