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墓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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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将死者的屍体或屍体的残馀按一定的方式放置在特定的场所﹐称为“葬”。用以放置屍体或其残馀的固定设施﹐称为“墓”。在中国考古学上﹐两者常合称为“墓葬”。在墓葬中﹐往往还包含著各种随葬的器物。古代墓葬作为考古调查发掘的对象之一﹐所提供的资料远远超过了研究墓葬制度本身的范围。但墓葬制度仍是考古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根据迄今的调查发掘﹐中国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有墓葬。此后﹐经新石器时代至商﹑周﹑秦﹑汉及以后各历史时代﹐墓葬制度随著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发展而不断演变﹐显示出一定的规律性。在阶级社会中﹐墓葬制度突出地体现了阶级关系。在各个时代﹐民族和地区的特点﹐在墓葬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石器时代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埋葬的发现﹐说明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出现按一定的方式埋葬死者。到新石器时代﹐墓葬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墓圹一般是长方形或方形的竖穴式土坑。在氏族的公共墓地中﹐数以百计的墓坑排列有序。多数的墓是单身葬﹐也有不少的墓是合葬。仰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前期的合葬墓﹐往往采取“二次葬”﹐将许多已经埋葬过的屍骨迁移而葬入同一墓坑内。这些死者是同一家族的成员﹐体现了母系氏族社会的紧密的血缘关系。有些合葬墓﹐埋著两个或数个完整的屍体﹐他们的性别相同﹐应系兄弟或姐妹。大汶口文化後期和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的合葬墓﹐所葬多为两个成年男女﹐说明在父系氏族社会中﹐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婚姻关系﹔而齐家文化的合葬墓﹐则证明存在男子死后以妻妾殉葬的情况。

黄河中﹑下游的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屍体在墓内的放置方式以仰身直肢的为多﹐偶然也有屈肢葬和俯身葬﹐後者可能是由于凶死。黄河上游的马家窑文化和齐家文化﹐除仰身直肢葬以外﹐还流行屈肢葬。仰韶文化墓中的屍体头多向西﹔大汶口文化墓中的屍体头多向东。这些都说明不同的部族有著不同的葬俗。

新石器时代的墓坑一般都小而浅﹐仅能容纳屍体。新石器时代晚期﹐有些地区已用木棺作葬具。在大汶口文化的后期﹐少数墓坑面积甚大﹐坑内沿四壁用木材垒筑﹐上面又用木材铺盖﹐构成了木椁﹐这大概是由於墓主人在社会上有特殊的地位。幼儿死后一般埋在房屋附近或房基下﹐利用陶器作葬具﹐称为“瓮棺葬”。

墓中随葬品以陶器皿为最普遍﹐其次是石制和骨制的工具﹐装饰品亦偶有发现﹐有时还有谷物和家畜。在有些墓地里﹐男子墓内多石斧﹑石铲﹑石刀﹐女子墓内多陶制或制的纺轮﹐显示了男女在生产活动中的分工。由於地区和部族的不同﹐各地墓中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颇有差异。但是﹐在同一墓地中﹐各墓随葬品的多寡﹑厚薄往往差别不大﹐可见在原始社会中氏族成员的经济地位是平等的。但到了后期﹐出现了穷富分化的现象﹐例如﹐大汶口文化后期的少数大墓﹐随葬的陶器有多至100馀件﹐猪头多达十馀个的﹐说明墓主人拥有远比一般人为多的财富。

商代商代是中国青铜时代的盛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高度的发展﹐以商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统治著庞大的国家。因此﹐在商代的墓葬制度中存在著严格的阶级和等级的差别﹐统治阶级的陵墓有著十分宏大的规模。

