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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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浅谈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公诉人的举证责任,是指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人负有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认定其有罪的责任。

明确证明责任, 并要求司法机关及有关当事人积极主动地采集或者提供证据,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份子,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负有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提供证据, 并经双方质证对证据是否确实进行核实,以证实犯罪、保护无辜。

证实犯罪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庭审中,公诉人如何紧紧环绕这一核心工作,较好地承担起举证责任,是当前检察系统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笔者根据学习体味及公诉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一、公诉人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首先,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是健全和完善刑事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由谁负有举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问题起源于罗马法。

古罗马时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最早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这个规则合用于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为了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负责的规则。

在我国,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被认为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承担证明责任;按照旧的刑事庭审方式,审判人员在法庭承担指控犯罪和举证的主要责任,公诉人只起个配合法庭行使调查权的辅助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适应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将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作为公诉权的一项权能赋予检察机关(通过国家公诉人)当庭行使。

这是举证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与进步。

其次,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体现了控审职能分工的立法精神。

刑诉法第157 条规定,公诉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独立承担。

新的刑事庭审方式,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单从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能这方面来讲,形成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对等、职能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这一格局,突出了公诉人及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并在程序上将原来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的证据改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借贷 ’ 或 要式 买卖 ’ 契约 的, 负举 证责任 ” 。 英 美学者 一般 认为举 分 。 证责 任是具 有多层 含义 的概 念, 大多数 证据法 学者认为举 证 的含 义有 以两 种 : “ 法定 的证 明责任” ( 1 e g a l b u r d e n o f p r o o f ) 和 提供证 2 . 公诉 案件 中公诉方 承担举 证责任
真 正起 到打击犯 罪 的 目的 , 提 高诉讼效 率 。 以德 国最 为研究深入 。 德 国学者 尤力乌斯 ・ 格 拉色 ( J u l i u s G l a s e r ) 找出证据 还原 事实 , 在1 8 8 3年率 先提 出了证 明责 任概念 的分层 理论 。该 理论认 为 , 另一方面 , 此时犯 罪嫌 疑人往 往受到 了强 制措施 的约束 , 举 证 能
对举证 责 任概念 的理解 , 虽语 言表 述有 所差异 , 但 实质 内容 区别 先 , 这条规 定的对象 是犯罪嫌 疑人 , 不 是刑事被 告人 , 不 是公诉机
不大 。
关 正在提 出犯 罪指控 对象 。 其次, 这 条规定 只是一种 道义 上 的要 求 ,是 立法者 号 召犯罪 嫌疑 人配合 侦查 机关 查明案件 事 实的举
制 占缸金
◆ 司 法 天 地
。 。 。 。 。 一
2 0 1 3 ・3 ( 上)
刑事举证责任的分担
王 光字
摘 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 负 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 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 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 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 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 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关键词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担 败诉风险负担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保障司法公正。

2. 特征(1)强制性:举证责任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得免除。

(2)相对性: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承担。

(3)责任性:举证责任具有责任性,即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动态性:举证责任具有动态性,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明,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主张,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

(3)当事人对法院认为需要证明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对证据负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义务。

(3)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有证明责任。

3. 各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总第 4 期) 4
No 2 2 0 ( 1 1 S m No 4 ) . 0 9 Vo . 1 u . 4
论 事 讼 被 人 举 责 和 明 任 刑 诉 中 告 的 证 任 证 责
● 王 璐
( 东大 学 法 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0 ) 5 1 0

要: 证明责任 是证 据制度 中的一 个重要 内容。证 明责任 原则上 由控方承担 , 由于刑 事证 明对象的 多样性及 犯罪本 但
身的复杂性 , 被告在某些情况下承担 着举证 责任和证明责任 。本文着重 阐述 了被告人 的两种责任的性质 、 与无 罪推定原
则的关 系、 适用情形等 问题 。
关键词: 举证责任 ; 明责任 ; 证 举证 责任转 移 ; 明责任倒置 证
中图分 类号: F 1 D 7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0 - 0 2 -0 10 - 4 8 20 ) 2 0 7 3

