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
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4。
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哈尔滨医科大卫生法题库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A )A.思想社会关系B.物质社会关系C.政治关系D.道德关系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A )A.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法律实践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B )A.法律权利B.法律事件C. 法律行为D.法律义务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B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D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C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B.企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A.卫生权利B.行为C.卫生义务D.智力成果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D. 卫生法律部门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C.广义的卫生法D.狭义的卫生法三、名词解释1.卫生法2.卫生法律关系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法律事实8.法律事件9.法律行为10.合法行为11.违法行为12.患者自主原则13.公平原则14.生命健康利益15.行为16.物17.智力成果18.卫生权利19.卫生义务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五、论述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2. A3. B4. B5. D6. C二、多项选择题1. ABCD2. AC3.ABCD4. ABC5.AB6.AB三、名词解释1.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问题1:什么就是卫生法学?解答: 卫生法学就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⑴从法学角度理解,它属于应用法学,就是以研究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的原则与规律为内容的应用法学;所以,卫生法从法律部门上瞧,就就是隶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用以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从医学角度理解,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
就是指导医学活动以符合人类健康与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前提。
其中人类健康方面以规范医学实践活动为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方面以规范医学实验与医学研究为主要内容。
问题2:卫生法学的特征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a.时代性;b.研究对象的经验性;c.强制性;d.前瞻性;e.保护内容的综合性;f.实践性。
问题4: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与限制作用;2.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与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与原理。
问题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解答:卫生法就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a.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就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执法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卫生行政关系产生于行政执法活动。
b.卫生法就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总与。
由于卫生法调整内容的综合性,在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卫生法律规范。
问题8:卫生法的特征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的特征就是:1.行政主导性a.从卫生法所属法律部门来讲,卫生法应当以行政基本法律为其指导与基础;b.从卫生法的实施来讲,卫生法的实施不可能,也无法离开行政权。
行政权就是它的手段与保障。
所以就是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就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
2.医学经验性,卫生法就是医学科学发展在一定阶段就是经验总结,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经验性阶段;3.一定强制性,就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性,它的执行同它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人类性a、必须符合“人的类本质”;b.必须尊重医学作为人类共有财富的共有性特点;c.必须符合目前卫生法学趋同性的特点。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婚姻关系、友谊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等等。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指人们在法律的规定和调整下所形成的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权力—义务关系。
历史唯物论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社会关系与思想社会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我国卫生法所规定(确认)或调整的,在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以权利—义务、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样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
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卫生行政相对方。
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外国企业或组织),非法人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卫生行政主体卫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行政相对方卫生行政相对方,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接受卫生行政主体的管理并依法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相对于卫生行政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一)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卫生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一般称为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其中,卫生权利指由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卫生义务指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公民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生存的客观基础,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目的。
因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也是各种卫生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
2、行为。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
如卫生审批、申请许可等。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形式。
3、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包括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卫生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事项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卫生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
首先,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卫生法律的制定。
卫生法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疾病、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卫生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公众的卫生需求、科学的卫生知识,以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卫生法律还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确保卫生事项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其次,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卫生法律的执行。
卫生法律的执行需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政府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协调和监督卫生事务的管理和运行。
此外,卫生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包括医疗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者、公众等。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卫生法律的有效执行。
再次,卫生法律关系还涉及卫生法律的监督。
卫生法律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卫生法律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监督机构要对卫生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卫生权益。
同时,监督机构还需要收集和分析卫生数据,了解卫生事态的发展趋势,为卫生政策的调整和卫生法律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事项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卫生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多个方面,需要
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秩序。
卫生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 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洪水、地 震、传染病流行等。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卫生法的生效 2、卫生法的失效 3、卫生法的溯及力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 验证款400元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养血清脑颗粒 药品予以封存。
评价作用: 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
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 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 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 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
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 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 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 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 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 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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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 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 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 情况。
