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
[资料]的操纵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
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
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10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
1、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10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规
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
三、关于杭建市,2011,198号文的适用范围
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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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浙江建设工程人工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建建发[20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1〕12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为客观反映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价格的真实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省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管理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的规定,现就人工市场信息价发XXX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指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消耗量水平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筑安装工人单位工日(8小时工作制)的人工市场价格。
人工市场信息价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分别进行测算,于每月或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号前发布,适用于本月或本季度。
人工市场信息价折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规定,人工市场信息价测算口径应与定额人工单价相一致。
原人工单价中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已经列入规费中,因此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时不再包含上述两项费用。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等工程的计价活动,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以及成本价界定、合同价确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当时当地的人工市场信息价。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
《关于人工信息价与人工费价差的操作口径》关于对人工信息价和现行调差文件的解释口径根据《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杭建造价投资办〔202x〕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2x〕198号)的有关规定,经与市工程造价投资办协商,对人工、材料价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实行定额计价的未招标项目合同约定按浙江省202x版预算定额计价的项目,签订时间在202x年1月1日之前的,工程决算时人工费不予补差;签订时间在202x年1月1日之后的,编制预算时按编制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决算时按施工期的平均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之差计补差价,价差部分仅计税金。
二、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1、投标截止日在202x年1月1日之前的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2x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套用定额人工单价,不执行人工信息价,人工费价差按照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规定,采用人工价格指数补差。
2、投标截止日在202x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合同中约定漏项、新增清单项目参照浙江省202x版定额计价的:决算时其人工费按照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与定额人工单价补差,价差仅计税金,其人工市场价格波动补差的计算方法,执行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规定,采用指数法补差。
(即施工期间的人工平均价格指数-投标编制期的人工价格指数)*人工费总额)三、关于杭建市(202x)198号文的适用范围对因拆迁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间长或不能持续施工造成工期延误时间长的建设项目,可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格或价格指数采用分段补差方式补差,具体由甲乙双方根据198号文精神协商确定。
内容仅供参考。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杭建市〔2009〕21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杭州市财政局杭建市〔2009〕219号杭发改投资〔2009〕218号杭财基〔2009〕765号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发经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
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自2009年7月1日起,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均按建建发[2009]135号和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2、2009年7月1日以后新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行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3、2009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使用浙江省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项目,工程结算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已有明确约定的,结算按原有合同约定执行;(2)原合同中对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未明确约定的,执行原来的03版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和施工取费费率。
4、人工费风险控制的动态调整仍按照市建委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不包括居民住宅装修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遵循有序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实施建筑市场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
附件一: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范围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杭建设发(2003)196号
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一、关于合同工期调整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由于不同工程实际情况不同,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发承包双方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顺延工期。
具体处理方式分类如下:(一)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的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参照以下方式计算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天数=当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止的日历天+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是指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上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工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工项目未能全面进入施工状态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工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原计划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因疫情发生实际停工时间超过原计划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参照以下方式计算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天数=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计划复工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止的日历天数+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是指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上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工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工项目未能全面进入施工状态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工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且疫情防控期间仍继续施工的项目,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导致施工受到影响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杭建市发[2009]54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40号)各区建设(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24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杭州市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各有关单位: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
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发布时间】:2012-1-6。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杭建市发[2009]396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396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关于调整XX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模板】
关于调整XX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长三角区域工程造价管理一体化,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贯彻《关于发布XX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的通知》(浙建站信﹝2018﹞52号),做好与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XX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保持相同测算发布形式的衔接工作,我中心对XX市人工价格指数发布形式进行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月起,我中心通过《杭州造价信息》、杭州造价网站按月发布新版XX市人工价格指数。
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是以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XX省房屋建筑人工综合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XX市当地建设市场劳务人工价格的实际变动情况进行区域系数调整后确定。
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以2018年12月XX市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作为基期,对应基数为100。
二、XX市2019年1月1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XX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动态调差的,应使用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
我中心2019年12月底前已经发布的2019年四个季度的XX 市人工价格指数,将依照以上第一条所述方式对应折算成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具体详见附件1。
三、XX 市2019年1月1日之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合同约定采用XX 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人工费用价差调整的,在工程结算时应对计算人工费价差所使用的人工价格指数进行分段处理,即2019年1月1日前各月人工价格指数仍按2019年1月1日前发布的XX 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计算,2019年1月1日后各月人工价格指数应以2018年12月发布的XX 市人工价格指数为基础,结合2019年1月1日后发布的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11n i i F +1n F ×∑=21'n t t F /100]/合同工期,其中:i F =2018年12月底前发布的各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t F =2019年1月1日后发布的各月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1F =合同工期开始之日所在月份的XX 市人工价格指数;1n F =2018年12月份XX 市人工价格指数; '1F =2019年1月份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2n F =合同工期结束之日所在月份的新版XX 市人工价格指数。
浙江人工调整文件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2011(198)号人工、材料调差文件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各有关单位:《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
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三)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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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
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
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