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其意见和申辩,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确立和规定,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威信。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立法基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案件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布听证的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
2. 听证程序公正性原则:听证程序应当独立、公正,听证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听证职责,秉公办理案件,不偏不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理程序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听证程序中的相关事项,确保程序的合法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具有事实和理由,并且提出的听证事项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事项有直接关系。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
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留有接受送达的证明。
3.听证过程:听证程序一般分为开庭、质证和辩论三个环节。
在开庭阶段,听证机关通常会宣读听证通知内容,解释听证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在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质证对方的证据,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证实。
在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进行辩护。
4.听证结论: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听证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听证结论应当明确列示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和途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发布时间:2005-12-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二)公开、公正;(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一、听证会准备阶段1.1 通知发送: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时间、地点及听证会主持人信息;●被处罚事实和理由的详细说明;●被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安排辩论、证据交换等时间表;●其他需要附加的补充信息。
1.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以下准备措施:●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准备辩护意见和辩护材料;●确定辩护人员,并提供其联系明和授权委托书。
1.3 证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供辩护材料和证据,并申请获取行政机关所持证据的副本。
二、听证会进行阶段2.1 高悬旗帜: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高悬国旗、旗和行政机关旗帜,宣示听证会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2.2 主持开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开始,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再次提醒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3 当事人陈述:被处罚当事人有权陈述辩护意见,应保持自己的陈述具有明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2.4 盘问质证: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和质证,当事人应提供真实、详细的回答。
2.5 辩论答辩:行政机关代表和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和答辩,发表对方证据的意见并提出异议。
2.6 报告意见:听证会结束前,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三、听证会结束阶段3.1 主持宣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结束,确保当事人理解并确认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3.2 结果告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的结果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释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3.3 整理记录:听证会记录员对听证会的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确认。
3.4 补正和修改: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意见,如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补正和修改。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表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听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处罚当事人的听证、发起听证、听证结果的公布等环节。
(三)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方参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行为。
第二条定义(一)行政处罚听证,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提起的听证申请进行的程序。
(二)当事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和行使行政处罚听证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代理人,指被当事人委托或者被行政机关指定,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和受理第三条听证申请的方式(一)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二)书面申请应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陈述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第六条主持听证的人员(一)行政处罚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员主持,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法律、政治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2.有较强的公正、客观、专业的职业操守;3.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包括法律顾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内部专家在内的合格人员担任听证员。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第七条通知与公告(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适当时间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关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题。
(二)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公告栏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同时可以在网站或公众号上公告有关通知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听证的举证和质证第十一条当事人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证据有举证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一、背景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为了明确听证的程序要求、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审理方式等内容,确保听证的公平、公正进行。
二、听证的定义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案件中,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
三、听证程序的基本要求1. 公告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适的刊物或途径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处罚依据等信息,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并参加听证。
2. 规定期限:行政机关在公告通知中应明确出席听证会的期限,以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3. 被听证人权利:被听证人在听证会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出席。
4. 出席人员:听证会应有行政机关的听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证人等参与人员。
5.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在合适的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并在听证会上明确说明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
6. 质证、辩论和质询: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有权对对方提出的证据、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辩论和质询。
7. 笔录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会的全过程进行笔录记录,并提供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核对和纠正。
8. 结果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通知听证会的结果,并说明接下来的处理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特殊情况处理1. 当事人缺席:当事人经过合理通知后无故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继续进行听证程序。
2. 代理人出席:被听证人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证据不实: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证人出庭:如果证人在合理通知下不到场作证,行政机关可决定是否作出相应的推断。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程序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合于依法设立听证程序的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情形:(详细)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由听证会组织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由一位或者多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承担指定人身份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听证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
第五条:听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辩护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辩护。
第六条:听证程序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做出认定的意见,并组织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听证程序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九条:听证程序的结果应当做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和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但应当提出具体申请事由,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对听证案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采集证据材料、确定听证会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前提下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应当经过充分的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听证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命的听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员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机构为行政机关下设的听证机构。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受理申请、组织听证、作出听证结论、公告结果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听证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方式号码、电子邮箱等;(三)申请事项的具体描述和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听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意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听证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听证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听证机构由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备听证技能,具有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和态度;(三)未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作出听证结论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听证结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二)听证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三)听证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公告结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听证结论的基本内容;(三)公告的方式和时间。
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听证程序合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处以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条听证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 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 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九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十一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第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合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因诉讼案件涉及而包括其中的有关方面。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不得替代司法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经过合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自行参加。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发出听证通知书,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提供证据、质证他人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参加听证的书面申请。
未申请参加听证,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并发表意见的,视为对听证程序的允许。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听证程序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听证组进行,听证组组长应当是熟悉当事人所属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在听证中,当事人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问题向听证组进行答辩说明,进行互相质证、反驳。
(四)听证组可以利用现场调查、公告、传票等方式采集现场证据,并将所得证据当场予以质证,听证组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资料。
(五)听证组应当针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阐述和互相质证,听证组应当主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当事人有权就听证程序及听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陈述,书面意见和陈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行政机关,并留有副本,同时应当抄送其他厉害关系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组的组成第七条听证组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包括至少一位主持人和一位记录员。
