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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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

市、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与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的方.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广东三防工作制度

广东三防工作制度

广东省一直以来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特别是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给广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广东省积极探索构建了三防工作制度,即以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体系。

本文将从广东三防工作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措施和成效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广东地处南方沿海地区,气候多变,自然灾害易发。

每年夏秋季节,广东都要面临台风、暴雨、洪涝的侵袭。

据历史数据统计,近几十年来,广东省平均每年有3-5个台风登陆,给广东带来严重的损失。

同时,暴雨和洪涝也是广东省常见的自然灾害,尤其在汛期,强降雨导致的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频繁发生。

为了应对这些自然灾害,广东省不断加强三防工作,建立了完整的三防工作制度,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广东三防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防台风:广东三防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要提前制定防台风预案,明确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措施。

在台风来临前,要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加强船只管理,做好防台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台风期间的应急值守,及时发布台风预警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防暴雨:广东三防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暴雨灾害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在暴雨来临前,要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做好排水设施的清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范。

同时,要加强暴雨期间的应急值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 防洪涝:广东三防工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洪涝灾害的预警和监测,及时发布洪涝预警信息。

在洪涝来临前,要组织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做好堤防、蓄洪区、排涝设施等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洪涝期间的应急值守,及时组织抢险救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三防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广东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完善组织架构:广东省建立了三级三防指挥部,分别是省、市、县三级三防指挥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1月27日通过,2000年1月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三)防渍、治碱工程;(四)水利水电工程;(五)水土保持工程;(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

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化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区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4〕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影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三防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2013年台风暴雨洪涝灾害频发重发,给我省带来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在山洪灾害防治、海上防风避险管理、基层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责任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灾减灾工作,全面提高台风、暴雨、洪涝等灾害防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三防责任落实机制各地要充分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三防责任制。

省级要主要抓好对全省三防形势的研判、三防工作的指导,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和对基层三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防的重点在县(市、区),关键在镇(街)村,三防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市、县。

各地要突出抓好县、镇、村的责任和防汛措施落实,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要求,将三防工作责任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最基层和第一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都要深入一线,亲自督查检查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会商,不断完善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3.28生效最新)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粵建质[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粵建质〔2014〕9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3日《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做好我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预警规定》),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防御台风指引本指引所指的台风预警信号相关信息与《预警规定》一致,由省气象部门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气象咨询电话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含义说明详见附件)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1.建设、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1)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一是从收到白色预警信号开始直至气象部门解除所有预警信号止,实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指挥、项目负责人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二是密切关注预警信号变化,了解台风发展趋势;三是检查工程项目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四是启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工程项目部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及时收看(或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广东省政府)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

市、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与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关于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治 平 台
2 0 1 4 . 6 中 国水 利
关于广 东省 防汛 防旱防风条例 立法 工作 的几点思考
李 俊
( 广 东省 防 汛防 旱防风 总指 挥部 办公 室 , 5 1 0 6 3 5 , 广州)

