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与功能为什么需要国际经济法

促进贸易便利化
国际经济法推动贸易便利 化,简化贸易程序,提高 贸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建立国际经济规则
国际经济法制定国际经济规则, 为各国提供行为准则,确保国际
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维护公平竞争
国际经济法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 护主义,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秩序。
调解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经济争端提供调 解和仲裁机制,避免或解决国际经 济冲突。
通过实施国际经济法,可以促进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自由化
、便利化和规范化,推动全球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前景
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人权、环境和社会责任等议题
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等议题,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将更加注重跨国公司和全球价值链的治理
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相互尊重、 平等对待,实现互利共赢。
03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消除贸易壁垒
国际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实 施国际贸易规则,有助于 消除各种贸易壁垒,促进 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
提供法律保障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贸易提 供法律保障,确保贸易各 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降低贸易风险。
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促进投资合作
国际经济法鼓励和保护跨国投资 ,推动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
加强经济技术合作
国际经济法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 技术合作,推动科技交流和知识
共享。
推动全球经济治理
国际经济法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 挥重要作用,推动各国共同应对
全球性经济挑战。
04
国际经济法的功能
国际经济法概述

(2)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规范
• • • •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 全球性国际货币金融条约:IMF协定 协定 区域性货币同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国际金融惯例和国际金融监管文件 国内涉外立法
1、国际经济法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 、 2、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 、
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1、通说: 、通说: •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相互间在参与国 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规 范的总称。 • 主体: • 调整对象: • 范围:
2、国际投资法 、
(1)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
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 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 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 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的综合体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 1. 主体的多元性——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关系。 • 跨国财产流转关系;国家对跨国财产流转关系的管理和 管制关系;国家在管理管制中进行的国际协调关系 3.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规范。 • 4.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直接调整、间接调整或两者 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 三、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概念(concept):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广义上的国际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从事跨越国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狭窄关系。
特征(features/characristics):1.国际经济法的主题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其他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体系(system):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调整这一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须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体系仅指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律规范。
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进一步细分还可以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渊源(sources):1.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和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包括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以及在国际实践中已被逐渐接受的均具有法律效力。
4.国内立法:指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涉外经济法和与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旨在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法律调整:国际贸易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设定了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障碍。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
2. 投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合作。
3. 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4. 金融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合作协议来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5. 环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环境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以确保国际经济活动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任务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贸易法:主要规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贸易的自由化、公平竞争、非歧视、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2. 国际投资法:主要规定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投
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审批和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3. 国际金融法:主要规定国际金融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监管、国际支付和清算等问题。
4. 国际税法:主要规定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
税收协定、跨国企业税务和离岸金融等问题。
5. 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问题。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相互关联、相互支持,构成了保障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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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学习指南: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
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
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代表学者是英国的施瓦增伯格、法国的卡欧等欧洲大陆学者,我国的王铁崖教授也持此观点。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
代表学者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等,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的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持这种观点。
然而,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
本课程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
国际经济法全套PPT课件

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2章

由于一名遭到起诉的印度高管已经死亡,这家法院7日 以玩忽职守致他人死亡判决余下7名印度籍高管有罪, 但没有立即宣布量刑。这7名被告包括当时的印方主席 克沙布· 马欣德拉,很多人已经是70多岁,按照这项罪 名,他们最多将被判处两年监禁。 毒气泄漏事件的幸存者和家属以及当地的活动家7日早 早聚集到法院周围,举着横幅抗议对肇事者的惩罚太轻 太晚。由于做出有罪判决的是印度的一家地方法院,被 告还有权向高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博帕尔毒气泄漏受 害者抗争”组织的卡尔尼克无奈地说:“即使最后被判 定有罪,2年的监禁又能代表什么,再说他们还可以上 诉。”“只有当有罪的公司和个人得到足够的惩罚,才 能实现公平公正。” 美方被告赔钱了事 作为本案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美国老板安德森没有出 庭受审。灾难发生后,安德森曾在印度遭警方拘捕,但 很快就离开印度回国,之后就再也没有在印度法院的审 理程序中露面,目前他生活在纽约。
最严重工业灾难 1969 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中央邦博 帕尔市北郊建立了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专门生产滴灭威、西维因等杀虫剂。这些产品的 化学原料是一种叫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 1984年12月3日凌晨,这家工厂储存液态异氰酸 甲酯的钢罐发生爆炸,40吨毒气很快泄漏,引发 了20世纪最著名的一场灾难。 根据印度政府公布的数字,在毒气泄漏后的头3 天,当地有3500人死亡。不过,印度医学研究委 员会的独立数据显示,死亡人数在前3天其实已 经达到8000至1万之间,此后多年里又有2.5万人 因为毒气引发的后遗症死亡。还有10万当时生活 在爆炸工厂附近的居民患病,3万人生活在饮用 水被毒气污染的地区。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二、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三)世界贸易组织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概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国际经济活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等。
它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原则、规则、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贸易自由、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多边投资协定。
它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保护机制,以吸引和保护外国投资,并解决投资纠纷。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交易、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
它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外汇市场、国际债务等方面的规范。
国际金融法的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和规范金融市场。
4. 国际经济合作法:国际经济合作法主要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
它旨在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和发展。
5. 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研究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责任和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则。
跨国公司法包括国际公司法、国际商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涉及公司组织、经营、合同、劳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它们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鼓励创新和技术转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
7.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争端解决机制。
它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方式解决经济争端。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国际法律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和平解决争端。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涉及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解决经济争端。
比较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比较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学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包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从内容上看,国际经济法更注重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和适应性,旨在为跨国经济交往提供一个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律框架。
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更注重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冲突等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对国际经济法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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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

