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险制度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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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针对城镇职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在武汉市户籍所在地,由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全日制在岗人员、合同制雇佣的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这种广泛的参保范围避免了部分人群因工作身份的不同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的问题。
其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企业缴费,同时个人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作为个人缴费。
这种缴费方式体现了共同参与、分摊风险的原则,保证了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充足性。
再次,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费用的报销有一定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选择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通过刷医保卡直接结算,享受相应医疗费用的报销。
对于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个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再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的来说,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职工提供了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了他们在医疗方面的基本权益。
通过强制参保、共同缴费、合理报销等制度安排,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职工因自身经济状况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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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是 拓展 宣 传渠 道 , 成 报纸 、 形 广播 电台 、 电视 、 网
( ) 区卫 生服 务 与居 民 医保脱 节 四 社 社 区卫 生服 务体 系建 设滞 后 ,与 居 民医保 结合 力 度 不 够 ,没有 充分 利用 社 区现有 资 源 。由 于 目前 参保 人 员
一
、
基本 情 况
2 住 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及家庭 ( . 个 人) 分担 比例见表 2 o一个保险年度内 , 医保基金累计支 付最高限额为 3 万元 ; 居民连续参保 3 年及以上的 , 医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4 万元 。
表 2 住 院 医保 基 金起 付 标准 及 支付 比例
干 ,负责居民基本医保 。居民普遍对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实施 比较满意。
( 参保对象 一)
根据 《 武汉市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
定 , 保 范 围是 具有 武 汉市 城镇 户 籍 、 属 于城 镇职 工 基 参 不
二 、 在 的 问题 存 ( ) 费水 平较 高 一 缴 5.5 的被调 查 者 表示 , 89% 即使政 府 通过 补 贴承 担 了
问卷 , 行 了 7 进 次社 区居 委会 访谈 , 走访 了 4 家定 点 医 院
1 .门诊 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 内, 参保居 民在定
点 医疗机 构 发 生 的普通 门诊 医疗 费用 ,10 及 以下 的 , 0元
医保基金支付 3%;0 元以上的 , 0 10 个人 自理 。参保居民
( ) 三 医保 待遇
20 年 ,武 汉市 作 为全 国试 点 城市 之 一 ,全 面 实施 07
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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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武汉市居民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对参保居民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的一种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武汉居民医保报销标准。
一、报销范围。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居民医保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
具体报销范围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二、报销比例。
武汉市居民医保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其中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在70%至90%之间。
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费用、门特药品费用等的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三、个人负担。
根据武汉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个人负担。
一般来说,个人负担主要包括自付部分和起付线部分。
自付部分是指报销比例之外的部分由参保居民自行承担,起付线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参保居民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四、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在就医时,需携带本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将符合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结算。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医保卡、社会医保平台等方式查询报销情况。
五、注意事项。
在享受医保报销时,参保居民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其次,需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及时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结算,逾期将无法享受报销待遇;最后,需妥善保管个人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避免遗失或损坏造成不便。
总之,武汉市居民医保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参保居民在享受医保报销时,需详细了解医保政策规定,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并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便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浅析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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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分析研究湖北财税职业学院陆玲[ 摘要] 本文对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浅析,具体论述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费的征缴方式、支付方式和医疗费用结算。
[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作者简介:陆玲(1982.6)、女、汉族,湖北武汉湖北财税职业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人身保险武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市职工实际承受能力、人口老龄化程度及现有医疗服务基础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覆盖范围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于2001年10月31 日颁布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它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是城镇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三是部队在汉单位(不含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行业单位(如金融、邮电、铁路、电力等)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四是已参加武汉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从这点可以看出,武汉市的城镇医疗保险贯彻的是“广覆盖”的指导思想。
二、基本医疗费用的征缴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
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的缴费水平是依据一下情况确定:一是因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的硬性指标,二是因为武汉市近几年的劳保和公费医疗已经普遍实行了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职工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能接受。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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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2001年10月31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086b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d.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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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武政办[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0〕1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现状,通过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和依托“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打破城乡就医的地域界限,到2011年实现中心城区和远城区主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资源共享,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就医购药,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实施步骤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用2年时间完成。
