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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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附图1。

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

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公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下列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与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者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与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一致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一致部位之间使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者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关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一致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与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者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穿式或者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17-11-21(最终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17-11-21(最终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同时,我省正在开展的“最多跑一次”改革也对统一全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标准提出了要求。

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期间多次组织召开了《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建委(建设局)、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征求了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41页)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41页)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磋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发至联系人的公安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电子邮箱;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发至联系人的互联网电子邮箱。

联系人: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王伶剑,手机:,1。

电子邮箱:(互联网),wanglj@zj(公安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5年4月日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大众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之欧阳法创编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稿(定稿)之欧阳法创编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54号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规范“⼆‘消防给⽔及消⽕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灾⾃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三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30⽇⾄4⽉2⽇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三经向各市公安消防⽀队⼆设计单位⼆施⼯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2829⽇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南“三具体内容如下:⼀、建筑类别和耐⽕等级1 ‘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中,室内顶板⾯⾼出室外设计地⾯的⾼度不⼤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度不⼤于22m的⾃⾏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建筑⾼度和层数三4⼀⼀建筑屋⾯为坡屋⾯时,建筑⾼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檐⼝与屋脊的平均⾼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屋顶最⾼使⽤夹层的楼⾯的⾼度取较⼤值三建筑屋⾯坡度不⼤于3%时,建筑⾼度计算时,屋⾯⾯层算⾄靠外墙处的屋⾯最低点三⼯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层算⾄屋⾯的建筑完成⾯(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点的住宅)屋⾯⾯层可算⾄屋⾯结构板⾯三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程地坪上的同⼀建筑不同部5位之间采⽤防⽕墙(不能⽤防⽕卷帘替代)分隔,各⾃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的建筑⾼度三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程地坪上的同⼀建筑⽆法满⾜分别计算各⾃建筑⾼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度:(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时,可按较⾼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度;当低于较⾼地坪的房间满⾜建筑进深⼩于30m且具备⾃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度三(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地坪时,可按较⾼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度,低于较⾼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地坪的房间满⾜建筑进深⼩于30m且具备⾃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度三6⼀⼀2超过24m的单层⼚房宜按单层⼚房设计三3电⼦⼚房是指⽣产⼆加⼯电⼦元器件的⼯业建筑三4⽊器⼚房是指以⽊材为原料,进⾏⽣产⼆加⼯各类⽊质板材⼆家具⼆构配件⼆⼯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业建筑三5 ‘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第83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产⼚房和‘建筑设计防⽕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途的⼚房是指单⼀建筑任⼀⽣产加⼯车间或防⽕分区,同⼀时间的⽣产⼈数超过200⼈或者⼈均建筑⾯积⼩于20㎡的丙类⼚房三‘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第85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产车间是指建筑⾯积⼤于5000㎡的任⼀层或任⼀个空间的丁类⽣产车间三6对民⽤爆破器材⼯程和烟花爆⽵⼯程的建筑内部⼯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现⾏国家标准‘民⽤爆破器材⼯⼚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三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国家7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执⾏三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房除外)共⽤疏散楼梯三⾼层宿舍楼⾛道和房间均应设置⾃动喷⽔灭⽕系统和⽕灾⾃动报警系统三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消防设计;上述⽤