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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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本题1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起开始实施。

()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关于资产、负债、清算净值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收入准则修订过程中的前期准备阶段是() (本题1分)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1分)A.企业不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国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本题1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自()起施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本题1分)某市影视演员与影视企业签订演绎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税前),则该演员需要缴纳附加税费合计()万元。

(本题1分)内部控制的()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本题1分)会计控制的客体是()。

(本题1分)下列关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本题1分)以下哪个属于自然无形资产()。

(本题1分)()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本题1分)进行金融工具列报处理时,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进行处理。

(本题1分)关于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本题1分)下列项目中,属于新版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加的项目的是()。

(本题1分)18. A()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本题1分)19. B()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摘要】本文将围绕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展开讨论。

将介绍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包括资产减值测试和会计确认等。

将探讨持有待售处置组的会计处理,包括资产分类和相关会计准则。

接着,将详细解释处置组的会计处理流程,包括处置准备和处置过程等。

还将分析非流动资产转为持有待售状态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处置组处置的会计处理方式。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讨论和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为相关会计处理提供指导和建议。

本文将为读者带来关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会计处理的全面了解。

【关键词】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会计处理、转为持有待售状态、处置1. 引言1.1 引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影响。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准确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转为持有待售状态前后的会计处理、处置组的定义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处置组处置的会计处理流程。

通过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会计规定,提高企业会计处理的质量和准确性。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处置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只有正确把握相关会计规定和处理方法,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和经济环境的挑战,保持财务稳健和经营持续发展的态势。

希望本文的内容能为读者在相关领域的学习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2. 正文2.1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企业明确意图将其出售,并且在一年内预计能够实现的非流动资产。

这些资产在持有待售期间将被重新报表为持有待售资产,其会计处理方式也有一些特殊之处。

在资产转为持有待售状态时,企业应当停止对该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而将资产重新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以较低者为准)列示持有待售资产,并将资产原来的账面价值与净价值进行调整,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

2020年5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2020年5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8月最新修订完整版)截止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7月修订)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持有待售资产会计处理解析

持有待售资产会计处理解析

应收乙公司款项的入账金额为 怨缘园 万元遥甲公司将该应收款项
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遥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遥 圆园圆园 年 员园 月 员愿 日袁双方签订
债务重组合同袁乙公司以一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非专利技术
偿还该欠款遥 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 员 园园园 万元袁累计摊销
咱例 1暂甲公司 圆园圆园 年有关情况如下院渊员冤猿 月 员 日袁甲公司 购入乙公司全部股权袁支付价款员 圆园园 万元遥 购入该股权之前袁 甲公司的管理层已经做出决议袁一旦购入乙公司袁将在一年内 将其出售给丙公司袁乙公司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遥 预计甲公
会计研究
司还将为出售该子公司支付 愿 万元的出售费用遥 甲公司与丙 公司初步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 员 圆员园 万元袁 计划于 猿 月 猿员 日
假定上述存货未对外出售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考虑划
分持有待售前计提折旧或摊销的调整遥
淤圆园圆园 年 猿 月 员 日
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为 员 圆园圆渊员 圆员园原愿冤万元袁ຫໍສະໝຸດ 甲公司无须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遥
购入股权的处理院
借院持有待售资产
员 圆园园
贷院银行存款
员 圆园园
于圆园圆园 年 猿 月 猿员 日
有些情况下袁由于发生一些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袁可能导
[收稿日期]2020-12-23
20 /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
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内完成遥 如果涉及的出售不是关联方交易袁 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袁允 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袁企业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遥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院渊员冤意外设定条 件遥 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袁企业针对这 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袁且预计能够从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 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遥 即企业在初始对非流动 资产或处置组进行分类时袁能够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所 有条件袁 但此后买方或是其他方提出一些意料之外的条件袁且 企业已经采取措施应对这些条件袁预计能够从自设定这些条件 起一年内满足条件并完成出售袁那么即使出售无法在最初一年 内完成袁企业仍然可以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遥渊圆冤发生罕 见情况遥 这里的野罕见情况冶主要指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况尧宏 观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等不可控情况遥 如果企业针对这些 新情况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袁而且该非流动资产或 处置组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袁也就是在当前状 况下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袁那么即使原定的出售计划 无法在最初一年内完成袁企业仍然可以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 分类遥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继续满足持有待 售类别划分条件的袁 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遥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袁如果处置 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 划分条件袁 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袁 否则应当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遥 猿 案例分析

财政部发布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发布新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发布新财务报表格式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相应修订。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与该通知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化基于2017年发布并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CAS 4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CAS 16”)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发布了本次对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

新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化如下: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代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以及相关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变化系基于CAS 42 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上述利得或损失原归集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后,此类利得或损失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中单独列报,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的范围缩小。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会〔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

