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
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市政府穗府(1996)125、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6]第279号)
为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穗府(1996)125号)和《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穗府(1996)126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操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价
对穗府(1996)58号文件规定的地价标准,按照穗府(1996)125号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
调整后的新的地价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1.对按出让合同应于1996年10月1日前缴交的地价款,不作调整,原已缴交的地价款不再退还;尚未到期缴交的按新的地价标准执行,计算程序如下:
(1)按新标准计算整个项目应交的地价款;
(2)将原出让合同应交地价款减去按新标准调整的地价款,得出应减收地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单位:万元/公顷┌────┬────┬───┬───┬────┬────┐│地区类别│耕地│园地│ 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一类│ 128.70 │ 99.00│ 45.00│ 133.65 │39.60 │├────┼────┼───┼───┼────┼────┤│二类│ 97.50│ 75.00│ 34.20│ 101.25 │30.00 │├────┼────┼───┼───┼────┼────┤│三类│ 78.00│ 60.00│ 27.70│81.00 │24.00 │├────┼────┼───┼───┼────┼────┤│四类│ 70.20│ 54.00│ 25.00│72.90 │21.60 │├────┼────┼───┼───┼────┼────┤│五类│ 58.50│ 45.00│ 20.60│60.75 │18.00 │├────┼────┼───┼───┼────┼────┤│六类│ 52.65│ 40.50│ 18.60│54.70 │16.20 │├────┼────┼───┼───┼────┼────┤│七类│ 47.45│ 36.50│ 16.20│49.30 │14.60 │├────┼────┼───┼───┼────┼────┤│八类│ 40.30│ 31.00│ 14.85│41.85 │12.40 │├────┼────┼───┼───┼────┼────┤│九类│ 33.15│ 25.50│ 12.15│34.40 │10.20 │├────┼────┼───┼───┼────┼────┤│九类│30.20 │ 23.25│ 10.80│31.40 │9.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补缴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岚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冯寸生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岚冯寸生【代理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广州领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案涉地块不动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该宗土地于2016年7月14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9月28日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原广州市增城县国土局、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由市规自局承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被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法[2001]15号)第二点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规范计收标准健全计收体系我市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2005年出台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将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做了介绍。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广州市是全国最早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之一。
1992年8月,市政府出台《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府〔1992〕94号),开始全面实行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1993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初步规范了我市国有土地出让金计收工作。
2005年,广州市对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出台了36号文。
36号文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面取消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需要调整以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为主的36号文;最近出台的省市“三旧”改造政策也要求对土地出让金支持政策进行明确;我市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还应体现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参与宏观调控等政策导向;此外,番禺、花都撤市设区以来的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相对独立,未全面纳入我市统一的计收政策体系管理。
综上各种情况,市国土房管局从规范管理、制度创新、填补空白等角度着手,适时对36号文进行了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新闻发言人指出,新政策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现了我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动向。
在建工程估价报告
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估价项目名称: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委托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估价方:****估价人员:**** ****估价作业日期:***20日~***21日估价报告编号:****目录致委托方函 (4)抵押估价报告风险提示及使用说明 (5)抵押估价报告变现能力分析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 (9)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10)估价结果报告 (13)(一)委托方 (13)(二)估价方 (13)(三)估价对象概况 (13)(四)估价目的 (16)(五)估价时点 (16)(六)价格定义 (16)(七)估价依据 (16)(八)估价原则 (17)(九)估价方法 (19)(十)估价结果 (20)(十一)估价人员 (20)(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十三)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20)估价技术报告 (21)一、个别因素分析 (21)二、区域因素分析 (21)三、市场背景分析 (26)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37)五、估价方法 (38)六、计算过程 (39)七、估价结果 (46)附件 (47)1、《估价结果明细表》;2、估价对象照片资料;3、估价对象位置示意图;4、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2006)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建证(2006)****号)、《房屋面积预算(测算)成果报告书》(测字:****)、《关于建筑工程价款的询证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穗房预(网)字第****号)等复印件;5、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致委托方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贵司委托,本公司对贵司所有的位于********(自编F5栋)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楼在建工程进行估价,估价时点为***20日,估价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穗府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四、办理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后,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及规划分局具体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由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由属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办理)。
《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0〕1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1月16日关于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管理工作,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现就我市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计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出让合同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点规定,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1‰的违约金。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的约定标准进行计收,违约金计算时段从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缴款时间开始,截止到缴款人将土地出让金本金缴交至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之日〔以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缴款日期为准〕。
二、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实行额度封顶,即每笔违约金数额不高于当期应缴而未按期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部分。
三、由于文物保护、市政建设、重大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原因影响项目开发建设并导致产生违约金的,开发单位申请受影响时段免计违约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责提出意见后,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土地出让金总额增加的,按原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变更协议的约定执行。
土地出让金总额减少的,按原合同缴款时间和调整后欠缴出让金本金总额计收违约金;但随后土地出让金总额增加的,原已相应调减的违约金须重新追收。
五、本意见中“违约金”指因延迟缴付土地出让金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合同称“滞纳金”)。
因延迟缴付土地综合开发费、业务费等土地出让收入所产生的违约金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李乐成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
