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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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7

【实施日期】2010.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条战线劳动者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规划,推进我市“走在全省前列、率先实现崛起”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2〕100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表彰我市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对象

2006年5月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气象、交通、通讯、财贸、金融、建设、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含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和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2006年5月以来被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和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应严格控制评选推荐县(市、区)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至少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一)在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创税、创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效益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抢险救灾(包括支援抗击冰雪灾害和地震灾区建设)、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增进民族团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勤政廉政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名额:2010年评选表彰全市劳动模范300名。其中,农口占25%,分配75名(主要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气象和乡镇企业等);非农口占75%,分配225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通信、财贸、金融、建设、环保、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党政群机关等)。农、林、牧、水院校和科研院所划归教育、科技序列。

(二)分配原则:根据各县(市、区)人口基数及各系统职工人数、近几年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科教、卫生、体育等战线和党政群机关,不便用经济效益和人数进行考核的,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视情况分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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