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浅谈“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辨析、计量与列报

浅谈“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辨析、计量与列报

Forum学术论坛1762018年7月 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8.21.176浅谈“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辨析、计量与列报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陆筱璐摘 要:我国财政部2017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中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文侧重梳理和剖析“持有待售资产”,以加深业界对其的认识与判断。

关键词:持有待售资产 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列示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7(c)-176-021 “持有待售资产”的提出和发展变化“持有待售”最早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22条中提出。

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6条将持有待售的核算范围延伸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指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进一步描述“处置组”的减值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持有待售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不再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转回处理规定。

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如有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资产负债表增设单独项目列示,提升了“持有待售资产”的关注度。

2017年《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明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增与“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项目,全面反映“持有待售资产”的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其重要性突现,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

2 持有待售资产辨析(1)持有待售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第5条企业以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为目的,而不是通过持续使用来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技术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_Final (1)

2018年企业会计准则技术联络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_Final (1)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第5期)2018年6月15日 签发:应 唯会议纪要2018年5月24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技术联络小组会议工作方案》,2018年第一次技术联络小组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由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应唯主持。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部、中远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管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以及毕马威华振、立信、安永华明、瑞华、普华永道、德勤华永等会计师事务所共十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计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成员单位重点讨论了“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会计处理”等8个议题。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会计处理(一)乘用车企业负积分的会计处理问题。

【背景或案例】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或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负数的乘用车企业,是否需要在年底确认预计负债?会议分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积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乘用车企业的行为,引导乘用车企业更多的生产或进口新能源车型。

年底的负积分是否应确认负债,取决于乘用车企业是否必然通过购买正积分去抵销负积分。

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自己能够产生足够的正积分用以抵销负积分或者决定未来不再生产未达标新车型而无需购买负积分的,则表明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如果企业需要购买正积分用以抵销负积分的,是否会形成预计负债,还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条件。

会议初步意见,由于工信部积分交易平台尚在建设中,对于乘用车企业的负积分,暂按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乘用车企业可以通过自产正积分抵销负积分或者决定未来不再生产未达标新车型而无需购买负积分的,此时不应确认相关负债;如乘用车企业的负积分无法通过自产正积分完全抵销而可能需要外购正积分,此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答案--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1部分判断题题号:QHX019422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1.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39页: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题号:QHX019420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26页: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例5:一主体因产品需求下降,停止使用一台生产设备。

但该设备仍保持在可使用状态,并预计一旦需求上升就将恢复使用。

该设备不作为放弃。

题号:QHX019417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3. 企业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但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A、对B、错正确答案:A解析:见PPT第19页:一主体决议出售其总部大楼的计划,并获得购买承诺。

(1)该主体要等大楼清空后才将大楼转让给买方。

对于这类资产的出售而言,清空大楼所需的时间是正常的和合乎惯例的。

那么,在符合上述标准时就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2)该主体将继续使用大楼,直至新总部大楼建成,在新楼建成(并且现有大楼清空)之前主体不打算将现有大楼转让给买方。

该主体(卖方)对现有大楼转让强加的这种时间上的推延表明该大楼还不能立即出售。

直到新楼建成时才能符合可立即出售的标准。

题号:QHX019419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4.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只有在出售后企业不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才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把该部分投资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作者:张金玲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年第23期[摘要] 2017年4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该准则旨在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需求,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关键词]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23. 004[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8)23- 0012- 020 前言2017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

该准则的发布,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该准则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

1 正常使用非资产转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要将原本正常出售的资产出售,即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

(2)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做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2019年8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2019年8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8月最新修订完整版)截止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7月修订)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3)(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3)(二)终止经营的列报 (4)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8)(一)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基本要求 (8)(二)某些特定持有待售类别分类的具体应用 (12)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16)(一)初始计量 (16)(二)后续计量 (18)(三)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26)(四)终止确认 (27)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30)(一)资产负债表列示 (30)(二)利润表列示 (31)(三)附注披露 (33)(四)特殊事项的列报 (34)附录二 (38)《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起草说明 (38)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基本划分原则,即如果企业主要通过出售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准则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后续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但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两者不能抵销;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详尽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第42号准则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提出了一系列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在这些方面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准则的内容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1. 简介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旨在规定并指导企业如何在资产处置或终止经营的情况下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其内容主要包括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概念、会计处理、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 深入探讨在准则中,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需要对其拟出售的非流动资产进行评估,并且确实有意愿和能力在短期内出售。

对于处置组的界定和确认条件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其独立性和主要组成部分的要求。

而在终止经营方面,准则要求企业在决策终止经营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获得管理层的决策、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对相关成本和收益的估计等。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颁布,为企业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这对于企业在这些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方面的法律空白,弥补了相关会计处理的不足和不统一。