河南省安阳的商王陵墓﹐有“亚字形墓”和“中字形墓”。亚字形墓的墓室﹐是一个巨大的方形或亚字形的竖穴式土坑﹐四面各有一个墓道。侯家庄的一座最大的亚字形墓﹐墓室面积约330平方米﹐加上墓道﹐总面积达18 00平方米﹐深度在15米以上。类似的墓葬在山东益都也有发现﹐是属于诸侯或方国的首领的。中字形墓的墓室﹐是一个大型的长方形竖穴式土坑﹐南北两面各有一个墓道。武官村的一座最大的中字形墓﹐墓室面积近17 0平方米﹐加上墓道﹐总面积达340平方米﹐深度为7米馀。除了王陵以外﹐其他贵族的墓也有中字形的﹐但规模略逊。在贵族的墓中﹐还有一种“甲字形墓”﹐只在墓室南面有一个墓道﹐规模一般都较中字形墓为小。商代绝大多数的墓﹐都是没有墓道的长方形竖穴式土坑。形状虽然类同﹐但规模则有很大差别。大贵族的墓﹐面积可达20馀平方米﹐在安阳小屯发现的商王武丁配偶“妇好”的墓即如此。一般小贵族的墓﹐面积往往不足10平方米。而平民的墓面积更小﹐有的甚至不足2平方米。

商王和各级贵族的墓﹐都用木材筑成椁室。亚字形墓的椁室﹐平面呈亚字形或方形。其馀各种类型的墓﹐椁室平面呈长方形。敛屍的葬具都是木棺﹐放在椁室正中。平民的墓﹐有的有棺有椁﹐有的有棺无椁。屍体的放置方式﹐主要是仰身直肢。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的墓﹐墓主都只有一人﹐尚未发现夫妻合葬的情况。商王和各级贵族墓的随葬品极其丰富﹑精美。包括各种青铜器﹑玉石器﹑陶器﹑漆木器﹑骨角器等。妇好墓随葬各种青铜器460馀件﹐玉石器750多件﹐骨角器560馀件﹐另有海贝近7000枚(见彩图鴞尊显示图片﹑三联甗显示图片﹑偶方彝显示图片﹑玉龙显示图片﹑玉凤显示图片﹑玉鹰显示图片﹑玉显示图片﹑玉

人显示图片﹑玉龙与怪鸟显示图片﹑带流虎象牙杯(商) 显示图片)。由此可以想见﹐商代的王陵若不被盗掘﹐其随葬品应达到更为惊人的程度。

商代统治阶级墓葬的特点之一﹐是使用大量的人和牲畜殉葬。商王和大贵族的陵墓﹐殉葬者少则数十﹐多则一﹑二百人﹐包括墓主人的侍从﹑婢妾﹑卫兵和各种勤杂人员。另有完全供杀殉用的“人牲”。殉葬者的葬式各有不同﹐其中颇多采用俯身葬。殉葬的牲畜﹐以马与狗为最多。各种类型的墓﹐都在墓底的正中设一长方形的小型坑穴﹐其位置正当墓主人屍体腰部之下﹐故称“腰坑”﹐坑内埋一殉葬的人或狗。即使是平民的墓﹐也往往有埋狗的腰坑(见商代的人殉和人牲)。

在安阳侯家庄的一座亚字形墓的墓室之上﹐发现了大型的砾石﹐应是房屋的础石。在安阳小屯的妇好墓和大司空村的两座长方形墓的墓坑上﹐都发现了用夯土筑成的房基及础石。由此可见﹐从王陵到一般的贵族墓﹐有时在地面上建有房屋。它们可能是供祭祀用的﹐类似後世的所谓“享堂”。

西周春秋西周的墓制承袭商代。由於尚未发现王陵﹐不知当时是否有亚字形墓。诸侯﹑贵族的大墓﹐有的是设有两个墓道的中字形墓﹐有的是设有一个墓道的“甲字形墓”。河南省浚县辛村卫国墓地多系中字形墓﹐其形制与商代的陵墓相似。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大墓以外﹐绝大多数的墓仅有长方形的墓室﹐不设墓道﹐它们的规模因墓主人的身份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与商代一样﹐也多在墓底设腰坑。

