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消法及案例
律师提醒| 旅游消费的十大陷阱及对策【文章导读】爱旅游是生活品质的升华,然而旅游的前后事务准备却有不少的陷阱等着你跳进去。
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附加律师的支招,为您解答旅游之始终,有何种的陷阱,而消费者应该做好怎样的预防和维权措施。
【关键词】陷阱、强制消费、山寨、责任、欺诈随着人们出游次数的增加和旅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成为网民关注焦点。
消费者从旅行预订开始需要注意防范各类山寨、欺诈行为,提高警惕,以下10种为常见陷阱,提醒大家注意。
旅游中被要求强制消费去年9月初,翁女士参团去新疆旅游。
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王母庙,当时只有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
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里面有“道长”算命,然后强制让游客交400元购买香烛。
律师支招: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这样的情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如果还有类似情况出现,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当事旅行社。
已预订酒店无法按时入住去年10月22日,武汉姜先生在携程网上订了一家重庆酒店,准备10月26日入住。
入住当天,姜先生却发现酒店误订成10月22日的房间。
对于已经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携程却互相推诿。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是网上预订,应该保留电子订单、短信确认等相关依据,这些均可作为将来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游托儿”使坏骑马价格翻几倍明明谈好的骑马收费为30元,但骑完之后却被要求给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陷阱,他认为这都是路边揽客的“游托儿”惹的祸。
律师支招:遇到自费项目时,一方面可咨询旅行社,起码有相关的归属责任,并让对方出具合法经营的凭证,否则,别上“游托儿”的当。
不要相信任何空头承诺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给父母报团台湾游,团价是每人4000多元。
但她后来得知最低参团价格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订贵了可以退差价,后来却不肯承认了。
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与实践运用消防证复习建议
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与实践运用消防证复习建议消防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对于确保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和实践运用进行探讨,并提供消防证复习建议。
一、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消防法律法规案例研究是学习和理解消防法律法规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案例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情况和实践意义。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消防案例:案例一: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条例》,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火灾事故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责任人的追究方式、依据和具体的责任划分,进而提高我们对消防责任的认识。
案例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建筑法》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求。
通过研究相关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场所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以及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从而加深对消防设施的认识,并提高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案例三:火灾逃生和自救火灾逃生和自救是消防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研究火灾事故中的逃生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逃生路线的选择、应对烟雾的方法、逃生器材的使用等方面的知识,这些对于提高我们的自救能力至关重要。
二、消防法律法规实践运用消防法律法规的实践运用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实践运用方式:实践一: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单位情况,结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适用于自身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实践二:完善消防设施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建筑物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在实践中,我们应仔细了解法规要求,并逐步完善自身单位的消防设施,确保其符合法规要求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反证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反驳法,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者对方主张的事实与其主张的法律后果不一致,从而否定对方主张的一种证明方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反证法是一种重要的证明方法,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以某虚假诉讼案为例,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李某声称王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对李某的主张提出质疑,并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情分析1. 李某的主张李某在起诉状中称,王某在其房屋周边种植树木,导致李某的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要求王某拆除树木,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王某的反驳王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李某所述的树木并非王某所种植,而是李某在购买房屋时就已经存在的。
(2)李某所述的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李某的房屋采光、通风状况并未受到影响。
(3)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1)李某购买的房屋周边的树木确实存在,但并非王某所种植。
(2)李某所述的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反证法在案例中的应用1. 王某提出的事实王某在答辩状中提出了三个反驳事实,即树木并非王某所种植、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反证法的运用(1)王某通过证明树木并非其所种植,反驳了李某关于树木侵权的主张。
(2)王某通过证明树木并未对李某的采光、通风造成严重影响,反驳了李某关于损失的诉讼请求。
(3)王某通过证明李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反驳了李某的主张。
3. 反证法的效果通过反证法,王某成功地反驳了李某的主张,使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
运用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是一种证明方法,即通过证明对方主张的反面不成立,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在法律案例中,反证法被广泛应用于证明某一事实是否存在、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等方面。
本文将运用反证法分析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以阐述反证法在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却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案件事实1.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一批货物,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未及时通知甲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反证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乙公司反驳: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通知甲公司,甲公司未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针对乙公司的反驳,甲公司运用反证法进行以下论证:(1)如果乙公司已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甲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收到通知。
