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晋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一日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省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2、组织体系2.1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副参谋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山西保监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晋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016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新增题库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X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8、从业人员没有必要全部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X
1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20、《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二、单选题
1、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是:( ),监测监控,以风定产。B
A、综合治理 B、先抽后采 C、抽采达标
2、山西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 )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B
A、井巷布置 B、水文地质 C、采掘
8、《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X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X
4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运输专业标准要求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8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坚实迈进,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安全管理层级最多不得超过三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二、2016-2018年重点任务(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领导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4•【字号】晋政办发[2000]75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7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晋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5〕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
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共有38项审批事项(附件1)。
具体改革内容为:(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3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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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刊发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防治水工作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晋 政 办发  ̄0 17 2 1 ]0号
各 市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政 府 各 委 、 , 直属 机 构 : 县 省 厅 各
省煤炭厅《 于进 一步加 强煤矿 防治水 工作 的若干规 定》 关 已经省人 民政 府 同意 , 转发给 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定了政报( 的法律地位 , 山西政报》 公报) 在《 上刊登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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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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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强 化 矿 井 的 防 治 水 技 术 管 理 。 强 矿 井 照 矿 井 总 工 程 师 组 织 审 定 同 意 的探 放 水 设 计 进 行 要 加 水 文 地 质 调 查 研 究 及 水 文 地 质 或 水 文 地 质 补 充 勘 作业 ,探放水 时要撤 出探放水 点 以下 部位受水 害
神 。 一步加 强 煤矿 防治 水 管理 工作 , 进 坚持 “ 预测 煤 矿企业 , 必须设 立专 门的防治水 管理机构 , 配备
预 报 、 掘 必 探 、 采 必 探 、 探 后 掘 、 探 后 采 ” 专 职的 防治 水副 总工程师 .并 配备 3名 以上地质 有 有 先 先
的原则 , 采取 防 、 、 、 、 的综 合治理措 施 , 堵 疏 排 截 着 类 工程 的技 术人员 。
六 、 建 立 可 靠 的 矿 井 防 排 水 系统 。 井 排 水 要 矿
人员撤 离到安全 地点 或升井 , 保人 员安 全 。 确
十、 要重 视矿 井地面 的防治水 管理 。 每年 雨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晋政办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着力构建“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科学、管理到位”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要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其他各级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措施的实施,负落实责任。
二、要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煤矿集团公司应设立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煤矿企业,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防治水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1至3名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并配备3名以上地质类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要建立健全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探放水作业队伍由防治水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管理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晋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土资源部函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加强晋北等9个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强化大同等51个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协调、审查、修改省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指导省会城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发送省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晋政办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有关意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炭工业管理体制的通知》(晋办发〔2007〕11号)要求,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调整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仍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实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矿长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三)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的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考核发证职能交由省煤炭工业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职能调整后,省煤炭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经营、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研究提出煤炭行业发展政策和战略建议,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煤炭工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建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
建设矿井必须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晋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目前,我省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按相关规定组建形成了煤炭主体企业,一些企业在初始运营阶段存在着资本不实、实力不强、管理不到位、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为使这类企业尽快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煤炭行业的要求,依法依规运行,切实做大做强我省煤炭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检查公司资本状况,确保规范运行公司资本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运行情况,投资按时、足额到位是公司有效运行最基本的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在近期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对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情况:(一)注册资本金额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至少须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资本实际组成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金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数额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资本实际到位情况。
首期资本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足额缴纳;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
二、紧密结合现代煤炭行业发展特点,提升公司资质水平煤炭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提高行业门槛、严格资质条件可以有效控制风险,新组建的煤炭主体企业的资质须尽快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管理大中型煤矿的经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矿建、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等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所有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工程师以上(含)职称人数不少于90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晋政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9日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要求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动煤炭产业与数字技术一体化融合发展,实现煤炭生产方式变革,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提出了变更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大力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要求。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推动智能绿色安全开采和清洁高效深度利用,积极布局先进接续产能,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
但目前智能化建设工作仍存在建设进度缓慢、技术标准与规范不健全、技术装备支撑保障不足、煤岩识别等关键技术有待突破、智能技术推广应用滞后等问题。
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山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能源革命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助推能源低碳转型的有力手段,也是改善劳动条件满足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为引领,以能源产业“五个一体化”融合发展为路径,以智能装备和大数据为手段,以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为依托,以产业政策支持为保障,以效率变革和生产方式变革为目标,实现煤炭安全、高效、智能开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0日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印发的《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晋煤救发〔2015〕100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23日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煤矿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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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5]6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地质局
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和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第440号)精神,山西煤田地质局
更名为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归口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煤层气及相关矿产资源的中长期勘查规划。
(二)负责编制山西省煤炭矿山灾害地质监测、鉴定方案,并参与组织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贯彻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行业标准,组织煤炭地质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全省煤炭地质勘查监理、煤炭资源评估、煤炭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工作、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地质设计的审批工作、煤炭地质普查与详查报告的审批和勘查(精查)地质报告的初审工作。
(六)承担国家和省级出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煤炭地质勘查工作,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的发展服务。
(七)负责全省煤炭地质数据库的筹建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煤炭地质数据、能源储量数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承担煤炭地质科学研究任务。
(八)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山西省煤炭地质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党政日常工作;负责印章、文秘、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电讯、会议、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