卫生法的溯及力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 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医学]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 许含量作了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是最基础的水 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 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 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
强制作用
卫生法以物质暴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 法律秩序的作用。
大 学 生 在 宣 传 食 品 卫 生 法
教育作用:卫生法通过本身的存在以 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 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 的领导
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 验证款400元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养血清脑颗粒 药品予以封存。
评价作用:
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 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 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
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
广东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是一种治疗因慢性脑 供血不足引起头晕头痛等症状的冲剂。2005年初,瑞昌市人民医 院受委托对该药进行临床研究。医院副院长周某,临床验证课题 没有完成便在该药的临床验证小结上签名,并盖了医院公章,据 调查,该医院提供的6份临床观察病历均无原始检验报告单和中 医辨证等,为不规范病历。为此,瑞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养血 清脑颗粒治疗偏头痛的临床验证小结”及验证病历属虚假伪造的 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章 卫生法律 关系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15. GSP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4.“三查七对”制度即在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方式和根本来源;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具体的卫生行政事务,将卫生法律规范使用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实现国家卫生管理的活动;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措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了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秩序,实现卫生监督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对特定的区域或场所等所实施的即时性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机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预防接种异常行为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集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就地诊验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将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染疫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侦察和检验;隔离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染疫人施行隔离,将其收留在指定的住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知道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和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职业病造成损害劳动能力、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医嘱提供必要的物质补偿和对其他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职业病康复等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尘肺病是指在生产的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为主的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功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卫生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既存在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最主要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境内外的外国人;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物、行为、智力成果;卫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制定依据: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执法职权的法定性,执法对象的特定性,执法依据的法定性,执法行为的主动性,执法行为的强制性,执法行为的可诉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处罚决定;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卫生行政救济特征:是对权利进行的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一般是事后的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性质不同,程序不同,审查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卫生行政复议程序:申请期限,申请人,管辖,受理,决定,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4,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5,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有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做出裁决;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相对人选择复议;传染病疫情的控制措施:一般控制措施:医院方面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机构性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其他措施国际卫生检疫对象: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行李邮包,货物,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尸体骸骨法定职业病种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启动要考虑的:事件的类型和性质,事件的影响面和严重程度,目前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控制效果,事件未来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是否需要;医疗器械分类:1,通过常规管理已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2,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3,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业务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按规定收费,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标识的使用,病历保存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则:加强医德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按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条件,尊重患者权利,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传染病等特殊患者的处理,加强药品管理,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依法公布医疗广告;采供血的管理: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健康检查,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采血量和采血间隔规定,采血器材的使用,血液检测;医疗事故处理原则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在我国,卫生法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它们在卫生法体系中各自居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卫生法律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卫生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卫生法律就是指的这种法律;它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一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是构成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卫生有关的行为、物和卫生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按照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法律行为它可以被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
卫生法律基本知识
卫生法律基本知识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卫生法律涉及了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以保障公众的卫生权益。
本文将介绍卫生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卫生法律的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卫生法律的概念卫生法律是指关于公众卫生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旨在保护公众健康、控制疾病传播、维护环境卫生和促进卫生科研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律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卫生法律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疾病控制和预防法律:主要涉及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包括出入境检疫、疫苗接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
2. 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立法和监管,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3. 药品管理法律:主要涉及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4. 环境卫生法律: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的防治。
二、卫生法律的发展历程卫生法律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正式的卫生法律体系是在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逐渐形成的。
以下是卫生法律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1. 基本卫生法律的确立:现代卫生法律的奠基人是英国的乔纳森·哈钦斯,他于19世纪提出了“卫生革命”概念,主张通过改善卫生条件和提高公众健康意识来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2. 卫生法律的法定化:20世纪初,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卫生法律,将卫生保健纳入法律框架中,确立了卫生法律的法定地位。
3. 国际卫生法律的形成:二战结束后,联合国成立了卫生组织(现为世界卫生组织),该组织致力于制定国际卫生法律和标准,促进全球卫生事业的发展。
4. 卫生法律的现代化: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卫生法律不断更新和改进,以应对新出现的疾病、环境污染等新问题。
