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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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庭辩论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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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离婚纠纷法庭辩论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下面是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希望小编整理的对你有用,欢迎阅读:离婚纠纷法庭辩论常见的离婚纠纷(一) 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

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二)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

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

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还占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xx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五) 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被告于20xx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诸多方面差异较大。

20xx年生育一子,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时常发脾气,无端指责,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xx年,原告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中发现,被告竟然背着原告与一名自称“某某”的男子不正当交往。

原告多次力劝被告回心转意,但被告根本没有悔意。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往往因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此时法律离婚谈判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谈判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感情逐渐破裂。

2022年,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了较大分歧,法院遂安排双方进行法律离婚谈判。

三、谈判过程分析1. 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离婚后应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在外创业投入较大,应适当多分财产。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要观点:(1)张女士观点: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②李先生在外创业期间,张女士承担了家庭责任,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2)李先生观点:①创业过程中投入较大,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应适当多分财产。

②张女士在家庭中的付出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如提高子女抚养费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房产归李先生所有,张女士可获得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②车辆归张女士所有,李先生可获得相当于车辆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③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女士主张由自己抚养儿子,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能够保证儿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

②李先生工作较忙,难以保证儿子在家庭中的陪伴。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抚养责任,并提出以下理由:①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证儿子的教育和生活。

②离婚后,自己将更加关注儿子的成长,给予更多的关爱。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从儿子的利益出发,协商解决抚养问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①儿子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家庭矛盾逐渐凸显。

离婚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本文以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视角下的离婚谈判策略,旨在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二、法律分析(一)家庭矛盾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矛盾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并非所有家庭矛盾都能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庭矛盾主要是因日常琐事引起,并非重大原则问题,故不构成法定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2. 妥善处理原则:分割财产时,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因分割财产而产生纠纷;3. 首先考虑子女抚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抚养需要,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被告无异议。

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年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2. 双方经济状况:抚养子女需要一定经济支持,应考虑双方经济能力;3. 子女意愿:在子女已满8周岁的情况下,可考虑子女的意愿。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共同财产分割3. 精神损害赔偿三、法律谈判过程1. 诉讼前谈判在诉讼前,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沟通。

双方律师就离婚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诉求。

(1)子女抚养权:李某主张由其抚养儿子,王某则希望儿子随其共同生活。

(2)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王某则主张多分得一部分财产。

(3)精神损害赔偿:李某认为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 诉讼中谈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法院的调解意见,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子女抚养权:在律师的调解下,李某与王某同意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儿子在李某处生活三年,王某处生活三年。

(2)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律师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最终,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50%,王某分得剩余的50%。

(3)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子女抚养权在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双方律师提出的轮流抚养方案。

这种方案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需求,又兼顾了双方的生活环境。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权益的重视。

2. 共同财产分割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王某通过律师的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这表明,在法律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3. 精神损害赔偿李某与王某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通过律师的调解,王某承认过错并同意支付赔偿金。

这体现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对于当事人精神权益的关注。

五、结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例,充分展示了法律谈判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3篇)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宝。

起初,两人的感情融洽,生活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观念的分歧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提出离婚,李女士表示坚决反对,双方陷入长达半年的离婚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财产分割:张先生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而李女士则主张,因她主要负责家庭照顾,应适当多分财产。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张先生希望孩子随他生活,而李女士则坚持要抚养孩子。

3. 精神损害赔偿: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调解过程1. 初次调解:法院在接到离婚纠纷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进行初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调解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 深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

调解员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女士进行深入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顾虑。

3. 法律分析: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解释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相关法律问题,并指出双方在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4. 情感疏导:调解员关注双方的情感需求,通过情感疏导,帮助双方缓解情绪,增进理解。

5. 协商方案: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先生和李女士开始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方面达成初步共识。

四、和解方案1. 财产分割:双方同意将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其中,房产按市值分割,车辆归张先生所有,存款平均分割。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同意孩子随李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在孩子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前,双方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李女士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总结本案通过法律谈判和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离婚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法律谈判的重要性:在离婚纠纷中,法律谈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涉及家庭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离婚纠纷的有效途径,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家庭和谐的前提下,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例,从法律谈判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通过谈判解决离婚纠纷。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2018年,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乙双方是否具备离婚的条件?2. 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四、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告知了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强调了法律谈判的重要性。

同时,法官对双方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初步了解。

2. 谈判过程(1)离婚纠纷:甲乙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回顾了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并表达了对离婚的意愿。

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割财产:房产归乙所有,甲放弃房产份额;车辆归甲所有,乙放弃车辆份额;存款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同意以下方案:子女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五、案例分析1. 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以下作用:(1)尊重当事人意愿:通过谈判,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维护家庭和谐: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谈判可以降低纠纷对家庭和谐的影响。