但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乙公司的反驳不成立。
(2)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但甲公司已按照国家标准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故乙公司的反驳不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公司已按照国家标准履行了供货义务,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乙公司未及时通知甲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知甲公司。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运用反证法成功证明了乙公司无理拒绝付款的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
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
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被告诉称:我们确实因经营管理不善,两次出售过期食品给原告。
法律法规正反方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成为当代年轻人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将以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为例,探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
二、案例简介张某,一位网络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收到大量粉丝打赏,导致其年收入达到数十万元。
然而,张某在收到打赏后,与粉丝产生纠纷。
部分粉丝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将打赏所得用于公益,而是用于个人消费;而张某则表示,打赏是其个人收入,有权自主支配。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被部分粉丝举报至监管部门。
三、法律法规分析(一)正面案例: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合法性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进行打赏,符合法律规定。
2. 判决结果在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张某与粉丝之间的打赏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进行打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驳回了粉丝的诉讼请求。
(二)反面案例: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监管问题1. 法律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采取措施制止。
”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案例分析在张某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案中,部分粉丝举报张某未将打赏所得用于公益,涉嫌违法违规。
这反映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打赏资金去向不明确。
部分主播将打赏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给监管带来难度。
(2)粉丝维权途径不畅。
在张某案例中,粉丝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但效果不佳。
这说明现有的粉丝维权途径需要进一步完善。
(3)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对打赏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结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作为新兴的互联网现象,在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消法案例分析1
一、消法案例分析1、某餐厅一日接待30余位就餐人员,饭后当天下午,就餐人员相继出现胃痛、呕吐、腹泻等症状,20余人到医院就诊或购药治疗,经医院检查化验:证实为细菌性食物中毒;工商部门也查明中毒原因是餐厅经营者不注意饮食卫生所致,对此合法的处理结果是什么?2、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
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应当如何认定?3、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十个月后出现故障。
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
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处理?4、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红从标明参展单位为乙公司的展位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气,使用时发现有漏电现象,无法正常使用。
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红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暖气系由丁公司卖出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红可以向谁要求赔偿?5、【案情】原告:吴xx。
被告:某烟酒食品商店。
原告于1997年2月20日在被告处购买五香牛肉干和沙嗲牛肉干各10盒,同月23日,又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两种牛肉干各15盒,共计50盒。
其中,五香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1.50元,沙嗲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587.50元。
该牛肉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1995年7月3日,保质期六个月,即原告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有余。
同年3月5日,原告曾就他人于2月24日所购买的价值235元的上述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739元。
嗣后不久,原告又就2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被告索赔,要求双倍赔偿,因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某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的其他损失有:交通费39元,其中某市小公共汽车发票三张,共6元,系原告与其他二位同志共同前往被告处所花费,某市出租车发票二张,共33元;诉状费3元,有法院收据;复印费2.60元,有发票;法律咨询费60元,无发票;误工费80元,电话费10元,均无相关证据。
消法案例
1.出售过期食品,经营者是否应该加倍赔偿?李某于2002年3月20日到某公园旅游,在某烟酒食品处购买饼干5盒,同月23日,又在该处购买上述饼干10盒,共计15盒。
该饼干包装盒所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李某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个月有余。
2002年4月5日,李某曾帮助他人对于2002年3月1日所购买的价值345元的上述饼干向某烟酒食品处索赔,某烟酒食品处退款并双倍赔偿共计690元。
事后不久,李某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所购买的饼干向某烟酒食品处索赔,要求赔偿。
因协商未果,李某遂上诉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
2.商家“假一赔十”的合同有效吗周某系一红木家具厂业主。
2006年11月27日,吴某与周某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吴某购买周某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73500元。
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2006年11月30日,周某将上述家具送至吴某家中并向买方出具了73500元的发票。
吴某在使用该家具时对家具材质产生了怀疑,遂于2007年4月1日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木类必备条件。
”吴某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按合同约定“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其相当于家具十倍的价款。