三、卫生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卫生法律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深远。
卫生法第二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 依法进行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 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必定有一方是卫生行 政主体; 2.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 定的; 4.卫生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事实的 存在使原有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消失和宗旨。 原因: 1.义务方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从而使卫 生法律关系消失; 2.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不存在了 (如组织被撤销或自然人死亡),是原本 存在的卫生法律关系终止。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 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 1.法律事件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而又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也简称事件。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当事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某种活动。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卫生活动中, 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人们之间为一定权 益的实现而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事实的 存在而使原有的卫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 客体。 2、物; 法律上的物,是指能够被人所控制和支配、卫生 法律允许其进入卫生法律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 一定经济价值的、能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财富。
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摘要】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关键词】卫生法律关系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将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关系。
应该说,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但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且,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确涵盖各个层面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因而,上述观点有失全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析。
首先,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该国公民生存权落实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权则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宪法权利,是人权的逻辑起点。
当一个公民因病致穷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休谈其他权利了。
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获得包括医疗保障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宪法法律关系。
实际上,保障生存权是生命伦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关系是伦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类凭借理性的力量构建起宪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另外,在医疗卫生活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事故罪等),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也包含刑事法律关系。
综上,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是根本,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是补充。
一、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这种关系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强调各方的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
案例中的卫生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在卫生领域内,法律主体之间因卫生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律关系在维护公民健康权益、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例中的卫生法律关系,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术中大出血,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卫生法律关系。
三、案例中的卫生法律关系分析1. 医疗法律关系(1)医患法律关系在案例中,患者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患法律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患者有权利要求医院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而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2)医医法律关系医医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医院之间可能存在医疗资源共享、医疗技术合作等医医法律关系。
2.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本案中,患者可能参加了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是指医疗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在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患者有权利要求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而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
3. 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本案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医疗侵权法律关系。
医疗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患者家属作为权利人,有权利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作为义务人,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医院可能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术前评估、术中操作不规范等。
卫生法律关系
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 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公民 •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2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 卫生权利 B. 行为 C. 卫生义务 D. 智力成果
3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Nhomakorabea. 生命健康利益 B. 行为 C. 物 D. 智力成果
4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 .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 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 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 广义的卫生法 D. 狭义的卫生法
(1)法律规范——前提 (2)法律事实——根据
实法 律 事
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 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 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
1、法律行为
概念: 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 行为 •物 •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卫生法律关系
•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即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人的生命健康 利益、行为、物和智力成果等。
•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继续生存、肢 体完整和器官功能健全等权利。
• 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法的基 本目的。
• 2)行为: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 履行义务的活动。分为: 合法行为 • 违法行为。 • 3)智力成果: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 4)物:物质财富 • 与自然物相区别。
2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 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 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 权利:利益、权利人的自由、法律的许 可、国家的保障等构成。
• 义务:利益的付出、义务人的无可选择 性、责任、国家强制等。
卫生权利: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能够作 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 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和消灭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在卫生活动中,因某种事实的存在,使 人们之间为一定权益的实现而形成了权 利和义务关系。如患者就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某种事实的存在而使原有的卫生法 律关系发生变动。 主体、内容、客体中任一项发生了变更, 卫生法律关系则随之一发生变更。
1)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卫生管理和卫生服
务活动;
• 2)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 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 行为,以保证不影响自己的权利实现;
• 3) 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于他人的
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请 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卫生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 照卫生法规定,必需作出一定行为或不 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问题1:什么是卫生法学?解答: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⑴从法学角度理解,它属于应用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和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的原则和规律为内容的应用法学;所以,卫生法从法律部门上看,就是隶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用以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和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从医学角度理解,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
是指导医学活动以符合人类健康和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前提。
其中人类健康方面以规范医学实践活动为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方面以规范医学实验和医学研究为主要内容。