在公诉刑事案件中,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 担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 , 针对一些特殊的犯罪 , 或
者犯罪中的某些特殊情节等, 从证据的距离及公平的角度考虑, 对
为证明责任。
二、 被告人基于举证责任转移而承担的举证责

公诉案件中,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并不表明被告人可以不负任 何举证责任, 而将所有证明责任交 由控方承的规则, 并非意味着在被告人提 出正当防卫
1被告举证责任性质和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
被告人在—般 隋况下主张自己无罪或罪轻时, 对该主张应承担 提供汪据和解释的责任 , 这是 准主张 , 谁举证” 原则和“ 权利义务一 致” 的要求 , 这种情况属于“ 证明责任正置”因为这实质上是被告人 ,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怎样规定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诉讼是我国解决纠纷的⽅式中的⼀种,其中有⼀种是刑事诉讼,我国⼀本在诉讼的过程中是需要进⾏举证的,同时在举证的时候的也是需要付责任的,下⾯⼤家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

中国⼈民⼤学法学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

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

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

⼀般认为,证明责任分为提出证据的责任与结果责任,前者⼜称为主观证明责任,渊源于罗马法“举证义务存于主张之⼈,不存于否认之⼈”。

⽽后者⼜称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要解决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风险。

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次在我国明确了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弥补了法律规定上的空⽩,使得刑事证据制度更加合理,刑事证明体系更加完备。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机关在表述证明责任分配时使⽤了“举证责任”⽽不是“证明责任”的表述⽅式,这并⾮⽆意为之,⽽是有意之举。

⽴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使⽤“举证责任”的表述⽅式是与《》和《》的规定保持⼀致;另⼀⽅⾯,⼈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承担了⼀部分补充、审查、核实证据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证据进⾏调查核实,⼈民法院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措施。

在修法过程中反复多次强调之所以使⽤“举证责任”,主要考虑到“不能否定法院客观全⾯审查证据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不能以国外举证责任的含义套⽤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含义具有中国特⾊。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

第五⼗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政机关在⾏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论属于何⽅,必须受法律追究。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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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分 配的规定 明确许多 。 二、 被告人的证据责任问题事 被告 人是否承 关于被告人 的证据责任问题, 理论界素有争议 。 一般认 为, 事诉 讼 由控方负举证责任, 刑 被告方没有证 明 自己无 罪 的义务 。“ 被告 有无举证 责任 , 应依被 告是否受 无罪推定而
明显 , 这一条 是关于举 证责任后 果 的规 定 , 或者说是 关于 客观举证 责任 的规定 , 但看不 出 由谁来 举证 , 即谁 承担举
证责任。 以 , 12 所 第 6 条不是完整的举证 责任分配规定 , 分 析我 国刑事 诉讼 法举 证责 任规则 须结 合 其他 条文进 行 。 《 刑事诉讼法》 8 条规 定 :公安机关对 已经立案的刑事 第 9 “ 案件 , 当进行 侦查 、 应 收集 、 调取 犯罪嫌 疑 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该条规定 了公安机关全面
无罪推定原则 的要求. 但是被告方仍要承担提 出证据证明 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 告人承担部分证 明责任这 一 问 题展开论述, 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 规定, 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 鉴。
关键 词 :被告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 :D2 . 9 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m 28 (0 9 - 06 0 2 59 2 0)1- 0 9- 2 0 5-



收集证据的责任。 19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第 2 条“ 应 当做到犯 罪事实清 楚 , 证据确 实充分 , 并且 写 出起诉 意见 书, 连同案卷 材料 、 证据一 起移送 同级人 民检察 院审查规 定 。 也是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的规定 , 10 ” 第 4 条也是 关 于公 安机关提供证据责任 的规定 。而第 1 1 人 民检 4 条“ 察 院认 为犯 罪嫌疑 人的犯罪 事实 已经 查清 ,证 据确 实充 分, 依法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应当作 出起诉决定 , 按照审 判 管辖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起诉” 则是包含 了检察 院举证 , 责任 的规定 。 10 、 17 第 5 条 第 5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 19第 10 3 、 4 条等也都包含有公诉人举证责任的 内容。 关于 自 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 》 11 第 7 条第一 款规定得 比较 明确 , “ 缺乏罪证的 自诉人撤 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 回。” 既规定 “ 自 诉人 ” 举证 , 还规定举证不能 的后果 , 较公诉关 于举证 责任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被告方的证明责任