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
⾏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政处罚中听证程序规定,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3⽇内提出,⾏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关于⾏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规定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3⽇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政机关通知当事⼈到场,告知当事⼈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政处罚等事项。
当事⼈对⾏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政机关的认定不能⼀致,亦即有重⼤分歧的,当事⼈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的3⽇内向⾏政机关提出。
2.⾏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有⾜够的时间准备听证,⾏政机关举⾏听证的,必须在7⽇前将举⾏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外,必须公开举⾏,是为了遵循⾏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员主持。
当事⼈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
⾏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政⼈员作为听证主持⼈,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员作为主持⼈。
当事⼈认为⾏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回避。
⾏政机关对于当事⼈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指定听证主持⼈。
5.当事⼈可以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代理。
这是对听证参加⼈的规定。
听证是给当事⼈⼀个作出辩护,弄清事实的机会和场合,当事⼈可以⾃⼰参加听证,为⾃⼰申辩;也可以委托1⼈或者2⼈代理参加听证,为当事⼈作出辩护。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章听证委员会的组成第一节组成人员听证委员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3名以上不同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人员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节任职条件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公正、廉洁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不得有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不得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一节通知与告知行政机关在确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准备阶段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前,听证委员会应当进行案件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节召开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由听证委员会主持,公开进行。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有权请求提供证据和证人,并有权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第五节调查与鉴定听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节审议与裁决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审议,并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合法、公正、有依据。
第七节结果通知听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途径。
第五章监督与申诉第一节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听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节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文字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听证的程序。
……第二章听证机关和听证员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是主管行政处罚机关设立的用于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机构。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设听证员,由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听证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人、组织和利益团体的干扰,真实客观地审核听证案件。
……第三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地质、联系方式等;(二)听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听证的内容和要求;(四)听证申请的日期。
……第四章听证通知和听证程序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第九条听证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听证的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三)听证的目的和要求;……第五章证据的提供和质证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主张。
第十三条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将证据提交行政处罚机关,并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证据等相关材料。
……附件: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听证通知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
2、行政处罚机关: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当事人:指行政处罚程序中受到处罚、受到处罚威胁或者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行政类法律知识】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怎样规定的?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听证时限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2.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听证的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时限一般为15日。
依据特定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行政处罚听证时限的计算一般从行政机关发出听证通知的日期开始。
在计算时限时,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国家规定的休假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进行听证,并告知当事人作出的决定。
3.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行政听证的整个流程。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3.1 发出听证通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前,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2 开展听证活动听证活动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通知的要求,准时召开听证会议。
听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出席并进行陈述、辩论和申辩。
在听证会议上,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邀请专家、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席听证会议,提供意见和证言。
3.3 出具听证报告听证会议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是行政机关对听证活动的记录和总结,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对听证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推荐行政机关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听取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参与权,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合理、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二)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听证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的;(三)行政机关自行认定需要听证的;(四)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定需要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及时进行,限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具体听证程序和时限另行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一,用于约束和调整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授权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当事人:指行政处罚案件中与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陈述: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中陈述或说明其案件有关情况。
5.申辩: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中对有关事实、理由进行辩解、答辩。
6.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
7.形式合法性:行政处罚听证在程序和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实质合法性:行政处罚听证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依法合理、有事实、有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53号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3号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听证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并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一)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二)听证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组成听证组织,一般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持人。
听证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听证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要求当事人参加的事项等。
(四)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秩序和规范,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陈述、申辩、质证、辩驳、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等,听证组织成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物证等。
第四章听证结论第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听证结论会议,对听证过程中的证据、陈述、申辩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并拟定听证结论。
第七条听证结论应当明确列示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第八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听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二:听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听证结论书范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尊敬的行政机关:我系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遭到贵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组织的一种听证程序。
在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2. 目的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内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组织听证的情况。
3. 程序规定3.1 听证通知的发布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提出证据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方式;听证的组织机关和成员;其他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说明。
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3.2 听证程序的组织和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
听证的组织机关应当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听证的秩序和安全。
听证的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能够独立、公正、专业地主持听证程序。
3.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参与行政处罚听证,并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合法代理人参与行政处罚听证,但需提前向听证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与人提供优良的听证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的行使。
3.4 听证记录和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应当记录整个听证过程。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证事项等基本信息。
听证笔录包括参与人员的陈述、证据的出示、质证和申辩的内容等具体情况。
听证记录和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的组织机关对准确性进行核对和确认,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3.5 听证决定的作出和送达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回避;
(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六条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前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四章听证准备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自接到办案机构移交的听证申请和案卷材
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局设立的公告栏中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听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
第二十六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拟做出的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互相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当场的证人、鉴定勘验人发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证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连同听证材料(包括听证申请、听证笔录、证据材料等)一并报主管局长。
第三十三条听证后,办案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一)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听证后的处理意见与听证前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分歧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由办案人员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听证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有关听证材料在案件归档时一并入卷,并将处罚决定书一份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中小
•打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