离婚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离婚诉讼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融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二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矛盾激化。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甲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要求法院驳回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甲、乙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3. 子女抚养问题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三、法律谈判过程1. 案件受理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依法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

乙收到起诉状后,表示愿意与甲进行调解。

2. 调解阶段法院组织甲、乙进行调解,双方就离婚诉讼请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展开谈判。

(1)离婚诉讼请求甲表示,由于与乙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乙则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对房产、车辆、存款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甲主张按照各自贡献分割财产,乙则认为应按照实际价值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

甲主张由自己抚养子女,乙则要求共同抚养。

3. 谈判结果在法院的调解下,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乙离婚。

(2)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实际价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归甲所有,车辆归乙所有,存款按照各自贡献分割。

(3)子女抚养: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抚养子女,每周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请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法律谈判案例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生活中矛盾不断,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乙则认为甲过于自私。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双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寻求离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纠纷:甲主张离婚,乙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基础。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均希望抚养儿子,但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分歧。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在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乙则认为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 婚后债务: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借款用于购买汽车,甲主张债务应由乙承担,乙则认为债务应共同承担。

三、法律谈判过程1. 争取调解:在接到案件后,律师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争取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劝说:(1)从双方感情角度出发,强调婚姻的珍贵,希望双方珍惜彼此,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指出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建议双方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3)从财产分割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4)从债务承担角度出发,指出婚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建议双方共同承担。

2. 调解失败,启动诉讼:在调解过程中,乙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律师遂启动诉讼程序。

3. 法庭辩论:在法庭上,甲、乙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从以下角度为甲提供法律支持:(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因素。

甲在子女抚养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建议法院判决甲抚养儿子。

(3)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甲在购房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建议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主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谈判成为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案件为案例,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进行离婚谈判,重点关注夫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争夺两个核心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甲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丙。

三、法律谈判过程1. 离婚诉讼立案甲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立案后,法院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答辩期限。

2. 答辩与证据交换乙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随后,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

3. 离婚谈判在法官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进行了离婚谈判。

以下是谈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1)夫妻财产分割甲主张乙在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以及部分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乙则认为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针对此问题,双方就房产的性质、购买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子女抚养权争夺甲主张抚养儿子丙,理由是丙年幼,需要母亲照顾。

乙则认为其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有能力抚养丙。

双方就丙的抚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4. 谈判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房产归乙所有,乙支付甲房屋折价款30万元。

(2)汽车归甲所有。

(3)存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4)丙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是关键问题。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这表明,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财产的实际情况。

2. 子女抚养权争夺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另一重要问题。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教育观念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1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王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而李先生表示愿意离婚,但希望调解解决财产分割等问题。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3. 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2. 调解过程(1)调解员首先就离婚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分析了双方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并指出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认识到婚姻关系的重要性,并表示愿意继续努力挽救婚姻。

(2)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调解员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并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并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3)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

(2)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以下比例分割: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割。

四、案件反思本案中,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反思: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

张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二、案件焦点1. 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2. 财产分割方案;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案件分析1. 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在本次案件中,李某与张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朋友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在婚后矛盾不断,感情确已破裂。

张某虽同意离婚,但对离婚原因及证据认定没有异议。

2. 财产分割方案李某与张某婚后共有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割。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财产分割方案:(1)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放弃房产所有权,获得房屋折价款30万元;(2)车辆归李某所有,张某放弃车辆所有权,获得车辆折价款10万元;(3)存款50万元,双方各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李某与张某的儿子现年8岁,双方均愿意抚养儿子。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子女抚养方案:(1)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李某享有与儿子的探望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件启示1. 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双方应珍惜婚姻,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最新-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最新-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异议聚焦点,即夫妻关系是不是确已裂开及谁是受害方、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三个层面。

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开庭审理争辩应当紧紧围绕这三个异议聚焦点开展,而且在发布自个的意见时,针对每一个异议聚焦点论点论据的阐述,都需要言简意赅,合情合理,不能开展绕弯子,不然大法官也很有可能听迷糊了。

对于夫妻关系是不是确已裂开发布争辩意见,一般要从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夫妻感情破裂的缘故、夫妻感情的现况及其有没有合好的很有可能等五大领域来阐释自个的见解。

换句话说,原、被告方一方,要走到自身的视角,融合案子客观事实,对于以上五个层面紧紧围绕自身的认为开展争辩。

婚姻生活基本层面,关键指彼此是不是自由恋爱,及其谈恋爱触碰的時间长度,彼此谈恋爱过程中的爱情怎样等领域开展争辩。

结婚后情感层面,关键指结婚以后,彼此夫妇的情感生活怎样,是否常常大吵大闹,乃至产生猛烈的矛盾等状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缘故,关键指导致如今夫妻之间存有问题或裂缝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第三者的干预,或是彼此人生道路意识不一样,或是性情的比较严重不和造成的。