具体为:2010年,东西湖、江夏、汉南区实现“一卡通”;2011年,蔡甸、黄陂、新洲区实现“一卡通”。
三、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1.各远城区应当逐步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调整到一致水平。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ec56134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dc.png)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介绍1.1 目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供全面、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二、基本条款2.1 参保对象2.1.1 参保人员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武汉市城镇就业的职工。
具体参保范围和对象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1.2 参保程序职工在就业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后,由单位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完成参保登记。
2.2 缴费标准与基数2.2.1 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2.2.2 缴费基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
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三、保险待遇3.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医疗诊疗费、药品费、医疗材料费、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康复费用、特殊疗程费用等。
具体医疗待遇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3.2 报销比例与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
同时,对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设定封顶线,超过封顶线部分由保险基金支付。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人员名单、参保单位名单、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缴费记录表格等。
具体附件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对象:指符合相关要求并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缴费基数:指参保职工按照其工资收入确定的缴费标准。
4、报销比例: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的比例。
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
![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2612ecc30740be1e650e9ad0.png)
武汉市大额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出台。
新政策与现行政策有哪些变化?记者就此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额起付线提高至4.5万元从9月1日开始,我市大额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现在的3万元提高至4.5万元。
也就是说,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我市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4.5万元(不含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按比例自付大额医疗费参保人员在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
具体标准为:(一)4.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保基金支付94%%,参保人员自付6%%;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6%%,参保人员自付4%%;2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8%%,参保人员自付2%%。
(二)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10%%,经批准使用血液的医疗费用,应先由个人自付30%%,余额再按规定由大额医保和参保人员按比例负担。
(三)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体内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中属国产的,由个人自付35%%,大额医保支付65%%;属于进口的,由个人自付50%%,大额医保支付50%%。
大额医保最高可赔30万元据介绍,大额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
大额医保政策为何调整基金缺口是主因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说,调整大额医保政策,主要因为大额医保基金出现了较大的缺口。
据介绍,我市大额医疗保险于2001年底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建立。
运行3年多来,已为近5000名医疗费超过3万元的参保人员赔付了医疗费用,个人最高赔付额达到了29.3万元,为减轻单位和职工负担责任起到了重要作用。
武汉地区 医院各医疗保险 险种计算说明
![武汉地区 医院各医疗保险 险种计算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23327244a45177232f60a243.png)
各险种计算结果的说明基本医疗保险公式:一、普通门诊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总费用=自费费用+列入医保费用+社区三免列入医保费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应收金额=个人现金支付+自费费用找零=实收金额-应收金额2、名词解释总费用:本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费用:不在医保三大目录或不符合目录限制条件的项目费用社区三免:对应目录中结算属类为五免的项目列入医保费用:在医保三大目录中且符合目录限制条件的项目费用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帐户金额不足时个人用以支付列入医保的费用费用总额= 列入医保费用+ 纯自费项目金额+社区三免YLFYZE = JBYLFDFY + CZFJE + WMFYZF个人付款= 现金支付(XJZF)现金支付= 纯自费项目金额+( 列入医保费用-个人帐户支付)XJZF = CZFJE + (JBYLFDFY –YBZHZF)二、门诊重症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本次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大额费用+自费费用+超限额费用YLFYZE = JBYLFDFY + BCFYZE + CZFJE + CFDXJE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统筹支付JBYLFDFY = GRZF + JBYLTCZF个人自付=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GRZF = ELZFZF + JBYLBLZF + JBYLZHZF统筹支付=统筹支付1+统筹支付2JBYLTCZF = JBYLTCBLF + JBYLBLZHF基本公补=(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相应比例JBGWYTCZF = GRZF(ELZFZF + JBYLBLZF + JBYLZHZF)X相应比例大额费用=大额赔付+大额个人自付BCFYZE = SBPF + BCGRFD大额个人自付=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BCGRFD = BCELZF + BCBLZF + BCCLZF大额赔付=大额赔付1+大额赔付2SBPF = BCBLPF + BCCLPF大额公补=(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相应比例BCGWYBZ = BCGRFD (BCELZF + BCBLZF + BCCLZF)X 相应比例应收金额=自费费用+(个人自付+大额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基本公补-大额公补)+超限额费用YSFY = CZFJE + (GRZF + BCGRFD –GRZHZF –JBGWYTCZF –BCGWYBZ) + (CFDXJE)三、住院收费返回数据1、公式本次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大额费用+自费费用+五免费用+医院负担+超限额费用YLFYZE=JBYLFDFY + BCFYZE + (JBYLZFFY +BCCZFJE)+ WMFYZF+ YYFDJE+CFDXJE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统筹支付JBYLFDFY = GRZF + JBYLTCZF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GRZF = QFJE + ELZFZF + JBYLBLZF+ JBYLZHZF统筹支付=统筹支付1+统筹支付2JBYLTCZF = JBYLTCBLF + JBYLBLZHF公补1=(个人先自付+比例自付+置换自付)*相应比例GWYBZ1 =( ELZFZF + JBYLBLZF+ JBYLZHZF)X相应比例公补2=起付线*相应比例GWYBZ2 = QFJE X 50%大额费用=大额赔付+大额个人自付BCFYZE = SBPF + BCGRFD大额个人自付=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BCGRFD = BCELZF + BCBLZF + BCCLZF大额赔付=大额赔付1+大额赔付2SBPF = BCBLPF + BCCLPF大额公补=(大额个人先自付+大额比例自付+大额置换自付)*相应比例BCGWYBZ = (BCELZF + BCBLZF + BCCLZF)X相应比例应收金额=自费费用+(个人自付+大额个人自付-个人帐户支付-公补1-公补2-大额公补)+超限额费用BCFYGRZF = (JBYLZFFY + BCCZFJE)+ (GRZF + BCGRFD –GRZHZF - GWYBZ1 - GWYBZ2 –BCGWYBZ)+ CFDXJE生育公式:1、门诊、住院生育本次医疗费用:本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武汉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
