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号)、《关于2022-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京科发〔2022〕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七条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2022-2022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京发改[2006]419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改革落地见效,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充分发挥评价对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引导和推进的积极作用,推进营商环境改革与全市经济调度、财源建设、“服务包”工作相融合,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帮助各区推动改革,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发现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促进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在京更好发展。
二、评价对象对全市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评价。
三、时间安排2022年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分为两个阶段。
11月初至11月中旬,以石景山区、房山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第一阶段试评价;11月中旬至12月底,对16个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开展本年度试评价。
四、评价方法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将组织开展市级部门数据采集、区级部门填报、企业问卷调查、第三方实地调查等相关工作。
(一)市级部门数据采集。
本次营商环境评价将通过市级部门采集各区营商环境领域客观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充分反映各区营商环境客观改革成效。
(二)区级部门填报。
对确需由区级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由各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组织本区相关部门,结合填报指引和材料需求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予以报送。
(三)企业问卷调查。
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由各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组织本区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评价团队负责实施,调查企业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系统平台填写问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京发改[2010]129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京发改[2010]12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0年8月16日至9月17日夏季供冷期间,将对本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开展夏季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内容(一)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
(二)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四)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
(五)室内温度现场检测。
二、监察组织方式(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建委开展联合执法,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指导此次专项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抽出专人对所属区域的公共建筑单位进行检查,并于9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监察要求(一)全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要加强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严格遵守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监察中将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监察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0日“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北京“两区”建设契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贡献“首都经验”,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综合管理,现就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十三五”以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力、热力、汽车制造、教育、数据中心等领域216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测工作,完成了3500多台套耗能设备的能效现场测试,有效促进了重点用能单位规范节能管理。
同时,我委建成了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一期),将工业、公建、交通、公共机构四个重点领域近200家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纳入在线监测,有效提升了节能管理的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
二、完善能耗在线监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于可以实现在线监测能耗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相应监测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网址:/seeyon/,咨询人员:王江辉,电话:55591110)。
其中,2021年底前率先将能耗增长较快的信息和互联网服务行业26家重点用能单位(见附件1)的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各重点用能单位应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京发改〔2021〕925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区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依法行政和诚信履职意识,加强政务诚信监督,引领本市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强化法治意识、契约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各环节交易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保障交易过程的公开、阳光、透明。
二是坚持守信践诺、勤政高效。
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深入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继续清理取消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一网通办”,不断提高交易效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执法监管,促进各相关领域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3月1日北京市发展改革部门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特制定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一、主要执法领域(一)投资项目执法领域1.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市、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2022年以来新增的审批项目,通过“互联网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执法检查对象全覆盖。
检查频次:2023年开展一次线上集中检查,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一般不超过一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视情况开展多次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为:是否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及是否对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是否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是否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是否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填报项目基本信息。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京卫药械字[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卫药械字〔2010〕14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工商分局、药品监督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落实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北京市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公众提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2010年,按照“先补齐、后规范”的工作原则,在我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20年,在我市建立起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2.实事求是,立足市情,探索和建立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3.坚持城乡统筹,着眼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关于北京稳岗补贴领取流程
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
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
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京发改〔2024〕1411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的通知京发改〔2024〕14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759号,见附件1)要求,结合本市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工作基础,现组织开展本市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须满足《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见附件2)。
二、在京中央企业示范项目向国务院国资委申报,不通过本市推荐;其他在京企业示范项目通过我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
三、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加强申报工作的宣传组织。
四、企业向我委报送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我委将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评审、合议,按照原则上不超过10个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推荐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
五、请于2024年10月8日12:00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含盖公章扫描件及可编辑Word版)以“XX项目-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为标题,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电子邮箱地址为***************。
逾期申报项目将不纳入本次示范项目评选推荐。
六、咨询电话:66419876-0803、55590329、55590643。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759号)2.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要求3.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4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信息消费工程空间技术应用专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5.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信息消费工程空间技术应用专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信息消费工程空间技术应用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5]2769号)要求,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现组织开展2016年空间技术应用专项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协管部门)推荐。
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划,符合国家专项通知中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相关产业技术进步与升级、培育新型空间信息消费、推动重点区域协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二、请项目协管部门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3号)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2295号)的有关要求,在严格筛选、把关的基础上,认真组织项目单位申报,并于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17:0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汇总。
具体包括:(一)项目协管部门的推荐文件;(二)项目协管部门对其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确认文件(可在推荐文件中对真实性一并确认);(三)项目汇总表(按区县汇总);(四)各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文件等相关附件(严格按照国家专项通知要求编写并准备相关附件);以上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十份,项目实施方案需另附电子版光盘1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广泛开展节能降碳宣传教育,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节能低碳的浓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决定,8月23日至8月29日为本年度全国节能宣传周,8月25日为本年度全国低碳日。
为做好2021年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本市相关活动,推动绿色北京建设,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157号)转去,请贵单位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降碳,绿色发展”。
节能宣传周期间,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围绕宣传主题,以线上为主,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和节能能力,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各区、各部门要围绕宣传重点,结合本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各界积极参与,普及节能提高能效、绿色发展理念和知识,营造崇尚节约、绿色低碳的社会风尚。
要创新宣传方式,采用活泼新颖多样的宣传内容和形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站及微信、微博、视频平台等新兴媒体,开展具有区域特色和行业特点的宣传活动。
二、全国低碳日活动的主题是“低碳生活,绿建未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1〕27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2021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内容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信息消费支撑平台等方向,面向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从提升产品服务供给、加快模式创新和优化消费环境等方面着力,遴选一批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快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
二、申报要求(一)在北京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具有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融合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示范项目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具备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信息消费发展和治理经验,推动信息消费健康发展。
(三)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须符合《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
三、报送方式(一)请相关申报单位按《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写《新型消费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附件材料。
(二)请相关申报单位于2021年3月24日(周三)下午6点前将申报书和随附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质量月”活动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质量月”活动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质量月”活动通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局、各有关单位及北京质量协会:为促进质量强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效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在“质量月”期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质量月”活动的平台作用,营造关心质量、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建设质量强国的热情,积极引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提升,以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活动主题回归质量本源聚焦质量提升推进高质量发展三、活动内容(一)举办“质量月”启动仪式8月28日,组织北京质量协会等行业协会和企业参加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2019年全国“质量月”启动仪式。
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顺义举办全国“质量月”北京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
(二) 举办质量经验交流活动1.举办2019年全国质量标杆北京行交流活动8月2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一层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举办全国质量标杆北京行交流活动。
2.组织企业参加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现场经验交流活动组织质量专家和部分企业相关人员到全国质量标杆优秀企业进行现场学习交流。
通过召开质量管理交流座谈会和现场参观标杆企业,交流学习先进企业在质量品牌和质量改进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3.举办系列质量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8月29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交流、质量技术应用、卓越绩效模式经验交流等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官”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官”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官”培训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是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和目标,我委拟开展2021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官”培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市统计局核定的2021年度综合耗能5千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
各相关部门节能工作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其他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参加培训。
二、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培训时间及方式本次培训时间为2021年11月-12月,采取线上培训的授课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安排如下:第一阶段:线上通用课程培训(全体人员参加)。
各单位参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节能官”学习平台自主观看课程视频并完成课后测试。
第二阶段:分领域课程培训。
对公共机构、交通运输、热电联产、数据中心、水泥等行业进行分领域定制化培训。
第三阶段:结业考试。
拟于2021年12月下旬,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参训人员组织线上结业考试(其他学员可参加培训,不参加结业考试)。
四、培训内容(一)分析“十四五”国家及本市节能减碳形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改革委、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