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2018年,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市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为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建筑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商负责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万元;建筑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等;分包商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2019年,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并向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
建筑公司经审核后,认为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分包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 《工程分包合同》;2. 工程结算报告;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及视频;4. 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
建筑公司则辩称:1. 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 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应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 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分包商存在违约行为;4. 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合同内容明确,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履行了合同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一、案件背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主要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是指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因劳务分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劳务分包是施工环节中常见的合作方式,但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履约过程中的沟通不畅、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因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案由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效力问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未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等。
(2)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如合同条款存在无效条款、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等。
(3)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 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施工质量不合格、材料不符合要求等。
(2)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工程质量纠纷涉及保修期、返修责任等。
3. 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进度纠纷主要表现为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或未按时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劳务分包人未按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2)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程整体进度。
(3)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产生违约责任。
4. 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劳务分包人资金周转困难。
(2)工程款支付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明确,如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挂钩。
5. 其他纠纷除上述纠纷外,还包括以下情况:(1)劳务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更换施工人员、未经同意改变施工方案等。
(2)劳务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3)劳务分包人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如擅自转包、分包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结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广泛存在于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李文虎等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李文虎等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虎,男。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大权,男,住光山县城关镇正大街1号。
原告李方洲,男。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7合同项目部。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3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春茂,该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新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后将该委托代理人变更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12合同项目部。
负责人孙良文,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爱国、康卫宵。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该院驳回后,被告中建六局五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中,原告李方洲因未能按规定预交诉讼费,被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文虎对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7合同项目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12合同项目部(以下简称“NO.12项目部”)申请撤诉,被本院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虎诉称,2005年2月,被告中建六局五公司(以下称的被告均指该被告)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与原告李文虎(以下称的原告均指该原告)承建,工程竣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30余万元,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及利息。
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2200000元。
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其1350000元及其利息。
劳务分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务分包成为建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导致许多纠纷和诉讼。
本文将以一起劳务分包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分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承建一栋住宅楼项目,将劳务分包给乙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项目的劳务作业,甲方负责项目的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组织工人进场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频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未予重视。
最终,甲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效力成立。
(2)安全生产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3)工程质量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照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 案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作为项目的业主,应当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监督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对乙方进行有效监督,导致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乙方责任乙方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最近,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与一家劳务分包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爆发。
案件经过合同签订根据案件中的合同,建筑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劳务分包公司负责提供一定的劳务力量以及相应的劳务服务。
建设工程过程中的分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公司认为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劳务力量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且存在质量和数量不足的问题。
因此,建筑公司决定终止与劳务分包公司的合作,并解雇了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
纠纷的发生和诉讼劳务分包公司对建筑公司的解雇行为表示不满,并认为建筑公司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劳务分包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其他损失。
建筑公司则辩称,劳务分包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劳务力量和服务,同时也没有履行其他合同条款。
因此,建筑公司认为解雇劳务分包公司并不构成违约,并且要求劳务分包公司赔偿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和辩论,该案件最终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
