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doc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装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的是对人员、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可控、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标识和包装。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放射性等指标进行分类。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能够承受所运输的物质的压力、震动和碰撞,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漏放。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在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危险货物的类别、标志、警示语和处理方法等。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的运输车辆、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装载货物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槽车或集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定和密封措施。
第四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装卸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设相应的储存设备和场所,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采取分类存放、分区管理的原则,避免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混放,尽量减少危险货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I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基本 安全生产条 件被 吊销相关 前置许可 文件的 ,责令其办 理变更登 对符 合评选推荐 条件的安全生产标 准化达标企业 ,优先推荐其参加 各地 区、各行业 及领 域的先进单 位 ( 集体 )等评 选。对未开展 安全 ( 四)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将工 贸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标 准化建设和达 不到安全 生产标 准化达标要 求的企业 ,不 予受
行0 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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沲 保障人 民生命 、 财产安全 , 保护环境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 法》 、 下 简称 “ 港 口建设项 目” ) 由港 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 ,港 口 建设项 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 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 、监督全 国港 口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 部 年
平信 息。加强联 合执 法 ,强化对未 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或未达 到安 全生产标 准化规定等级 的工贸行业企 业的监管 。在企 业年检 中 严格 审查企业提 交的涉及安 全生产的前 置许可文件 ,发现 因不具备 记 、注销登记 ,直至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严格控制贷款。对不具 备基本安 全生产 条件的企业 ,不予贷款。 ( 八 )加大评先创优支持力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申报国 家和地方质量奖励 、 优秀品牌等资格 和荣誉 的, 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长
第 二条 在港 口内进 行装 卸、过 驳、储存 、包装危险货物或者 查工作 。
对 危险货物集装 箱进行装拆 箱等作业活 动 ( 以下简称 “ 港 口危险货
物作业” )适用本规定 。 第三 条 本规 定所称 “ 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
国务 院、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和 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 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强化应急响应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口、企业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用于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2. 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3.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4. 港口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5.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6. 港口和企业的事故报告和处置;7.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明确危险货物的类别、性质、危险程度和相应的标志。
第九条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和企业发生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事故处置和安全评估。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防止港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港口安全运营,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以及标识和标志的要求,确保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
2.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3. 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规定了港口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例如防火设施、泄漏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理。
4.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装载和卸载操作的规范、车辆和船舶的限制要求、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5.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求港口制定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和港口运营的影响。
6. 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相关政府机构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检查、执法、处罚等措施,以维护港口安全和秩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法规,遵守规定对于减少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及管理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分类及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建立明确的存储、处理和运输流程。
2. 港口应制定详细的危险货物管理方案,包括危险货物存储区域的规划、标识、通风与防火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装卸操作安全
1.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装卸区域,严格按照专业操作流程进行装卸作业,并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三、应急预案和演练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港口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确保应急设施的功能完好,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及监管
1. 港口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进出港审批制度,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危险货物信息,提高公众对危险货物的防范意识。
以上规定将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
希望广大港口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保障港口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抱歉,我无法完成您的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协同互助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等涉及危险性较大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擅自运输、存储、装卸危险货物,不得瞒报、瞒漏危险货物信息。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依法、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加强对港口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协助港口企事业单位提升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危险货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存储等环节进行监测和管控。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落实押运、装卸、运输等人员的资质和技能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仓库和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监管,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事故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现场监测和预警能力,及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存储等情况。
第三章监管机制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维护港口的安全和稳定,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危险货物在港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并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经营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仓储企业、港口安全部门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层级管理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开展危险货物安全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培训制度:要求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开展员工的安全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四)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检查制度,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五)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制度: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明。
(二)具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能够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三)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技术管理。
(四)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标识和包装。
(五)及时、准确地向港口安全部门报告危险货物运输的信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以便快速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货物。
2. 仓库和设施管理:规定了危险货物仓库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
3. 装卸和运输安全: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专门的设备和工具、合理的包装和固定、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
4. 应急预案和演习:要求港口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员工培训和证书要求:规定了从事危险货物操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并要求他们持有相应的证书。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了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避免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它也为港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指对港口内货物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存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港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一般来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公众能够识别和正确处理。
2.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运输规定:危险货物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防止泄漏和事故。
3. 港口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港口需要有专门的设施和设备来处理危险货物,如存储仓库、装卸设备等。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港口工作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5. 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港口需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危险货物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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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0000
<10000
内河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5
修造船水工工程
船坞
船舶吨级
≥10000
3000~10000
<3000
船台、滑道
船体重量
≥5000
1000~5000
<1000
6
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米)
≥6
<6
7
其它水运工程项目
沿海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6000
2000~6000
<2000
内河
受监的建安工程费(万元)
≥4000
1000~4000
<1000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1
沿海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
吨级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吨级
≥30000
10000~30000
<10000
2
内河港口工程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3
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4
航道工程
沿海
吨级
附件3
一、公路工程分级标准
表1
一类
二类
三类
1.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2.桥梁工程
特大桥
大桥、中桥
小桥、涵洞
3.隧道工程
特长隧道、长隧道
中隧道
短隧道
表2
1.特殊独立大桥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项目
2.特殊独立隧道
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项目
3.公路机电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
注: 1.本标准使用术语含义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一致。
2.一、二、三类分级标准中含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不含各专项内容。
二、水运工程分级标准
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