3.“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能否免除商家的退货责任?张某在去年某旅游景点旅行途中,去某皮包专卖店欲买一皮包,经过挑选、比较和讨价还价,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坤包。
经营者在该包的标签上标明:蛇皮坤包,上海,2888元。
张某买了此包后,旅行社的同伴告诉他:该包非蛇皮原料,价格又太高,最好退掉。
张某于是与该同伴一起去退还。
但经营者指着一张上面写着“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告诉他们,这已经是明确规定了的,所以不能退还。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引言:经典案例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学习资源,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原则和适用。
本文将选取两个法律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旨在通过具体案例来呈现法律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一:谢绝加油案例背景:在一家加油站,员工李某因为对顾客小王的不满情绪而拒绝为其加油,这引起了小王的不满,他将此事告诉了加油站的经理,并要求进行赔偿。
案件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加油站和李某经营的是公共场所,是向公众提供服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销售者不得因质量、数量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例中,李某作为加油站的员工,拒绝为小王提供加油服务,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
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加油站承担赔偿责任。
在众多法律学者的研究中,案例法是一种常用的学习法律的途径。
案例法的基础是法律的事实和法律的原则,更能帮助法学生理解法律的意义。
此案例,以小王诉讼加油站为基础,让表达法官可以理解法律的具体事实并找到法律原则的方法。
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判决案例,通过分析先例案例,可以更好地预测未来案件的结果。
利用案例来构建新的论点,并支持采取相似立场的当事人。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员工张某在一家企业工作多年后决定离职,但他提前30天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却被拒绝。
公司坚称他的离职须提前90天通知,并拒绝支付离职补偿金。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任意一方提出书面解除的情况下,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在此案中,张某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符合劳动法规定的通知期限,因此公司无权以提前90天通知为由拒绝张某的辞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提前30天通知了公司,因此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合同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目前还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明确细化,以至于在《消法》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
如“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属消费关系,对这几个当前疑难热点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各地审判实践也是各不相同。
笔者试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消法》的补充、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其索赔权是否受《消法》保护有些人购买商品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且经营者在提供该商品时故意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于是,该购买者又大量购买该商品,然后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判该购买者获双倍赔偿,有的法院只判经营者退货,甚至同一个法院却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的索赔起诉,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却是一胜一败的判决。
在对待这类“知假买假”者的案件上,法律成了橡皮筋,随意地被拉长或缩短,案件处理结果用极其混乱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因此,有必要对这问题作深入探讨,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法院未支持“知假买假”者双倍赔偿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其明知该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二是其一次性大量购买该商品或重复购买,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置,他们不是消费者,其索赔权不受《消法》保护。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1、“知假买假”的“知假”难以界定。
首先购买者没有义务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其购买时是否知假。
在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购买者只要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价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问,这不属于消费者的义务范畴。
法律正反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网络侵犯著作权纠纷,通过分析正反两方观点,探讨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与现实困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小说作者,其作品《江湖》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被告乙未经甲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江湖》全文,并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甲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正方观点正方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1. 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江湖》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乙在其网站上发布《江湖》全文,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3. 侵权行为具有损害性乙的侵权行为给甲的著作权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因此,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反方观点反方认为,乙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1. 知识产权保护过滥知识产权保护过滥会导致创作者过度依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抑制创新。
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应适度,以免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
2. 侵权行为难以界定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
在此情况下,对乙的处罚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
3. 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
因此,对乙的处罚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免对网络文化产业造成过度打击。
反思和重构《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式
一 、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立 法 目 的追 溯
高罚 款 2000万 欧元 或 企业 全 球 年 度 营业 额 的 4%①:
惩罚 性赔 偿制 度 源 自英 美 法 系的判 例 ,距 今 已逾 美 国蒙大 拿 州规 定惩 罚性 赔偿 最 高不 超 过 1000万美
百 年 。顾 名思 义 ,是在 填平 一 方 当事人 的实际 损 失之 元 或企 业 净 资产 的 3%.上 述 行 政处 罚 和 民事赔 偿 不
一 种路 径选 择 。在 看似 孤立 的 国别差 异 和纷 繁 的制 度 然 仅 限于 少数 国家 的少 数 判例 。适 用最 广泛 的美 国 ,
作 者 :李希 盛 。原 国 家工商 总局 消 费者 权益保 护局 。
① 欧盟官方网站“数据保护”专题 :https://ec.europa.eu/info/law/law-topic/data-protection_en.
