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海损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海损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海损案例有个公司叫酷玩贸易公司,从甲国买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智能玩具,准备运到乙国去大赚一笔。
他们找了一艘叫“幸运号”的货船来运输这些宝贝。
“幸运号”吭哧吭哧地在海上航行着。
这时候,突然遭遇了一场巨大的风暴。
那风暴就像一个超级愤怒的巨人,海浪一个接一个地往船上砸。
在这个过程中,一部分装在甲板上的智能玩具被海浪直接卷走了,消失得无影无踪,这部分损失就很明显啦。
然后呢,为了不让船被风暴直接打翻,船长当机立断,决定把船开往附近的一个小岛避风。
可是,这个小岛周围的海域暗礁特别多。
在靠近小岛的时候,船不小心触礁了,船底被撞出了一个大口子。
这可不得了,海水哗哗地往船舱里灌。
为了拯救船只和货物,船长只好下令把一些货物扔到海里,减轻船的重量,好让船能够勉强浮在水面上。
等到风暴过去了,船也修好了,继续开往乙国。
到了乙国港口卸货的时候,就开始扯皮了。
分析。
那些被海浪直接卷走的装在甲板上的智能玩具,这属于单独海损。
为啥呢?因为这个损失是由风暴这一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而且只是这部分货物自己的损失,没有涉及到其他货物或者船方的共同利益。
就像是一群人赶路,有个人自己不小心被一阵大风吹下了悬崖,这就是他自己的倒霉事,和别人关系不大。
而后面因为触礁后为了救船把货物扔到海里的这种情况呢,就是共同海损啦。
你想啊,船长扔掉那些货物,是为了让船能浮起来,这是为了保证船和剩下货物的共同安全啊。
这就好比一群人在一个热气球上,气球太重飞不动了,大家就得商量扔掉一些东西来保命,扔掉的东西就是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做出的牺牲。
在这种情况下,船方和那些货物没有被扔掉的货主们就得一起分摊这个损失。
比如说,扔了价值10万的货物,大家就得按照各自货物的价值比例来分担这10万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海损的情况很复杂,得搞清楚是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不然大家在港口就会吵得不可开交,就像一群饿了很久的人抢一块面包一样。
CFR案例整理版
CFR案例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 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分析:上述案例中,A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湿毁化肥的损失;二是烧毁化肥的损失;三是因价格下降的损失。
1.首先对第一部分的损失进行分析,化肥的湿毁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如果要算作共同海损的话,必须证明这损毁的化肥是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失而投入的灭火而损毁的。
2.其次对烧毁部分损失的分析,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海运货物保险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3 最后是因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
根据资料,此案例有四种可能的答案,现呈列如下:3.1在案例中,B公司并没有把没在指定期限内装货这一情况告知A公司,反而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让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导致A公司不知晓情况而没有做出相应的对策,而引起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这部分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
3.2 A公司不可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延迟到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3.3 A公司可能不能向B公司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这倒不是因为延迟到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并非承运人原因造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4.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答: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因为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在上述案例中,在货物离开装运港船舷之前,货物完全符合商销品质,洋葱腐烂变质是在越过船舷后的运输途中造成,这属于买方应负的责任;再则,买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凭单付款,因此,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5.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装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试分析说明:1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分解点事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时货物尚未到达装运港,风险归属于卖方;再则,CIF术语规定卖方承担保险费,卖方已投保,对保单具有可保利益,理应由卖方索赔;2.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根据我国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加运输过程中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本例中卖方已投一切险,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意外属平安险范围,也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6.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为什么答:可以将发盘撤回;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回的,但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一律允许撤回;撤回发盘的条件是:撤回发盘的通知必须与该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在该案例中,发盘人3月1日采取特快专递寄出,3月2日专递不可能到达巴黎公司,此时撤回满足以上条件;7.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明: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该批货物只是部分被抢走,故属于部分损失;该损失仅涉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8.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于7、8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我方凭10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合理的;银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唯一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合格单据;在该案例中,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要“分批等量装运”,十月份装运的量是前两次装运量的两倍,明显不符合“分批等量”;也就是说,十月签发的单据不符合要求,银行有理由拒付;9.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太平洋某岛国出口大米一批,由于当地存在部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故出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后,卸船将货物暂时储存于码头上,拟于次日转运至买方仓库,卸货当晚果然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致使该批货物部分被毁,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因为虽然我方已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但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此案例中,货物已经卸船并存放于码头上,损失发生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承保期限,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10.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非常有利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在我公司正准备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传真通知,该传真告知我方,由于开证人已宣布破产,无力支付,请我公司不要发运这批货物;请分析说明,我方公司是否应该发运这批货物为什么答:主要看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如果是,就可以发货,因为按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就能够结汇;即使是可撤消信用证,只要在撤消通知发出前,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有所行动如生产货物,组织发运,办理商检等,只要能提供证明,信用证依然不能撤消;另外,如果我方的信用证是保兑的,也可以发货11.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答: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不受买卖或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单据,无论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银行都必须付款;2我方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合格证书才能付款,将此验货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单据;12.