![武汉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de1d34fbf90f76c661371ad5.png)
武汉医疗保险政策及报销申领程序一、申领条件及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 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8% ,职工个人自付 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个人自付 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2% ,职工个人自付 18% 。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4 倍左右确定。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同一年度内 2 次以上住院的减半。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数额以及统筹基金与个人的负担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 80% 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 85% 的比例支付。
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 20% ,余额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0ec8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13.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f1431a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03.png)
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指参加医保的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以获取医疗保障。
武汉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将介绍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武汉医保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的医保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种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乡居民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是针对城镇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
两种制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政策有所不同。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的。
一般来说,居民的缴费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具体比例和缴费标准会根据当地医保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居民可以通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或者村委会等渠道进行缴费,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则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
一般来说,单位会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代缴医保费用,而职工个人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收入缴纳一定比例的医保费用。
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标准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当地社会保险局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政策和经济情况而定的,因此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武汉市,个人缴费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居民和职工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医疗权益。
综上所述,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根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不同情况而确定的,居民和职工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以获取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武汉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a3d7d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4c.png)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武政[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政(2004)66号2004年10月14日)第一条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二)有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bea2d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2.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1•【字号】武政办[2001]266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ΟΟ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帮助职工、退休人员减轻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和财政供给的市直副局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按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投保1个月后,开始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负责退休费发放的单位按月从其退休费(养老金)中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代表职工、退休人员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大额医疗保险协议,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规定的要求,负责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协助商业保险公司做好赔偿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规定》所列重症疾病,其医疗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共同负担:(一)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4%,被保险人自付6%;(二)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6%,被保险人自付4%;(三)20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自付2%。
武汉社保规定一览
![武汉社保规定一览](https://img.taocdn.com/s3/m/a7457800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f0.png)
武汉社保规定一览武汉市作为一座充满活力、发展迅速的城市,其社保制度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加了解武汉社保规定,本文将为大家展示武汉社保规定一览。
一、社保制度武汉市的社保制度包括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参保人在武汉市工作满1个月才能缴纳社保费用。
二、社保费率武汉市的社保费率因年代有所不同。
其中,近年来社保费率为:社会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20%(其中,8%由个人缴存,12%由单位缴存)。
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0%(其中,2%由个人缴存,8%由单位缴存)。
失业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0.5%(其中,0.1%由个人缴存,0.4%由单位缴存)。
三、社保费基数武汉市的社保费基数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在冶金、矿山、危险行业等,社保费基数较高。
在其他行业中,社保费基数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
四、社保待遇武汉市的社保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取决于参保人缴纳社保费的时间和金额。
在缴纳社保费的基础上,参保人失业、工伤等情况下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五、社保服务武汉市的社保服务一直以来都受到广大参保人的好评。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在线社保服务。
参保人可以在网上查询社保缴费信息、查询社保待遇、办理社保转移等各项业务。
同时,武汉市的社保局也开设了社保咨询热线和现场咨询服务点为参保人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
综上所述,武汉市的社保规定涉及方方面面,相信本文的介绍已经让大家对武汉社保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和青睐。
