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药店申请材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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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药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大药房

申请筹建报告

(说明:连锁门店要以正式文件)

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贵局有关零售药店开办的管理规定,本着合理布置药店的原则,拟在××路×号开设×××大药房,周边200米范围内

无其他药店,本药店拟设级别为×级,拟经营范围为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三级的需要生物制品)。(周边环境清洁,人口密集,符合国家倡导药店走进社区,服务于民的精神。)拟投资壹×万元。药店经营面积×平方米,仓库×平方米,拟配备空调、电脑、风闸、温湿度计、冰箱、货架、饰柜、各种衡器、调剂工具及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设备保障药房的经营。

具体设置如下:

1、×××大药房拟开设在××路×号;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3、质量负责人由××××担任、药学专业人员×人,员工×人。

现各项准备条件就绪,特申请筹建,恳请批准。

特此报告!

申请人:×××

×××年××月×日

受理编号: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拟办企业名称:×××大药房

申请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用A4纸从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粘贴一式二份,供申办人申请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时填报;

2、本表封面和表一“拟办企业基本情况”栏,由申办人用

电脑打印填写;

3、申办人填报企业主要人员情况时,应提交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申办人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5、申办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印制,自行编制封面、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连同填写好的本表一式二份,一并报送拟办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表一:拟办企业基本情况

表二:设区市级药监部门审批意见

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企业质量负责人履历表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履历表

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药房位于×路×号店面,面积×平方米,仓库面积×平方米,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卫生整洁、无污染与生活区能有效隔离措施,有调控温湿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照明、避光等设施设备,营业场所有玻璃门窗等于外界有效间隔设施,有符合药品分类管理和拆零销售要求的货架和柜台设施有:空调、电脑、灭火器、温湿度计、应急灯、冷藏柜、老鼠夹、灭蝇器等特此说明!

××大药房

×年×月×日

拟配置药监部门远程监控系统的情况说明

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药房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公司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下载符合接口标准的药品购入、销售、库存数据,并能向药监部门上传相关数据,能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安装符合标准的远程服务系统,满足药监部门实现远程实时数据监控并能按品种批号实现药品购入、销售、库存信息进行查询,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将安装与本企业计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

特此说明!

××大药房

×年×月×日

××××大药房地理位置图

(标明附近药店,并标明距离)

拟设药房

地址:××路××号

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路

(复印件)

××××大药房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

请将身份证复印件附在本页之后,审批科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经核与原件对无误”公章。

××××大药房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学历证明复印件

请将学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页之后,审批科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经核与原件对无误”公章。

××××大药房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资历证明复印件

请将资历证明复印件附在本页之后,审批科经核对无误后加盖“经核与原件对无误”公章。

委托书

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兹委托代表我单位前往贵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申请相关事项。

委托权限: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代为签收有关文书,并就行政许可审查中有关事项进行陈述、申辩。

委托期限:从委托之日起至本件办结时止。

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日期:年月日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人(申办企业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生效。委托代表人签署的,应出具由申请人签署的有效委托书。

( ). .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余审药受〔2014〕034 号

分宜县博林嘉园惠民大药房:

你单位于2014年4 月 23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受理。

申请人签字:

(公章)

2014 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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