案件判决最终,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合同约定,做出了如下判决:1.建筑公司被要求支付劳务分包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偿。
2.劳务分包公司被要求支付建筑公司由于其不履行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案例启示本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关注,并为相关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1.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对于双方关系的稳定非常关键。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对相关条款和工作要求进行详细的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产生分歧和纠纷。
2.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密切相关。
作为劳务分包方,应该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劳务力量和服务,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作为建筑公司,应该及时告知对方合同履行的不足,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普法简报公司法规部2016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8月6日中铁四局集团某公司(后简称四局某公司)某铁路项目部(后简称项目部,甲方)与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简称合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廉政责任协议》及《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项目部新建铁路工程某段路基工程交由天某公司施工,开始工作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结束工作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101天;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附表1综合单价是工程质量为优良的价格,包括人工工资、工资附加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场内外运输、机具、临时设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等,合同附表1所示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单价内不含税金,税金由甲方缴)一次性包死,合同一经签订,不作调整;甲方在乙方计价款中扣留5%做为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发包人(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工期:1、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因乙方未及时排引造成损失除外),2、遇有重大事件致使本工程停建或缓建时,3、遇有按规定发生一类变更设计时。
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
补充协议附件1劳务费用一览表载明:汽车增运土方1公里,单价1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调配人员和机械设备、租赁办公场所于2009年8月12日进场施工,截止2009年12月11日天某公司开累计价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9.42万元,扣除质保金3.97万元,项目部应付劳务费75.45万元,至2009年12月13日项目部已付劳务费75万元。
因征地拆迁问题未能解决致停工。
2012年9月25日项目部致函天某公司,载明:贵公司已与我项目部签订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第15.2.7条规定,不服从甲方指挥、未履行完合同责任和义务、自行停工或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退场时,合同解除,我方将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前往项目部办理结算手续。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1. 案件背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将总包人承包的工程任务再次分包给劳务分包人,以完成特定的工程工作。
2. 案由分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2.1. 合同履行问题这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之一。
合同履行问题指劳务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完成工作,或者总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项。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可能包括拖延工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进度落后等。
总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可能包括未按时支付款项、未支付全额款项等。
2.2. 变更和索赔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设计、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问题可能会导致合同方产生分歧和纠纷。
劳务分包人可能会因为工程变更而提出索赔要求,总包人可能会因为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款项调整而产生争议。
此外,劳务分包人和总包人之间对变更事项的解释和认可也可能引发争议。
2.3. 违约问题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的违约问题主要指劳务分包人或总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利益受损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违约问题可能包括违反保密义务、不按约定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不按约定提供工程设备和材料等。
2.4. 法律责任问题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指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法行为所引发的纠纷。
法律责任问题可能包括劳务分包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总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工资等问题。
3. 解决途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3.1. 协商和调解各方可在纠纷发生之初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协商和调解的优点是快捷、灵活,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3.2. 仲裁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时,纠纷各方可以选择仲裁。
劳务合同分包纠纷案例分析
劳务合同分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劳务合同分包纠纷一、基本信息甲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某施工队二、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甲方权利:拥有安排施工队的权利,要求施工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甲方义务: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务费,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甲方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甲方期限: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甲方违约责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时,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身份:施工队,是由若干工人组成的劳务服务团队。
乙方权利: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甲方提供所需材料和设备,可要求适当增加劳务费。
乙方义务: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乙方履行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期限: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违约责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需遵守《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双方有权利进行协商和调解,如未能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的权力:1.安排乙方进行施工。
2.要求乙方在合同期内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施工任务。
3.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费。
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劳务费。
2.提供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
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提供所需材料和设备。
2.可要求适当增加劳务费。
乙方的义务:1.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施工。
2.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双方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六、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在基础建设、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司法审判面临新的挑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各方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期许。
为总结相关审判经验,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和尺度、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建筑业平稳有序发展,永川法院特此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01.重庆某消防公司与重庆某智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重庆某消防公司诉称,其与重庆某智能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向重庆某智能公司提供及安装防火卷帘门等设备。
之后重庆某消防公司按约供货及施工完成了所有供货安装工作。
后双方进行了收方验收,重庆某智能公司员工黄某签订了结算单。
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价计算,总货款为445856.2元,重庆某智能公司仅向重庆某消防公司支付了403000元,重庆某智能公司已严重违约。
按照合同规定,合同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即44585.62元。