在未来的发展中,武汉市的社保规定也将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社保服务。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38f8457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36.png)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4.18•【字号】武劳社[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武劳社[2002]45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基本平稳正常,医保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同时也集中反映和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确定我市2001--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武劳社[2001]150号),在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只能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收取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数额的医疗费,不应同时预收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医务人员为参保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时应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凡使用甲类药品能达到治疗效果的,尽量不使用乙类药品,凡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尽量不使用大型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
使用乙类药品、《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及大型仪器检查治疗必须经参保人员同意。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以下简称《结算办法》)和《关于确定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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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500 3500 10000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比例支付
备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可在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的一级患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中高血压 享受门诊重症疾病的有关待遇基础上,每患有一种上述规定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统筹基
四. 大额医疗保险
部分重症疾病中高血压三期伴并发症、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同时患有可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 (慢性)疾病,统筹基金按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规定的比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限额支付1000元。
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5000元以上时,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个人
武汉市
注:1)以上均以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为基础计算,退休人员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 当月的退休费作为作为基数;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病种
参保状态 自付比例
慢性重症肝炎。肝 硬变
帕金森氏及帕金森 氏综合症
在职 退休 在职
40% 35% 40%
年度支付限额 5000
1500
备注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比例支付
帕金森氏及帕金森 氏综合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 血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35% 40% 35%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书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的费 前确定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 上时,起付标准减半。 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解决。
使用体内置换人工 器官、体内置放材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35%,进口的个 人自付50%;使用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定点社区 卫生服务
中心
在职 退休
器官、体内置放材 乙类项目先自付10%,再按甲类项目自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 付35%,进口的个 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人自付50%;使用
4) 交通 事故、医 疗事故、 药事事故 等其他配 负责应予 支付的医 疗费用;
5) 职工 工(公) 伤(含职 业病)、 生育发生 的医疗费 用;
6) 职工 在香港、 澳门、台 湾地区或 境外发生 的医疗费 用; 7) 国 家,省, 市规定的 其他不予 支付的医 疗费用。
三. 门诊治 疗的部 分重症 (慢 性)疾 病病种 及待遇
2.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须在定点医院)
医院等级
人员类别
甲类项目 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内项目自付比例
备注
三级
二级 一级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6%
12.80% 13% 13%
10.40% 10%
乙类项目先自付10%,再按甲类项目自 付比例支付;适当放宽项目先自付
30%,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也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门
二. 基本医疗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现”即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统筹基金“起付现”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目前确定为:三级医疗机 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同一保险年度内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达到二次(含二次)以上时,起付标准减半。 我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确定为45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8%
6.40%
3. 基本 医疗保 险不予 支付的 医疗费 用
1) 我市 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 药范围、 诊疗项目 、医疗服 务设施范 围和支付 标准规定 以外的医 疗费用;
2) 不符 合规在非 定点医疗 机构和非 定点零售 药店就医 、购药的 医疗费 用;
3) 违法 犯罪、酗 酒、自杀 自残等发 生的医疗 费用;
1.缴费标准
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缴纳。
2.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其
费用段
甲类项目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内项目自
备注
4.5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
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 20万元以上
备注:参 保人员在 治疗出院 后,应凭 医院开局 的出院小 结、所用 药物清单 、发票、 身份证复 印件、社 保IC卡原 件及复印 件等上报 至武汉市 医保中心 进行费用 申报。
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 (不含自费费用)的费用。 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职工。退休人员
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在 支付1000元。
医疗保险支付,其个人自付比例为:
1.可 在门诊 治疗部 分重症 疾病
病种
参保状态 自付比例 年度支付限额
备注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 作肾透析急抢救合并
计算)
医保单位内项目均 按此比例支付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 和放射治疗
在职 退休
20% 15%
30万元(与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合并
计算)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高血压三期伴并发 症治疗
糖尿病伴并发症治 疗
精神病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18%
15% 20% 15% 20% 15% 20% 15%
30万元(与住院、 门诊紧急抢救合并
计算)
5000元 5000元
使用医保范围内属 乙类的项目时,需 先自付10%,再按
此比例支付
2000元
2.可 在门诊 治疗的 部分慢 性疾病
一、个人账户即如标准及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参保状态 在职 退休
年龄段 35岁 (含35岁)以下
35岁至45岁
(含45岁) 45岁以上
70岁 (含70岁)以下
70岁以上
个人缴费 单位缴费 总计入比 计入比例 计入比例 例
2% 1.10% 3.10%
2% 1.40% 3.40%
2% 1.70% 3.70% 4.80% 4.80% 5.10% 5.10%
6% 4%
乙类项目先付 10%,再按甲类项 目自付比例支付; 适当放宽项目先自 付30%,再按甲类 项目自付比支付。
使用体内置换人工 器官、体内置放材 料,国产的个人自 付35%,进口的个 人自付50%;使用 医保范围外项目的 费用需全自费。
2%
武汉市医疗保险政策篇
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的退休费作为基数;,没有本年度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