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试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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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
试题2
农村信用社考试信贷业务复习题
1、信用社贷款分类有哪些?
一、按贷款主体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二、贷款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什么是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3、什么是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4、什么是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5、什么是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6、如何进行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一)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口头或电话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
7、贷款逾期后,信用社应采取哪些措施?
贷款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向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
(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质押物偿还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
(2)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与抵押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直接凭抵押人出具的《委托拍卖书》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抵押物;
(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4)行政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可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根据《委托扣划工资授权书》和《代扣工资还款承诺书》,按月扣收借款人、联保人或保证人的工资,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扣收工资时不能全额扣收,要为其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
8、贷后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帐务是否准确,总分帐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
(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行为;
(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跨区域放款现象,保证、抵(质)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4)贷款时效及抵(质)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有保证;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收物、以贷谋私违法问题;
(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
(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
9、对借款人的哪些情况信用社应严密监控?
(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在还款日期无故向后拖延,或偿还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
(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
(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疏远与信用社、信贷员关系的;
(5)借款人的不法行为被揭露,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存款账户的;
(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
10、信贷人员在填写贷款凭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素填写齐全;(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四)借款人名称、签字、盖章三者必须一致;(五)印鉴不得用篆字名章;(六)借款人本人亲自办理贷款手续,并亲自签字盖章。
11、贷款期限内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贷款期限内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的,短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长期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12、约期内贷款利率如何调整?
贷款合同期内原则上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贷款遇利率调整仍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贷款遇利率调整时,借贷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贷款利率,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在合同期间可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合同中无约定调整的,仍执行原合同利率。
13、挤占挪用和逾期贷款的加罚息应如何计算?
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50%罚息;挤占挪用贷款从挤占挪用之日起加收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100%罚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执行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计收利息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14、办理贷款展期的条件有哪些?
1、生产经营正常;
2、未涉大额诉讼;
3、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利息,不欠息;
4、担保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
5、农户贷款因遭受无法抗力的自然灾害;
6、市、县两级联社及放贷信用社审贷部门同意展期的。
15、贷款“四公开”、“八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四公开”即:公开贷款对象、公开贷款条件、公开贷款利率、公开贷款程序。
“八不准”即:一是不准以物抵贷,不准以任何形式用化肥、种籽等农用物资顶抵贷款,必须将现金交到农民手中。二是不准放新收旧,严禁在发放贷款时扣收陈欠贷款本金和利息。三是不准提前扣收贷款利息,各信用社应将发放的贷款足
额交至贷户手中,不得要求贷款户开立存款帐户将贷款利息存入信用社。四是不准强制入股,严禁在发放贷款时扣收贷户股金。五是不准代扣税费。六是不准集体承贷,不得变相以乡村干部或社员名义发放贷款乡村集体使用。七是不准违反信贷政策发放贷款。八是不准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发放贷款,“短贷长约”和“长贷短约”。
16、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怎样的顺序分配?
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
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信用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17、处置抵债资产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