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困境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
国浩视点|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税收是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型基金”或“合伙企业”)设立及投资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合伙型基金可能在三个层面发生纳税义务:其一,合伙企业层面,可能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红利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二,合伙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分配收益取得的权益投资所得发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其三,管理人层面,可能因合伙企业支付管理费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合伙企业分配绩效分成取得的金融服务所得/权益投资所得发生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各地税务部门对此存在不同认定)。
具体如下表所示:基于上述,笔者试从合伙型基金的税收规定及税务处理角度,对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合伙人、管理人层面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合伙型基金的税收原则在我国现行税法下,合伙型基金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向自然人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法律和实践层面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透明体”地位,即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项下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是“先分”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59号文”)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先分后税”的回复意见,“先分后税”原则的“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为合格投资者筹集的私人基金,用于投资公司股权。
这种基金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对于各种类型的组织形式,其税负比较是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将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税负比较分析。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通常由一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GP)和一家或多家有限合伙人(通常称为LP)共同组成。
GP通常是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投资决策,LP则是基金的出资者。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GP通常享有投资管理费和绩效费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负。
对于LP来说,由于投资收益通常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负较高。
三、合伙制基金
在合伙制基金中,投资者通常按比例出资成为基金的合伙人,共同享有基金所产生的收益。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基金的盈利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但在分配收益给合伙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合伙人分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合伙制基金的税负相对较低。
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提高投资回报率。
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政策和税负比较,做出合理的选择。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刘欢0816402-04【摘要】目前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扩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税制模式不公平不合理、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的突出问题。
征管手段落后、个税税率设计不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有限等难题影响到了个人收入分配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负面作用。
在此,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的一些亟待的行之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模式改革措施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税制实施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尽管在征管中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以及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相对比较晚、还不是很成熟,随着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强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城乡、行业、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
同时也面临着全面的改革[2]。
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一)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
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3]。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基金业务的税务策略
基金业务的税务策略一、引言基金业务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本流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动和税收安排,基金税务策略成为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基金业务的税务策略,以帮助相关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税务问题。
二、基金公司税务策略1. 合规税务管理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并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
合规税务管理包括准确申报纳税、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2. 合理税务结构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结构来降低税负,提高资本利得。
例如,合理利用跨境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通过设立合资公司或子基金等方式,实现税收优惠。
3. 智能税务规划基金公司可以利用税务规划手段合法降低税负。
例如,通过股票转让方式调整投资组合,实现资本利得最大化;利用租赁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优化税收结构。
三、投资者税务策略1. 税务透明度基金投资者应当了解基金投资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以便正确遵循相应的税务义务。
税务透明度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合理规划税务,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 税前投资投资者可以采取税前投资策略,即在税前收入中进行投资,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投资者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进行投资,享受税前投资的税收优惠。
3. 长期持有策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长期持有投资策略享受资本利得税减免。
例如,部分国家针对长期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提供资本利得税减免政策,投资者可以据此优化自己的税收筹划。
四、基金业务跨境税务策略1. 跨境税收协定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可以利用跨境税收协定规避重复征税。
这些协定规定了合理的税务安排,帮助基金业务参与者降低税负。
2. 海外税收筹划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在境外设立子基金或分支机构等方式进行海外税收筹划。
合理的海外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税收优惠,提高资本利得。
3. 熟悉当地税法基金业务参与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应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税法法规,以免触犯相关税务规定。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
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复杂的投资策略和交易结构,使得收益分配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如何合理确定合伙人的收益比例,如何在会计处理中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如何避免税务风险和税负过高,已成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研究旨在探讨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深入分析其难点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在收益分配方面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对现有法规的分析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慧和思路。
1.2 研究目的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关于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研究本研究旨在探讨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在收益分配方面所面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具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1. 分析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了解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及影响因素;2. 分析会计处理中的难点,探讨如何合理记录和报告收益分配的情况;3. 探讨税务处理中的挑战,研究如何合规缴纳税费并降低税务风险;4. 调研现有法规对收益分配的规定,总结相关政策和法规对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的影响;5. 提出优化收益分配的建议,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在收益分配方面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供实用的指导,帮助他们更加合规、高效地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