据记载﹐周代的棺椁制度有严格的等级﹐即所谓“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考古发掘工作究明﹐有些大﹑中型墓﹐在椁室内置双重棺﹐可见记载大体上是可信的。诸侯﹑贵族墓的随葬品﹐仍以各种青铜礼器为主﹐但和商代相比﹐酒器减少﹐食器增多。在各种食器之中﹐鼎和是最重要的。周代的礼制规定﹐天子用九鼎﹐诸侯用七鼎﹐大夫用五鼎﹐士用三鼎或一鼎。到了东周﹐则是天子﹑诸侯用九鼎﹐卿用七鼎﹐大夫用五鼎﹐士用三鼎或一鼎。与鼎配合使用﹐九鼎配八﹐七鼎配六﹐五鼎配四﹐三鼎配二﹐亦有明确的规定。这在考古发掘中也得到了证明。例如﹐在河南省陕县上村岭虢国墓地中﹐有一些大型和中型的贵族墓分别随葬七鼎﹑五鼎﹑三鼎或一鼎﹔墓的规模也依次减小。其中“七鼎墓”已被证实为虢太子墓。

与商代一样﹐往往在诸侯﹑贵族墓附近设有“车马坑”,其规模视墓主人的身份而定。以上述虢国墓地为例﹐虢太子墓的车马坑埋车10辆﹑马20匹﹐两座“五鼎墓”的车马坑各埋车5辆﹐马10匹。浚县卫侯墓的车马坑﹐规模最大的埋车12辆﹑马72匹。殉人在西周前期仍很普遍﹐中期以後稍减少。但直到春秋战国时代﹐有些大墓依然使用人殉。

发掘工作证明﹐西周已经有了合葬制度﹐其方式为夫妻分别葬在两个互相紧靠的墓坑中﹐即所谓“异穴合葬”。陕西省宝鸡茹家庄西周中期的伯墓及其夫人井姬墓的发现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到了春秋﹑战国时代﹐这种异穴合葬的制度更为普遍。例如﹐在山西省长治分水岭的晋﹑韩墓地中﹐凡属大﹑中型的贵族墓﹐都是两两成对﹐并列在一起﹐一葬男性﹐一葬女性﹐当为夫妻无疑。

战国从春秋晚期开始﹐中国进入了铁器时代。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中国开始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这种变化在墓葬制度上也有所反映。

春秋晚期和战国时期﹐许多统治阶级的墓在地面上筑有坟丘。坟丘一般用夯土筑成﹐有的呈方锥状﹐有的形状欠明﹐现存最高的达十馀米。河北省平山中山王墓和河南省辉县固围村魏国墓地﹐在墓室的地面上建“享堂”﹐则应看作是继承商代以来的旧制。

在战国时代﹐墓室仍然保持商﹑西周以来的形制﹐有的大墓甚至还保留著腰坑。有些国君和大贵族的陵墓﹐如上述平山中山王墓﹑辉县魏王墓和邯郸赵国贵族墓﹐都在墓室的两面设墓道﹐与商﹑西周的中字形墓相似。有些国君的墓﹐如安徽省寿县蔡侯墓﹐则和许多贵族的墓相同﹐仅有一个墓道或没有墓道。湖北省随州曾侯乙墓﹐开凿在丘陵的岩石中﹐规模甚大﹐但没有墓道﹐而且墓室的形状不规整﹐是罕见的特例。诸侯﹑贵族的大墓﹐仍流行附设车马坑。中山王墓的附近除车马坑以外﹐还有船坑﹐坑内埋船。这时的大墓﹐往往在墓室内积石以加固﹐积炭以御湿。辉县的魏王墓﹐则在墓圹内大量屯沙以防盗。在南方的楚地﹐流行用一种白色或灰色的黏土填在棺椁的周围﹐以保屍体和随葬品不朽。棺椁仍然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诸侯﹑贵族的大墓﹐用多重棺椁。随州曾侯乙墓椁室庞大﹐分隔为4个部分﹐双重木棺都髹漆施彩绘﹐十分精致。

由於生产的发展﹐手工业的发达﹐贵族墓内的随葬物﹐在种类﹑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达到空前的水平。当时漆器的制作已很精美﹐它们在随葬品中的比重显著增加。但是﹐礼器和乐器仍然被统治阶级看作是最重要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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