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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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研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
1.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3.限制责任能力
4.防卫过当
5.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2.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3.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试论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某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
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被告人周某(男,农民,20岁)乘长途汽车进城办事。因车开得不够稳,其头部撞在车窗上,十分气愤,与司机争吵起来。在其情绪激动情况下,突然朝司机头部猛击一拳,接着又用手猛拽汽车方向盘,致使汽车走偏,与对面开来的大货车相撞,致使司机死亡,多名乘客受伤,客车破损,损失严重。
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什么是“其他危险方法”。
参考答案
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
1.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3.限制责任能力
答:限制责任能力又称减轻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4.防卫过当
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去实施犯罪,而是利用无犯罪故意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为工具实施犯罪,以实现其追求的犯罪目的。
二者有明显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是教唆者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而间接正犯只有单独犯罪的故意。②客观方面不同。教唆犯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间接实行犯则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或者无犯罪故意,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③犯罪形态不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而间接正犯是单独犯罪。④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教唆犯罪中,教唆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被教唆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间接正犯则只能是由利用他人犯罪者承担责任,被利用者由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无犯罪故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单位的刑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单位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包括:
(1)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整体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单位本身,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全体成员,更不是单位内部的单个或部分成员。单位只能以其自有资金承担刑事责任。
(2)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那些在单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和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对单位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他们是单位的罪过的肇始者和犯罪行为的实行者。离开这些人的意志和行为,单位就不可能产生罪过,也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单位中的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实施了具有罪过的犯罪行为,是他们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不能认为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是株连无辜。
(3)单位刑事责任的局限性
单位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是指单位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只能以有限的方式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是有限的。就定罪、判刑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而言,单位没有生命,也没有自由,没有政治权利,故对单位不可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和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