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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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圣才出品】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 (1)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与外交关系法国家元首国内外交机关 政府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外交部门使馆的建立与使馆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人员的类别与使馆馆长的等级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及职务终止 外交团概述外交关系 特别使团 组成和职能派遣和接受执行任务的开始和终止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职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及对接受国的义务 领事关系与领事关系法领馆的设立与领事职务领馆人员的类别与领馆馆长的等级 领事关系法 领馆人员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与职务终止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管辖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①概念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分类外交关系可分为: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a.正式的外交关系,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b.半外交关系,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c.非正式外交关系,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此外,还有属于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国民外交关系不属于外交关系法中的外交关系。

(2)外交关系法①外交关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外交关系的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②内容主要包括: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与国际人道法

二、作战手段和方法 (一)基本原则 所谓作战的“手段”是指所使用的武器, 而所谓“方法”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 作战方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从人道的角度出发, 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规定了若干的限制,目 的是在不能完全消灭战争与武装冲突之前, 尽量减轻其给人类带来的残酷性。
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大量地表现为 习惯国际法的形式。作战手段和武器技术的 发展非常迅速,战争法的某些具体规则可能 不足以及时、全面地覆盖这些新的武器系统 或作战方式。但是,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尚 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也不能为所 欲为。根据战争法中著名的“马尔顿条款”, 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 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 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 1、关于武装冲突或战争本身的规则
2、国际人道法 (三)特征 1、国际条约与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适用
2、新、旧条约并存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 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 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 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 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 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 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 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 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 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04年卷一第90题)
甲、乙两国2006年发生边境武装冲突, 随即先后宣布与对方进入战争状态。此前, 甲、乙两国先后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 (1960年)、《边界条约》(1966年)、 《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1980年)、《引 渡协定》(1982年)等一系列条约。在此状 态下,如果这些条约中不存在相关的特别约 定,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8年延期区试卷一第78题) A.两国间的《和平友好条约》自动废止 B.两国间的《边界条约》暂停执行 C.两国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协定》自动废止 D.两国间的《引渡协定》暂停执行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第一节概述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1、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民族解放组织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2、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4、关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第二节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一、武装冲突法内容和范围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等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分为: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二、武装冲突法特点不仅存在于条约中,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形式发挥作用第三节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二、陆战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极度残忍的武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2、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4、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1、海战2、空战第四节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1、伤病员待遇2、战俘待遇3、战时对平民的保护二、武装冲突中的新问题第五节中立一、中立的概念一个国家是否宣布中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1、中立国的义务自我约束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容忍的义务2、交战国的义务三、中立制度的变化1、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2、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第六节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一、基本概念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三、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属事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和属时管辖权、并行管辖权四、国际刑事法院1、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院长会议、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2、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种补充五、混合性刑事法庭1.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2.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3.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1、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的不当性,从而免除其国际法责任2、对抗措施:是指受害方针对加害方所犯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对抗措施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和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无法预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以致于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其行为的不当性,免除该国的国际责任。

2.条约的解释原则1、依条约之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加以解释2、对整个条约及其附件全面研究,并考虑缔结条约的所有有关文件进行解释。

3、如果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结论仍意义不明,可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如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

4、以两种或两种文字写成的条约,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可同一作准。

5、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

6、如作准文本中用语遇有分歧时,各方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7、在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的条约中,解释分歧按上述方法仍不能消除时,应采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9.国际人权宪章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总理的专门性国际文件,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第一次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人人享有工作权和休息权等对劳动人民有利的内容,并为以后制定国际人权文件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宣言的实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为国际人权公约,其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内容进一步完善和法律化,使之对缔约国产生了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国籍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国籍的丧失 收养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用尽当地救济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请求引渡的主体引渡的对象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引渡的程序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庇护的性质与对象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

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

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

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国家责任法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国家责任的概念 概述 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国家机关的行为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国家责任的成立 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私人的行为 概念 违背国际义务 国际义务的性质和来源 国际不法行为 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同意 自卫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反措施不可抗力解除行为不法性 危难 危急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各种情况之间的关系继续履行国家责任的形式 停止和不重复赔偿援引责任国与程序国家责任的履行 反措施国家的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不包含刑事责任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与国家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编纂及制度 国家责任法一、概述1.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不同于一国对另一国的不礼貌或不友好行为引起的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国家责任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地位所附加的,国家的主权不能提供否认这种责任的依据。

2.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1)特征①国家责任法是关于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确定,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②它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与涉及初级规则的其他国际法部门不同,它主要与次级规则相关。

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③与国内法相比,国家责任法是一种普遍性的单一责任制度,它不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也不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国家责任强调停止与赔偿义务,所以它总体上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相类似。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四章 条约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条约法1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1)条约的概念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①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②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③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④条约是书面协议。

