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精)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监督电话:3228628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服务指南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编码: (二)实施机构: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科 (三)申请主体:临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受理地点:临邑县开元大街号 (五)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年月国务院令第号,年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办理条件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关单位或个人因原有地下管线维修及其他特殊原因临时占用绿地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合理说明。.因建设需要,铺设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传输等管线、新增城市部件、道路开口等情况的,需要先经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准。 .符合我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不影响绿地布局和绿地整体功能。 (七)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应当向临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份,(包括事由、占用绿地面积、数量、地点,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原件) .铺设新管线、道路开口、增加城市部件的事项另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文件(纸质、复印件、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文件、占用事由的有关证明文件各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

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 r 申请 申请人提岀行政许可申请 市民之家水利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安阳市水利局 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 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 r 专家评审(30日内完 成) 审查 安阳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审查(15日内完成) * k. ^1 --------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安阳市水利局档案室结案(立卷归档) G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1日 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流程图 「申请 ' 申请人提岀行政许可申请 市民之家水利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安阳市水利局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安阳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审查(15日内完成)专家评审(30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岀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XX市XX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占用事由 占用位置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道路占用费 占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业务科室 意见现场勘查:业务科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XX市XX区城市道路占用协议 甲方:XX市XX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城市道路占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月日在 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范围内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保证宣传活动时道路的畅通与完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三、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占用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并在宣传活动期间不得使用音响、喇叭进行宣传活动,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权,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宣传活动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及在宣传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将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罚。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目录 一、总则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 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 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 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 附录3 词条解释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三)工作目标。 建成涵盖行政许可“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建立有效的行政许可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价体系,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逐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对象等要素。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管机关应统一制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

国土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流程图

服务指南 (一)、使用国有土地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用地申请;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8、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9、涉及到林业、消防、环保、交通、水利等,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10、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勘测定界面积图、宗地图; 1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建设规划图。(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用途申请; 2、县政府对改变用途可行性方案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提交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4、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并签订相关合同; 5、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6、勘测定界图、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三)临时用地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临时用地申请; 2、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复; 3、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4、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恢复原状和土地复垦方案;

6、有资质单位测量的勘测定界图; 7、有关单位意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或原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证明; 5、地价评估报告(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 6、转让合同; 7、贷款和抵押合同; 8、转让、出租、抵押宗地图(应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提供)。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和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预审用地一览表;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有关图件,包括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万的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以及辅助附属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小比例尺的用地位置(线性走向)示意图,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500勘测定界图。跨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及其确认文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 7.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说 明、规划修改方案的听证纪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分析报告及其专 家论证意见,有关部门对规划修改确认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采矿权审批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 2、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占用、挖掘市政工程设施及城市绿地行政许可事项(1)

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政工程设施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1、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

缴销占路执照。” (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2、审批条件: (1)审批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和管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材料: (8)在道路上开设路口: ①审批表(原件); ②规划部门签批的路口开设位置图(包含电脑制作的简图)(复印件); ③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现场勘验—批准—发证。 5、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电力接入

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电力接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下放至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批)。 (四)《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3号) 二、办理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申请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事项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审批办理、实地检查、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绿化搬迁采取“先搬迁再缴费”的模式,缴费不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三、办理权限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 四、办理条件 申请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用户电力接入工程,10千伏用户业扩工程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五、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通讯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邮政编码:201508 六、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接收部门名称: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接收地址:金山区龙山路555号2楼D204室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2、电话咨询 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窗口 3、网上咨询 上海市金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门户网站 .cn/html/wsbs/bszn/ 七、申请材料

行政执法流程图

行政执法流程图示范文本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 申 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承办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 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有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承办机构)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日内完成) ×××(承办机构) 核查(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审 查 ×××(承办机构)审查(×日内完成) 不申请听证 决定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准予许可 不准予许可 ×××(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1.招标与拍卖(×日内完成) 2.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日内完成) 3.专家评审(×日内完成) 4.技术审查(×日内完成) 5.征求×××部门意见(×日内完成) …… 备注:依法选择一种或数种审查方式,并通过数字标示其流程顺序。 下级(市级或县级)初审 (×日内完成)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 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 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 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事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许可对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提交填写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表;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项目批准文件; 4、临时占用项目规划红线图和绿化部门绿线图。 许可费用: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局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程序和材料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程序和材料(附申请表)一、办理材料 二、受理条件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三、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四、办理流程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授权委托书(单位用)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本单位 事宜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 □1.代为接受贵局依法告知的权利; □2.代为提交、更正、补正、补充、确认相关材料; □3.代为行使或放弃行政(审批)服务审查中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5. 委托期限为: □1.自贵局开始接受本单位上述事宜起至处理终结。 □2.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此格式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绿化权属单位意见书 : 你单位因事项,于xxx期间临时占用我单位管辖范围内绿地,经核实,同意/不同意对该处进行占用。 特此回复 XXX(绿化权属单位) 年月日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流程图 1、人防工程建设(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2、人防工程使用、报废与拆除审批(限县辖区范围)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3、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运行流程图 备注:流程图所 指的“日”均为 工作日