被告重庆某智能公司辩称,黄某只是公司派驻工程现场的协调人员和联络人员,负责在现场签收并照看材料,以及汇报和传达工程事宜,没有收方结算的权利,因此,黄某签订的结算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消防公司与重庆某智能公司签订《防火卷帘门订购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防火卷帘门制作安装工程,同时约定产品安装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双方对现场实际工程量进行确认,工程量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实际工程量总额的90%货款。
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防火卷帘门补充协议》,案外人黄某作为重庆某智能公司的委托人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
建筑法律劳务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李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劳务,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中的钢筋绑扎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劳务费用、工作条件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1. 劳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8000元,但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工资发放存在延迟,且实际工资低于合同约定。
2. 工作条件问题:李某反映,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帽、手套等。
3. 工作时间问题:李某称,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每天8小时,实际每天工作时间约为12小时。
三、双方争议1. 建筑公司观点: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良好,工资发放存在延迟是由于财务流程问题,并非故意拖欠。
关于工作条件,建筑公司表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李某未提出具体问题。
至于工作时间,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安排。
2. 李某观点:李某坚持认为,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且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
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四、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
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况,且工作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确保工作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李某加班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法律劳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我们需要明确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基本概念。
劳务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协议。
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则是指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特定建设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达成的协议。
这两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纠纷案例。
假设某建筑公司A与工人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负责A公司的某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同时,A公司与分包公司C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C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C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A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并要求工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分析的是劳务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关于责任和违约的具体条款。
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会明确规定工人的责任范围,而分包合同则会对分包商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详细规定。
如果C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其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那么A公司有理由向C公司追偿损失。
反之,如果工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解释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
在本案例中,如果A公司希望追究工人的责任,它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人的行为或疏忽直接导致了工程延期。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监督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工人的责任,那么A公司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A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设定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
例如,可以约定一旦因分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分包商需按日支付违约金等。
这样的条款可以为A公司提供额外的保障。
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
劳务分包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由甲公司承包,甲公司为完成工程任务,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的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导致一根电线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乙公司工人丙重伤,甲公司财产损失3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丙向甲公司索赔100万元,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 乙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工人丙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本案中,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丙,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1.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甲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乙公司,在分包过程中,甲公司并未对乙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1. 乙公司应赔偿丙100万元。
2. 甲公司对乙公司赔偿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施工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例
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筑工程纠纷案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赣中民一初字第03号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方某,江西某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男,被告xx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江西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龙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某、被告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20xx年冬,被告杨某挂靠被告东龙公司承包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部分工程施工项目。
20xx年11月1日,杨某以东龙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兴国工业园外商服务中心(又称管委会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70元,竣工日期为20xx年5月30日,20xx年x月15日,杨某以东龙公司兴国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兴国工业园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价格为每平方米320元,竣工时间为20xx年年底。
20xx年初,杨某口头与原告约定将工业园食堂建设工程承包给原告,该工程于20xx年底竣工,总工程款为175246.76元。
原告于20xx 年底将食堂工程结算单送呈杨某及管委会,两者均未提出异议。
工业园外商服务中心大楼及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结束后,经兴国县审计局审计,外商服务中心大楼_工程款为2639021.16元,素艺玩具厂厂房工程款为3056334.03元,原告所承建的以上三个工程均已交付使用。
原告与杨某经结算,杨某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50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欠款按2%月利率计息。
