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三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s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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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三章【最全】【共10章】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1)了解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2)认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并认识风险移转的性质、目的和规则。

(3)认识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内容,特别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主要内容。

(4)了解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5)认识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理解主要的管制措施。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货物风险的转移。

领会发价、还价的区别;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历年考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3.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货物风险的转移5.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6.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及国内法律措施7.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说一、概说1.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2.国际贸易法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本章主要阐述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公约》的基本原则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二、《公约》的适用范围</B>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公约缔约国,则适用公约。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内容(二)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3.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二)公平互利原则(三)合作发展原则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法概念(一)内容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

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3.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国际经济法原则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发展原则。

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具体体现。

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

公平互利原则不仅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法第三章

经济仲裁—仲裁法
• 广义的仲裁法是指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一般包括《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 条约中涉及的通过仲裁解决投资争议及相互承认 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 狭义上的《仲裁法》是指199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 部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包括总则、仲裁委 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程序和仲裁裁决的 撤消与执行等。
经济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的协议是启动仲裁的前提。
2、一裁终局制度 ——不得在就同一争议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一方 不履行,他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3、回避制度 ——保证公正
4、先行调解制度 ——是必经程序
经济仲裁—概述~基本制度
5、财产保全制度 ——为保证裁决得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概念与意义 • 二、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 •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法律关系——保护途径
经济行政执法保护
——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仲裁保护 ——是指民间仲裁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以第三者的身
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
了解掌握仲裁的特征、仲裁的基本 原则与基本制度、仲裁机构、仲裁 协议、仲裁程序;
了解经济诉讼的管辖、收案范围、 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
甲乙双方因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甲方申 请仲裁。仲裁机关裁决生效后,乙方拒不执行,其理 由是他们两方合同中既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 裁协议。甲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并作了 判决。乙方仍不服,要求按仲裁裁决执行,
6、仲裁时效制度 ——权利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国际经济法学(2.4.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经济法学(2.4.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学习指南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的时间:根据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应在该短期间内任何时候交货;(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货的地点: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可按以下方法来确定交货地点:(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交货地点是货物所在的地点(3)其他情况下,卖方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3.移交单据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买方提取货物、转让货物、办理报关手续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公约第30条规定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这些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等等。

4.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1)货物应适合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5.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二、法人(主体资格、国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的约束, 法人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同时一国法人要在另一国从事经济活动 还必须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以便在另一 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
第一节 概述
三、国家(主体资格、财产豁免与国家行为原 则)
我国?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略)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华沙—牛津规则》(了解) 《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了解)
二、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判例(我国)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亦通称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 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 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国际经济与国际公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与其他相关 法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法 的概念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 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 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即 是跨国货物交易,即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 易。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 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 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 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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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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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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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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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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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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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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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2.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国际经济法学(2.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地或货物生产地 at that place;
、卖方营业地等
(c) in other cases - in placing the goods at the buyer's disposal at the place where the seller had
交货。
his place of business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c) in any other case,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提交单据
交单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重要义务,主要包括货物 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单据包括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 、装箱单、检验证书等,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这些是买方 提货、转售、报关、索赔的重要依据。
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hand over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goods, he must hand them over at the time and place and in the form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If the seller has handed over documents before that time, he may, up to that time, cure any lack of conformity in the documents, if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does not cause the buyer unreasonable inconvenience or unreasonable expense. However, the buyer retains any right to claim damages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Convention.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要求: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第一节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通则的使用 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新增术语DAT、DAP,主要术语FOB、CIF、CFR)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我国对公约的保留(保留与撤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买方违法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基本要求: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基本要求: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国际经济法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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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惯例的选择 (1)确定某一做法是否属于国际惯例 区分公法上的惯例与商法上的惯例; 区分国内法中类似的规定与国际惯例 区分一般的标准合同和国际惯例 (2)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为我国所反对 (3)确定某一惯例是否会损害本身合法权益
三、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的形式 1.国内经济立法 规范政府与私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 律。用以确定政府与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 表现形式: 专门的涉外立法(如外商投资法); 非专门立法(如证券管理法) 2.国内民商立法 调整私人之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7)国际商务惯例取得新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构成 国际贸易法律(货物买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国际投资、金融、税收) 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体系庞用国际经济法规范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的方法与步骤 1. 利用共同规则 2. 利用局部适用的共同规则 3. 利用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4. 利用国内涉外经济法的规定 5. 利用契约自由原则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相同点——调整对象有重叠和交叉 (二)不同点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完全相同 2. 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国际经济法——财产、经济行为 国际公法:财产、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教育等 3. 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完全相同 国际公法——平等性、约定性 国际经济法——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并存 4. 法律渊源不完全相同
1.公平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非歧视性;非互惠性)的 出现使公平原则取代了平等原则 2.平等互利说 论据:普惠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制度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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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讲义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

