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处理问题(中税网)
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
政府拆迁补偿会计与税务处理简析作者:施云峰吴要毛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一、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政府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其内容如下: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政府拆迁补偿税收处理规定政府拆迁补偿税收处理规定主要见《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的原则,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房地产开发业务2009年31号文二十个问题 (5)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1.适用范围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
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有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件的释义和解读。
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关注2.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沿用我们过去的理解,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
不过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条依然存在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土地开发的完工条件。
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一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各个税务机关关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问题: 我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地处农村,因镇政府扩道占用了我公司一部份土地并拆迁了一部份厂房,请问: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是否交税,如果交税都需要交什么税?另外,公司由于生产需要又在厂内盖了新厂房,政府给的补偿款是否可以冲减新建厂房成本?答复:流转税管理处:你的问题,我分三种情况来回答:1.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政府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政府财政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金及补偿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定后,暂不征收营业税。
2.对土地储备中心以毛地对外出让后,原土地使用者、地上建筑所有者或建筑物使用者从土地中标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3.对土地使用者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房产被拆迁,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属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对于拆迁补偿由镇政府给的土地补偿款及厂房拆迁款,涉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补偿收入不能冲减新建厂房成本,可以扣除拆迁发生的费用损失,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补偿款如何征税?2我公司拥有行政划拨土地一宗。
为建经济适用房,政府将其中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经协商,由开发商按一定的标准对我司进行补偿。
请问:该项补偿款是否应当缴税?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琼地税发〔2014〕206号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申报表(中税网)
A-1 A类:资料明细和 基本情况 A-1-1 A-2 A-3 B类:申报表 C类:面积情况 D类:收入情况 E:开票流水 B-1 C-1 C-1-1 D-1 D-1-1 E-1 F-1 F-2 F-3 F-4 F-5 F类:扣除项目成 本 F-5-1 F-5-2 F-5-3 F-5-4 F-5-5 F-5-6
F-5-7-1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F-5-7-2 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分配明细表 G类:税金情况 H类:经济指标 G-1 G-2 H-1 H-2 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缴纳情况表 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表 项目附属设施信息表 建筑单体概况及料明细表 提供资料明细附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 资料明细 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表 关联方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开发产品面积汇总表 实测测绘面积明细表 收入汇总表 房地产销售收入申报明细表 开票流水明细 扣除项目汇总分配表 扣除项目汇总明细分配表 工程合同、结算明细表 成本分配比例计算表 开发成本分配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拆迁补偿费明细申报表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基础设施建设费明细申报表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分析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土地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涉税问题(中税网)
土地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涉税问题
您好,请问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名下有的一块土地,土地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及税法依据?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1.参照《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
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中税网财税专家税务热点问题答疑汇总(2013年09月)
目录1. 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 (4)2. 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所支付费用的全额抵减 (5)3. 为公司安全购入的物品可否抵 (6)4. 公司迁移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继续抵扣 (8)5. 免费维修服务所更换配件的涉税处 (9)6. 对进口软件产品汉字化处理的增值税政策 (11)7.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13)8.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数据准确性 (14)9. 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 (15)10. 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 (17)11.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在退税时可否加算利息 (18)12. 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票分红不是免税收入 (20)13. 财务软件的最低折旧年限 (21)14. 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的法律责 (22)15. 叉车是否需要交车辆购置税 (23)16. 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不一致时按什么处理 (24)1.专用发票发票联遗失后的税款抵扣【问题陈述】因工作失误,遗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尚未认证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怎样办理税款抵扣?【政策链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推荐下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汇总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间: 2006-11-23 17:32:51 | [<<][>>]企业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作者:张剑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高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一切都需要对我们生活的城市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文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税务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行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土地收储中心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土地先行收回进行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土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拆迁补偿问题 (中税网)
拆迁补偿问题我公司将土地在国土收储中心挂牌出售,由B公司竞得,在此过程中收到国土储备中心给予的土地收储款100万元,然后由B公司给我公司拆迁补偿,补偿款为100万元,此补偿款是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请问我公司收到B公司的补偿款,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相关税收规定是什么?回复如下:专家回复:1、依据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国税函〔2009〕520号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024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分配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分配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1.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1.3 征收范围与对象1.4 征收补偿标准1.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1.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1.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1.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1.9 违约责任与赔偿1.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1.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4 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1.1.1 征收背景与目的1.1.2 征收土地与房屋的现状1.1.3 征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1.