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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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
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
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
法的疏漏与不足。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
以实现。”总来说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
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
面对行政法实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作者认为或许能够使
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
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
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
都是合乎理性的。”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
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能够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
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
完善了相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关于我国的宪法的
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
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
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作
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
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
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
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平等作
为法律的基本的一个价值,在宪法这种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中是必不
可缺的;第四个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
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个基本原则就是“人权原则”,体现
在宪法总纲的第13、19条。人权是宪法中的重要条款,最具代表性的
是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
去尊敬与保护之。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之人权,既是
每个社团,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石。下列基本权利应作为可直接
实施之法律,而约束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
根据夏勇教授的观点人权概念包括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有生命、自由、财产、习俗、道德权利等,所以宪法第13条体现出了国家对公
民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而第19条对公民的教育的保障也体现了公民学
习上的自由权。为了方便分析三个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法原则,需要对
行政法的原则先实行预先的确定,因为行政法的原则是在行政法持续
的发展中得到完善,而且不同的学者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归纳为一种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姜明
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包括有多个原则。有依法行政原则、越权无效
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
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我们综合以上原则,认为以姜明安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的原则为准,
因为相对其他学者总结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本教材更为全面地归纳了
行政法的原则。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行规范分析后,我们
能够提取规范中所体现的行政法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四、五、六、七、八条中,即要求县级以
上政府对公共交通以及教学点设置实行统筹规划,保证学生能够就近
上学,减少对交通的依赖;第二个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
请校车许可过程中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也使相关部门
的许可过程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作为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体现在本条例第四十三到五十九条,即对
各种不同违法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水准,使行为与处罚成比例。同样,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制定年代久远,又加上
立法的不完善,已经于2011年被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所取代,条例一共35条,其体现的行政法原则第一个是“正当程序原则”,体现在本条例第三、十条,即要求政府在房屋征
收过程中遵循程序正当;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
例第三、十一、十三、十五、二十九条,要求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信息要公开;第三个“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五、八条,即要求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在食品安全领域出
现了层出不穷的问题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
由国务院在2009年制订,条例一共六十四条,其中也体现了行政法的
原则。第一个行政法原则是“职权法定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二、五
至二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
十三、四十四条至五十条、五十三至六十一、六十三条。即要求政府
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个原则是“行政公开原则”,体现在条例第四条、四十二条、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第三个原则是“比例原则”体现在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
八条。
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对校车安全、房屋拆迁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
政法原则影响
莫纪宏教授对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总结为五种:1.直接的关系,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形式赖以产生、存有的
法律依据;2.间接的关系,如联邦德国的宪法仅仅约束联邦议会的立法。通过议会的法律对其他法律形式形成限制;3.宪法与其他法律形
式发生抽象的关系,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要保持一致;4.宪法与其他法律形式发生具体的关系,也即宪法明确
规定其他法律形式规定某些事项或不规定某些事项;5.宪法与其他法
律形式主动发生关系,主要是指其他法律形式在制定的时候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