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8.04.22•【文号】教体[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8年4月22日教育部发布教体[19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
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九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学校卫生保健管理规定

学校卫生保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1.1 组织机构学校应设立卫生保健管理组织,由校领导、卫生保健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1.2 职责1. 学校卫生保健管理组织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
2. 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学校师生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3. 教职工代表负责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反映师生对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健康检查与疾病预防2.1 健康检查1.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师生身心健康。
2. 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进行隔离治疗,直至康复。
3. 对教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鼓励教职工参加体检。
2.2 疾病预防1. 学校应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监测和报告。
2. 定期对学校环境进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3.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卫生管理与监督3.1 卫生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责任人和职责。
2. 加强对学校食堂、宿舍、教室等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
3. 定期组织学校卫生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 卫生监督1. 学校卫生保健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教职工代表应积极参与卫生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卫生问题严重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健康教育与宣传4.1 健康教育1. 学校应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师生的健康素养。
2. 卫生保健人员应负责组织健康教育活动,包括讲座、研讨会等形式。
4.2 健康宣传1. 学校应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橱窗、校报等宣传渠道,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师生的卫生意识。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校医院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设立校医院的实施方案根据《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本着精简高效、预防为主,保障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学校公共卫生及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兼顾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校医院基本职责校医院院部(兰州大学校医院)设在榆中校区,校本部设立医务室(兰州大学校医院医务室),其基本职责如下:(一)负责普通学生新生入学等健康检查;负责对学校其他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二)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三)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工作。
(四)对校医院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五)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六)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为学生及所在社区居民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七)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八)负责学生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学校离休人员、院士医疗费及学校领导体检费的核销工作。
二、院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一)机构设置:校医院为学校直属副处级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
医疗卫生工作接受医学管理处、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党组织建设、干部及职工的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直属单位党委负责。
1.校医院设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计划免疫、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医务科(医疗、护理质量监管、传染病管理、体检、学生退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财务收支管理、挂号收费管理、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核销、学生医保、学生公费医疗);药械科(药品、卫材、设备器械采购供应、器械设备维修管理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控)4个科级机构;内科(内科、传染病、中医疾病诊治、急诊及转院救治);外科(外科、妇科、五官、皮肤、口腔、急诊及转院救治);医技科(检验、放射、超声、心电检测、康复理疗)3个业务科室。
医学法律法规复习题含答案(二)

医学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及答案72.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B.给予行政处分C.吊销医师执业证书D.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答案:A73.不按规定使用精神药物,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是()A.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B.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至一年C.追究刑事责任D.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答案:B74.黄某2001年10月因医疗事故受到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02年9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决定对黄某不予注册,理由是黄某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B7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D7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周岁以上的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不超过()A.10年B.15年C.20年D.30年答案:B77.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依法享有定期考核权的单位是()A.医师所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B.医师所在地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C.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答案:C7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C.《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D.《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答案:B79.某人,中等卫校毕业生,在乡卫生院工作,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他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A.2年B.3年C.4年D.5年答案:D80.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
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
高等学校卫生监督

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 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 级)、较大(Ⅲ级)、一般 (IV级)。
职责
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 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传染病信息监测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 及报告人
1. 法定传染病。 2. 其他传染病。 3.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
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报告病种
报告程序与方式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 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 络报告)。
范围 标准
1. 传染病 2. 食物中毒 3. 职业中毒 4. 其他中毒 5. 环境因素事件 6.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7.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8.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
性不良反应 9. 医源性感染事件 10.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认定的其他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报告
内容
采取防治措施
5
学校内设医疗保健机构
要点: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执业登记和校验; 执业活动、医疗废物处置及卫生保健服务等。
主要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诊所基本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要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的建立和措施落实
主要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教育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的相关规定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教育部令第30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医务室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监督工作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学校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改进,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工作经费纳入公共卫生预算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卫生监督职责第四条学校卫生监督职责:(一)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四)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五)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六)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八)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职责时,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特点,突出中小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监督工作重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一)制订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情况,突出重点,确定日常监督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稽查和年度考核评估;(三)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四)负责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五)组织协调、督办本省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申请,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涉及全省(区、市)学校卫生监督相关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9月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和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所在地区内的中小学生。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署学校卫生工作。
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1负责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本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高干预措施,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开展和指导中小学生常见疾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4开展对近视眼、龋齿、沙眼等学校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6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帮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卫生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八条协助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课教师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指导学校开展各项卫生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饮食卫生等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条开展辖区内学生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接受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人员编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任务和实际服务范围配编,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总编制应不低于学生总人数的万分之三,其中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80%,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编制的40%。
校医必备政策法规

