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刑罚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1)髡钳城旦舂 五年 最重的劳役刑 (2)完城旦舂 四年 西汉常用刑 (3)鬼薪、白粲 三年 (4)司寇 两年 (5)罚作、复作 一年 (6)隶臣妾 一年 武帝以后以罚作、复作代替 女徒顾山 汉平帝时期 一月出钱三百 雇人代替劳役
• 5.罚金刑
•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 汉初即有罚金,约分一两、二两、四两、八两、 一斤、二斤六等。据张家山汉简统计,罚金适用 最广的是“罚金四两”,见于《二年律令》者不 少于三十二例,其次是罚金二两、一两,再次是 罚金八两,适用最少的罚金一斤仅一例。《汉 书· 文帝纪》文颖注引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又载文帝一行路过渭桥,适逢一人 从桥下走出,使文帝的驾车之马受惊,张释之便 上奏说:“此人犯跸,当罚金。”罚金刑一般适 用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职务犯罪等。通过罚 金,既达惩戒之目的,又可为国库增加收入。
• 需要注意的是:《汉书· 刑法志》“不亡逃有年而免” 和与其意义相同的《汉书· 晁错传》“罪人有期”。 由于晁错所举的收孥律令的废除(文帝元年)、 非谤妖言令的废除(同二年)等都限于文帝时首 次施行的政策,与其并列的“罪人有期”也应始 于文帝时期,此前当为“罪人无期”。也就是说, 在文帝废止肉刑以前,劳役刑是无期的。 • 由此可知,刑期这一概念是在文帝十三年肉刑废 止及劳役刑系统化过程中的产物。刑期的出现是 劳役刑刑役内容虚化和刑名向表示刑期的符号转 化的主要原因。
• (二)刑法原则 • 1.上请原则
•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 3.恤刑原则
• (三)刑名
• 1.死刑 (1)腰斩 腰斩是以腰部为受刑部位的死刑。《释 名· 释丧制》云:“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汉 代的腰斩,通常用于大逆无道之罪及各种违犯军 法的罪行。在《史记》《汉书》等记载汉代史实 的史籍中,凡是腰斩,都要特别标出,可见其刑 罚之重。 (2)弃市 弃市是一种古老的刑名,盖取“刑人于 市,与众弃之”之意。汉代的弃市,属于斩首之 刑,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死刑,适用于那些性质严 重的罪行。汉景帝中二年(前148年)正式将沿 袭于秦的磔刑改为弃市。
(3)枭首 枭首是指处死犯人后将其头颅悬于高空, 用以警示众人。这是秦代的一种重刑,汉代继承 下来。据东汉的何休说,凡“无尊上、非圣人、 不孝者,斩首枭之”,证诸史传,大体吻合。值 得注意的是,汉代对于犯有重罪的妇女,多采用 枭首的刑法。 (4)族刑 族刑即举族而诛。族刑的对象一般为重 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在古代有多种解 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说。但“夷三族”为 法定常刑。在汉代刑罚中,与“夷三族”并列的 还有“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臣谨议请定 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 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 及吏坐受赃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 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世。……”
• 第二,改变了肉刑与徒刑并施的做法,取 消了终身徒刑,改为髡、耐(完)与徒刑 并施,并规定了一定的刑期。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背景:“缇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书”
“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 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 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 自新,其道亡繇。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 刑罪,使得自新。”
• 2.肉刑 • 肉刑是一种残废犯人肢体和残害犯人肌肤、 机能的刑罚。汉代的肉刑分为 黥、劓、斩 左右趾和宫四种,都是从秦代继承过来的。 • (1)黥 • (2)劓 • (3)斩左右趾 • (4)宫刑 宫刑
• 宫刑,又称腐刑。《汉书· 景帝纪》颜注云:“宫刑其创 腐臭,故曰腐刑。”这是一种残害男女生殖机能的酷刑。 秦代,宫刑是一种主刑,适用范围限于男女淫乱。汉初, 宫刑沿用。汉文帝废肉刑诏中未提废除宫刑事。晋代的张 斐和北魏的崔浩都认为废肉刑不包括宫刑。然而,西汉晁 错在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所上对策中,明明白白地 指出,当时“肉刑不用,……除去阴刑”。颜注引张晏注 云:“阴刑即宫刑也。”景帝元年(前156年)诏也提到 “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这都 是当时人说当时事,恐不会有误。也可能废宫刑一事是在 别的诏书中提出的,班固修《刑法志》时不及引用。 • 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一规定的实质 在于改革死刑制度,而不是恢复宫刑。司马迁等人即是在 这一规定实施后,通过接受宫刑而免去了死罪。后来,直 到东汉仍然实行这一制度。之所以这样做,恐怕是为了用 这一不轻不重的“中刑”来弥补肉刑废除之后“死刑既重 而生刑又轻”的偏弊。
