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或者集体拥有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为本身及其他农民、农家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收购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生产等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资金、科技支撑;(二)有充分的活动场所;(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资质资格;(五)有足够的经济支撑。
第五条农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出相应的设立申请书,依法邮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报送,报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经办人和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四)资金的来源及金额;(五)落实农民、农家家庭收益的机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设立申请书依照规定审查结束,政府机关核发设立批复,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享受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家家庭支出资本等形式,联合组成,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社员均等、责任共担、共享收益、互动参与的原则实行会议制度、监事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对社内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等予以跟踪检查,并通过报表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情况说明。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产品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应着重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环保的农技术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生产化、市场化和经济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以适 当降低 . 代表 人 数不 得 低 于一 礼 的交 易量 ( ) 但 额 比例 返 还给 成 员 。 人 农 地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分 配 成 员代 表 大 会 代 表 r 成 员 大 会 盥余 的百 分之 六 十 以上 . } 1 根据 成 员 的 选举 产 生 . 巾农 民成 员不得 低 于 其 承 包 地 经 营 权 资 额 按 比 例返 还 给 水礼 成 员 分之 八 I。 一 农 村 社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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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分配盈 余的 使用 规定
弥 补 亏损 、 提取 公 积 金后 的 当年 盈余 . 为农 民 业 合作 社 的 可 分配 盈 余 村 礼 l 股 份 合作 礼 还 可以依 照 农 x l 搴 程 规 定 或 荇成 员 人 会 决 议 提 取 公
成员代 表大 会的设 立和职 权
农 々业 合 作 _: 员超 过 一 {成 1 益 金 . 于 本社 与 农业 生 产 经 营有 关 川 五 卜人的 . f _ 以按 照 章程 规 定设 立成 的 毖 础 没施 建 设 和 其 他社 Ⅸ 公 益 性 Ⅱ 员代 表 人 会 . 代 表 人数 不得 低 于 成 服 务 。 其 员 总 数的 分 之 t : 员超 过一 1 人 成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礼 应 当将 . 分 配 n T I. 的 . 代 表人 数 f 员 总数 的 比例 叮 盈余 的 分之 六 十 以 按成 员 与 本 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最新版)
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第1页共1页。
农业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组织是否可以获得法人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他们无法进行法人登记,给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保障带来诸多问题。
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拥有2300多万成员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哪些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调整对象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规定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完善的财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维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经济组织承担责任;———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大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本法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取登记主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法申请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大会是本法规定的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只有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设立大会由设立人组成。
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设立大会法定职权包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性文件,由全体设立人根据其宗旨目标,共同研究制定的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充分体现。
章程对全体设立人及之后新加入的成员具有约束力,即必须严格服从和遵守章程的规定应当成为所有成员的真诚意愿和内在自觉。
章程必须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确认。
任何未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的章程性文件,都不能称之为章程并发挥章程的作用。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根据本法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是必设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在选举产生上述人员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被选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前述两项职权,是法律赋予设立大会的必须履行的职权,是法定事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的最基础性要求,但由于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作了弹性条款的规定,以符合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吟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也于2007年5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7年7月1日同期实施。
这两项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历史意义深远。
本文试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特色作一概要介绍,并对实施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一、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通过的第一部合作社法。
在整个50年代,虽然新中国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但始终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合作社法。
195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曾经审议通过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但是这个章程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很快就失去了实施意义。
此后的一个很长时期里,中国的合作社发展一直处于一种“有章无法”的局面。
早在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合作社工作会议。
会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起草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
其中,合作社法草案规定,国内要办三种合作社,一种是工人和城市其他劳动人民的消费合作社,一种是农民的供销合作社,还有一种是城乡独立生产的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者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
但是,随着1951年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和优先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方针的确立,合作社发展的重点转向了农业生产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就此被搁置起来。
在随后的整个五、六十年代,对中国合作社发展起着实质性指针规范作用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有关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决议文件以及为之配套的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包括:1951年起草、试行,1953年2月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1953年12月修改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由人大审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8年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61年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设施建设运营、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