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后向我方通知,拒绝付款;请分析:1买方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1买方拒付不合理;因为根据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分解点事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的风险归属于买方,只要卖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就必须付款;2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条件下,是由卖方买保险,但货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理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虽然文中未明确买的是何种保险,但即使是按最低险别,即购买的是平安险,也包括运输工具因触礁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1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我方该如何做答:1外商的理由不成立;我方与7月22日的发盘在28日时因违背接受而失效,对方在29日做出的回复视为新的发盘,而我方立即对该发盘进行了回复,并构成接受,故该合同成立; 2我方应立即电告对方其行为时错误的,不符合国际规定,先于对方进行协商、调解,如对方仍不履行合同,我方可采用仲裁和诉讼方式解决争议;14 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2日的复电是一种有条件的接受,且我方对交易条件进行了变更,这构成了还盘;还盘既是对发盘的拒绝又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还盘后立即失去效力;从案例看,我方还盘后再接受已经失效的发盘,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合同不成立;15.我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商按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数量为6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8月份装运;我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英商;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英商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英商寄来的货物在London港的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电汇给英商;另外,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该批货物受到了严重的浸湿,已经部分发霉;经查实该浸湿发生在装上船后等待入舱平舱过程中,我方认为此合同是按照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成交的,英商应该负责到平舱完成,因此要求英商赔偿浸湿损失;英商是否该赔偿为什么我方是否该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为什么答:1英商不应该赔偿;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越过船舷之后由买方承担,平舱是在越过船舷之后,故应由买方承担;2000通则规定FOB变形术语只是为了表明平舱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并不改变FOB交货地点及风险分界线;2我方不应支付英商提出的款项;在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London条件下,买方英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分解
• 案例四: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 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 火很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 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 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 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 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 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 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
• 案例二: • 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 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 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 组织人员抢修裂缝。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船舱 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 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在船抵达目的港后清点共有 以下损失:(1)抛入海中的200箱货物;(2)组织抢修船只而 外支付的人员工资;(3)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4)船只部 分船体被火烧毁;(5)被水浸湿的100箱货物。试问: • (1)以上的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说明原因。 • (2)投保什么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指CIC的最小险别)
Case Studies
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April 1st, 2012 English Department Wuha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 College
一、责任起讫
• 案例一 • 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 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 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 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 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 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 试予以评论。 •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 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 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案例分析附答案
2013附答案案例分析1.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合同未成立。
因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要约),另一方作出有效的承诺。
在本案例中,A发出实盘,但B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B对原发盘作出了实质性的修改,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表示接受的发盘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所以,合同不成立。
2.CIF出口合同规定9月份装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不得迟于9月20日。
因船源关系,卖方无法在9月20日以前装船,于是立即去电要求买方将装船时间延长至10 月20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但我方在10月15日装船完毕,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请问这是为什么?买方同意无效。
如L/C中未规定装运期,则买方来电延长,开证行是否允许,应同时修改信用证。
3.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4.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例子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具体例子
背景:船舶在航行途中因触礁,导致船底出现裂痕海水入侵严重把10吨小麦浸湿,因为船裂口大,船长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让船舶浮起来,把100吨大理石货物抛下海。
举例:
因为船触礁使船底出现裂缝把小麦浸湿,这个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为了使船舶漂起来,被大理石货物抛下海造成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案例1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案例分析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由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2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某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货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次年1 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次年1月30 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案例分析(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作业及答案
说明:我提供的参考答案只是要点,大家应该根据我的要点和相关知识点进行补充。
要答得仔细一点,多答又不扣分。
还有一定要用自己的语言来组织,不要照抄照搬我的。
班级:2011国际经济与贸易姓名学号《国际贸易实务》第一次作业一、案例分析:1、某公司向沙特阿拉伯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