杨某已分期支付部分工程款,至20xx年5月,杨某尚工程款本金1615246.76元、利息1550636.88元,合计人民币3165883.6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予支付。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案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甲方:某建筑公司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法定代表人:张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乙方:某工程劳务公司地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XXX-XXXXXXX一、合同概述1.1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劳务1.2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为XXX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XXX1.3 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XXX天,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要求执行1.4 合同约定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5 合同约定若甲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2.1.2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2.1.3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1.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程材料和配合乙方完成工程的工作2.1.5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工作时的安全2.2 乙方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2.2.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2.2.3 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规范2.2.4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2.2.5 乙方应保证工作现场的安全三、履行方式和期限3.1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工程进度满足一定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3.2 工期工程工期为XXX天,具体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四、违约责任4.1 违约行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规定,均视为违约行为。
4.2 违约责任4.2.1 甲方违约: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未违约,则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解除合同赔偿费用。
4.2.2 乙方违约: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现就原告***与答辩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事实理由中工程款445797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在诉讼请求中欠付工程款180526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2020年12月1日双方所签订的《排污管道施工合同》,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故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请违背契约精神,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排污管道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结合本案,根据总承包单位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部所出具的编号为:LW-JL-220816《工作联系单》确认:工程名称为西安市高陵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验收申请结论为未通过。
另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乙方工程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而该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未达到付款条件,应驳回起诉。
三、施工过程中,因所施工工程未能达到质量标准。
经我公司多次沟通,原告未出面解决,为此我公司无奈要求其他工队进行恢复,共计花费8509元,该笔费用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超用混凝土、管件、管材等,严重超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应
用量,超额129252元左右,也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起诉。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务分包合同争议案由
一、案件背景在建筑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是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各方的利益冲突,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劳务分包合同争议案由分析。
二、争议案由1. 工期延误纠纷(1)甲方(总承包方)认为乙方(劳务分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工期延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 质量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施工图纸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3. 价款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量、提高材料单价等行为,要求降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2)乙方则辩称,工程量、材料单价等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方无权单方面降低劳务费用。
4. 违约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提交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则辩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材料等,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 保险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则辩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6. 保密纠纷(1)甲方认为乙方泄露了其商业秘密,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则辩称,其并未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三、案例分析在上述争议案由中,双方在工期延误、质量、价款、违约、保险和保密等方面存在分歧。
为解决这些纠纷,双方可采取以下途径:1. 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 仲裁:双方可共同选择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工程分包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工程分包劳务合同纠纷案例某建筑公司A承接了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由于自身资源有限,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商。
双方签订了详细的分包劳务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商遇到了原材料供应不稳定的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尽管分包商采取了加班加点的措施,但仍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建筑公司A因此对分包商提出了违约责任的要求,双方产生了纠纷。
面对这一情况,分包商首先提出,原材料供应问题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A则认为,分包商未能及时沟通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不能全部免责。
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法官认定原材料供应问题确实对工程进度造成了影响,但同时也指出分包商在合同中承诺的应对措施不足,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这个案例中,有几点值得注意:1. 合同的重要性:一个详尽、明确的合同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沟通的必要性:遇到问题时,及时有效的沟通可以缓解矛盾,寻找解决问题的共同点。
在本案例中,如果分包商能够及时与建筑公司A沟通原材料供应的问题,或许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3. 不可抗力的界定:在合同中通常会有不可抗力的条款,用以免除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外部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并非万能的免责理由,当事人仍需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损失。
4. 法律途径的选择:当协商不成时,法律途径成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处理。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解决案例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解决案例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与一家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方负责总包方承包的一栋商业大厦的劳务工作。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纠纷焦点:1. 分包方认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要求总包方支付额外的工程款。
2. 总包方则认为分包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项目延期,因此要求分包方支付违约金。
解决过程:1. 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但由于对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分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2. 随后,双方同意提交至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行业协会根据合同条款、工程实际情况以及行业惯例,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但分包方认为调解方案对其不公平,拒绝接受。
3. 分包方随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总包方支付额外工程款并赔偿因项目延期造成的损失。
4.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审查,并聘请了第三方专家对工程量进行了评估。
专家评估结果显示,分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实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但超出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分包方在工程延期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5.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总包方支付分包方部分额外工程款,但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同时分包方也需承担一部分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案例启示:1.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节点,以减少因理解差异导致的纠纷。
2. 遇到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调解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3. 第三方专家的评估意见在解决工程量纠纷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引入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手段。