(2)条约法的概念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3)条约的作用①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②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③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分类①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可以把条约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②按条约性质分类。

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③按条约内容分类。

可把条约分为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

(2)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①条约。

②公约。

③专约。

④宪章、规约、盟约。

⑤协定。

⑥议定书。

⑦宣言。

⑧换文。

⑨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⑩备忘录。

3.条约法的编纂(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将条约法的编纂列为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

(2)经过近20年的工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条约法公约草案》的起草,并于1969年5月22日在维也纳通过。

(3)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还包括两个宣言:禁止使用军事、政治和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宣言。

(4)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二、条约的缔结与生效1.缔约能力(1)缔约能力,也有学者称缔约权。

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且涉及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两位荷兰学者提出“纽约法”概念,联合 国成立后对战争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可以 统称为“纽约法”。其具体内容包括五个 部分(1)促成确立关于惩治战争犯罪的原 则;(2)呼吁禁止或限制使用核武器以及 某些常规武器的努力;(3)敦促在武装冲 突中尊重人权;(4)在战争中保护妇女、 4 儿童的人身权利和新闻记者报道的权利; (5)将民族解放战争提升为“国际性武装 冲突”,并主张民族解放战争中的战斗员 和游击队员应当享受战俘的待遇。
(一)海牙公约体系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 《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 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关于1864年8 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899年海牙第3公约)、《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他 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 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 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于膨胀或变形的投射物, 如外壳坚硬而未全部包住弹心或外壳上刻有裂纹 的子弹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
⑵中立法的适用有所不同
战争中,交战双方与第三国存在明显的中立关系; 而武装冲突中这种关系不明确
有战争状态无实际的武装冲突 1917年4月7日至12月10 日巴拿马、古巴、 巴西等拉美国家对中欧国家宣战,但无实 际武装冲突。 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订后,实际战争状态 仍未结束,但无实际武装冲突。
自从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对国家 的战争权进行限制,尤其联合国宪章禁止 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确立以来, 人们不愿意承担战争的法律后果,“武装 冲突”的概念成为最频繁的术语。一方面 反映了现代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复杂性,另 一方面则看到大多数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 尚未达到战争的状态。人们宁愿使用诸如 “武装冲突”、“敌对行为” 突 法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1)国际争端①国际争端是当事方之间对国际法或事实的意见分歧、国际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a .争端的国际性既不取决于跨界,也不限于国家之间。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概述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新发展一般政治方法:谈判、调查、调停与斡旋、和解 政治解决方法 大会和秘书长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安全理事会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联合国、美洲、非洲、东南亚、欧洲 一般制度常设仲裁法院 国际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法庭 争端当事方同意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属人管辖 属事管辖 法律解决方法 法院的组成 诉讼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与适用的法律 诉讼程序与咨询程序国际司法 法院判决及其效力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b.国际争端必须是当事一方的主张为另一方所积极反对,一方针仅仅声称存在争端不能证明这种争端真正存在。

c.国际争端必须是一方具有法律或事实根据的竞争性主张。

②分类。

国际争端可分为政治争端、法律争端和事实争端。

a.政治争端是指因国家重大利益、独立或尊严等政治利益冲突引起的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b.法律争端是指以条约或其他国际法为依据的权利冲突,又称可裁判的争端;c.事实争端是指有关某项事实是否存在和如何看待该项事实的争端。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①分类。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两种:和平的方法与非和平的方法。

和平的方法是指在争端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解决争端。

非和平的方法或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它接受某种争端解决的结果。

这种解决方法可分为非武力的与武力的强制方法。

②传统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和战争。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海牙公约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亨利·杜南, 红十字国际委员 会(ICRC)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 国际性武装冲突:
♦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 反恐? ♦ 联合国维和行动 → 战争状态 ♦ 宣战 → 诉诸战争权与禁止使用武力 ♦ 合法基础 ♦ 自卫 ♦ 安理会集体行动
第八条 战争罪
“战争罪”是指:
1. 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 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下列任何一
种行为:
故意杀害; 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 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 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 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会员国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 反恐与中立
非会员国
第六节 战争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法等罪行及其责任
一、基本概念
→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
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5. 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标只限于由于其性质、位置、 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有实际贡献,而且在 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毁坏、缴获或失去 效用提供明确的军事利益的物体
♦ 民用目标 对于通常用于民用目的的物体,如
礼拜场所、房屋或其他住处或学校,在是否 用于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的问题产生怀 疑时,该物体应推定为未被这样利用(第一 议定书第52条)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6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学习笔记系列】国际公法6