要: 从依 法治 国的基 本 方略 、 防 汛防旱 防风 法制体 系完备 和 广 东省 防 汛 防旱 防风 工 作存 在 问题 等 三 个 角度
关 键词 : 防 汛抗旱 ; 立法 ; 依 法行政
Le g i s l a t i o n o n lo f o d a n d t y ph o o n c o n t r o l a s we l l a s d r o u g ht r e l i e f i n Gu a ng d o n g Pr o v i n c e / / L i J u n
论 述 了 广 东 省 开展 防 汛 防 旱 防 风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的 必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 明确 了开展 立 法 工作 的基 本 思路 , 提 出 了 条
例 应 包含 主要 内容 的构 想 . 并 对人 员转移 和基 层 三防 能力 建设 等 关键 问题 进行 了探 讨 。
Ke y wo r d s :f lo o d c o n t r o l a n d d r o u g h t r e l i e f ;l e g i s l a t i o n ;a 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a 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l a w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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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防御和减轻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造成的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预算经费、专项资金)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旱防风设施和参加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防旱防风组织第七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和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具体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汛防旱防风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三防指挥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旱防风预案,组织防汛防旱防风会商,统筹管理防汛防旱防风应急抢险和救灾资金与物资,统一指挥、协调、督察、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粤防[2013]11号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粤防[2013]11号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广东省监察厅2013年3月27日以粤防〔2013〕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责任,保障三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有三防职责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破坏三防管理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三防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各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防组织体系不健全,或相关三防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工作经费不落实,影响三防工作正常开展的;(二)不贯彻落实上级三防工作指示、通知、会议精神的;(三)不组织签订防汛责任书,或不按要求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四)不按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执行三防应急预案的;(五)不按要求采取水旱风灾害防御措施和开展三防信息系统建设、三防抢险救灾物资筹备、三防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和三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六)不按要求组织汛前、汛期防汛安全检查,或不及时组织排查和妥善处置防汛安全隐患的;(七)防汛防风期间,不及时组织危房户、低洼地、渔排、渔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施工工地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的;(八)突发灾情险情发生时,不及时如实上报;不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或因抢险救灾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九)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的;(十)有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三防工作职责行为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粤办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3日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2 任务分工2.3 扑救指挥2.4 专家组3 处置力量3.1 力量编成3.2 力量调动3.3 跨省支援4 预警报告4.1 预警信息4.2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2 响应措施5.3 应急处置6 应急保障6.1 输送保障6.2 航空救援保障6.3 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7 后期处置7.1 火灾评估7.2 火案查处7.3 约谈整改7.4 责任追究7.5 经验总结7.6 表彰奖励8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完善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2018年10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8年10月25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省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和防御指引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

第三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

第四条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相关信息。

有关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递畅通。

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粤港澳安全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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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粤港澳安全知识竞赛职业安全健康法例国家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问答题1.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规定,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根据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启动“五停”安全措施,请问“五停”是指什么?(a) 停课、停工、停产、停电、停业(b) 停课、停水、停产、停运、停业(c) 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答案:c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什么事项?(a) 事故应急措施(b) 安全技术措施(c) 防止职业危害答案:c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保证的是谁?(a) 企业法人代表(b) 分管财务的领导(c)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答案:c4. 某道路运输企业共有基层员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那一项?(a) 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b) 该企业规模较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可以了(c) 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答案:c5. 某企业委托一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该厂安全生产的责任应怎样确定?(a) 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b) 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c) 仍由该企业负责答案:c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多少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 2(b) 3(c) 5答案:c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______ 。

台风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台风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台风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台风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法律分析: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陈伟和蔡飞均认为,对于没有上班的员工,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台风不能上班要补吗?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台风期间放假调休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台风期间工作日与休息日调休,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

休息日本身是不带薪的,因此台风期间休息不带薪不违法,但在之后补班应当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台风天安排上班是否违法?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对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解读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如果三防指挥部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停工、停业、停市、停课),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规定。

印发广东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印发广东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印发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完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减灾体系,提高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防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保障我省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水旱风冻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水旱风冻灾害是指江河湖库洪水、内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热带气旋、风暴潮和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引发的水利工程出险等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水旱风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坚持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经济建设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坚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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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公众发送防汛防旱防风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防汛防旱防风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安全知识教育活动,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防御准备第八条本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防洪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建设、防洪管理等内容。

沿海地区的洪水灾害防治规划还应当包含防御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的内容。

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抗旱组织、应急水源、应急设施、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抗旱物资储备、保障措施等内容。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等具有防汛防旱防风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内涝风险、排水分区、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编制,并与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农村治涝专项规划。

农村治涝专项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治涝工程布局和非工程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旱防风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内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并对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监督。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涉及航道的,还应当报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监督。

第十四条在汛期,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水利、电力、通信、交通等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年度工程度汛方案,或者将安全度汛内容纳入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制度,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应责任人,报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渔船等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预警转移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居住地区的防汛防旱防风联络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第十六条在汛期,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值班,指挥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查制度,对下级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灾减灾设施、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治、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防汛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天然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风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实行更严格的电力保障标准,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时,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乡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原有的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根据台风、风暴潮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地面标高。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确需提高地面标高的,不得降低其原有的排水能力。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建设完善排水管道和泵站等设施,并做好相关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为社会公众知悉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提供便利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储备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服从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

不得擅自调整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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