• 6.徙边刑 •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 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 罚制度。《后汉书· 郭躬传》所谓“以全人 命,有益于边”,即指此而言。据《北堂 书钞》卷四五记载,汉灵帝时的蔡邕因所 谓“以仇怨奉公”而被判处弃市,后被 “减死一等”,与家属一起徙往朔方。又 据《后汉书· 阳球传》载,阳球因得罪宦党, 被“诛死,妻子徙边”。这说明,徙边也 是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妻子儿 女也被发配到边疆去。
• 《汉书》中围绕文帝刑法改革的两则纪事, 是刑期概念在文帝十三年首次引入的有力 史料证据。
• 一则是《汉书· 刑法志》中援引的文帝诏书: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为令。 • (孟康曰: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
• 另一则是晁错给文帝的奏文: •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躬亲 本事,废去末;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 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 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 • (晋灼曰:《刑法志》云: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满其年,免为庶人也。) 《汉书· 晁错传》
• 刑制改革的总评价:总之,汉文帝从法律 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这在中国 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顺应了 历史发展,从法律上基本终结了商周以来 的肉刑(宫刑除外),使刑罚从野蛮走向 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 力资源,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 制度,并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 改革有缺陷,但其历史性进步意义不容忽 视。
• 《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日] 冨谷至 著; 柴生芳 ,朱恒 瞱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 评价:这次改革虽然顺应了历史的发展, 揭开了废肉刑运动的序幕,但其本身却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替代刑太重。首先,斩右趾本来是 肉刑,但改了以后,变为弃市(死刑), 反而比以前加重了,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 围。其次,劓刑和斩左趾改后,除了服有 期刑之外,还要附加打五百板子。事实上, 这些人往往还没有被打满规定的板子数目, 就已经被打死了。所以班固评论说:“外 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 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 进一步改革。在景帝元 年(公元前156年)和中 元六年(公元前144年), 汉景帝曾进行过两次改 革:
1.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 2.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其减笞三百曰二百,二 百曰一百。其定箠令。”自是笞者得全。
• 3.笞刑 • 笞刑,是指用木杖或竹策锤击犯人身体的 刑罚。它本来用于官吏教诫老百姓或法官 拷讯犯人,并不属于正刑的范围。但是, 汉文帝废肉刑以后,用笞刑来取代劓和斩 左趾两种肉刑,遂使其成为正式的刑种。 中古以后,笞刑成为五刑之一。
• 4.徒刑 文帝时将不定期的徒刑改为等次分 明的有期刑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
•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 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 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刑期的规定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 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 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 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 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 曰:“制诏狱史,盖闻有虞氏 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 有肉刑三,而奸不止,非乃朕 之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 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 刑。”具为令。”
• 内容: 第一,用徒刑、笞刑和死刑来取代肉刑。
(1)黥刑→ 髡钳城旦舂(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 脖子上套铁圈); (2)劓刑→ 笞300(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3)斩左趾 → 笞500(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4)斩右趾 → 弃市(死刑); 《汉书· 刑法志》
(1)髡钳城旦舂 五年 最重的劳役刑 (2)完城旦舂 四年 西汉常用刑 (3)鬼薪、白粲 三年 (4)司寇 两年 (5)罚作、复作 一年 (6)隶臣妾 一年 武帝以后以罚作、复作代替 女徒顾山 汉平帝时期 一月出钱三百 雇人代替劳役