权 .还 是后 来 美 国的反 垄 断 、劳工 保 护 、产 品责 任 、环
这 种 “公 法 为体 、私 法为 用 ”的特 殊性 使 得惩 罚 性
境 保护 等 ,都 是 希望 通过 个案 示范 效应 和 民事 私 力 救 赔 偿 制度 历 经 波 折 ,尤 其 上 世 纪 80年代 以来 所 引 发
关键词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惩罚 性赔 偿 适 用 范 围 欺诈 职 业 索赔
近年来 ,惩 罚性 赔偿 制 度 的适用 日益成 为理 论 与 变迁 背 后 。这 是 贯 穿始 终 的核 心 脉 络 .是 理解 惩 罚 性
实践 的焦 点 问题 ,尤 以消费 维权 领域 为甚 。从 1993年 赔 偿 制度 的基 本视 角 。
2O18—7
合理报复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民可能会对法律产生误解、不满或反抗心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合理报复法律”的行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合理报复法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误以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拨打110报警。
然而,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提供虚假证据被警方拘留。
在拘留期间,张某深感冤屈,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于是,张某采取了一系列报复法律的行为,包括: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诽谤警方、煽动他人抵制执法等。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报复法律”?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报复法律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张某在拘留期间,通过散布虚假信息、诽谤警方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为。
(2)张某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张某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本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如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等。
然而,张某却选择采取报复法律的行为,其动机和目的明显不合理。
2.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应被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诽谤罪”。
具体理由如下:(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张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煽动他人抵制执法等行为,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诽谤罪。
张某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诽谤警方,严重侵犯他人名誉,已构成诽谤罪。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合理报复法律并非合法行为,公民在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经典案例消法
2.肯定说。 2.肯定说。 肯定说
该说认为,看病、 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 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 医院为人 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 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 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 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 ,况且医 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 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 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 的是没有 法律根据的。 法律根据的。
⑤其他。 其他。
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 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打 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接受装修服务,等等。 接受装修服务,等等。
法学 智慧
、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 1、定义 :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 、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没有明确给 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 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
2、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 )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 如购物发放福利?) 如购物发放福利?)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 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 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 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 会成员( 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 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 员会于 年 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 消费者” 所作的定义)。 )。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 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 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 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
《消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实践
法 院认为,原 、被 汀 的商。 u l 房 买卖合同中并 未 以文 字或 者平 面 的 方式 叫确 标 示该房 屋存 在夹
购买 l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务的 川 I 的
法 律”
有 规定的,依照 其规 定。( 原《 { i l j 法 》( ] 9 9 3 扳) 第
, J 部
法 院 依照 《 消费 者权 益 保护 法 》( 下 称 《消法 》 ) 第八 条、第 卜 九 条、 《 合I _ i J 法 》第 卜 条 、第 十八
条的规 定作出判决
分或 全部约定,法院是按照欺 还 址按照违约处 较 难 定 基于L述 原 绝 大部 分洲 皖 处 商I I l I J I
的卡 I l 关规定确定了经营 者欺 诈应乐 的悠 卅
I J ! I J f } f 是 ,从中 裁 判 文书 查 阅 公, I , J 浙汀省. 级 人 法院 及杭 州市中级 人【 法院审 的 爻合
I 州纠纷 案件,尚未 发现 一例依照 淌浊j认定出 史人 欺诈I 旧 承担惩 性赔偿责仟的终审划决
ZH E J I A NG REA L EST A TE
陈月棋 罗
平
消法 在 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 案件 中的司法实践
案
例
2 0 1 0年,原 、被 告签 汀《 浙江 省商品房买 卖合 》一份 .约 定原告向被 ! I ! l = j 买房屋 ,建筑层 数地 上 2 ,该商 品房 位于 1 - 2层,被告需 在 2 ( ) l 1 年年底前 交
的卡 义 利 ,作为出售 方,做 有 义务 原告 告知 有关 涉 案 屋 的真实信息 ,被 上张带 领原告看过 现场 ,
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从一起案例看《反法》《消法》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相关法律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4)项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第一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下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通称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引人误解”和“虚假”作为并列的法定要件的,因此,宣传内容“虚假”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必要条件。
二、一起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例案例:当事人杜某应一湖南客商的要求, 在其所加工的荞麦米纤维包装袋上印上" 保健食品、荞麦米、产地赤峰" 字样, 装袋600袋, 尚有400条包装袋未装袋. 双方约定, 共订购25吨, 每吨1500元. 尚未销售, 于2004年3月15日被查获. 同时在其仓库中又发现带有" 保健食品、内蒙荞麦米、经销商: 山东省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立伟粮行" 字样的纸制包装袋2000余条, 当事人称是一青岛客商( 已故) 运过来的, 纤维包装袋是在红山区市场以每条0.45元订购印制的.当事人提供不出卫生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合法证件。
三、《反法》第五条第(4)项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本质是欺骗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这一行为与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表现形式不同,这一行为发生在商品上,包括商品的包装,装潢上,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则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在适用法律时应将本法的这两个规定区分开.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这项规定的本质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表面上看大部分是虚假的,但有时仅从表面上看,难说虚假,其后果却会导致消费者误解,这也是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这已说明,本规定中并不是把虚假表示划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实质意义是,不引人误解的表示,不是虚假表示,只有引人误解的表示才是虚假表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既未打击竞争对手,也未利用竞争对手,为什么还要将其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首先要对竞争有个正确的理解,从本质上说,竞争是经营者争取交易的行为,是争夺市场的行为,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误导公众,使消费者在受欺骗或蒙蔽的情况下购买商品,这就不正当地占有或扩大了市场份额,就会影响或妨碍诚实经营者的市场销售,或使诚实的经营者丧失顾客,产生不公平的市场后果.因此,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占领市场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行为,才真正抓住了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四、《反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常见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直接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妨碍公平竞争,而且随着传播媒介的普及和发展,这种行为的危害日益严重.