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户口人员登记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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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期:1995-12-19执⾏⽇期:1995-12-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的管理是常住户⼝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作中暴露出⼀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

为进⼀步明确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科学设置登记项⽬,统⼀式样、标准,规范制发⼯作,实现常住户⼝登记簿册管理⼯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和完善公民⾝份登记及⾝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1996年7⽉1⽇开始启⽤新的常住⼈⼝登记表和居民户⼝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作⽤常住⼈⼝登记表是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书,是公安机关进⾏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如实申报,经户⼝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签章并加盖户⼝专⽤章后,具有证明公民⾝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居民户⼝簿是公民依法履⾏常住户⼝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和进⾏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其登记内容与常住⼈⼝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致,具有证明公民⾝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建⽴和发放范围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时,户⼝登记机关应为其建⽴常住⼈⼝登记表。

其中对新⽣婴⼉,在申报出⽣登记时,要建⽴常住⼈⼝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以户为单位进⾏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簿。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登记机关按集体户⼝进⾏管理,可以共⽴⼀户或⼏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负责管理。

三、关于常住⼈⼝登记表、居民户⼝簿的式样和项⽬设置常住⼈⼝登记表为⼀⼈⼀表式,共设置34个登记项⽬,包括:1、户别;2、户主姓名;3、与户主关系;4、姓名;5、性别;6、曾⽤名;7、民族;8、出⽣⽇期;9、监护⼈;10、监护关系;11、出⽣地;12、公民出⽣证签发⽇期;13、住址;14、本市(县)其他住址;15、籍贯;16、宗教信仰;17、公民⾝份证件编号;18、居民⾝份证签发⽇期;19、⽂化程度;20、婚姻状况;21、兵役状况;22、⾝⾼;23、⾎型;24、职业;25、服务处所;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29、何时何因注销户⼝;30、申报⼈签章;31、承办⼈签章;32、登记⽇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34、记事。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填写说明:在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应人员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

如果没有公民身份号码,则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应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其他”项适用于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人员。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指相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

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9)维修服务:指从事家用机电产品、办公设备、汽车、摩托、自行车等维修的人员。

10)废旧物品收购:指从事收购旧家电、废旧金属、报纸等废旧物品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精心整理流感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16 周岁以上)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民族性别□男□女联系电话身高cm出诞辰期□未服兵役□服现役服兵役状况□预备役□退发兵役政治相貌□民众□中共党员□团员□民主党派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未婚□已婚□丧偶□离婚网络联系方式文化程度□研究生□本科□大专或专科□中专或中技□技校□高中□初中□小学□文盲或半文盲常住户口所在省市(县)地地址交通工具□无□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其余牌照号码居住信息居住地点房东姓名办证状况□不领证□初次领证□换领补证□持证更改地点增补房东公民身份号码房东电话房子编号居住种类□单人居住□多人居住住宅根源□租住□借住□家庭居住□其余□自有□其余住宅种类□居民住所□集中式住宅□单位宿居住事由□务工□务农□投资经商□就学□探亲访学□其余舍□建筑工地□旅店式住宅□其余来当地日期拟居住限期□半年以下□半年至五年□五年以上登记日期就业计生信息服务地方名称服务地方地点单位联系电话家产种类□农业□工业□服务业就业时间劳动合同签署状况□是□否□其余现有儿女个数办理保险状况□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是□否□生育保险□农保能否办理婚姻□是□否婚育证明编号证明儿女个数男女现孕年代生育证号怀胎□持证怀胎□无证怀胎节育举措□结扎□上环□服药□避孕套□其余能否政策属性□是□否领独子证主要关系人信息页脚内容精心整理与申请人关系□配偶□父亲母亲□儿女□兄弟性别□男□女出诞辰期姓名□姐妹□同事□老乡□其余公民身份证号码单位或地址备注年代日受理人年代日页脚内容。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一、填报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除要求使用铅笔填写的项目外,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有涂改的应保留原被涂改内容的痕迹清晰可辩。

同时,登记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页或空面(正反面)。

1、登记对象:⑴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⑵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流出人口;⑶户籍不在本乡镇(街道)的嫁入人口;⑷父母户籍是本乡镇(街道)生育(抱养)后未入户人口;⑸在本乡镇(街道)有固定居所,常住3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户类型及编码:户类型□内填写:A、户籍在本县(区)内并在本乡镇(街道)居住;B、户籍在本县(区)但整户流出一年以上;C、户籍从本县(区)迁出但仍在本地居住;D、户籍是本省外县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E、户籍为外省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F、集体户;G、其它户类型。

