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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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三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适用于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交付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适用于提单、仓单、划线支票等)
流通转让
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票据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
金支付的空间困难。
支付功能
• 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 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能,
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
行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 价物,会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用票据代替 现金作为支付工具,例如使用支票方式支付,具有便 携、快捷、安全等优点。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
票据行为主要包括:
1、出票
出票(Issue)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 据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票据行为。 出票的行为: ①写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②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①担保该票据将得到承兑;
2、付款人(Drawee)
是接受票据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
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不是债务人;
承兑后,是主债务人。
责任: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票据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票据的主债权人。 权利(享有债权): (1)凭票取款; (2)背书转让他人。
5、付款(Payment)
票据的最终目的是凭以付款。持票人在到 期日提示票据经付款人或承兑人正当地 付款后,票据即被解除责任。 6、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 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 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7、追索权
利。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票据遭到拒付,持
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种类:普通承兑 限制承兑
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 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 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承兑的格式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 无条件支付票款。 此致
收款人
ACCEPTED
2.无因性:
定义: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的 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
义载明的权利。(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
券。)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票据的成立是没 有原因的。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要求。(要式不要因)
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的票据采用三种方式转让流通: 过户转让(Assignment) 交付转让(Transfer)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过户转让
做出转让书,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债务人;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保证人(Guarantor)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 行为的人。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正 当 持 票 人 ( Holder in Due
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票据的人。
(七)票据行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 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 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 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
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8.参加承兑
(1)定义: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 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 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 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 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参加承兑的效力:
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 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 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 即付款义务。
汇兑功能
• 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即异地输送现金和兑换货币 的工具。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 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还存在
不同种类货币之间的兑换困难。因此产生了如下的汇
兑业务: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现为银行) 的汇款业务和货币兑换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 经营者,并取得票据作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并凭 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换现金,从而克服了现
粘 单
被背书人 李四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张三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李四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书人签章
年 月 日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收款为 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 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 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结算功能
•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可以用它在 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 间相互的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 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 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金相比,
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
中银行结算的主要方式。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王 五
付款人盖章
财务专用章
12th April,2001
Payable at Midland Bank Ltd. London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ed
1998年6月8日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 行付款。 赵 六
承兑银行盖章
汇票专用章
2000年3月5日
②该票据将得到付款。
对持票人而言,出票意味着:他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 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 行为。
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
尚未进入流通领域:
1、出票人;
2、付款人;
3、收款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票据,签发和交付票据的人。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票据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 承兑和付款; (2)保证如果票据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 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被背书人(Endorsee)
是接受背书的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
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
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 书。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具体有以下几种。
完全背书: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 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又 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加列诸如 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 书。(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 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 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 书。
融资功能
• 票据的较新功能是融资,即调度资产,这主要
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是以未到期票
据向银行售换现金。银行按市场利率,先行扣
取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尔后以票面金额付给
持票人。票据贴现,解决了资金流转的困难,
使票据持有人的资金从票据债权的形式转变为
现金形式,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
(六)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进入流通领域后:
背书人
被背书人
参加承兑人
保证人
正当持票人
背书人(Endorser)
是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 转让票据,卖给他人。 是票据的债务人。 (1)责任:保证票据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承兑 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票据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第二章
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念
票据概述
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特性
票据的法律系统
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行为
(一)票据概念
从广义上讲票据(Bills)可以指所有商 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如:发票、 提单、仓单、保险单等)
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
(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等)
e.g.
(持有人/付款人)A
偷窃
B(非法持有者)
C(受让人) B的票据系偷盗得来,因此他对于票据的权利是 非法的,即不完全的,但C并不受其影响。
(三)票据的共性:
1.流通性
2.无因性
3.要式性
4.提示性
5.返还性
1.流通性:
定义:即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 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 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 “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 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 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 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被背书人 A银行
委托收款
张三
背书人签章
00年1 月1日
背书应记载事项:
(1)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 (2)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 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 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②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信用功能
•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在商业中发挥融资等作用。其
中,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
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例如,在甲方向乙方开 出票据后,乙方可先期交付商品或者先行预付货款即 提供商业信用。然后,乙方再在票据指定日期,向甲 方收回已经交货的货款或者收回已经预付货款的商品。
这时,票据就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