第十四章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一、什么是国际争端?1、狭义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2、广义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产生的争端3、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同一性质的争端,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边界处理)二、国际争端解决的方法有哪些?(一)强制的和非强制的解决方法强制的:战争和非战争武装行为,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非强制的:外交的和法律的解决方法(二)外交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consultation):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2、斡旋与调停斡旋者不直接参与双方的谈判调停者直接参与或主持当事国的谈判1905年日俄战争,美国总统斡旋缔结《朴茨茅斯和约》3、调查与调解(和解)调查: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07年《海牙公约》1913年《布赖恩和平条约》常设性只适用于同美国缔结有这类条约的国家1928年《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联大“调查与调解小组”和解:适用于“凡不能以外交方式解决的缔约国之间的各种争端”,和解委员会。

(三)法律解决方法1、仲裁(1)定义: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2)特点以自愿管辖为基础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诚心遵从裁决的义务但是道义性质的,靠自愿履行2、国际法院的裁判常设性法院《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1)国际法院的组织15名法官;专案法官(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①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国家对事管辖: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条约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事实、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②咨询管辖权: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建议性(3)审案组织形式全庭分庭:特种案件分庭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4)适用法律:国际法(5)诉讼程序起诉:特别协定通知请求书书面程序:口述程序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6)判决约束力;解释或复核(7)性质、地位与未来二、菲律宾提起仲裁是否符合国际法?(一)法理角度中菲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有关规定菲律宾外长德尔罗萨里奥2014年9月29日在联大一般性辩论就南海争端发表看法:德尔罗萨里奥指出,菲律宾认为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解决海事争端的核心文书,在南中国海紧张局势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菲律宾将事件诉诸于法律的方式,以求解决争端。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一章 导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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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jusgentium 一词来称呼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意志法,使这一术语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 法的性质。
(2)1780 年,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其《道德和立法原 理导论》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作为国际法的名称,成为国际通用的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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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国际法的性质:名称、定义与特征
国际条约
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渊源
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国际组织的决议

编纂的概念与发展
际 国际法的编纂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名称
“国际法”一词在西方文献中最初是以拉丁文 jusgentium 出现。Jusgentium 汉译为
万民法,原本是古罗马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市民法(juscivile)相对称。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1)1625 年,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

法的又一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曾经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许多重要的国际法规范都起源于 国际习惯。
②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致性一般国家惯例或通例。 (2)形成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存在一般国家惯例; ②这种惯例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有时被称为客观要素,涉及惯例在长时间内的一贯性和统一性,其考虑因素包括持 续时间、重复频度、国家遵守程度、一致性和共识;后者被称为主观要素或者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或法律必要确信,涉及国家此种行为背后的动机,也就是国家相信采取此 种行为是法律所要求或允许的。 (3)国际习惯是以国家行为的形式来表述国际法规则,通常称之为“不成文法”。 ①与以明示书面协议的方式确立国际法规则的条约相比,国际习惯是以默示协议的方式 确立国际法规则。 ②为了查明习惯国际法规则,需要从国家行为中寻找证据。同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 是联合国的做法,也有重要的价值。习惯法的证据包括:国家的实际行为、国家的外交文件 与条约、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各种法律文件、国内法、国际和国内法律机关的判决或裁决。 ③ 习 惯 国 际法 规 则对 所 有国 家 有 法 律拘 束 力, 除 非一 个 国 家 一贯 反 对( persistent objeclion)。 3.一般法律原则 (1)一般法律原则在理论上的三种解释: ①将它理解为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14(武装冲突法)

1864年日内瓦公约,有三项主要内容:(1) 各签约国政府必须对所有伤员、包括敌 方交战国伤员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救助。 (2)确立红十字为保护标志,凡带有此 标志的人员、车辆、医院等,均不得成 为军队攻击的目标;(3)各国不得以红 十字标志为军事目的服务。
由杜南发起的国际红十字运动目前已遍及 全世界。
在国际红十字大会的主持下,审议并通过 了许多有关人道主义性质的草案,经各 国政府接受后成为国际公约而纳入国际 法,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日内瓦四个公约。
日内瓦规则体系的特点:
(1)适用不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 而且包括其他武装冲突;
(2)适用不限于缔约国之间,也包括与非 缔约国的战争和武装冲突;
(3)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使其与缔约国 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 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3公 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4 公约)。
1977年5月18日两个附加议定书是: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 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1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 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2议定书)。
从传统战争法发展而来的,又与战争法有 着根本的区别。
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体系: 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①关于武力使用的法律规定。 ②关于作战行为的法律规定。一类是限制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另一类是保护 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定。 ③惩治战争犯罪的法律规定。
国际人道法
前面所述武装冲突法中的第二部分,被称 为国际人道法,包括限制作战手段和方 法的法律规则与保护武装冲突中受难者 的法律规则。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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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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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概念和意义 概述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内河流 河流 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内陆水 国际河流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占有先占: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割让征服人民自决共管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 积极的地役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国际地役 消极的地役 势力范围国家边界的概念划界 划界程序国家边界 边界争端 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管理边境制度 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两极地区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体系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北极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1)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国家领土的意义①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本国领土内,外国当局没有任何权力。