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的疏散楼梯三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三多种功能组合的⾼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8(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度不⼤于24m三(2)该附属建筑与⾼层建筑主体之间采⽤不开设门窗洞⼝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墙和不开设洞⼝(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极限不低于25h的楼板分隔三(3)该附属建筑与⾼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三(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度不⼩于12m的窗槛墙三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房(办公⼆卫⽣间⼆仓储和建筑⾯积不超过100㎡的⼩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消防设计三该配套⽤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分区且疏散完全独⽴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消防设计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容纳⼈数时,按厅室建筑⾯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道⾯积不计⼊在内三10⼉童活动场所是指托⼉所⼆幼⼉园⼆⼉童福利院⼆孤⼉院的⼉童⽤房以及⼉童游乐厅⼆亲⼦⼉童乐园⼆⼉童特长培训班⼆早9教中⼼等学前⼉童的活动场所三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三12 ‘建筑设计防⽕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站设计与施⼯规范“(GB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三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低于室外设计地⾯的平均⾼度⼤于该房间平均净⾼1/3且⼩于等于1/2的汽车库三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三14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三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分类,折算时余数不⾜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三⼆、总平⾯布置(⼀)消防车道15⾼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三16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于5m⼆不应⼤于30m,距离最不利防⽕分区的主要出⼊⼝不应⼤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不应⼤于80m三0117⾼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于12m⼆9m,可采⽤作图法画出⼀条满⾜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校核三(如下图)18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计算,以最⼩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以消防车道正上⽅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场地为回车场地三19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操作场地及其下⾯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三消防车登⾼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硬质铺装⾯层三(⼆)消防车登⾼操作场地20消防车登⾼操作⾯应当设置消防车登⾼操作场地和连接登⾼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于⼀个长边长度三建筑⾼度⼤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三11⾼层住宅和建筑⾼度不⼤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操作⾯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操作⾯的间隔不应⼤于30m三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于10m且消防车登⾼可到达⾄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消防车登⾼操作场地要求三21⼀⼀21消防车登⾼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三22建筑物与消防车登⾼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道三23消防车登⾼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件,还应确保登⾼场地范围⽆⾼乔⽊⾏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操作的障碍物三(三)灭⽕救援24⼚房⼆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应当直通⾛道或⼤空间区域(卫⽣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均可兼作灭⽕救援⼝);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可设置在与⾛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三当防⽕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三31⼀⼀(四)防⽕间距25汽车库不应与托⼉所⼆幼⼉园⼆中⼩学校的教学楼⼆⽼年⼈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2)采⽤耐⽕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电梯除外);(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设置;(4)汽车库的开⼝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之间应保持?6m的距离三26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采光等开⼝41时,该开⼝与上部建筑开⼝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于6m三当上述开⼝采取防⽕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三27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停车场与建筑的防⽕间距确定三地⾯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间距三28当丙⼆丁⼆戊类⼚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库)房间防⽕间距的规定;当相邻外墙符合‘建规“表341注2⼆3允许减⼩的条件时,防⽕间距可相应减⼩三29与明⽕散发地点的防⽕间距应按产⽣明⽕的固定点进⾏控制三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于两个建筑防⽕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灾蔓延的措施三符合‘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三5130同⼀座回字形⼆U型⼆L型民⽤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分区时,其内转⾓两侧墙上的门⼆窗⼆洞⼝之间最近边缘的⽔平距离不应⼩于4m,回字形民⽤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间距要求,U型民⽤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间距不应⼩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垂直防⽕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三31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前室三三、建筑构造和防⽕分区(⼀)建筑墙体构造32除‘建规“⼆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的61防⽕墙⼆防⽕墙不能⽤防⽕卷帘⼆防⽕分隔⽔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间距不限处的防⽕墙外,其余关于防⽕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门(窗)⼆防⽕卷帘等防⽕分隔措施三3