通过对这一准则的深入学习和理解,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在这些方面的会计处理要点和规范,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和透明度。

在本文中,我们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包括其相关概念、会计处理、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主要规定了企业在准备出售或已经决定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二、定义1.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指企业已经决定出售,且在一年内(含一年)很可能完成出售的非流动资产。

2. 处置组:指一组相关的非流动资产和一个或多个负债,这些非流动资产和负债一起构成一个独立的业务单元,企业已经决定出售,且在一年内(含一年)很可能完成出售。

3. 终止经营:指企业决定停止某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一组相关的主要业务活动。

三、会计处理原则1. 当企业决定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2.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应当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3.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4. 当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实际出售时,应当将原账面价值转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

四、会计处理步骤1. 划分持有待售:企业应当在决定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后,立即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

2. 计量: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3. 披露: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后的净额、预计售价以及销售时间等信息。

4. 实际出售:当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实际出售时,应当将原账面价值转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如果企业无法确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2. 如果企业预计销售时间超过一年,应当在财务报表中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但每年应当对预计售价进行复核。

【精品文档】新准则“会计科目”解()

【精品文档】新准则“会计科目”解()

新准则“会计科目”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政部2017年5月10日,印发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并于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该准则新增科目:6117其他收益(损益类)科目:其他收益(新增;损益类)1.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计入本科目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提示】利润表表项目也是其他收益,影响营业利润3.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会计分录:(总额法、日常活动)(1)实际收到或应收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其他收益/递延收益(2)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其他收益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具体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以下主要科目:(重点学习以下科目)1.“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一、引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决策将其非流动资产进行处置,并打算在一年内将其变现的资产。

该类资产在企业会计中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进行探讨。

二、资产分类与会计确认首先,企业在对其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将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非流动资产进行持有待售分类:1.公司决策出售该资产;2.该资产已进入处置阶段;3.该资产在一年内预计能够变现。

确认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后,应对其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处理方法1. 资产减值在确认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后,企业需要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回收金额,则应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表,提高了企业的净损失。

2. 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在确认之后,其会被重新计量为可回收金额或公允价值(以较低的为准)。

这是因为在非流动资产持有待售的阶段,其价值受到市场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重新计量以反映其实际情况。

3. 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在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后,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

这是因为该资产处于待售状态,在企业决定变现之前,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应停止确认。

4. 持有待售资产的披露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充分披露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情况,包括资产的种类、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预计变现时间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与持有待售资产相关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以提供给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透明的信息。

四、会计报表呈现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需要以单独列进行呈现。

企业应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不可产生持有待售资产的非流动资产两个部分,以便于财务报表的读者对企业资产的状况有更准确的了解。

五、例证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操作方法,以下以一个企业的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决策将一套不动产进行出售,并预计在一年内能够变现。

根据公司的决策,该不动产被确认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程)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报专题:什么是持有待售、一年内到期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财报专题:什么是持有待售、一年内到期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财报专题:什么是持有待售、一年内到期以及其他流动资产?学习就像投资一样,最忌贪婪,有时候一天能搞懂一点,那也是莫大的收获,想想看,如果365天,天天如此,那一年就能明白365个新知,所以,没有什么比坚持更伟大。

——坤鹏论本文的重点清单1.什么是持有待售资产?2.什么是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3.什么是其他流动资产?4.投资者从以上几个科目能看出什么?坤鹏论在之前讲过,在会计学中,对于企业在一年或者虽然超过一年,但属于一个营业周期内能变现或运用的资产,都会归为“流动资产”。

今天要介绍的科目中,像“持有待售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它们原来都是非流动资产,但就是因为在一年内将要发生出售或是到期,所以会被放到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部分。

同样,“其他流动资产”也是和一年紧密挂钩的,比如:“一年内到期的理财产品”等。

所以,“一年”在财报中是个重要年份,大家可以将其简单记忆为,一年内流动,超过一年非流动。

一、什么是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在很多相关图书和文章都没有进行解释,因为它相对较新,是财政部在2017年才发布的通知。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

“持有待售”的意思是: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通俗地说:就是准备“卖”的资产或负债。

请注意,这个资产本来是非流动资产,而它在资产负债表的位置却在流动资产部分。

这就牵扯到了放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下的条件:(1)根据类似交易的惯例,它可以立即出售;(2)出售极可能发生,企业已经将它作为决议且获得了确定的购买承诺(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并包含了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并预计一年内就能完成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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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解读【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我部于2017年5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持有待售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相关交易或事项:
1.“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

本科目核算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
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将相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借记“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按各项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商誉”等科
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的账面余额。

2.“1482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本科目核算适用持有待售准则计
量规定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本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资产减值转回的,按允许转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待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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