除非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

②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既可以是大陆领土,也可以是岛屿,或者既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2)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①内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海岸一侧的海域;广义的内水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所有水域,如河流、湖泊和内陆海等。

内水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完全受一国领土主权的支配。

②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处于沿海国领土主权之下。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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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
伤病员待遇
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
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
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
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武装冲突法正式形成,主要标志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4)日内瓦四个公约是指: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两个附加议定书是指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3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5)20世纪70年代以后,武装冲突法在国际军备控制领域内继续发展。

2.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①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开始和结束,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宣战、缔结和约、中立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部分是关于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与其他战争和武装冲突受难者,改善伤、病员待遇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内容既适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也适用于非战争的国际武装冲突,同时还适用于发生在一个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②从历史发展看,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可分为两个体系:
第一,海牙体系,主要是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上形成的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以及中立的一系列条约,包括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和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等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与习惯。

第二,日内瓦体系,主要是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

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唯一独立于联合国组织以外编纂、发展的法律体系。

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的关系。

海牙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例如战俘待遇、军事占领等已经分别被纳入了1929年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

而1977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则通过其关于限制作战方法和手段的规定,使日内瓦体系不但包括改善伤、病员境遇,保护战俘、平民和其他战争受难者的原则和规则,同时也包括作战方法和手段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这两个体系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国际人道法”。

它适用于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是指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军事对抗。

它有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即国内武装冲突)两种。

(2)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武装冲突法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制定的许多条约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

有关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条约的大部分规定只是宣布现行的习惯国际法,编纂已经存在的惯例。

①武装冲突法与诉诸战争权法
a.相同
武装冲突法是一种“中立的战争权”,即冲突方只要遵守国际人道法规
则,其交战行为都是合法的。

诉诸战争权的军事行动也必须遵守武装冲突法规则。

b.区别
第一,战争权是国家、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行使人民自决权的殖民地人民的权利,其法律基础是自卫权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武装冲突法赋予个人权利,其法律基础是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条约和习惯国际法。

第二,诉诸战争权法涉及诉诸武力本身的合法性,区分合法的使用武力
与非法的使用武力,适用于武力攻击、侵略行为、威胁和平或破坏和平的情形。

武装冲突法则不论诉诸武力是否有合法理由,仅规范使用武力的方式的合法性,适用于武装冲突的情形。

第三,违反武装冲突法引起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等罪行,违反诉
诸战争权法还引起侵略罪或破坏和平罪。

③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
a.相同
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武装冲突。

在国际人道法不适用时,国际人权法可以填补这个空白。

有些权利是这两个国际法部门所共有的,比如免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权、生命权、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被剥夺自由的人员的权利。

b.区别
第一,国际人道法基于人道原则,起源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进行区分;而人权基于权利原则,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是与所有人有关的权利,一般不作区分。

第二,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时期。

第三,国际人道法约束“冲突方”,比如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而国际人权法传统上被认为只约束国家。

第四,大多数国际人权具有可减损性质,而国际人道法不可减损。

那些有关战俘的权利是国际人道法所特有的,而那些诸如言论自由或集会权利是国际人权法特有的。

第五,国际人权法存在个人救济机制,而国际人道法不承认个人在国际上的申诉资格。

二、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手段”(means)是指所使用的武器;“方法”(methods)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作战方法。

在武装冲突法中,这些都是有限制的。

1.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集中体现在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主要有:
(1)限制原则。

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①原则上,各交战国和冲突各方对作战方法和手段的选择都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②例如,禁止使用不分青红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大规模屠杀和毁灭人类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使用滥杀滥伤、造成极度痛苦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比例原则。

这项原则主张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的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3)区分原则。

这项原则是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等区分开来,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同的对待。

(4)中立原则。

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保护的对象,通常称为“被保护人”。

武装冲突法的规则确定了交战各方与被保护人关系上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后者的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

但是,这些已退出战斗的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这项原则强调,尽管在武装冲突中存在有“军事必要”的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解除交战各国或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义务。

(6)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①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而且还通过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并随着军事科学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发展。

②在武装冲突法尚无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有关各方不能为所欲为。

根据“马顿斯条款”,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③有关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一般适用于所有的武装冲突。

然而,由于陆战、海战和空战的性质不同,这些原则的有关具体规定和规则,也有所不同。

2.陆战
迄今为止的国际实践中,被限制或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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