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5互联网医院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7.4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际接轨,引进国际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7.5加大对互联网医院的政策支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
7.6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互联网医院建设,促进多元化发展。
八、互联网医院培训与宣传
8.1互联网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力。
8.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
12.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2.5鼓励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评价,推动行业自律。
十三、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3.1互联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2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医疗纠纷。
9.7支持互联网医院与国内外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促进技术交流和业务协同。
9.8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医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国际影响力。
9.9互联网医院合作与交流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患者隐私。
十、互联网医院应急预案
10.1互联网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故障、信息安全事件等。
(5)未按规定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的;
(6)未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泄露的。
七、互联网医院发展促进
7.1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创新模式,正在迅速兴起。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与服务,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是指对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指导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根据其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互联网诊疗平台等多种类型。
2. 互联网医院的注册与备案为了保证互联网医院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注册和备案。
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同时,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平台还需要进行备案登记。
3. 互联网医院的技术保障与信息安全互联网医院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时,需要确保技术设备和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医疗信息的保护,保障患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4. 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对于远程医疗服务,需要建立与实体医院的协同机制,确保患者病情的准确判断和合理治疗。
5. 互联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处理。
6. 互联网医院的宣传与广告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宣传和广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夸大治疗效果和误导患者。
宣传材料和广告内容需真实、准确、客观。
三、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是指对互联网医院建设与运营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其目的是确保互联网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的要点:1. 互联网医院的基本设施和设备要求互联网医院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领域的创新模式,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然而,伴随其发展,也出现了一系列管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互联网医院的定义。
互联网医院是指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的在线医疗服务模式。
从运营模式上,互联网医院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由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搭建并运营的互联网医院;另一类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搭建和运营的互联网医院。
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管理对于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
实体医疗机构想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化设施等条件。
同时,第三方机构想要参与搭建和运营互联网医院,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
医师在进行在线诊疗时,必须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等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建议。
严禁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给出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在线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另外,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患者的不满和投诉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医院涉及大量患者的个人健康信息,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是重中之重。
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患者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明确告知患者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数据存储和传输过程中,要进行加密处理,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五、医疗质量监管为保障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医疗服务的规范性、处方的合理性、患者满意度等方面。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重点标注
2.3互联网医院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互联网医院执业管理
3.1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
3.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4.4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五、互联网医院药品管理
5.1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加强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7.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互联网医院的飞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7.6互联网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7.7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8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4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在线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医院人员管理
4.1互联网医院应当聘请在我国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4.2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3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则第一章总发展的意见》,推动医疗健康”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第一条保证医疗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第二条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第三条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第四条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二章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第五条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第二名称。
可以申请将互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第六条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第七条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六条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院基本情况、诊疗科目、技术人员资质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制定互联网诊疗规范,明确诊疗流程、质量标准、安全保障等要求。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地开展医疗服务,接受患者投诉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二)违反互联网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泄露患者信息,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置
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备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能力。
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确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医疗行为。
二、医疗服务的要求
互联网医院应当具备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资源、科技设备和人员。
医疗服务应当遵守相关医疗伦理规范,确保患者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三、诊疗处方管理
互联网医院开出的电子诊疗处方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并保证处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患者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购买药品,并保存相关的处方和药品信息。
四、患者隐私保护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患者隐私保护机制,妥善处理患者个人信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权。
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非医疗目的,不得泄露或传播。
五、责任追究和监督管理
互联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服务的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互联网医疗服务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管,为广大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健康事业的发展。
希望各互联网医院和相关部门共同遵守管理办法,共同为人民健康服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九、互联网医院发展与创新
9.1鼓励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9.2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医疗信息化、智慧医疗等项目建设,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9.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学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促进医疗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6.7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跨区域医疗服务时,应遵守国家关于跨区域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规范
8.1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
8.2互联网医院应明确告知患者服务的范围、内容、流程、费用和可能的风险,获取患者的知情同意。
8.3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熟悉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规定。
4.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4.3互联网医院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互联网医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
五、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
5.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功能。
十一、互联网医院应急管理与疫情防控
11.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
11.2互联网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充分发挥线上医疗服务优势,提供非接触式医疗服务,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11.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应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完整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积极推动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和互联网诊疗活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件2)。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AA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AA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对全省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七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AA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AA+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名称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
第八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保管理办法
s.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m准,鵬位和个人獵事豆联嘶綱
沴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t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 记的执业范围内t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劳: *首诊患漸眼务; •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顯前往实体医疗_逬行体格检查或医疗 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珍疗眼务; *麻醉药品、精抻药品等用药鵬鶴、有其_管醐定的药品处方开翻配送;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沴疗眼务; •提供虚假医疗信息眼务遡发布广告、醐醐i品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禁止行为
CONTENT
第-章总则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三章执业節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章总则
醐据
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 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恵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 行)》 等规定,制定(X X X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登记后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 处 理9经查实,互联网医院以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 《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f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 依法撤 销执业登记决定,并上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