4.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沟通,对于合同执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问题积累导致更大的纠纷。
工程分包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摘要: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工程分包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为背景,分析了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类似纠纷提供借鉴和参考。
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施工劳务公司。
2020年5月,甲方将某住宅小区的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双方签订了《室内装修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小区所有住宅的室内装修工作,工期为6个月,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在工程开工前支付乙方3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纠纷产生: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
甲方以乙方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随后,乙方在工程中出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多次停工整改。
乙方认为,甲方应承担因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1. 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 甲方赔偿因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同时,乙方要求甲方赔偿因停工整改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2. 乙方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停工整改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2. 双方在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上存在争议;3. 甲方在工程中多次停工整改,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本案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启示:1. 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避免纠纷产生;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3. 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成本过高。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案由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案由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甲方(一般为工程承包商)与乙方(一般为劳务分包商)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到工程质量、工期、劳务费用、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案由的各个方面。
一、案情简介甲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作为工程承包商,承担了一项住宅楼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
根据工程需求,甲方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乙方。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工程的部分钢筋制作、安装等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质量、工期、劳务费用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多次要求乙方整改,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此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产生了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由分析1. 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期问题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及总日历天数。
由于乙方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工。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3. 劳务费用问题合同中约定了乙方的劳务费用支付标准。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甲方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费用。
此外,如果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人伤亡,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 安全事故赔偿问题根据《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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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劳务公司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蔡俊杰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受案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被告总承包的某工地主体结构土建工程。
总价320万,工期150天,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5年11月17日。
因原告方面的原因,直至2006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2006年5月底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工地所在地建委的协调下,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了鉴定。
2006年12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报告的评定于2007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22597.51元,对双方仍有争议的事项同意再行协商。
随后被告按照该约定向原告完工程款。
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6万元及违约金226.84万元,支付赶工费20万元,并赔偿误工费、租赁损失等费用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的代理意见:
原告请求的多项费用,在共同委托评估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且在结款时,双方已在支票根上共同签字,明确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76291元及违约金2268400不能成立
1、被告无逾期付款的情况
(1)被告已按双方2006年12月30日达成的新《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已将劳务费支付给了原告。
(2)原告在领取最后一笔款时,在支票根已签字言明:“按双方协议,全部结清劳务费。
”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关于该项劳务的所有款项,都已结清了,不再有任何纠纷。
(3)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结算款的付款时间为2007年1月20日前。
即使按照原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07年2月8日,也只有十几天的时间,哪里来的2268400元的违约金。
(4)在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中,确定付款日期的同时,未约定违约金,无违约金条款。
2、按照旧合同,原告该项主张也无事实根据
(1)起算点没有根据
第一、原告主张送达的结算书,被告从未收到过;
第二、即使根据合同,双方也无关于默认结算书的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关于结算涉及的第24.2原文如下:“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 该条文明确规定付款的日期为: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日内付款。
第三、实际上,双方共同委托求实公司鉴定的行为,已表明之前双方未有结算确认,否则还要委托鉴定作什么?
第四、鉴定机构也未采纳原告所谓的结算书,即说明原告所说的确认不成立。
(2)、索赔没有根据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6.4条的规定:此类索赔,原告应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1天内,向被告发出索赔通知,被告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给予回复。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曾按合同向被告主张过违约金或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请求的赶工措施费、人员误工损失费、租赁费损失费用在评估报告中已作了评估,费用已支付完毕
《鉴定报告》第5、6、7页对相关费用评估如下:
1、赶工措施费
《鉴定报告》第六条“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第1项已明确指出该部分费用不应支付:“关于劳务承包人申请的赶工措施费20万元,依据2005.8.10的补充合同的第九条:‘延期超过十天的,甲方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的规定及实际的情况,不予记取;”。
2、人员误工损失
《鉴定报告》中“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3、4、6、8条对春节后人员窝工损失、停工令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造成周转材料次数减少损失、门卫等管理人员误工损失评定的金额分别为:135000、28000、133840、57670元。
3、租赁费损失
《鉴定报告》“综合楼结构已完工程劳务书”第六项第9条已对本项费用作出评定,金额15000元。
上述费用,被告已按2006年12月30日的《协议书》向原告支付完毕,原告对双方已解决的事项又提起诉讼,显属滥诉。
三、原告请求遣散费不能成立
1、原告本身是劳务公司,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其内部管理问题,与本案工程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关联性,公司对其员工可以继续留用,也可以辞退,这是公司自己权利。
2、原告遣散费损失不成立
原告提供的遣散费损失证明资料,是否确实存在相关人员无法确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人员当时就在工地;另外费用支出没有领款人的签字,显然违背常理。
四、本案违约的是原告
原告在工期上严重违约,且在钢管焊接等施工质量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根据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应在2005年11月17日完工,但至2006年5月8日解除合同时,原告仍未施工出地面,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