证据法结课论文【摘要】: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证明理论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刑事实体法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及诉讼理论均强调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以外,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都应由控方承担,辩方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这体现了对被告人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却对事实真相的发现及诉讼效率的提高注意不够,使实体与程序难以结合。

那么如何在保障被告人方获得充分的辩护的同时,也能符合常理的完成控诉任务?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全盘考虑,在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方面合理的分配,让被告人方也有所承担不失为一重要的解决途径,这是基于更多因素,如公平、效率以及常理的考虑,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的考察(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定义分析关于证明责任的定义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因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两者是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范畴,我国法学界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一种观念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相互混用。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证据学》(第二版)认为:“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界定为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其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某些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

其中,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其认定与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的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前后关系。

为方便起见,笔者在此采纳第一种观点,并结合本文认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主张并证明某种诉求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控诉方对自己的指控要承担说服的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在不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被告人方的证明责任负担一般而言,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方也负有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略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与举证的责任分配及其完善

关 系 。我 国刑 事 案 件公 诉 人 和 自诉 人 负 担 举 证 责 任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一 般 都 犯 被 不 承 担 举 证 责任 。 我 国新 刑 法 第 25 但 9 条
明确 规 定 的 “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 的案 件
范 围 的两 大 法 系 相 互 借 鉴 的 又一 个典 型 例证 。 种 旨在 实 现 程 序 公 正 、 体公 正 这 实
止 了法 官 预 断 :将 法 官 包 办 一 切 的 审 问
法 制 文 化 传 统 ,首先 对 证 明责 任 和 举 证 责 任 两个 术 语 进 行科 学界 定 。
证 明 责 任是 指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收 集 证
任体 现 了我 国刑 事 庭 审 改 革 所 吸 纳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因 素 .反 映 了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保 障 人 权 和追 求 程 序 正 义 的一 面 。 举 证 责 任 还 可 因其 责任 承担 者 不 同
险 等 免 责 事 由 承担 举 证 责 任 。美 国对 被 告 人 不 负举 证 责任 的例 外 情 形 较 我 国 作 了更 为详 细 的规 定 。 二 , 为控 方 的 检 第 作
以及 诉 讼 效 率 的 价 值 目标 和控 制 犯 罪 与
是 犯 罪 嫌 疑人 、被 告 人 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例 外 。 过 . “ 不 对 非法 持 有 ” 或特 定 的 不 作 为 案件 ,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还 应 就 其 犯 被 行 为 的 正 当性 负 举 证 责任 。 外 , 告 人 此 被
来 理解 : 一 , 明责 任 的主 体 是 公 安 司 第 证 法 机关 , 客 体 指 向 全 局 性 的 案件 事 实 。 其 第 二 ,证 明 责任 反映 了刑 事 诉 讼 中 公 检

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

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作者:花育萍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04期[摘要]刑事诉讼举证责任问题,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主要解决了对于诉讼进行和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问题:一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和条件;二是承担证明或举证义务的主体未能有效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文章是从以上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试图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作者简介]花育萍,北海职业学院讲师,广西北海,536000[中图分类号] D9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4-0030-0003 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件以判决李庄有罪落下帷幕已经有两年之久,但案件激起的涟漪却久久不曾消减。

李庄案是律师舞弊还是刑事诉讼和刑事法律设置的缺陷导致的后果,本文暂且不做评论。

但笔者认为认真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内容,并在实务中善加利用,或许是减少李庄之类案件的途径之一。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内涵和渊源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向审判机关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古罗马所确立的诉讼中,实行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

它有两条具体化的规则: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二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

古罗马所确立的举证责任原则,对其后各国立法和证据理论有很大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由起诉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方负说服责任,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这是英国所有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贯穿英国刑事法律之网的一条“金线”。

上议院在伍尔明顿诉公诉人一案中稳固确立了此项原则。

该案中被告人因涉嫌谋杀妻子而被起诉,他承认枪杀了妻子,但辩解说是因为意外而不是谋杀。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除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陈述的人。