现将决定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二)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三)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四)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号);(五)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六)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七)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八)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8号);(九)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十)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十一)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十二)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十三)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十四)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十五)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十六)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3号);(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十八)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二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 [2001]62号);(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二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0号);(三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动登记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74号);(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138号);(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62号);(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2〕72号);(三十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18号);(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48号);(三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银监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5号);(三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61号);(三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96号);(三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5号);(四十)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动宜昌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35号);(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2号);(四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从紧货币政策下支持宜昌经济发展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我区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0〕9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以下情形:(一)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出让的;(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三)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
二、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实际成交地价款收取。
国有建设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网格点基准地价,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金按协议价收取。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按原用途补办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独立宗)按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经批准同意的,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市场价格×40%四、国有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补办出让(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补办出让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60%(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无论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1.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大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对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新用途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剩余年限值的余额)×60%2.改变用途后新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小于原用途网格点基准地价的,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不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但需进行改变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确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请延长使用期的,应补交延长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让金。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穗国房字[2008]70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08〕700号)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和花都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的地价水平。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7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各种商场、加油站、各类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市场,修理、家政、洗理、中介、邮政、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餐饮旅游娱乐业用地(含酒楼、快餐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游乐及旅游设施,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科研用地(含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穗府办〔2011〕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但境外土地资产除外。
(三)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拥有的土地资产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以企业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行为(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通过统筹管理,提升企业土地资产的使用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土地资产管理体系。
四、规范管理(一)制定方案。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定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内容包括:处置地块的基本情况(位置及四至范围、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等)、土地资产评估情况、资产处置方案、人员安置方案、土地处置目的、土地处置方式、土地处置后的用途、可行性分析、转让金标准及政策依据、受让方(合作方)条件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2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28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中土地出让金收取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因基准地价更新导致出让金收取标准大幅变动,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政策,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二)商服、工业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价收取。
二、涉及历史遗留和民生的特定划拨土地转办出让按下列标准计收出让金(一)2005年12月31日前拆迁的安置房(含货币回购房)土地出让金标准继续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13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9号)规定执行。
(二)2000年前转让,已经国土资源或房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后仍保持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2000年基准地价收取,原已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可以抵扣出让金(多余不退),出让期限从首次转让立契时间开始计算。
(三)国有土地上的农村集体劳力安置房,不论分配对象是否为本村村民,统一按国有划拨性质办理登记。
分配后转办出让的,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2%计收。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契税计税价格的1%计收。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1 关于停止、降低、改变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府办〔2004〕57号 已被《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22 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6〕34号 已被《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所替代。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清理,决定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已经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的2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4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府〔2005〕36号 已被《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废止。
15 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 穗府〔2006〕47号 已被《关于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抛撒冥币纸钱的通告》(穗府〔2010〕17号)所替代。
9 关于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的通告 穗府〔1997〕96号 已被《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所替代。
10 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 穗府〔1999〕72号 即将印发《广州市防盗网设置管理办法》。
11 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3号 已不能适应行政管理需要。
19 转发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5〕76号 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穗府令〔2008〕2号)执行即可。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计收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利用原划拨用地(含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历史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应计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具体负责年土地出让金计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年土地出让金计收具体事务工作和后续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土地出让金计收对象。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按年计收,每年一次性付清;房屋租赁期限少于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含三年)的,按首次计算的年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不再作调整;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则从第四年起每三年重新核定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前款规定以核定后的标准计收。