户编码:每一类型户的编码以村民小组(社区)为单位进行编排,编码用四位数码,如0001、0002、…;一人户的统一使用集体户,户类型为F,代码一律是9999,每个村民组(社区)的所有一人户填写在一张表上(不够的另用一张表)。

3、门牌号:为本户住房所处村组或街道社区的统一门牌编号。

4、姓名:已经入户的,以户籍姓名为准;未入户的,填写现用名;未起名的,用铅笔填写小名。

5、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姐妹”等,以上不能概全者,填写“其它”。

排列顺序为:户主及配偶,户主的长子(媳)及其所生子女,次子(媳)及其所生子女,女(婿)及其所生子女,户主的(岳)父母、户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6、性别:填写“男”或“女”。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居住证登记表填写说明

居住证登记表填写说明

附件5: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表证填写说明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表的填写说明1、编号: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3、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年、月、日。

4、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流动人口、出租人、随同的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5、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6、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7、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镇、乡)、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文化程度:根据流动人口的学历选择。

11、婚姻状况: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2、政治面貌: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3、居住事由:根据流动人口的情况选择。

14、从事职业:是指相对应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职业,根据我省流动人口职业特点,我们概括了以下十四种情况:(1)生产制造加工:指从事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制造和加工的人员。

(2)工程施工:指从事土木工程、机械工程、采矿工程、水利工程等工作的人员。

(3)运输服务:指从事用各种交通工具进行货运、客运服务的人员。

(4)装饰装修:指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工程装修等行业的人员。

(5)餐饮服务:指在饭店、宾馆等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

(6)休闲娱乐服务:指歌厅、舞厅、美容美发、足浴浴池以及其他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从业人员。

(7)家政服务:指从事家庭保洁、保育以及钟点家政服务的人员。

(8)保安物管:指从事各种保安服务、物业管理、以及社会巡防工作人员。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文章来源:/Content-285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

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登记表经签发机关审定批准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按照街道门牌号码的顺序建档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证件丢失、损坏,以及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新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按上述原则管理。

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应注明换证原因,并另行编排保管。

三、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

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

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

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

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

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文章来源:/Content-285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

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5、性别--填写“男”或“女”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一、填报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除要求使用铅笔填写的项目外,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有涂改的应保留原被涂改内容的痕迹清晰可辩。

同时,登记表填写不允许留有空页或空面(正反面)。

1、登记对象:⑴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常住人口;⑵户籍在本乡镇(街道)的流出人口;⑶户籍不在本乡镇(街道)的嫁入人口;⑷父母户籍是本乡镇(街道)生育(抱养)后未入户人口;⑸在本乡镇(街道)有固定居所,常住3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户类型及编码:户类型□内填写:A、户籍在本县(区)内并在本乡镇(街道)居住;B、户籍在本县(区)但整户流出一年以上;C、户籍从本县(区)迁出但仍在本地居住;D、户籍是本省外县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E、户籍为外省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F、集体户;G、其它户类型。

户编码:每一类型户的编码以村民小组(社区)为单位进行编排,编码用四位数码,如0001、0002、…;一人户的统一使用集体户,户类型为F,代码一律是9999,每个村民组(社区)的所有一人户填写在一张表上(不够的另用一张表)。

3、门牌号:为本户住房所处村组或街道社区的统一门牌编号。

4、姓名:已经入户的,以户籍姓名为准;未入户的,填写现用名;未起名的,用铅笔填写小名。

5、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妻子、丈夫,父亲、母亲,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孙女,外孙(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姐妹”等,以上不能概全者,填写“其它”。

排列顺序为:户主及配偶,户主的长子(媳)及其所生子女,次子(媳)及其所生子女,女(婿)及其所生子女,户主的(岳)父母、户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6、性别:填写“男”或“女”。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常住人口登记表