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1.2.1 征收主体的身份与资质1.2.2 被征收人的认定与确认1.2.3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1.3 征收范围与对象1.3.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界限1.3.2 征收房屋的范围与标准1.3.3 征收对象的确立与通知1.4 征收补偿标准1.4.1 补偿原则与依据1.4.2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1.4.3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1.4.4 附录:补偿计算公式1.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1.5.1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1.5.2 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分期1.5.3 补偿款的支付保证与监管1.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1.6.1 征收启动与公告1.6.2 征收协商与签约1.6.3 征收执行与搬迁1.6.4 征收结束与验收1.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1.7.1 安置原则与目标1.7.2 安置房源的提供与分配1.7.3 安置政策的实施与监督1.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1.8.1 争议的分类与处理机构1.8.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1.8.3 争议解决的时限与结果1.9 违约责任与赔偿1.9.1 征收主体的违约责任1.9.2 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1.9.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1.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1.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后果1.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11.1 争议解决的优先方式1.11.2 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1.11.3 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1.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1.12.1 履行保障的措施与机构1.12.2 履行的监督与检查1.12.3 履行异常的处理程序1.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1.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13.2 合同注销的程序与要求1.13.3 合同终止与注销后的处理1.14 附则1.14.1 合同附件列表1.14.2 合同用词解释1.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8.1 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概述8.1.1 征收背景与目的8.1.2 征收土地与房屋的现状8.1.3 征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8.2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8.2.1 征收主体的身份与资质8.2.2 被征收人的认定与确认8.2.3 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8.3 征收范围与对象8.3.1 征收土地的范围与界限8.3.2 征收房屋的范围与标准8.3.3 征收对象的确立与通知8.4 征收补偿标准8.4.1 补偿原则与依据8.4.2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8.4.3 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8.4.4 附录:补偿计算公式8.5 征收补偿方式与支付8.5.1 补偿款的支付方式8.5.2 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与分期8.5.3 补偿款的支付保证与监管8.6 征收程序与时间安排8.6.1 征收启动与公告8.6.2 征收协商与签约8.6.3 征收执行与搬迁8.6.4 征收结束与验收8.7 征收安置政策与实施8.7.1 安置原则与目标8.7.2 安置房源的提供与分配8.7.3 安置政策的实施与监督8.8 征收争议解决方式8.8.1 争议的分类与处理机构8.8.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程序8.8.3 争议解决的时限与结果8.9 违约责任与赔偿8.9.1 征收主体的违约责任8.9.2 被征收人的违约责任8.9.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8.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8.10.2 合同的变更程序8.10.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后果8.11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8.11.1 争议解决的优先方式8.11.2 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8.11.3 争议解决的最终途径8.12 合同的履行保障与监督8.12.1 履行保障的措施与机构8.12.2 履行的监督与检查8.12.3 履行异常的处理程序8.13 合同的终止与注销8.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8.13.2 合同注销的程序与要求8.13.3 合同终止与注销后的处理8.14 附则8.14.1 合同附件列表8.14.2 合同用词解释8.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记录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公式附件二:征收土地范围与界限详细图示附件三:征收房屋范围与标准详细图示附件四:征收对象认定与通知模板附件五:征收补偿款支付证明文件附件六:征收安置房源提供与分配方案附件七:争议解决途径与程序说明附件八:违约行为及责任认定标准附件九:合同用词解释一览表附件十:合同修订历史记录附件一详细要求:补偿标准计算公式需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比例,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审理指南(2020年10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妥善化解征收补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苏政发〔2011〕91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工作要求:1、服务经济发展。
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及时审理征收补偿行政案件,为征收补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2、注重权益保障。
明确司法审查内容,严格司法审查标准。
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努力让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监督征收补偿。
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审查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的同时,兼顾征收效率,注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4、多元化解纠纷。
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
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房屋补偿决定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争议,努力做到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的土地合同问题(中税网)
房地产公司与政府的土地合同问题
房地产公司与区政府2012年签订土地购买合同,已交清土地款,但至今未交付土地给购买方,土地证未办到,土地上还有祖坟未清出,请问要不要交土地使用税。
专家回复:你公司受让的该土地应该判定为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因此不应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专家分析:对于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
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属于被划拨者所有,尽管没到土地部门办理手续,也应判定发生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网)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80号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为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地价既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也包括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契税、耕地占用税。
以接受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投资作价价格及契税。
以抵债或交换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交换的物质利益(如材料、土地、不动产等)价格及契税。
以接受无偿捐赠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接受时的市场公允价格及契税。
以继承方式取得土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包括被继承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二、划拨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划拨地,无论以什么方式取得,或者是否经过评估增值,均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用地价格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由于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是连房带地一并交易,销售价格中已含有该房产相应分割的土地价格并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不需再重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2.《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23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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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处理问题
我公司准备开发一个新项目,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和其它费用,后来土地让另外一家摘牌了,那家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汇给我们了一部分资金,我们的账该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后,土地被另外一家公司摘牌而收到款项的事宜,可以看作贵公司接受另外一家公司委托,代为提供拆迁补偿劳务而取得报酬的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其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款项全额确认建筑劳务收入;属于因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收到的款项,应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收入。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