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该墙体的相应耐⽕极限要求三34防⽕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极限不应低于防⽕墙的耐⽕极限(⽔泥砂浆粉刷可以作为保护层)三防⽕墙应从楼⾯基层隔断⾄梁⼆楼板或屋⾯板的地⾯基层三⼯业建筑中,当采⽤钢框架⼆钢梁⽀撑防⽕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保护措施宜采⽤不燃烧体包覆,其耐⽕极限应满⾜防⽕墙耐⽕极限要求三35防⽕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分区相接的部位三当汽车库防⽕分隔部位的宽度⼤于30m时,防⽕卷帘的宽度不应⼤于该部位的1/3三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分区划分使⽤的防⽕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卷帘的长度;71中庭的防⽕卷帘设在同层防⽕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防⽕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分区隔墙上防⽕卷帘的长度三在中庭⽆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卷帘可采⽤耐⽕极限不低于3h的防⽕卷帘(可不考虑耐⽕隔热性)三⾃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卷帘三不应使⽤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要求的⽔平⼆侧向等开启⽅式的防⽕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卷帘三36地下⾃⾏车库直通室外的⾃⽤坡道与⾃⾏车库可不进⾏防⽕分隔三37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有效净宽可按09m控制三38⾃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然排烟窗下沿(有效⾃然开窗⾯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的⾼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度H(H=16m+01?净空⾼度);对于⾛道或室内净⾼不⼤于3m的区域,其⾃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的⾼度不应低于其净⾼的1/2;⾃然排烟81窗应沿⽕灾烟⽓的⽓流⽅向开启,且有⽅便开启的装置三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积不应计⼊有效⾃然开窗⾯积三楼梯间(含前室⼆合⽤前室)的⾃然通风窗的设置⾼度及开启⽅向可不受此限;⾛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积不⼤于300㎡时,其⾃然排烟窗的设置⾼度及开启⽅向也可不限三(⼆)防⽕分区39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防⽕墙分隔,若有连通⼝时,应采⽤下沉式⼴场等开敞区域⼆避难⾛道⼆防⽕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三40地下汽车库同⼀层停车区域建筑⾯积⼤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不开设门窗洞⼝的防⽕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防⽕隔间相连,防⽕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卷帘三防⽕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三41下列场所可不计⼊防⽕分区⾯积:防⽕分区内设有甲级防⽕门的⽔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积⼆消防⽔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前室⼆设置有防⽕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三⼚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数少于10⼈时,平台的⾯积可不计⼊所在防⽕分区的建筑⾯积内三42⾦融机构内部使⽤的⾦库防⽕分区⾯积最⼤允许建筑⾯积为1000㎡,当设置⾃动灭⽕系统时可增加10倍三⾦融机构⾦库可设⼀个安全出⼝三91四、安全疏散(⼀)安全出⼝43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三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层均应能直通室外三44餐饮场所的营业⾯积是指餐厅⾯积,不包括厨房⾯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数应按就餐⾯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或以餐厅使⽤⾯积(不含厨房,含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1倍计算;有独⽴隔间(⽤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三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作⼈员数和候场⼈数之和,每层候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三办公场所的疏散⼈数应按使⽤⾯积(扣除核⼼筒后的⾯积)6㎡/⼈计算确定,使⽤⾯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的空间⾯积,按房屋的内墙⾯⽔平投影计算三45地下商业可利⽤通往避难⾛道的门作为任⼀防⽕分区的安全出⼝使⽤,但应满⾜以下要求:(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02⼴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道门的宽度不应计⼊疏散总宽度三(2)任⼀防⽕分区利⽤下沉式⼴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避难⾛道和相邻防⽕分区进⾏疏散,通往下沉式⼴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于该防⽕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三(3)任⼀防⽕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通往下沉式⼴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避难⾛道作为第⼆安全出⼝,通往下沉式⼴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于该防⽕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三(4)避难⾛道内任⼀点⾄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于60m三避难⾛道的净宽不应⼩于任⼀防⽕分区通向⾛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三(5)避难⾛道不能⽤于⼈员疏散外的其他⽤途;其顶板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关的管道和线路三(6)避难⾛道的其他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民防空⼯程设计防⽕规范“(GB50098-2009)第525条执⾏三46下沉式⼴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地下室朝向下沉⼴场的外墙与下沉⼴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员通⾏使⽤,可不划分防⽕分区⾯积三(2)下沉⼴场的净⾯积不应⼩于169㎡,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于13m(不含回廊)三(3)当下沉⼴场⽤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场的开⼝最近边缘之间的⽔平距离不应⼩于13m,同⼀区域内不同防⽕分区通向下沉⼴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第613⼆614条的有关规定三(4)下沉⼴场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于任⼀防⽕分区通向下沉⼴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三(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执⾏三47⼀⼆⼆级耐⽕等级建筑的疏散内⾛道两侧的墙应为耐⽕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三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点⾄安全出⼝的直线距离不应⼤于30m,且⾏⾛距离不应⼤于45m三当上述场所设置⾃动喷⽔灭⽕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距离不应增加三48当⼚房内设置⾃动喷⽔灭⽕系统时,⼚房内任⼀点到最近安全出⼝的距离可增加25%三22。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