校医必备政策法规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保健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
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一)基本设备: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镜、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显微镜、X光机、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分析天平、恒温箱、离心机、电冰箱、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xx]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xx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教体[19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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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1995年9月7日教体〔1995〕13号)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使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将《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地区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是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面向中小学校、直接为中小学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也是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和常见疾病、多发病防治的业务指导部门和社会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所在地区内的中小学生。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规划、部署学校卫生工作。
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学校卫生工作。
第五条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1、负责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本地区学生的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分析和积累工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提出干预措施,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开展和指导中小学生常见疾病及其它疾病的防治工作。
1、开展对近视眼、龋齿、沙眼等学校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3、对在体检中发现有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转诊工作;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要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导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在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略论高校卫生机构的定位与职能

高校卫生机构要注重 医务人员 的业务水平 的提 高 ,加强业 务学习 ,进行有关知识培训 ,了解掌握全科医学知识 ,拓宽知识 要 。高校卫生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队伍的建设 ,加强医疗设备器 面,拓宽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能在心 材 、各种 应 急设 施 、车辆 、网络 、通 讯 、消毒 隔离 防护 物 品 、其 理 咨询 、健康教育 、医疗康 复、营养指导 等方面提供咨 询和服 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物资药 品及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设施等的配 务 。不断满足医务人员在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实现 自我价值 ,提 备。承担起学校的公共卫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需求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增强高
职 能 。指 出 了加 强 高校 医院职能 水平 ,是 高校 卫 生机构 的重 中之 重 。 关 键 词 :高校 卫 生 定位 职 能 公 共卫 生 医疗服务 健康 教育
一
、
引言
高 校 卫 生 机 构 作 为 公 共 卫 生 事 业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国 家 和社会在防治疾病、保护和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方面的重要机构。 它承担着国家的职责 ,为广大青年学生健康服务,对学生生活环 境进行监督 、做好广大教职工、学生的各种常见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 论 述 了高 校 卫生 机 构 的定 位 ,高 校卫 生机 构 的公 共卫 生服 务 职能、传染病 的预防保健职能 、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健康教育职 能 。 指 出 了加强 高校 卫 生 机构 职 能水 平 ,是 高校卫 生 机构 的重 中
高 校 是 人 口密 集 的公 共 场 所 之 一 ,公 共 卫 生 的建 设 非 常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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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1998年4月22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保健工作质量,提高师生员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指设在高等学校内、主要为师生员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按学校规模大小及服务对象多少分别设置校医院或卫生科。
第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坚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提高师生健康水平服务的工作宗旨。
第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校人群的健康状况;开展学校健康教育;负责学校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对影响学校人群健康的有害因素实施医务监督.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五条负责新生入学健康检查,定期对学校各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各类健康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条对患病体弱学生实施医疗照顾:对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休、退学处理意见。
第七条对学校社区内危重病例实施抢救。
校内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及疑难病例,应当及时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第八条协助教务部门开设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选修课或必修课)或定期举办健康教育讲座,增强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学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开展学校社区内医疗服务,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控制工作。
第十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做好学校社区内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学校教学卫生、体育卫生。
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饮食与营养卫生等实施医务监督,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对公费医疗进行改革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由各高等学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受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总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服务对象的总人数及任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核定。
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其总编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左右。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科室设置,除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等级医院及综合门诊部的有关规定外,根据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应设立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科室(组),或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有条件的校医院可设置适当数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条校医院(卫生科)的管理,实行院(科)长负责制,院(科)长由所在学校任命。
第十八条校医院(卫生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
应明确各科室人员职责权限,执行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应纳入学校基建总体规划;其建筑面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或《普通高校建筑面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基建与设备费、经常性经费、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转诊、降低公费医疗支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长期从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工作成绩显著者,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医风恶劣,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医疗事故者,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