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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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建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各县(市、区)平台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XX市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考核和诚信管理。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代理业务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内行为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与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在指定媒介发布项目招标相关信息的同时,须在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穿着干净整洁、注意仪容仪表、举止文明。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交易现场相关准备工作:在项目开标开始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确认相关设备使用性能合格,设置屏幕显示项目相关信息;组织接收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签到,开标评标所需其他相关材料,规范接收、整理移送投标文件。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和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承担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发应用的技术规范,负责归集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共数据经营委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

第六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章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第七条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维护、管理以及所有参与平台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共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平台管理职责第四条平台管理组织架构1. 成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2. 设立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3. 设立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平台的系统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平台管理职责1. 平台管理部门:a. 制定和实施平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b. 负责平台的服务内容审核和发布;c. 负责平台用户的管理和服务;d. 负责平台的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理;e. 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2. 技术支持部门:a. 负责平台的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b. 负责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c. 负责平台的数据备份和恢复。

第三章服务内容管理第六条服务内容分类1. 公共信息发布:包括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办事指南等;2. 在线办事服务: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3. 互动交流平台:包括咨询问答、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

第七条服务内容审核1. 公共信息发布: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2. 在线办事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持部门共同审核,确保服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3. 互动交流平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保交流内容的合法性、文明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服务内容更新1. 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更新服务内容,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2. 用户反馈和投诉:平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用户反馈和投诉,及时更新服务内容。

第四章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注册1. 用户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2. 平台管理部门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9)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9)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9)《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1月4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省信用平台是指省本级建设的,依托统一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等基础设施,以公共信用信息库、公共信用产品主题库、信用应用工具和信用服务为主要构成,向省市县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一体化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网络安全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省信用平台的管理者、建设者、运维者和使用者采取策略和措施,防范省信用平台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以及公共信用数据被泄露、窃取和篡改等非法使用的能力、状态和行为。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信用平台的管理、建设、运维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工作原则〕省信用平台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坚持管理和技术并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协同,合力保障平台安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责任分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及省信用平台使用部门为省信用平台安全责任部门。

第七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省信用平台建设、运维和规范运行,指导公共信用数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和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督促各方落实安全保障责任。

第八条〔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职责〕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负责提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库等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支撑,确保相关服务的安全稳定,配合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有序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间的信息共享、运行管理和业务协同。

第三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包括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两个层级,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应互联互通。

第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应按照“分级建设,协同保障”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市级平台系统建设、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市级平台及所辖县级分中心平台的建设和贯通工作,对所辖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接、运行维护及数据交换共享进行业务指导。

市级平台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市级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完成数据整合上报工作。

第二章数据上传第六条市级平台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1.0》、《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接口技术规范V1.0》和省里的有关要求,整合本市数据,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上传至省级平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提供共享信息的部门要及时维护和更新交易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暂不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项目,各平台运行维护单位要在数据生成起24小时内,通过手工完成信息录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

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共享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需求和趋势。

为了有效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

一、概述信息共享平台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范围内将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使其能够为各方主体提供便利的获取和使用渠道。

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制度是指对平台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二、建设与注册1.平台建设建设信息共享平台需要明确平台的定位和目标,确定所需的技术支持和硬件设备,并搭建相应的网络环境。

同时,需进行合规性评估和隐私保护风险评估,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

2.平台注册任何使用者都必须在平台上进行注册,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同意遵守平台的管理制度。

平台应提供便捷的注册渠道,并确保用户隐私的安全性。

三、权限管理1.用户权限根据用户的身份和需要,对不同级别的权限进行分配。

如管理员具有最高权限,可以对平台进行维护和管理;普通用户只能查看和使用相应的信息资源。

2.访问权限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和涉及的范围,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对于涉密和核心信息,需要进行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能够获取和使用。

四、数据安全与保护1.数据加密对于存储和传输的数据,应采用合适的加密算法,确保数据的机密性。

同时,对加密算法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

2.访问控制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机制,包括身份验证、权限验证和审计等功能。

对于非法访问和异常行为要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理。

3.备份与恢复对重要数据进行定期备份,并建立相应的恢复机制。

确保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避免对信息共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五、管理与监管1.平台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用户管理、技术支持、故障排除等。

对于平台使用者的违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四平”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第四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依法收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合规应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编制公共数据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数据政策,将公共数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维护本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指导监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执行公共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确定本机构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目录,校核、更新、提供本机构公共数据,推进本机构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通过市大数据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豫政〔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5〕8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凡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统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组成,上述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市县一体、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

第二章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在省政府决定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处罚权。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外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惩处。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做好项目交易见证服务,加强对开评标环节各方主体行为的指导,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六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

以公管部门为主,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对投标人数量较多的项目重点甄别,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及时甄别。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晋政办发〔2019〕91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0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晋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5〕21号各市民、县人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2日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行为,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舟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0日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为推动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落地见效,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人大〔2022〕3号)、《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23〕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运用舟山特色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1.需求导向,创新引领。

坚持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授权运营数据的开放利用,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建立以数据为驱动的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以及优秀服务推荐等方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创新。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郴政办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6日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4部委第39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推动、平台统一、管办分离、规则主导、综合监管”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则制度、统一监督体系、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保证金收退、统一交易结果公示和确认”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按照“管办分离、全市合一、依法监督”的原则,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一委”即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一办”即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一中心”即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决策、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服务体制。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