证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证人的无可替代性。

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不能指定和聘请,必须有经验事实之人担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导读: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名词解释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就案件事实的存在与真实性,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概念,是诉讼活动中的一种法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举证责任的核心是指明诉讼当事人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以及所提供的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一般来说,原告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他寄希望于法院能够给予积极的判决,因此,原告有能力和动力去寻找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其次,原告起诉的行为可能违反了被告的权益,而被告则往往没有直接的能力获取证据来辩护。

所以,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了举证责任的主要任务。

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享有法定的无罪推定权,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这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人自由与权益,国家对被告的指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实现对其惩罚权的行使。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法院将无法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为主要举证责任和次要举证责任。

主要举证责任是指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次要举证责任是指当原告提供了证据,但被告提出了相反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

举证责任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其作用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举证责任可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权利的合理保护,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其次,举证责任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防止滥用诉讼权;再次,举证责任可以增加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最后,举证责任可以促使当事人加强勘查、调查和采集证据的工作,提高诉讼中的证据质量和可信度。

总之,举证责任是一种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概念,对于维护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探析

的体现就是废除 了有罪推定 , 明确 了刑事诉讼 中举证 责任 应该 由控方承担 。
二、 刑事被告 人承担举证责任 的含义
般情况下 , 负责指控犯罪 的法定 责任 , 空方 被告人不 负有证明 自己无罪 的义务。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 表现 , 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 的滥用 、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来说
相应的证据后 , 最终反驳 的责任仍然属于控方 。 3只有那 ()
些控方无法证 明或难 以证明 , 而辩 方有可能证 明的事实 才 应 由辩方 负举证 责任 。 3 管在一定条 件下 , . 尽 被告人必 须承担 自己无罪 的举 证 责任 , 但相 对于控 方承担 的举证 责任 , 二者还 是有很 明 显 的差 异的 。首先 , 控方举证是基 于无罪 推定原则 的无条 件 的举 证责任一般原则 , 即使是在被 告有举证责任 的案 件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责任; 举 被告入; 承担
中图分类号 : 2 . D 52 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0 2 5 9(09 1 5 2 10 ̄28 20 )1m0 —0 7 2


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配的一般原则
仅浪费司法资源 , 甚至会 掩盖事实真相 、 放纵犯罪 。 因此 , 为 了保障被告人 的合法权利 ,惩治犯 罪 ,维护 国家 的法律尊 严,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 负有一定 的举 证责任 。 1 被告之所 以在刑事诉讼 中负有一定 的举证责任 , . 原 因如下 :I对 于犯罪的某些要素 而言 , () 往往无法用 直接证 据证 明, 这就决定 了被告人 必须对这些要素不存在 承担举 证责任 。 这主要体现在一些主观要件的认定上 。 2 对于犯 () 罪 的某些要 素而言 ,被告人较控方存 在信息上的优势 , 这 时 由被告人 负担举证 责任显然更公平合理 。( ) 于某 些 3对 不属 于犯罪构 成要件却 又对定 罪量刑有 重要影 响 的事 实 来说 , 如果是对被告人有利 , 由被告负 担举 证责任 , 更合 理 可行 。( ) 4 对于某 些程序性事实 , 如控方是 否非 法取证 、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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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密切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

在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可以互相替用;(注: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有人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主体是执法和司法人员;(注: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

)还有人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相容概念,前者包括后者。

(注: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9页。

)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其实都有一定道理。

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

因此,严格地说来,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两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

不过,如果进一步分析其实质内涵,人们就会发现两者其实相去并不远,因为举证的目的也是要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证明也就包含了举出证据的意思。

离开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举证便成了毫无意义的行为;没有人举出证据,证明也就是一句空话。

由此可见,证明离不开举证;举证也离不开证明。

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笔者以为,语言是约定俗成的。

只要人们在使用中不会造成误解和歧义,学者也没有必要过分苛求字面含义与概念内涵的统一。

虽然举证和证明这两个概念的字面含义确有不同,但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的时候已经赋予它“证明”的含义。

人们讲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就包有证明责任的含义,即不仅指举出证据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

既然人们在长期的语言习惯中已经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现在似乎没有强行改变的必要。