常住人口登记表

常住人口登记表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定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成公发〔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各分局, 市、县公安局:按照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提升户籍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在市域范围内迁徙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局制定《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安排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6日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本市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照《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登记内容〕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服务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项目登记信息变更更正,以及户籍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承办部门〕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和“成都公安一站式服务办证点”负责本区(市)县常住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办证中心提供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常住户口登记服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原则〕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或有差错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更正登记。

常住人口登记表

常住人口登记表

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引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用于记录和核实一个地区内常住人口的重要工具。

它为政府提供了关于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出生和死亡等基本数据,是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规划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文将详细介绍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用途、制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用途1、统计人口数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可以提供准确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基础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核实人口信息:通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政府可以核实居民的身份信息,防止非法移民和虚假登记。

3、规划公共服务:政府可以根据常住人口登记表提供的数据,合理规划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监测公共卫生:常住人口登记表可以帮助政府及时发现和监测公共卫生情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5、社会保障管理:通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政府可以更好地管理社会保障体系,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制作流程1、确定调查范围:根据行政区域、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调查范围。

2、设计表格:设计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号码等基本信息。

3、宣传动员: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宣传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用途和重要性,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配合度。

4、培训工作人员:对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了解调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5、发放表格: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发放给居民,并指导他们正确填写。

6、收集数据:按照规定时间收集填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数据处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8、数据存储: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方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9、表格归档:将收集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分类归档,以备查验。

四、注意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保护隐私:在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居民的隐私权,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终审稿)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终审稿)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管理是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须加以改进和规范。

不进一步明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科学设置登记项目,统一式样、标准,规范制发工作,实现常住户口登记簿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为逐步统一和完善公民身份登记及身份证件管理制度打好基础,公安部决定自1996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常住人口登记表是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登记管理的基础性资料。

表中登记的事项,由申报人如实申报,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其登记内容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主要登记内容一致,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建立和发放范围公民在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

其中对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时,要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对未满16周岁的公民要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

城乡居民户口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凡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以家庭户为单位发给居民户口簿。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可以共立一户或几户,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完整

常住人口登记表完整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民族
技术职称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外语程度 户籍地址
现住址 参工时间
学位
籍贯 身份证号
宅电
起止日期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日期
学 习 经 历
工作单位
职务
毕业学校
有何遗留问题 有何遗留问题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身体 状况
姓名 身高:cm
关系
工作单位或
体重: kg 血型:病史: 健康状况:□很好□较好□一般□较差
联系
从业 要求
填表说明
1.“现住址”栏,应填入本单位前所住地址。2.“有何遗留问题”栏是指,在进 入单位所服务的单位中,是否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是否有未结清的经济、法 律问题。3.本人保证:表中所有内容真实无误,若有虚假均由本人负责。
填表日期:年月日
通知 单位
登记 人员 登记 时间
会议名称
会议地点
参会人员
会议要求
备注
新讯网人员登记表
部门:职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学位
一寸照片
毕业院校、专业、时间
外语程度
籍贯
省市(区、县)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宅电
参工时间
入职时间
电子邮箱
QQ 号码
记者证号
工作证号
配偶姓名
常住人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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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别
姓名 曾用名 出生日期 监护人
监护关系
住址 本市(县) 其它住址 籍贯 公民身份 证件编号 文化程度 身高 服务处所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何时何因由 何地迁来本址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

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

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

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性别,,填写“男”或“女”,、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

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 ,,,年,月,,日,时,,分”。

常住户口登记卡怎么办

常住户口登记卡怎么办

常住户⼝登记卡怎么办
我们知道当我们来到⼀个城市上学的都是要⽤到户⼝登记的,这个时候就要去办理当地的户⼝登记表,好⽅便⾃⼰申请办理户⼝迁⼊⼿续等,那么,常住户⼝登记卡怎么办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常住户⼝登记卡怎么办
常住⼈⼝登记表应去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上学时户⼝迁移到学校,学校会在当地公安机关为学⽣申请办理集体户⼝,这个就是“常住⼈⼝登记表”,也叫“户籍卡”,会有某页记载本⼈的详细信息,存放在学校。

如果从学校迁移回原籍,应该将记载本⼈信息的这⼀页从学校暂借出来并复印,去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迁出,再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迁⼊⼿续。

通过上⽂的介绍,相信⼤家对于如何办理常住户⼝登记卡的相关问题都有⼀定的了解了,这是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去办理的,带上相关资料申请就可以了。

以上这些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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