年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即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6%确定。
当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计价;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价。
第六条(一)租赁当事人向街道(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凡符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并属于本细则计收范围内的,由流管中心或区租赁管理所收件后将案件转到本辖区分局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区分局在收到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年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权属人签订《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计收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年期应与房屋租赁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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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穗府办〔2010〕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
(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利用原划拨用地或其地上建筑(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除外)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及原划拨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和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非经营性用途按改造后的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五)原划拨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用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及私有住宅用房产权人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区片平均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的10%计收土地出让金。
具体的区片划分和标准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对外公布。
(六)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按年计收土地出让金。
其年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土地纯收益的4%确定,具体征收细则由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七)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和私有住宅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后建筑面积增容不超过原产权面积5%(含5%)的,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超过5%的,增容部分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使用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和权属转移等情形,按规定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纳入“城中村”自主改造且与旧村一并改造的,按土地纯收益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
(九)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旧厂房,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的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改造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收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
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本通知实施前未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建筑,暂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十一)已出让项目发生规划调整(含容积率增减、规划用途调整),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的,从其约定。
出让合同未约定调整标准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公开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容积率增加的,按当前基准地价单价与原合同成交单价当中的高者补交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减少的,按原合同成交价格调减,但用地单位自身要求减少项目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2.公开出让项目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可收回重新出让;不收回重新出让的,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高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按两者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若地块调整用途后的市场总价低于调整前市场总价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予退减。
3.协议出让项目(工业项目除外)建筑面积或建筑用途调整的,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若土地出让金减少的,按减少额的30%退减;非经营性用途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调整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退减额不得超过原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按工业、仓储、市政设施或基础设施等用途申请用地后未按原规划实施建设的项目,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的,由政府收回重新公开出让,按土地公开出让成交价的40%返还原用地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现规划调整为商品住宅外的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基准地价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现规划调整为非经营性用途的,按调整前后用途的当前土地纯收益标准计算总价差补交土地出让金。
5.工业项目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加收土地出让金。
但其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本通知第三点第(一)款第2项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原属政府储备用地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原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分别按办公或住宅用途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二)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原协议出让项目,经出让方同意,重新设定土地出让起始时间的,可按新设定起始时间时的土地纯收益重新计收土地出让金;但除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延迟开发的期间之外,原已使用的年限应按原出让合同标准及本通知的年限修正系数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技术指标
(一)计价用途。
1.出让宗地的用途类别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对照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确定。
其他未列入基准地价用途分类的用地,其用途类别
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的用途类别确定。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4%的部分,不能视为工业用途,应按办公及住宅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价面积
1.商业、综合(办公)、住宅、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经营性仓储等参照工业用途标准计收的其他项目用地以及原划拨工业用地权属转移或企业改制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超过净用地面积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反之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2.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按净用地面积计收。
3.多种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按不同用途或功能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分摊面积分别计收。
4.原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建筑面积的非工业项目,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小于1.8,按首次批准的净容积率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否则,按净容积率1.8设定原出让合同的出让建筑面积。
(三)相关修正。
1.商业路线价区段上的商业临街宗地,其土地纯收益在网格点基准地价基础上,按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商业区段路线价加价的10%加收。
2.除工业项目外,新建项目计收土地出让金作容积率修正(附件2)。
商业用途容积率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3.原划拨土地上商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作楼层修正(附件3)。
当某层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楼层修正后低于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时,取其所在地段综合(办公)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上综合(办公)、住宅、工业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不作楼层修正。
已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时,除商业作楼层修正外,其他用途均不作楼层或容积率修正。
4.基准地价或土地纯收益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价格。
出让年限少于最高出让年限的,须对其土地出让金进行年限修正,修正系数为K=[1-1/(1+r)n]/[1-1/(1+r)N],其中,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出让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N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二)番禺区、花都区原签订的出让合同未明确出让用途和建筑面积,且在本通知实施前已销售的项目,已批准预(销)售的面积,不再追收土地出让金,但未批准预(销)售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土地出让金。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同时废止。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