夫妻感情的现况,关键指夫妻感情如今状况怎样,是不是两地分居,是不是仍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没有合好的很有可能,就是指造成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问题是否可以调合,是否可以根据一定的勤奋挽留夫妻关系,使夫妇和好如初。

谁是受害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异议聚焦点。

依据破产法及相关的要求,离异时,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准则,便是照料无受害方。

离婚案件中,普遍的过失有婚姻生活不忠实个人行为、家暴、不良习惯三种。

假如能说明自已是无受害方,而另一方有过失,在离婚财产分割乃至孩子抚养权层面,都有可能会处于一定的优点。

2. 孩子抚养权层面的争辩。

孩子抚养权层面,在开展争辩时,关键紧紧围绕小孩判归谁对孩子的成长更加有益这一个中心标准进行。

例如,从下列一些层面开展争辩:其一,小孩的年纪。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3篇)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男方):李某,男,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

被告(女方):张某,女,28岁,汉族,某中学教师。

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5岁。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于是双方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介入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双方委托,指派资深律师张律师负责处理本案。

张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离婚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 离婚原因:男方认为女方性格过于强势,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认为男方缺乏家庭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闻不问。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男方希望抚养儿子,女方则认为孩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陪伴。

3. 财产分割: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收入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4. 赔偿问题:男方认为女方在婚姻期间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三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谈判过程1. 初步沟通张律师首先与双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双方在离婚纠纷中的主要诉求和争议焦点。

在沟通过程中,张律师注意到以下几点:(1)男方对离婚态度坚决,希望尽快离婚,以便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打官司的必经环节就是进行法庭辩论,法官会就相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然后再结合证据对案件最后做出判决。

那么这个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最新离婚案件民事答辩状 离婚民事答辩状(成功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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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案件民事辩论状离婚民事辩论状(成功案例汇总离婚案件民事辩论状离婚民事辩论状(成功案例篇一辩论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辩论人因×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一、被辩论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感情良好(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婚姻根底结实。

被辩论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适宜才登记结婚。

(二)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

被辩论人所述"×"不属实。

事实上是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恩爱,互相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离婚案件民事辩论状离婚民事辩论状(成功案例篇二辩论人司xx,男,xxx年10月9日生,汉族被辩论人孙xx,女,xxx年4月6日生,汉族xxx年11月14日,辩论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xx诉辩论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辩论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

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可以公正审理本案,辩论人提出辩论如下:一、辩论人与原告感情根底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xxx年春节,辩论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妙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细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假设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法律婚姻法辩论赛案例(3篇)

法律婚姻法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题目:关于婚姻法中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正方立场:支持设立离婚冷静期反方立场: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的多元化,离婚率逐年上升,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降低离婚率,维护家庭稳定,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提出了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建议。

这一提议一经提出,便引发了正反两方的激烈辩论。

二、正方观点:支持设立离婚冷静期(一)降低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正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以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双方有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婚姻关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降低冲动离婚的比例,维护家庭的稳定。

(二)促进夫妻沟通,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正方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助于夫妻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增进了解,消除误会,从而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

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参加婚姻辅导,学习如何处理婚姻中的问题,提高婚姻质量。

(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正方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因离婚而给妇女儿童带来伤害。

三、反方观点:反对设立离婚冷静期(一)侵犯婚姻自由,剥夺当事人选择权反方认为,离婚冷静期侵犯了婚姻自由,剥夺了当事人选择离婚的权利。

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结合的结果,离婚也是双方自愿的选择,设立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

(二)加剧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等问题反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加剧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等问题。

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矛盾激化而引发家庭暴力,甚至导致悲剧发生。

(三)影响妇女儿童权益反方认为,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影响妇女儿童的权益。

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恶意拖延离婚的意图,可能会对妇女儿童的权益造成损害。

四、辩论交锋(一)关于降低冲动离婚的讨论正方: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双方有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从而降低离婚率。

反方:冲动离婚只是少数现象,设立冷静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民事离婚案例法律谈判(3篇)

民事离婚案例法律谈判(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需要进行法律谈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三、谈判过程1.初步了解案情律师首先与甲、乙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法律依据。