• 5.罚金刑
•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 汉初即有罚金,约分一两、二两、四两、八两、 一斤、二斤六等。据张家山汉简统计,罚金适用 最广的是“罚金四两”,见于《二年律令》者不 少于三十二例,其次是罚金二两、一两,再次是 罚金八两,适用最少的罚金一斤仅一例。《汉 书· 文帝纪》文颖注引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又载文帝一行路过渭桥,适逢一人 从桥下走出,使文帝的驾车之马受惊,张释之便 上奏说:“此人犯跸,当罚金。”罚金刑一般适 用于轻微犯罪、过失犯罪、职务犯罪等。通过罚 金,既达惩戒之目的,又可为国库增加收入。
• 需要注意的是:《汉书· 刑法志》“不亡逃有年而免” 和与其意义相同的《汉书· 晁错传》“罪人有期”。 由于晁错所举的收孥律令的废除(文帝元年)、 非谤妖言令的废除(同二年)等都限于文帝时首 次施行的政策,与其并列的“罪人有期”也应始 于文帝时期,此前当为“罪人无期”。也就是说, 在文帝废止肉刑以前,劳役刑是无期的。 • 由此可知,刑期这一概念是在文帝十三年肉刑废 止及劳役刑系统化过程中的产物。刑期的出现是 劳役刑刑役内容虚化和刑名向表示刑期的符号转 化的主要原因。
• (二)刑法原则 • 1.上请原则
•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 3.恤刑原则
• (三)刑名
• 1.死刑 (1)腰斩 腰斩是以腰部为受刑部位的死刑。《释 名· 释丧制》云:“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汉 代的腰斩,通常用于大逆无道之罪及各种违犯军 法的罪行。在《史记》《汉书》等记载汉代史实 的史籍中,凡是腰斩,都要特别标出,可见其刑 罚之重。 (2)弃市 弃市是一种古老的刑名,盖取“刑人于 市,与众弃之”之意。汉代的弃市,属于斩首之 刑,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死刑,适用于那些性质严 重的罪行。汉景帝中二年(前148年)正式将沿 袭于秦的磔刑改为弃市。
(3)枭首 枭首是指处死犯人后将其头颅悬于高空, 用以警示众人。这是秦代的一种重刑,汉代继承 下来。据东汉的何休说,凡“无尊上、非圣人、 不孝者,斩首枭之”,证诸史传,大体吻合。值 得注意的是,汉代对于犯有重罪的妇女,多采用 枭首的刑法。 (4)族刑 族刑即举族而诛。族刑的对象一般为重 大政治犯罪。关于族刑的范围,在古代有多种解 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说。但“夷三族”为 法定常刑。在汉代刑罚中,与“夷三族”并列的 还有“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亦称“族”、“族家”。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臣谨议请定 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 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 及吏坐受赃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 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世。……”
• 第二,改变了肉刑与徒刑并施的做法,取 消了终身徒刑,改为髡、耐(完)与徒刑 并施,并规定了一定的刑期。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制改革 背景:“缇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书”
“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 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 “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 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 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 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 自新,其道亡繇。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 刑罪,使得自新。”
• 2.肉刑 • 肉刑是一种残废犯人肢体和残害犯人肌肤、 机能的刑罚。汉代的肉刑分为 黥、劓、斩 左右趾和宫四种,都是从秦代继承过来的。 • (1)黥 • (2)劓 • (3)斩左右趾 • (4)宫刑 宫刑
• 宫刑,又称腐刑。《汉书· 景帝纪》颜注云:“宫刑其创 腐臭,故曰腐刑。”这是一种残害男女生殖机能的酷刑。 秦代,宫刑是一种主刑,适用范围限于男女淫乱。汉初, 宫刑沿用。汉文帝废肉刑诏中未提废除宫刑事。晋代的张 斐和北魏的崔浩都认为废肉刑不包括宫刑。然而,西汉晁 错在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年)所上对策中,明明白白地 指出,当时“肉刑不用,……除去阴刑”。颜注引张晏注 云:“阴刑即宫刑也。”景帝元年(前156年)诏也提到 “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这都 是当时人说当时事,恐不会有误。也可能废宫刑一事是在 别的诏书中提出的,班固修《刑法志》时不及引用。 • 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一规定的实质 在于改革死刑制度,而不是恢复宫刑。司马迁等人即是在 这一规定实施后,通过接受宫刑而免去了死罪。后来,直 到东汉仍然实行这一制度。之所以这样做,恐怕是为了用 这一不轻不重的“中刑”来弥补肉刑废除之后“死刑既重 而生刑又轻”的偏弊。
• 6.徙边刑 •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 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 罚制度。《后汉书· 郭躬传》所谓“以全人 命,有益于边”,即指此而言。据《北堂 书钞》卷四五记载,汉灵帝时的蔡邕因所 谓“以仇怨奉公”而被判处弃市,后被 “减死一等”,与家属一起徙往朔方。又 据《后汉书· 阳球传》载,阳球因得罪宦党, 被“诛死,妻子徙边”。这说明,徙边也 是死刑的株连刑罚,罪犯被处死,妻子儿 女也被发配到边疆去。