1、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和GATT体系的建立;2、联合 国在创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努力;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 约的发展;4、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5、各国涉外经济立 法的发展;6、WTO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指国际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 承担者。包括:私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一)私人 1、自然人 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除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当具有从事国际经 济活动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资格。(审批和备案制) 2、法人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资格:不但要符合本 国法律所规定各种具体条件,还需按本国法定程序 得到政府的许可。 (审批和备案制)
3、非法人组织 指根据各国法律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和 承担财产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合伙企业、无限公司、其他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组织。 各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条约一般承认外国非法人组织从事国际 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国家: 指以国家名义参与国际经济关系上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有以下特征: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者和实施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指:(1)作为国际 社会平等成员,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 交往;(2)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对外经济活动,成 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当事人。 (三)国际经济组织(放后讲解)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
1、含义: 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
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 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 切实保证本国人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 分享有发展的利益,即发展权。发达国家和发 展中国家应当相互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 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 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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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也与国际公法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有限程度上的个人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心及不同国籍的自然人、法人等
2 、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方面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经济法:除国际条约外,还包括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各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以及判例、学者学说
联系:1、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两个法律部门的一些基本原则相同,如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都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3、调整对象的部分重合
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主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只是国家之间关系一的一个部门或一个局部,但从另一方面讲国际经济关系所包括的跨国民间经济往来又不是国际关系所能涵盖的,所以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互相交叉的。
4、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都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
1.主体基本相同,都包括了私人和国家;
2.所调整的关系,都包括纵向与横向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和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各国经济法调整本国境内的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关系,即本国政府与外国私人之间和本国私人与外国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两者明显出现了重叠。
3.法律渊源都包括以平等互利、等价有偿为原则的民商法性质的规范和以服从国家主权权力为特征的管制法性质的规范。
(管制和管理性质的规范)。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 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一般限于本国私人、本国政府以及进入本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私人。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各国私人。
2. 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本国境内私人之间、本国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虽然包括涉外经济关系,但以国内经济关系为主;而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范围远大于前者,但不包括国内经济关系。
3. 法律渊源不同
经济法的渊源限于国内法规范。
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在国内法规范中的经济法部分,限于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1、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及个人;民商法主体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和法人。
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而国际经法的主体之间一般是不平等的。
2、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横向经济关系,也包括纵向经济关系,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关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民商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属性还是私法,体现私法原则。
3、内容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跨国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
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涉外部分,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税收、国际经济纠纷等。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
4、价值取向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民商法主要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维护个人利益为导向,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5、效力范围不同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社会各国所接受和认可的,对国际社会各国的各种国际经济贸易与关系具有约束力;
民商法是对国内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行为等进行性规范和约束。
联系:
1、主体部分重合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个人,民商法的主体也包括个人
2 、都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跨国经济关系,对国际社会各国的国际贸易及其他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以
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维持良好的国际经济关系。
3、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试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1、从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过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2、从调整对象看,由于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他并不全属于单一的国际公法的范畴,她,早已大大的突破了攻击功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独立性综合体。
3、从内容上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跨国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
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涉外部分。
4、从涵盖范围看,国际经济法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
因此,它是包括国际法,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民商法、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多元化。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多重性。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主体有国家、政府组织也有自然人、法人;有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也有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涉外经济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的法律部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国际公法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