二、行政处罚类程序流程图 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的处罚。 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3、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4、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6、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7、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0、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11、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2、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1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1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5、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6、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三、审批条件: (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的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已填妥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 (二)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绿地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绿地产权属居民共有部分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当地居委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五)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 (六)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复印件资料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名确认(个人),并带原本以备核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路控制区及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的联合意见》(顺执[2007]42号)的规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路局负责公路控制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审批,我局负责各镇(街道)城市道路(不含公路部分)及其两侧城市绿化管理的审批。 (三)审批后,建设单位要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需要延期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在占用期满前7天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七、收费标准: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佛山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表》(《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附件2)执行。申请人与绿地权属人达成绿地恢复协议的,可免收恢复绿化补偿费。 八、收费依据:《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2】39号)。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 认。

送审资料要求(请在相应项目前画“√”) [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 ]3、《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申请表》一式一份。 [ ]4、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照片(A4纸彩色打印)。 5、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位置。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 ](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 [ ](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主管部门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 [ ](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6、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需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 ]8、因举办公益性活动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需到属地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并提供活动方案及平面示意图。 注: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许可流程图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否

需携带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年度投资计划(区发改委办理) (12)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内)流程图 违反相应法律法规

企业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提交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申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不需核对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提供复印件,不需核对原件)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

行政总务-行政许可流程图50页 精品

附件1 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2

行政许可听证流程图 附件3 45种参考适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本申请书只提供大致格式,供相对人提出许可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申请时参考适用。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受地点: 接受时间: 接受材料目录: 1、 2、 3、 4、 …… 经办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单位)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5.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贵阳市用水用气用电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贵阳市用水用气用电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贵阳市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实施办法(暂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用水用气报装服务的通知》(黔建城字(2020)18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和10-20千伏小微企业用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以下简称“电力接入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管线长度150米以内,开挖城市道路(不占用挖掘车行道、不阻断人行道通行)和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避让古树、大树且不包括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电力接入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及其后续监管。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电力接入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申请市政设施建设类的行政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原件盖章)及申请人有效证件 2.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 3.施工安全承诺 (二)电力接入工程、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涉及城市绿地、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苗木表(原件盖章)及申请人有效证件(附件1) 2.权属人的意见(区属公共绿地除外) 3.电力接入工程施工总平面图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申请表 申请日 年月日 期:

临时占道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施工,若要延期应提前向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申请办理; 2、在现场明显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全封闭防护设施; 3、按要求恢复路面,保证道路修复后工程质量良好,无沉陷、凹凸不平等;挖掘出来的土方及时清运干净,不得堆积在现场; 4、遵守《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服从高新区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 5、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保证道路交通顺畅。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

7、若因违反本承诺书前述内容,经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发现、被高新区管委会领导指出批评、被市级部门下发督办整改时,同意从缴纳保证金中分别扣除500元、1000元、1500元。造成路面污染,保洁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辖区环卫部门清扫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承诺单位: (公章) 年月日 临时占道承诺书 为了深入持续地开展美丽南宁工程,确保高新区辖区城市道路的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特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如下: 1、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2、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 3、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4、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 经营性占道) (一)项目名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非经营性占道) (二)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三)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三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1米以上的通行宽度; 3、申请事项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5、占用道路设施安装招牌、广告的,应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 6、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7、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8、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费用: 收费名称: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第37条。 收费标准:南宁市物价局25117102号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标准。 (七)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批时限) (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3、申请事项证明材料:提供具体占用(表明占用设施等)图纸;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指示牌、路名牌等各类设施的,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安装招牌、广告需提供《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设置彩照一张; 5、市公安交警部门签署的意见; 6、园林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人:陈震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事一流程,分别填报。 附件3: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人:陈震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选址意见书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事一流程,分别填报。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盖章)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人:陈震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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