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和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

(一)横向国际经济关系横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的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自愿、权利和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间从事国际经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关系;二是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相互之间促进国际经济发展进行合作与协调所产生的关系。

(二)纵向国际经济关系纵向的国际经济关系强调是经济活动中主体的责任、义务和不平等性。

包括二类关系:一是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对一国的涉外经济管制活动进行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的多样性是指国际经济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 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 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 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
(六)关于提单的国际 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 →1893美国《哈特法》 及各国立法→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 租船提单
6.其他几
案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2002)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2.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 运输总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 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 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 由1年改为2年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 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 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 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 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 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 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如波罗地海国际航 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 斯特拉尔》(Austral)。

《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监管责任
国家需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防止跨 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竞 争或侵犯人权等行为。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自主责任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需自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决策责任
国际组织在决策过程中,需遵 循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保决 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是 跨越国界的商业组织,可以参与 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通 过在各国进行商业活动和投资等 方式,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重要
影响。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在 国际经济法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规范和国际标准,以确保其商业
行为符合国际法和道德标准。
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
01
02
03
国际投资保护
国际经济法主体通过国际 投资协定、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议等,保护本国投资 者在海外的权益。
跨国公司运营管理
国际经济法主体规范跨国 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其 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当国际经济法主体在海外 投资过程中遇到争端时, 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 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
国际组织成员国需对国际组织 的经济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 同履行国际组织的义务。
国际组织执行责任
国际组织需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其决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
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
责任
跨国公司合规经营责任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需遵守各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法规则 ,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第五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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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复习
1.试述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3.试述提单的种类。
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5.试对有关提单的三项公约作出对比。
6.试述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7.试述租船合同的类型。
8.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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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与代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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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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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法
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三)信用证
1.有关信用证的法律和惯例 2.信用证的定义 3.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 (7)备用信用证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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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1.合同的订立 2.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如实申报。(2)文件完整。(3)货物的交付和拒收 (4)运送费用的支付和计算。(5)变更合同。
五、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一)《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背景与性质
(二)《TIR公约》的主要内容
1.定义 2.适用范围
3.原则及其基本内容
(1)货物及车辆监控
(2)担保监控。
(3)海关监控。
(4)海关监控措施的相互承认。

经济法权利义务

经济法权利义务

经济法权利义务经济法是国家在经济体制内规范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赋予经济主体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使得经济活动能够在有序、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

一、个体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个体经济主体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

在经济法中,个体经济主体具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1. 权利个体经济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和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

他们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经营策略和市场定位。

此外,个体经济主体还享有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能够享受其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益和利益。

2. 义务个体经济主体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他们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税收义务,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劳动者权益。

此外,个体经济主体还应当履行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誉。

二、国家在经济法中的权利义务国家在经济法中,扮演着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规的角色,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 权利国家在经济法中享有制定和发布经济法规的权利,以便对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此外,国家还享有依法对经济主体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的权利。

通过行政手段,国家可以对经济主体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义务国家在经济法中有一系列的义务。

首先,国家需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国家需要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此外,国家还需要承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为经济主体提供便利和支持。