信息平台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管理,规范信息的发布和使用,本文档旨在制定信息平台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

二、信息平台管理职责1.管理者需设立信息平台管理团队,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

2.确保信息平台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行。

3.监控信息平台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信息平台管理原则1.信息平台的使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2.信息平台的使用应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信息平台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机会。

4.信息平台的使用应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提供用户友好的界面和操作。

四、信息发布管理1.信息发布前需经过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信息发布者需提供真实的个人或机构信息,并对发布的内容负责。

3.信息发布应明确信息的来源,不得伪造或歪曲事实。

4.信息发布应分类清晰,便于用户查找和浏览。

五、信息使用管理1.用户使用信息平台需注册并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

2.用户不得发布违法、违规、侵权等信息。

3.用户不得恶意扰乱信息平台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广告、垃圾信息等行为。

4.用户不得盗用他人账号发布信息,不得冒充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行为。

六、信息安全管理1.信息平台管理者需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2.信息平台管理者需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工作。

3.信息平台管理者需加强信息的备份和防止数据丢失的措施。

4.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信息平台管理团队1.信息平台管理团队需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信息平台管理团队需定期向用户公开工作报告和运营情况。

3.信息平台管理团队需设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用户的意见和反馈。

八、信息平台管理评估1.定期对信息平台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制度

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制度

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信息数据平台的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共享、利用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安全原则: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应按照保密、完整、可靠、可用的原则来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

2. 合理利用原则: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应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政策法规和技术条件,合理安排和利用信息数据资源。

3. 开放共享原则: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应注重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开放,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4. 管理规范原则:信息数据平台管理应按照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来进行管理。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 公司内设信息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数据平台的整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 信息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信息数据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3. 信息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

4.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信息数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数据平台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管理制度1. 数据采集管理(1)明确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制定采集计划,按照规定的采集方式和采集内容进行数据采集工作。

(2)完善数据采集标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的质量符合要求。

2. 数据处理管理(1)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和整理,建立数据字典,保证数据的规范化和统一性。

(2)对数据进行清洗和预处理,消除无效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立数据处理流程和规范,保障数据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 数据存储管理(1)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架构,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2)对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对数据进行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保护数据的安全。

4. 数据共享管理(1)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各部门间进行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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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项目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公共信息平台,规范XX县行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提供方是指提供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
使用方是指使用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
公共信息平台目录是指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定期整理并向全县发布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
前置机是指公共信息平台为各单位提供用于存放向其他单位提供、或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PC服务器;
前置数据库是指在各单位前置机建立的存储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中间数据库。

第三条【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XX县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公共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其他单位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分工】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县
公共信息平台工作,定期发布XX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

县XX负责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根据行政审批信息共享考核指标,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各机关单位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提供率、准确率以及应用服务接口的稳定性。

各单位负责编制和更新维护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提供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共享信息。

第二章平台使用
第五条【目录编制】各单位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数据提供】各单位应按照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将本单位的共享信息及时提供至公共信息平台。

各单位应按照“谁提供、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库数据保持一致,以及服务的可用性和稳定性,保障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共享服务方式】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查询、数据订阅和数据比对等三种共享服务方式。

数据查询是指输入查询条件,获得结果信息;数据订阅是指按照需求定制订阅策略,获得数据的自动推送;数据比对是指输入需要比对
的数据,获得数据的验证结果。

共享服务方式遵循最小化授权原则,能比对的数据不提供查询服务,能查询的数据不提供订阅服务。

第八条【共享信息使用】使用方根据法定职责和履职需要,对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中的信息有共享需求的,应由其区直主管部门或区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经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提供方向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共享数据,区信息中心予以开通使用权限。

应通过区直主管部门或区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提出使用申请。

区信息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用途并完成备案。

(和共享管理办法统一说法)第九条【接入系统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应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二级保护要求。

第三章运维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运维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管理,建立本单位对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的可追溯机制,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同时,应对涉及共享信息的应用系统、应用部门、使用人员、使用设备等进行登记,不得将申请的共享信息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资源中心运维安全管理】区信息中心应釆取用户管理、统一认证、访问控制、日志管理、安全审计、冗余备份等措施,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并建立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加强公共信息平台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联系人变更】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县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日常运维工作。

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区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第十三条【前置机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前置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电子政务资源中心管理。

前置机及相关网络环境应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前置机管理要求】各单位自行管理前置机的,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信息平台前置数据库的连接参数、访问帐号、密码、数据结构等信息;如需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经核准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前置机变更处理】自行管理前置机的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前置机升级维护等工作,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区信息中心;前置机出现故障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并及时将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告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信息中心可停止提供交换平台服务,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联系人变更】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区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日常运维工作。

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前置机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前置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区信息中心管理。

前置机及相关网络环境应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前置机管理要求】各单位自行管理前置机的,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信息平台前置数据库的连接参数、访问帐号、密码、数据结构等信息;如需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电子政务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经核准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前置机变更处理】自行管理前置机的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前置机升级维护等工作,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区信息中心;前置机出现故障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并及时将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告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信息中心可停止提供交换平台服务,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擅自修改前置机配置的;
(三)提供方提供的数据未及时更新的;
(四)自行管理的前置机未按要求提供正常服务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的;
(六)擅自变更单位联系人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XX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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