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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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玉政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驻玉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根据《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1日玉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总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赣安〔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赣安〔201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4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巡查督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查问题、促整改”作为巡查督导的主要任务,通过常态有效的巡查督导,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巡查督导对象全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延伸巡查督导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三、巡查督导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等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各项工作等情况。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毕府办发〔2018〕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5日毕节市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安〔2016〕8号)、《中共毕节市委印发〈关于建立毕节市领导班子和干部差别化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毕党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的指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

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对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分类情况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调整。

(一)县(自治县、区):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自治县、赫章县为一类考核管理单位;百里杜鹃管理区、金海湖新区(毕节经济开发区)为二类考核管理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粤安〔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安〔20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8年7月6日和2019年1月6日前分别将2018年上半年和全年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联系人及电话:孙兰军,************,传真:83135940)广东省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党政部门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主线,以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较2017年度下降7%以上为主要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法治、防控和保障体系,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和生命安全健康的需要,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推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着力推动企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危化品领域推广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做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危化品领域推广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做法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危化品领域推广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鄂安办[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危化品领域推广中石化荆门分公司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做法的通知鄂安办〔2018〕4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2017年,《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的通知》(鄂安办〔2017〕1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通过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逐步由过去的被动防事故向主动防范风险转变,积极践行预防为主的应急理念,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中石化荆门分公司积极探索、超前谋划、关口前移,形成人人参与辨识风险、管控风险、预防事故的良好氛围,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持续夯实。

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机制。

坚持“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原则,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监控四个环节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明确风险识别的范围、方法与识别的频率。

风险识别范围涵盖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等全过程。

并定期汇总评估风险,做到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一季度评估一次。

对不同级别风险定防控措施、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定应急预案,在企业明显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三是开展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员工熟悉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四是建立了公司纪委、办公室组织的监督体系,对履职不力导致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予以追责处罚;五是制定了全员参与诊断风险的奖励激励机制。

2017年度,公司在诊断风险方面累计奖励达92500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豫安委办 [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豫安委办〔2018 〕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 8 〕16 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组织开展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豫政办〔2016〕198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划》,力争在2020 年全面完成《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实现中原更加出彩目标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2018年9月13日河南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一、《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十三五”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主动担当,认真负责,以解决制约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为导向,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截止2018年6月,《规划》实施进展顺利,较好地完成了《规划》中期预定目标、任务和工程。

全省安全事故总量、较大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状况在人口大省和经济大省中居领先水平,呈现持续稳定向好的良好态势,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最为明显的时期。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津安生〔2018〕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津安生〔2018〕1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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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津安生〔2018〕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各区部分)》和《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签状委局部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各区部分)
2.2018年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签状委局部分)
2018年5月4日
——结束——。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

转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8)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有关企业: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2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构建政府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按规定在税前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赣安〔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安〔201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4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承担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省安监局副局长兼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设置第三条省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省安委会主任由省委副书记、省长担任。

其他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省长负责省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安委会成员由省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副秘书长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要领导为省级领导的,则由分管领导担任)。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安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21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20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制定了《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7月20日杭州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打赢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8〕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2018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范围重点整治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2万至5万平方米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一并纳入本次整治;2万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安全责任 (13分) 企业 主体 责任 【6 分 抽查 4家 企业 】
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和岗 位安全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 风险排查管控 和隐患排查整 治双重预防, 落实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应 急预案及演练 的相关要求。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每家扣 0.25 分,扣完1分为止。 现场考核 2.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家 0.25 分,扣完1分为止。 (现场考核 3.未建立风险管控管理制度的,每家扣0.2分;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的,每家扣0.2分;未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 组) 的,每家扣0.2分;未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4.未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的,每家扣 0.25 分;未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的,每家扣0.2分;隐患排查治理未实现 闭环管理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5.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承诺的,每家扣0.2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情形的,每家扣0.2分;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情形的,每家扣0.2分;从 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岗前、调岗、重新上岗培训和再培训情形的,每家扣0.2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6.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每家扣0.2分;每年未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 家扣0.2分;每半年未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每家扣0.2分;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分 析存在问题的,每家扣 0.1 分,应修订应急预案未修订的,每家扣 0.1 分。本项扣完1分为止。
2018年度各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安[2018]1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3月26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为中、预防为主、过程为要、久久为功”的工作要求,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关键,突出责任落实、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高危行业专项治理、依法治安、基础建设、职业病防治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实现较大事故明显下降,一般事故大幅下降,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一无两降”目标。