问题2:卫生法学的特征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a •时代性;b •研究对象的经验性; C •强制性;d •前瞻性;e •保护内容的综合性;f.实践性。
问题4: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和限制作用;2 •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和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 •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和原理。
问题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解答: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a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执法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行政关系产生于行政执法活动。
b •卫生法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由于卫生法调整内容的综合性,在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卫生法律规范。
问题8:卫生法的特征是什么?解答:卫生法的特征是:1 •行政主导性a •从卫生法所属法律部门来讲,卫生法应当以行政基本法律为其指导和基础;b •从卫生法的实施来讲,卫生法的实施不可能,也无法离开行政权。
行政权是它的手段和保障。
所以是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
2 •医学经验性,卫生法是医学科学发展在一定阶段是经验总结,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经验性阶段;3•一定强制性,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性,它的执行同它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 •人类性a.必须符合人的类本质”b •必须尊重医学作为人类共有财富的共有性特点;C •必须符合目前卫生法学趋同性的特点。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阐述卫生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阐述卫生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卫生法是一门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学科目,主要研究和规范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它是将法律与卫生学结合起来,为保障个体和社会的健康提供法律保障的学科。
卫生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卫生权利和义务:卫生法规定了公众享有的卫生权利和应承担的卫生义务,保障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权益。
2. 卫生管理:卫生法规范了卫生部门和卫生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确保卫生工作的有效管理和运行。
3. 疾病防控:卫生法规定了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的措施和方法,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4. 环境卫生:卫生法涉及到环境因素对健康的影响,规范了环境卫生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公众生活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5.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卫生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规范,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6. 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卫生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医疗人员的执业范围和资质要求,保障公众获得合法、安全和有效的医疗服务。
7. 卫生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卫生法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了卫生法律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
总之,卫生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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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卫生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将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关系。
应该说,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但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且,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确涵盖各个层面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因而,上述观点有失全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析。
首先,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该国公民生存权落实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权则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宪法权利,是人权的逻辑起点。
当一个公民因病致穷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休谈其他权利了。
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获得包括医疗保障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宪法法律关系。
实际上,保障生存权是生命伦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关系是伦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类凭借理性的力量构建起宪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另外,在医疗卫生活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事故罪等),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也包含刑事法律关系。
综上,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是根本,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是补充。
一、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这种关系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强调各方的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往往处于行政法的监督之下。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不能完全体现其意思自治,因而,这种关系是不完全平等的关系。
其一,卫生服务提供方不能随意地拒收患者,不能完全体现意思自治。
因为,从道义上说,“救死扶伤,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天职。
每个人都会有患病的可能,为了维护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有关法律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必须对此作出规定(见《执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其二,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技性,使得双方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服务接受方很难完全做得意思自治;其三,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高风险性,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意外,很难达到服务接受方理想中的服务质量,这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
因此,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卫生
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4类:
1、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行使卫生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行政关系的基干。
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几乎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其一,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关系。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标准、准人、许可;药品、食品、血液制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器材、生物材料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标准和准入、许可的管理监督等。
其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主要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及药剂师、卫生监督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资源配置和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二,卫生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因监督主体不同,其关系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并且主要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备案审查);另外,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罢免方式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监督。
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公务员发生关系,它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公务员遵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这些特点:其一,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医疗卫生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这里的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其中前两类属于行政救济,是内部救济;后一类是司法救济,是外部救济。
行政救济关系同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时是重合的。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是:其一,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医疗卫生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为了保证卫生行政主体外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在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架构中,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强调卫生行政权的优先效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则强调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主体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医疗卫生行政救济关系中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重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医疗卫生内部行政关系则通过确定卫生行政系统内部的程序,以保证其外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由此实现了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因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不平等的关系,亦如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关系。
最后,通过对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