该公司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
问:该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1、构成违约。
2、商品包装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某公司违反合同,对方可以提出索赔。
但是该公司更改的包装数量只是全部货物的少数包装,不构成实质违约,所以对方不能拒收货物。
2、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
事后调查。
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至少应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1、单独海损。
货主投保平安险。
2、共同海损。
货主投保平安险。
3、单独海损。
船主投保相关的保险。
4、共同海损。
货主投保平安险。
3、国内某公司出口泰国一批货物,价格条件CFR曼谷,总值55000美元,装运期为2006年3月。
客户开证后,该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装货,故在3月30日请客户延展装运期,两天后客户来电同意将装运期延展至4月30日。
自4月10起,该公司一边装运一边等银行的展证通知,但始终未收到展证通知。
4月15日到银行议付,因装运期与信用证不符,遭银行拒付。
问:银行有无权利拒付?为什么?该公司应吸取什么教训?1、银行有权拒付。
2、信用证修改需要受益人、开证人、开证行三方共同同意,所以国内公司只是征得客户的同意而没有收到银行信用证修改书,所以没有获得银行同意,议付使用还是原来的信用证,所以公司的装运前超过信用的要求,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所以银行拒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模板范本】
一.1.我中国某食品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二.1.我外贸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但在装船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根据UCP600第39条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仍允许5%的增减,决定少交40台电风扇,即少交4%,我方行为是否可行?答:不可行,《UCP600》关于允许5%伸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如: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可增减,也允许5%的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千克,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而本案例是电风扇是”台"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不符溢短装条款。
所以它的数量不应增减.2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
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予以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 B )作价A到岸价B合同价C离岸价 D议定价3.合同中未注明商品重量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算时,则习惯上应按(B )计算A毛重B净重C以毛作净D公量三.1.合同规定糖水桔子罐头,每箱24听,每听含五瓣桔子,每听罐头上用英文标明“MADE IN CHINA”.卖方为了讨一个吉利,每听装了六瓣桔子,装箱时,为了用足箱容,每箱装了26听,在刷制产地标志时,只在纸箱上标明“MADE IN CHINA”,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及未按合同规定标明产地为由要求赔偿,否则拒收整批货物。
海上保险之损失案例
案例一“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
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
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
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
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1)第一货舱的货物。
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
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
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
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
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
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
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的海水涌入货舱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而被用来堵塞漏洞造成的,这种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国贸案例及分析答案
1.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
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要点评析:(1)属于单独海损的有: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属于;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3.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
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
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
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
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
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
4.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4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一部分货物并组织人员抢修裂缝。
船只修复以后继续航行。
不久,又遇船舱失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在火被扑灭后发现2000箱货物中一部分被火烧毁,一部分被水浸湿。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答:(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③损失是由于货船火灾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④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火灾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2、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答:(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局部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 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 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外表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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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 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 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 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 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 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 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 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 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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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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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 (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 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 (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 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 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 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 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 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 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 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 《海商 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 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