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方,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经济活动。

他们还享有退货、维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的权利。

2. 义务消费者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购买合同义务,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主的权利义务:
货主有权利要求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包括订舱、海关报关等;货主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信息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货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运代理费用。

2.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人有权利要求货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信息及必要的文件资料;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并保证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代理人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运代理费用。

3.合同变更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需经过协商和双方的一致同意,并按照合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是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义务条款,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

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自己整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根据性的权利。

对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都承认以下四项:(一)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

独立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主性,即国家行使主权完全自主;二是排他性,即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独立权是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权即主权。

独立权既包括政治独立,也包括经济独立,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而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保障。

(二)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

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不仅平等地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现代国际法要求,国家平等应是实质上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即同等地享受权利,又同等地履行义务。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平等权的种种表现形式,对此,在实践中,都应共同遵守。

(三)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和自卫的权利。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有权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略;另一方面是当国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可以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有权进行自卫的是遭受侵害的国家和国家联合体,且只有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遭到严重侵害,情势十分危急,防卫已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自卫权。

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附加了限制条件:①自卫权的行使限于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办法以前,一旦必要的行动已采取,自卫即应停止;②自卫权必须在安理会监督下进行,且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有义务将采取的自卫措施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四)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认为,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商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商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卖方的这种担保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 是默示的。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 结果,是判定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 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 依据。
• 因此,买方的接受货物时的检验是很重要 的
检验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一
• 买方的检验时间。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 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 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 验。(2)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但这种做法多运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工厂交 货)、DDP(完税后交货)等情形。(3)双方可以在货 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 《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 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但在第2款也规定“如 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存在着一定的举证责 任,他必须证实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着与合同不符的 情况,这种缺陷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外来原因造成, 或者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符合合同,但由于其内在的缺 陷,导致在货到目的地时
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二
• 买方检验权的丧失。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声 称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 系,如果索赔权已经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 义。具体说来,检验权的丧失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2)合同约定 的索赔期限已过;(3)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 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 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4)买方表明无 条件地接受了货物;(5)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 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 验。
案例讨论
•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 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 进口后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 甘肃省的C公司,结果C公司通知称“M”运 动鞋已经由美国B公司授权该省的进出口公 司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 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其立即停 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 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 权?该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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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方的义务 (1)付款(pay the price)
A、付款准备 B、支付地点 卖方营业地
移交货物或单据地
(b)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 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 的货物,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 货物的特定地点,交货地点为该特定地点。
(c)在其他情况下,交货地点为卖方订立合 同时的营业地。
b.交货时间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 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 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这些内容,则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 b.适用于特定目的; c.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d.包装应当采用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 符合同,卖方就无须使货物满足上述4项要求。
(3)权利担保
Art.41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goods which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unless the buyer agreed to take the goods subject to that right or claim.
Art.42 (1)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goods which are free from any right or claim of a third party b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which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provided that the right or claim is based on industrial property or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s:
What is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What is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
(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和单据 CISG Art.30: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c)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交货。
(2) 货物相符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rt. 35 (1)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goods which are of the quantity, quality and description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which are contained or packaged in the manner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 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 识产权
Case1
2019 年,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 售一批机床。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 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 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 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 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Case 2
The seller, a Spanish company, delivered to the buyer, a French company, shoes with counterfeit ribbons. The holder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received compensation from the buyer. The buyer brought an action against the Spanish company for reimbursement of the sum of 300 000 francs paid to the victim of the counterfeit and for payment of damages.
注意 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有两方面限制,一个是地
域方面(转卖地、买方营业地);另一个是主观 方面排除(买方已知、买方造成)。
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 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 括下列哪些?
公约对知识产权担保的要求比对所有权担保的要 求宽松。只有当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对货物的这种权利或要求,并且这种权 利或要求是基于(a)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或 (b)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而提出时,卖方才 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 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 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也不用承 担知识产权义务。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a.交货地点
(a)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交货 地点为货物交予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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