至于这两个概念中究竟哪个更好,由于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习惯于举证责任的说法,所以笔者赞成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举证责任与事实主张是密切关联的。

就诉讼而言,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举证责任,而且举证的内容就是由事实主张所决定的。

正因为两者关系密切,所以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在行为责任、说服责任和结果责任之外,还应当包括主张责任,即提出事实主张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诚然,举证责任是以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人都要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否则,举证责任就成了无本之木。

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

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

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提出事实主张的范围应当包括被告人犯了什么罪,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有无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

对于举证责任来说,这有两层含义:其一,由于事实主张是确定举证责任的基础,所以公诉方对上述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二,由于被告人无罪不属于公诉方的事实主张范围,所以公诉方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即公诉方的事实主张应否包括“求刑权”。

所谓“求刑权”,就是公诉人在起诉中向法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权利。

笔者认为,公诉人在起诉中可以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

特别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自首、自愿坦白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中,公诉人有权提出量刑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公诉权。

然而,量刑建议不属于事实主张的范围,当然也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围。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展示举证责任与证据展示也是两个相关概念。

所谓证据展示,就是在审判开始之前,诉讼双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把己方证据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在开庭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证据展示的范围一般都是与举证责任的范围相一致的。

具体来说,公诉方应该将其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证据向辩护方展示;辩护方应该将支持其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事实主张(参见下文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和倒置)的证据向公诉方展示。

但是,公诉方应否向辩护方展示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则是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

有人认为,公诉方只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将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无罪证据是公诉方不会使用的证据,因此无须展示。

有人认为,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防止错判无辜,公诉方必须向辩护方展示其全部证据,包括其不打算在审判中使用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笔者无意在此对证据展示的问题做详细的论述,只想谈一谈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就证据展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收集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公诉方即使不必主动向辩护方展示其不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也不应向辩护方隐瞒其发现、收集或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这可以视为一种消极的“证据展示”义务。

换言之,如果辩护方要求公诉方“展示”其掌握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就应当“展示”。

但是,接下来的问题是公诉方应当如何“展示”,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展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让公诉人倍感尴尬的作法。

有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过程中要求公诉人当庭宣读一份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人证言。

这份证言在公诉方掌握的案卷之中,但是公诉人认为该证言不可信,没有提交法庭。

辩护律师的这种要求往往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但确使公诉人陷入两难的境地。

如果公诉人不同意宣读,那就有隐瞒无罪证据之嫌;如果公诉人同意宣读,那其行为就有些滑稽,因为他的“诉讼主张”是被告人有罪,而他却当庭宣读被告人无罪的证言。

诚然,如果我国普遍实现了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就可以免除这种尴尬,但司法实践的现状使我们还无法奢言证人出庭。

于是,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宣读,就成了我们必须解答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展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不能等同。

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

既然公诉方决定提起公诉,那就说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有罪,认为那些无罪证据不可靠或不足信。

既然公诉方的事实主张不包括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辩护方认为有必要在法庭上出示某个无罪证据,不管这个证据是在辩方的掌握之中还是在控方的掌握之中,这都属于辩护方的举证,而不属于公诉方的举证。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或法官在审判中要求公诉人宣读无罪证言的作法不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如果一定要有人代替证人在法庭上宣读该证言,那也应该让辩护律师宣读。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

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

目前,人们在理解和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时候还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倾向。

一种是将无罪推定原则束之高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作用。

这种倾向主要存在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思想之中。

由于受传统的“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

另一种倾向是过分抬高无罪推定原则的地位。

例如,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司法制度中保障人权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写入宪法;还有人甚至认为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审判之前都不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因为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罪犯来对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犯。

这种理解显然大有偏颇。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中,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都会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一些必要的人身强制措施。

其实,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什么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其功能主要是明确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具体说来,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其二是在公诉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宣布被告人无罪。

在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虽然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但是并不同意这是让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说法。

首先,这条规定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被告人,不是公诉机关正式提出犯罪指控的对象。

其次,这条规定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是立法者“号召”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举措。

最后,这条规定的内容不属于举证责任的范畴。

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他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定有罪。

但是,根据上述第93条的规定,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问题,甚至根本不回答问题,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判定其有罪。

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并没有违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

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

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也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诚然,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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