難准入要求
1. 互 联网医院《医疗机掏执业许可证》的变 更、 校验、停业(歇业h延续(换证)、 补证、 注销等其他事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 规定办理
01
02
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 全 等级保护条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 准、 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 行业信 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互联网医 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建 立信息系统f 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互 联网信息安全 槪纖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医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人们的医疗健康服务带来了新的模式和便利。
然而,伴随其发展,一系列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保障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立与审批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标准。
设立互联网医院的主体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在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确保互联网医院具备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合理的科室设置、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等。
同时,对于互联网医院的名称、诊疗科目等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出现误导患者或不符合医疗行业规范的情况。
二、医务人员管理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在互联网医院执业的医务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掌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相关技能和规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
此外,为了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的在线诊疗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以便在出现医疗纠纷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当为患者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建立完善的患者就诊流程,包括在线挂号、问诊、诊断、治疗、处方开具等环节。
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保障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对于在线开具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七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1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第十一条经自评,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的红头文件);(二)设置申请书;(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院成为了人们获取医疗服务的新渠道。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和意义互联网医院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平台。
它不受时空限制,能够方便患者进行网上问诊、在线咨询和药品配送等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医院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医生资质不明确、患者隐私泄露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和注册管理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必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设立,并通过注册程序完成合法登记。
互联网医院要进行真实身份验证,确保医生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
2. 医生资质要求和审核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书,并经过相应科室的培训和评估。
医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承担问诊和咨询服务的责任。
3. 患者权益保护互联网医院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循医疗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示患者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
4. 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互联网医院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活动的安全和效果。
互联网医院应当督促医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医生的监督和评价。
5.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罚互联网医院在违反相关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同时,互联网医院还应当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符合医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启示和展望《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和保障患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和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互联网医院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技术安全、医疗质量等方面的提升。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在线诊疗、远程医疗、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互联网医院的定义、设置条件、运营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互联网医院的定义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诊疗、远程医疗、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并获得相关医疗行为的法律保护机构。
这些医疗机构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广大患者提供便利、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条件为了确保互联网医院的安全、有效运行,相关部门规定了一些设置条件。
首先,互联网医院应依法设立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具备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患者及医务人员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不受侵犯。
此外,互联网医院应有专业的医疗人员,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以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要求互联网医院的运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循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其次,互联网医院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避免误导患者。
同时,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不得进行虚假销售或推广医疗产品。
另外,互联网医院应设立完善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流程互联网医院的服务流程有别于传统医院,更加便捷高效。
患者在需要医疗服务时,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预约挂号,并填写相关病史和症状信息。
医务人员会进行初步检查,并针对患者的病情提供在线咨询和诊疗方案。
在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治疗的情况下,互联网医院可以给予远程医疗服务,指导患者进行医疗操作或安排患者到附近的合作医疗机构就诊。
当患者需要购买相关药品时,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在线药店,为患者提供快捷的药品配送服务。
五、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前景互联网医院的兴起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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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七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1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第十一条经自评,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的红头文件);(二)设置申请书;(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新申请设置实体医院的,可在办理执业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提交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新设置实体医院的,应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设置。
第十三条批准同意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由其发证机关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进行登记。
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而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个月内,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未在限期内完成对接的,需重新申请设置。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互联网医院在进行医疗机构名称登记的同时,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院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院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其名称应核定为“实体医院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名称应当核定为“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前,已核准的类别、地点、依托实体医院、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申请设置。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根据其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其核定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院诊疗科目范围。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等许可事项的变更均应以实体医院为基础,不得超出实体医院《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事项范围。
第十九条实体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下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与实体医院一同进行。
实体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互联网医院,自发证当年起,前五年为一年一校验,第六年起与实体医院一同校验。
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的校验、延续注册、注销等事项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仍需设立互联网医院的,需重新申请设置,不需要设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章执业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名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即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加强内部管理,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迫溯。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等部门,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到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在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提供与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符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执业医师在确保完成主执业机构规定诊疗工作基础上,可以通过多点执业备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省外执业医师拟在省互联网医院执业的,须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时应在协议中告知签约对象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力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向患者说明互联网医院和医师有关信息,充分告知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有关规则、要求、收费标准及存在的风险,征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患者应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二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提供2个月内在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医师应在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处方用药情况和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针对已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开具在线处方。
第三十三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需要医务人员进行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医院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处方的开具、调剂和保管,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有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在线处方药品的配送。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医院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
第四十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
第四十一条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第四十二条互联网医院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互联网诊疗服务需要,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三条实体医院或者与实体医院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
在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纠纷时应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鼓励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三章信息与安全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信息系统,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四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与实体医院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医院配备及使用的医疗人工智能产品、移动设备、应用程序、服务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互联网医院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在传输、保存时应做好加密处理。
第五十条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院应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及时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互联网医院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信息平台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
第五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首个校验期内重点核查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医院信息系统与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等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和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是否相符,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