在此基础上,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明确了谈判的目标和策略。

2.制定谈判方案针对本案,律师制定了以下谈判方案:(1)争取为甲争取到子女抚养权;(2)争取为甲争取到房产、车辆等财产权益;(3)争取为甲争取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3.谈判过程(1)财产分割律师首先向乙方表明,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针对房产、车辆等财产,律师提出以下方案:①房产:由乙方支付甲一定的补偿,甲放弃对房产的分割请求;②车辆:由乙方支付甲一定的补偿,甲放弃对车辆的分割请求。

乙方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但要求降低补偿金额。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乙方支付甲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

(2)子女抚养权律师强调,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律师提出以下方案:①由甲抚养子女,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②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乙方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但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乙方每月支付甲人民币1500元作为抚养费。

(3)经济补偿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经济补偿问题,律师提出以下方案:①乙方支付甲人民币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②双方同意放弃经济补偿。

乙方对上述方案表示同意,但要求降低补偿金额。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乙方支付甲人民币3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_分析(3篇)

离婚法律谈判案例_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法律谈判作为一种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法律谈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离婚法律谈判的过程、技巧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案例背景: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有家庭暴力倾向,且李某在外有情人。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但李某始终不改。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法律谈判过程1. 谈判准备在离婚法律谈判开始前,双方律师分别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证、银行流水、工资条等。

同时,双方律师还向当事人了解案情,了解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诉求。

2. 谈判阶段(1)初次谈判在初次谈判中,双方律师分别向对方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张某律师提出,李某有家庭暴力倾向,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要求离婚。

同时,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并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李某律师则认为,张某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且张某在婚姻中未尽到家庭责任,不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李某律师提出,张某应承担部分债务,并要求张某放弃部分共同财产。

(2)调解阶段在初次谈判后,双方律师向法院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律师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律师多次强调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律师则提出,双方在婚姻中均有责任,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双方的利益,尽量达成和解。

(3)第二次谈判在第二次谈判中,双方律师在法院调解员的支持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在子女抚养方面,双方同意共同抚养子女,并约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谈判,双方在法院调解员的主持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法律离婚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离婚谈判作为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关注。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离婚谈判案件,通过分析案件的过程和结果,探讨法律离婚谈判的技巧和策略。

二、案情简介原告(男方)甲与被告(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甲与乙感情逐渐恶化,乙多次提出离婚,但甲均以孩子年幼为由拒绝。

2018年,乙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进行离婚谈判。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三、谈判过程1. 前期准备在谈判开始前,双方律师分别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甲方律师主要关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乙方律师则着重考虑离婚后自身权益的保护。

2. 谈判阶段(1)财产分割甲方律师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按照等额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

乙方律师则认为,甲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责任,应适当多分财产。

(2)子女抚养甲方律师提出,由于乙长期在外工作,子女主要由甲方照顾,因此子女抚养权应归甲方。

乙方律师则认为,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应协商确定抚养权。

(3)其他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还对离婚后的财产收益、子女教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3. 谈判结果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同意将房产、车辆等财产的一半归乙方所有,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双方律师在谈判过程中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财产分割原则、子女抚养原则等。

2. 谈判技巧(1)充分准备:双方律师在谈判前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明确了双方的诉求和底线。

(2)尊重对方: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均尊重对方的意见,避免了情绪化的对抗。

(3)灵活应变: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谈判策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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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俗话说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

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离婚案件法庭辩论,希望能帮到你。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
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
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入,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离婚案件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
婚姻不忠实行为、家庭暴力、恶习三种。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2.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在同
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

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10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

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3.财产分割方面的辩论
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就是等分。

当然,在处理具体案情时,还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等因素。

这些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在实践中却可能是极为复杂的。

一个离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一般要解决二个问题,或者说,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焦点中有二个关键点:
其一,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可能是案件争议的最大焦点之一。

比如说,原告可能会说被告隐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对于房产是不是于共同财产或是不是全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对于夫妻之间是否
存在共同债务夫妻意见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财产范围不能明确确定的表现。

其二,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也就是说,在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分割这些共同财产也可能会是原被告的一个争议焦点。

举个例子来说,离婚分割财产就象分蛋糕,首先要解决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10寸的,还是10寸的。

如果经过举证,或协商,双方一
致认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来是这个蛋糕如何
分切,是一人一半,还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来的争议。

法庭辩论一般有两轮,第一轮一般所需的时间较长,一般会在10分钟之内。

第二轮是针对第一轮双方提出
的观点进行的进一步辩论,一般时间不会太长,一般在5分钟之内。

如果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对方没有什么大的、或另外明确的辩论意见,建议让当事人进行第二论的辩论发言,让其将自己对婚姻感情的看法,对夫妻关系的看法,以及对其它争议的焦点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必要时,可以掺入一些自己真实的感情流露,这样,使法官可以直接感受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必从律师或其代理人处获得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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