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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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

Total No .312

收稿日期:2012—08—13

作者简介:刘黎(1986—),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反腐败与廉政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系统地阐释了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制约以及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等理论内容,

这是一种具有批判性和革命性的理论学说。理论来源于实践,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不断深入,迫切要求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进行创新。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学者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不断深入理解和研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中,从基本政治制度、法治国家以及国家结构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学说。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本质;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6—02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第一个历史文献应该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它和《法兰西内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一系列著作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

义国家学说。当时的革命形势决定了这门学说是通过分析总结国家形态的历史演变,披露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虚假性,指出国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矛盾在政治上的反映,都将经历从发生到发展再到灭亡的历程。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按照历史顺序叙述马

克思国家学说的发展过程。他认为马克思国家学说应该分为三个发展时期:首先,在欧洲1848年革命

前夜,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所在。第二个发展时

期是1848年革命之后,马克思总结了革命的经验教训,

提出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结论。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性,尚未提出用何种方式方法完成这一使命。第三个时期是1871年巴黎公社出现以后。通过巴黎公社马克思找到了完成这一使命的方法。他认为

:“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并借

此提出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即议行合一,兼管

立法和行政的无产阶级专政。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和内涵

马克思提出国家的本质应该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

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充分理解“国家”和“社会”间的关系是科学把握马克思主义

关于国家本质论述的关键。这二者之间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本质应该是由国家的阶级属性和其社会关系性质这两大基本属性决定的。例如,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虽然他们在表象上是具有普遍性的,但实质上却是由其统治阶级所操纵的统治工具。国家代表的仅仅是部分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利益,并不是全体公民社会的普遍利益诉求。而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提出了一个超越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主的新民主概念。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具有三大理论创新:首先是对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的深层剖析。马克思指出,国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是平衡社会各阶级不同利益的载体,这种理论实现了冲突论和融合论的统一;其次是对国家职能的合理划分,马克思提出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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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事务管理”两项基本职能,政治统治体现了它的阶级属性,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则是为了更好地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但在现实社会中,这两种只能常常因统治阶级利益需要而转化;最后是对国家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是国家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最终国家会转变成“自由人联合体”,这也是国家的高级形式,直至阶级消失而消亡。

三、新时期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

(一)逐步完善的基本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我们逐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其中包括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基础上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关于政治制度方面的发展和创新。特别是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实行差额选举,这是我国民主制度深入发展的体现。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创新发展了政党合作关系、执政方式以及民主实现形式,并且自1997年十五大起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后,200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是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同时,通过在农村设立农村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各个社区街道设置居委会,在各大企业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等等,分层分区地构成了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民主制度。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来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它标志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也是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标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已经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议事日程。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早在中共十五大就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会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指出要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快我国各项政治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我国立法工作成就显著,执法环节不断完善,政府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也取得了突出成就,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已经深入民心。

(三)“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实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中央权力机构和其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传统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划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当无产阶级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夺取了国家政权后,在只有少数或单一的国家中应选择单一制,即由国家统一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域,由此而形成的国家是统一的,各级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权力机构。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进行了新的创新。根据当时苏联民族多、人种杂的特点,采用了“联邦制”的形式,这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合理妥善地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一种新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一国两制”构想同样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是邓小平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依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提出来的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国策。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直接继承和创造性发展。总的来讲,“一国两制”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设立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它区别于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种由国家根据特殊的需要依法设立的行政区域,立法、司法、守法一体化,享有很高的自治权力,形成了一种区别于传统的单一制和通常的复合制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1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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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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