重点抓好八项工作: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组织领导责任。

认真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研究制定《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并于年内启动首轮巡查,强化巡查结果运用。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制度,完善专委会运行和绩效考评机制。

在煤矿、危化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分片包干责任制。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纳入“三定”规定。

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推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试点,指导督促企业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的要求,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通过强化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推动企业在内部建立起“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1)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苏安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我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5•【字号】乐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乐政办发〔2018〕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5日乐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浙安委〔2017〕13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安委〔2017〕16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功能区和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各副市长按市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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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导活动举办方建立完善大型经营性活动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措施。
5.督促全市公安系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全员、全方位辨识安全风险,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6.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审查机制。
7.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它工作统计分析;逐级建立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指导市级、县级公安机关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通报工作。
2.在全市工业行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通过采取法律、技术、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一批技术落后、能耗高、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企业及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3.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两化”体系建设,督促企业按照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督促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 加强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率达到100%。
4. 严格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管理。督促渔船行业部门全员、全方位辨识安全风险,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督查排查。
5.对民爆器材、电力、信息化等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本行业(系统)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办。
6.认真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抽查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有1项未落实扣5分(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五)
其他工作
3分
15.按要求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办组织的相关活动和上报相关资料、
标准分
考核项目
考核评分方法
事故情况
20
16.一般事故考核(10分):以2017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为基数,2018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与2017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进行对比,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均同比减少不扣分(一项减少扣2分);一项或两项同比持平扣2分;一项或两项同比增长10%,扣2分,一项或两项同比增长20%,扣4分,以此类推,直至扣完。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抽查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有1项未落实扣5分(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市教育局
20分
1.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教育体系。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抽查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有1项未落实扣5分(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单位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方法
市水利水产局
20分
1.持续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强化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严格落实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黑名单”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17.较大事故考核(10分):主管行业内领域内每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扣5分(无“一票否决”情形)。
市安办核实。
否决项
18.“一票否决”情形,按《黄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执行
工作亮点加分
19.本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或抢险救援中,受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分、加2分、3分;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被省级或国家层面推广的,分别加1分、加2分。
5、认真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抽查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有1项未落实扣5分(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市建委
20分
1.切实加强建设行业(系统)安全监管检查。制定全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方案。建立健全“双随机两公开”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制度。
2.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调研评估,针对性部署开展夏季、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治理。
3.督导安全处置销毁非法、废弃烟花爆竹;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5.建立本行业系统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本系统逐级建立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上报各类事故,杜绝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积极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办。
6.认真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的通知》(黄安[2018]4号)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实施细则或相应措施并抓好落实。3分
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讲话、文件、纪要、方案等。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2.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制度,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党委(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3分
查阅文件。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0.5分
9.履行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具体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全覆盖排查、零容忍打击,全面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和认真整改治理一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打非治违阶段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10分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考核项目
考核评分方法
(三)
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
25分
8.贯彻落实《黄石市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黄安办[2016]26号)、《黄石市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方案》(黄安办[2017]27号)等文件,推动本系统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不断完善预防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行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并按风险等级实施差异监管等工作。10分
12.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2分
13.优化、简化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实战化演练2分
14.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等社会宣传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健全完善安全培训工作体系,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6分
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抽查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有1项未落实扣5分(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单位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方法
市经信委
20分
1.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和支持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善企业生产装备条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严格落实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黑名单”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5.推进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住建行业系统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生产生活空间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6.认真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市建设、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
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督职责。2分
4.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按照“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督导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2分
两项合并最高加4分,市安委会审定。
(二)个性工作目标(20分)
单位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要求
评分方法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20分
1.加强道路交通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超载、超员、超限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极端天气等时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
2.持续在全市建设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3.深入开展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玻璃幕墙、建筑垃圾、建筑市场、城市排水防涝等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典型案例。
(二)
推进依法治安
10分
5.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方案;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定实施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等。4分
查阅有关文件或资料,抽查有关执法记录、有关企业。大项中的小项,有1项未落实的扣1分
6.建立安全生产“双随机”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并落实制度实施检查。3分
7.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和配合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3分
2018年度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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