• 《汉书》中围绕文帝刑法改革的两则纪事, 是刑期概念在文帝十三年首次引入的有力 史料证据。
• 一则是《汉书· 刑法志》中援引的文帝诏书: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 而免。具为令。 • (孟康曰: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得免为庶人。)
• 另一则是晁错给文帝的奏文: • 今陛下配天象地,覆露万民,绝秦之迹,除其乱法;躬亲 本事,废去末;除苛解娆,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 帑;非谤不治,铸钱者除;通关去塞,不孽诸侯;宾礼长 老,爱恤少孤;罪人有期,后宫出嫁。 • (晋灼曰:《刑法志》云: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 免。满其年,免为庶人也。) 《汉书· 晁错传》
• 刑制改革的总评价:总之,汉文帝从法律 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这在中国 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顺应了 历史发展,从法律上基本终结了商周以来 的肉刑(宫刑除外),使刑罚从野蛮走向 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 力资源,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另外,刑罚改革也改变了原来的“五刑” 制度,并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 改革有缺陷,但其历史性进步意义不容忽 视。
• 《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日] 冨谷至 著; 柴生芳 ,朱恒 瞱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4)
• 评价:这次改革虽然顺应了历史的发展, 揭开了废肉刑运动的序幕,但其本身却存 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替代刑太重。首先,斩右趾本来是 肉刑,但改了以后,变为弃市(死刑), 反而比以前加重了,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 围。其次,劓刑和斩左趾改后,除了服有 期刑之外,还要附加打五百板子。事实上, 这些人往往还没有被打满规定的板子数目, 就已经被打死了。所以班固评论说:“外 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即位后,在文帝的 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 进一步改革。在景帝元 年(公元前156年)和中 元六年(公元前144年), 汉景帝曾进行过两次改 革:
1.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其定律, 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 2.至中六年,又下诏曰:“其减笞三百曰二百,二 百曰一百。其定箠令。”自是笞者得全。
• 3.笞刑 • 笞刑,是指用木杖或竹策锤击犯人身体的 刑罚。它本来用于官吏教诫老百姓或法官 拷讯犯人,并不属于正刑的范围。但是, 汉文帝废肉刑以后,用笞刑来取代劓和斩 左趾两种肉刑,遂使其成为正式的刑种。 中古以后,笞刑成为五刑之一。
• 4.徒刑 文帝时将不定期的徒刑改为等次分 明的有期刑 。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
•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就是明确规定 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文帝改革, 无期刑终于变为有期刑 。刑期的规定
• 《汉书· 刑法志》记载如下:“罪人狱已决, 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 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 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 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 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 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 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 曰:“制诏狱史,盖闻有虞氏 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 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 有肉刑三,而奸不止,非乃朕 之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 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 刑。”具为令。”
• 内容: 第一,用徒刑、笞刑和死刑来取代肉刑。
(1)黥刑→ 髡钳城旦舂(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 脖子上套铁圈); (2)劓刑→ 笞300(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 (3)斩左趾 → 笞500(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 (4)斩右趾 → 弃市(死刑); 《汉书· 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