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处理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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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土地拆迁补偿费用处理问题
我公司准备开发一个新项目,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和其它费用,后来土地让另外一家摘牌了,那家公司老板以个人名义汇给我们了一部分资金,我们的账该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支付了大量的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费用后,土地被另外一家公司摘牌而收到款项的事宜,可以看作贵公司接受另外一家公司委托,代为提供拆迁补偿劳务而取得报酬的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其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款项全额确认建筑劳务收入;属于因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收到的款项,应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收入。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