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附图1。

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2020(技术规范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2020(技术规范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年〕54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年〕54号

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㊁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㊂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㊂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 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南“㊂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 2m的自行车库㊁储藏室㊁敞开空间 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㊂4㊀㊀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㊂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㊂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㊁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5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6㊀㊀2 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宜按单层厂房设计㊂3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㊁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㊂4 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㊁加工各类木质板材㊁家具㊁构配件㊁工艺品㊁模具等成品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㊂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3 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 4 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 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5 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㊂6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㊁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㊂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㊁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7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㊂7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㊂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㊂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㊁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㊂8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㊂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8(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㊂(2)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㊁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 5h的楼板分隔㊂(3)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立㊂(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窗槛墙㊂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㊁卫生间㊁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㊂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㊂10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㊁幼儿园㊁儿童福利院㊁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㊁亲子儿童乐园㊁儿童特长培训班㊁早9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㊂11 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㊂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 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㊂13 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㊂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㊂14 摩托车库㊁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㊂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㊂二、总平面布置(一)消防车道15 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㊂16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㊁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㊂0117 高层㊁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㊁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㊂(如下图)18 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㊂19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㊁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㊁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㊂(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0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㊂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㊂11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㊂21㊀㊀2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㊁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㊂22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㊁走道㊂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㊂(三)灭火救援24 厂房㊁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㊁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㊂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㊂31㊀㊀(四)防火间距25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中小学校的教学楼㊁老年人建筑㊁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㊁电梯除外);(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口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ȡ6m的距离㊂26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㊁采光等开口41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㊂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㊂27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㊂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㊂28 当丙㊁丁㊁戊类厂房与丙㊁丁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当相邻外墙符合‘建规“表3 4 1注2㊁3允许减小的条件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㊂29 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㊂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㊁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㊁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6 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㊁连廊,通过该连廊㊁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㊂5130 同一座回字形㊁U型㊁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㊁窗㊁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 U 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㊂31 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㊂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一)建筑墙体构造32 除‘建规“㊁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61防火墙 ㊁ 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㊁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㊂33 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㊂3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可以作为保护层)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㊂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㊁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㊁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㊂35 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㊂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的1/3㊂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5 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71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㊂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㊂自动扶梯㊁敞开楼梯等上㊁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㊂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㊁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㊁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㊂36 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㊂37 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 9m控制㊂38 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 6m+0 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81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㊂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㊂楼梯间(含前室㊁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㊂(二)防火分区39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㊁避难走道㊁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㊂40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㊂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㊂41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㊁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㊁厕所㊁盥洗间㊁室内游泳池㊁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㊁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㊁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㊁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㊁阳台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㊁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㊂42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 0倍㊂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㊂91四、安全疏散(一)安全出口43 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㊂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㊂44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㊁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1 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 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㊂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㊁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㊂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㊂45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02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㊂(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㊂(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㊂(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㊁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m㊂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㊂(6)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5 2 5条执行㊂46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 下沉广场 )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地下室朝向 下沉广场 的外墙与 下沉广场 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㊂(2) 下沉广场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㊂(3)当 下沉广场 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 下沉广场 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1 3㊁6 1 4条的有关规定㊂(4) 下沉广场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要求执行㊂47 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㊂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 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㊂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㊂48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㊂22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㊂49 除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㊁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㊁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 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㊁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㊂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㊂50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㊂51 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㊁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32饮㊁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与办公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㊂52 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㊁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㊁消防电梯的设置,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㊂(附图)53 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㊂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㊁室内消火栓箱㊁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㊂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㊂5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㊂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㊂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42。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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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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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

日志返回日志列表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赞(1)∙转载(8)∙分享(2)∙评论∙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开通黄钻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7.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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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返回日志列表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2013-5-7 09:53阅读(37)∙赞(1)∙转载(8)∙分享(2)∙评论∙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 下一篇:万科住宅设计要点开通黄钻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浙江嘉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住宅建筑层数应按《住宅设计规范》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学生公寓楼、宿舍楼应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7.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8.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9.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10.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1.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附录C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14.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5.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6.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高层商住楼、办公综合楼的下部附属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1)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2)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消防电梯井除外。

(3)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4)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7.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二)建筑耐火等级19.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0.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下列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二、总平面布置(一)消防车道21.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2.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23.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4.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25.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6.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7.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8.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 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29.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0.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3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证明文件,并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3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公共区域。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防火间距33.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除楼梯间外的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

34.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5.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6.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的规定。

37.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38.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接物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9.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与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的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甲乙类厂(库)房与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可以缩小。

40.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回字形民用建筑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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