在把握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尺度上,关键词还是”引人误解”,这里的”引人误解”与本法第五条第(4)项中的”引人误解”含义相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涉及的内容是很广的,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列举出来的有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没列举出来的还有很多,如商品的规格,等级,生产日期,销售者,价格,售后服务,获奖获优情况等等,难以列举穷尽,凡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影响消费者选购商品的内容都应当包括在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表现方式是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他方法”的范围根据”广告”范围的宽窄而定,指的是广告以外的或者利用广告不好概括的方法.本条规定的行为与第五条第(4)项规定的行为在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本条规定中的”其他方法”不包括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做宣传,在商品或其包装装潢上的”虚假宣传”,应属于第五条第(4)项管的内容,即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消法》第五十条第(6)项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只要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即构成本条所调整的范围,未作过多的限制,个人认为本条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的调整范围最宽.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肌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的食品。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基本案情】2015年底,笔者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或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工商局予以查处。
经查,该公司针对办理两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购车客户,除了要求在店内办理当年全车险(商业险)外,还要根据所购车型不同向其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以迫使购车客户在剩余贷款期内能够“主动”办理所购车辆的全车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购车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争议焦点】在调查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说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所规制的违法情形。
本案中,办案机构收集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表明,办理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除了需要办理机动车产权抵押登记之外,还要按经销商要求购买符合金融公司要求的险种,并根据所购车辆及贷款年限不同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金融公司的放贷风险,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
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由于该条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适用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所以第一种意见看起来更恰当。
但深入分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同其有利益关系金融公司发放贷款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案例看消法和反法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15年底,笔者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或该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工商局予以查处。
经查,该公司针对办理两年期及以上的贷款购车客户,除了要求在店内办理当年全车险(商业险)外,还要根据所购车型不同向其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以迫使购车客户在剩余贷款期内能够“主动”办理所购车辆的全车险,否则不予办理贷款购车业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争议焦点】
在调查过程中,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范说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所规制的违法
情形。
本案中,办案机构收集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表明,办理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除了需要办理机动车产权抵押登记之外,还要按经销商要求购买符合金融公司要求的险种,并根据所购车辆及贷款年限不同交纳金额不等的续保保证金,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金融公司的放贷风险,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
办案机构经综合考量,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由于该条款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根据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适用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所以第一种意见看起来更恰当。
但深入分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避免同其有利益关系金融公司发放贷款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限制了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车辆保险的权利,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经综合考量,本案最后采用第二种意见定性处理。
【案件评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比较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立法目的体现在第一条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两法基本同时制定,或许正是因为这样,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规定了保护经营者权益,而未就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而且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引人误导的广告、虚假广告、诋毁性对比广告不仅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引诱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不断涌现出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要这种情况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滞后,也许,未来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中会该包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既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并非以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其行为更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的调整范围。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分析
(一)行为主体的性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两者规定的经营者基本是一致的,但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分析具体法律规则,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所指的经营者一般来说应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也只有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才有能力强制购买者接受其附加的不合理的条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过是某汽车品牌在邯郸市的其中一家经销商,并不具有唯一性或独占地位,也不具备优势地位。
(二)行为客观方面的表现。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实施的违背购买者意愿的不合理的条件。
比如:经销商要求零售商订购某畅销款时必须同时订购某滞销款的行为。
本案中,消费者在第二年购买全车险后,当事人会将续保保证金退还消费者,而且并不利用保证金限制消费者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情形并不完全相符。
(三)该行为侵犯的客体与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有区别。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在该案中,当事人要求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客户,必须交纳续保保证金,待次年购买车辆商业险时直接冲抵保险金或车贷还清后再予以退还,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基本义务,侵害了购车人应当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合法权益。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及接受什么样的商品或服务、接受哪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消费者的消费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由此可见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损害消费者权益
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时,列举了九种应予处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再概括式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在列举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当中,能否将该行为兜底条款的“其他”是否包含当事人的行为,能否适用该条款对其进行处罚,也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文件,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条文可分为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条文。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规范。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在法的安定团结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的目的,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也正因如此我们在平时的执法工作中只注重法律规则,而忽略了法律原则以案件中的适用。
其实法律原则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因此在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属该法第五十六条概括性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