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共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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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项目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公共信息平台,规范XX县行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公共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提供方是指提供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

使用方是指使用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单位;

公共信息平台目录是指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定期整理并向全县发布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

前置机是指公共信息平台为各单位提供用于存放向其他单位提供、或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PC服务器;

前置数据库是指在各单位前置机建立的存储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中间数据库。

第三条【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XX县各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公共信息平台共享与交换其他单位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分工】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县

公共信息平台工作,定期发布XX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

县XX负责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根据行政审批信息共享考核指标,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各机关单位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提供率、准确率以及应用服务接口的稳定性。

各单位负责编制和更新维护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根据公共信息平台技术规范提供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共享信息。

第二章平台使用

第五条【目录编制】各单位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目录管理系统编制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数据提供】各单位应按照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县公共信息平台目录,将本单位的共享信息及时提供至公共信息平台。

各单位应按照“谁提供、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供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库数据保持一致,以及服务的可用性和稳定性,保障行政审批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共享服务方式】公共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查询、数据订阅和数据比对等三种共享服务方式。数据查询是指输入查询条件,获得结果信息;数据订阅是指按照需求定制订阅策略,获得数据的自动推送;数据比对是指输入需要比对

的数据,获得数据的验证结果。

共享服务方式遵循最小化授权原则,能比对的数据不提供查询服务,能查询的数据不提供订阅服务。

第八条【共享信息使用】使用方根据法定职责和履职需要,对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中的信息有共享需求的,应由其区直主管部门或区电子政务管理部门提出共享申请,经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提供方向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共享数据,区信息中心予以开通使用权限。应通过区直主管部门或区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提出使用申请。区信息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用途并完成备案。(和共享管理办法统一说法)第九条【接入系统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应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二级保护要求。

第三章运维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运维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管理,建立本单位对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的可追溯机制,行政审批共享信息使用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同时,应对涉及共享信息的应用系统、应用部门、使用人员、使用设备等进行登记,不得将申请的共享信息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资源中心运维安全管理】区信息中心应釆取用户管理、统一认证、访问控制、日志管理、安全审计、冗余备份等措施,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并建立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加强公共信息平台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联系人变更】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县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日常运维工作。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区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第十三条【前置机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前置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电子政务资源中心管理。前置机及相关网络环境应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前置机管理要求】各单位自行管理前置机的,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信息平台前置数据库的连接参数、访问帐号、密码、数据结构等信息;如需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信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经核准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前置机变更处理】自行管理前置机的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前置机升级维护等工作,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区信息中心;前置机出现故障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并及时将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告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信息中心可停止提供交换平台服务,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联系人变更】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区公共信息平台的对接和日常运维工作。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前置机安全要求】各单位接入公共信息平台的前置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区信息中心管理。前置机及相关网络环境应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前置机管理要求】各单位自行管理前置机的,未经区信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信息平台前置数据库的连接参数、访问帐号、密码、数据结构等信息;如需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电子政务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时间,经核准后,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

第十五条【前置机变更处理】自行管理前置机的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前置机升级维护等工作,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区信息中心;前置机出现故障的,应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并及时将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告知区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违规处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信息中心可停止提供交换平台服务,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擅自修改前置机配置的;

(三)提供方提供的数据未及时更新的;

(四)自行管理的前置机未按要求提供正常服务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的;

(六)擅自变更单位联系人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XX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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