1.3 研究意义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人士和相关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对于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而言,正确的收益分配方式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资金运作和提高资金效益,还可以帮助他们减少风险和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对于会计和税务从业人员来说,深入研究私募基金法人合伙人收益分配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基金的税务问题与处理
基金的税务问题与处理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
然而,与其他投资形式一样,基金也存在税务问题,包括资本利得税、分红税和遗产税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基金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处理方法。
一、资本利得税在买卖基金份额时,投资者可能会获得资本利得。
根据税法规定,资本利得需纳税。
投资者可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国家的税收制度来计算和申报资本利得税。
一般来说,投资者需要在卖出基金份额后,计算卖出时的购买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并按照相关税率进行纳税。
为了减少资本利得税的负担,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长期持有:根据税法规定,投资者长期持有的基金将享受更低的税率。
如果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基金,可以减少资本利得税的支出。
2. 负债抵扣: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投资者可以将相关的负债进行抵扣。
例如,如果投资者通过借款购买基金,他们可以将借款利息纳入到资本利得税的计算中,并减少应纳税额。
3. 建立捐赠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基金份额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基金,并免除资本利得税。
二、分红税基金投资者通常会获得分红收入,这些收入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进行纳税。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分红收入的税率会有所不同。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地区和国家的税收制度,了解相关的纳税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处理分红税:1. 了解纳税政策:投资者应该了解本地区和国家对于分红收入的税率和纳税规定。
只有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准确申报分红收入并支付相关税款。
2. 利用免税账户:一些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免税账户,投资者可以将基金投资账户转移到这些账户中,以减少分红税的负担。
投资者可以咨询当地的金融机构或税务专家,了解免税账户的具体操作方式。
3. 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分红再投资到基金中,而不是将其提取出来。
这样可以避免纳税,同时还能增加资本增值。
三、遗产税在投资者不幸去世时,其基金资产可能会受到遗产税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
1.征收范围窄: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
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稿酬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其他形
式的个人收入没有纳入税收范围;
2.税率结构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级,但各级
之间跨度过大,导致高收入人群缴纳的税额较低;
3.税制调节效果不明显:政府实施税收调节政策的效果并不十
分显著,很多人的生活负担仍很重;
4.重复征税:现行税制中存在一些重复计税的情况,如个人在
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在出售房屋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
对策
1.扩大征税范围:将更多的个人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
围内;
2.税率结构适度调整:将税率分布更加合理,避免造成高收入
人群缴纳的税额过低;
3.增加税收调节力度:政府可以出台更具针对性的税收政策,
促进经济形态的有利变化,实现税收调节的目标;
4.深入推进改革:深入推进全面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制透明度,减少政策调整的反复。
有限合伙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和设立步骤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基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交纳的税务种类:1、营业税2、教育费附加、城建税3、印花税4、所得税一、合伙制基金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基金投资人:(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人为个人的,依据84号文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公司的,公司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投资人为个人的,按照国家层面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该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可以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公司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需缴纳的所得税由有限合伙企业实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投资人自行申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作为LP的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问题尚不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基金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在基金层面,对被投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对被投资企业的委托贷款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在合伙人层面,对营业税的缴纳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1.普通合伙人对业绩分成的缴税,当基金的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水平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获得部分业绩分成。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9〕8 号
ACCOUNTING LEARNING143基金项目:本文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一般项目“数字人民币在非金融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1YBA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基于财税〔2019〕8号吴凤霞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摘要: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重一直是该行业研讨的热点话题,如何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税负,鼓励创投企业稳健发展成为税务总局考虑的重要问题。
财税〔2019〕8号在李总理提出的“减税降费”背景下应运而出,该政策允许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的任一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大大降低了其税收负担,对稳定就业、促进民营资本向市场流入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引言创业投资在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发展,提高创投企业个人投资人的积极性,2019 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明确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该《通知》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整体税负,对鼓励和支持创投企业的发展发挥作用。
为保证该税收政策能被创投企业精准执行,本文就这一税收新政策操作要点做出详细解析,以供大家实务中参考。
一、何为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是指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经营组织。
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较为成熟后,通过转让创业企业的股权以获得资本增值。
创投企业是私募股权基金开展实际投资的较为特殊的形式,其主要会以起步期的成长型企业为重要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题 ,极 大 地 减 轻 了投 资人 的 税 收 负
担, 因此 得 到广 泛应 用 。
得税 。自然人 合 伙人 可就 其合 伙 企业 的全 部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配 比例 所 确 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先分 后 税 ” 则 , 即“ 原 比照 “ 体 工 个 商户 的生 产 经营 所 得 ” 目, 用 5 税 适 %
本 核算 ,但对合 伙 企业 的净 收益 则在 合 伙人环 节 纳税 。 我 国 的 有 限 合 伙 制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从 国 情 实 际
出发 , 鉴 西 方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税 借 在 制 模 式 上 采用 了 上述 的准 实 体 模 式 , 在 内 容 上 主 要 做 了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 0] ( 2 8 0
19号 ) 5 的有 关精 神 , 合伙 企 业应 当 以 每一 个 合 伙人 为 纳 税 义 务人 , 伙 人 合 为 自然 人 ,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伙 则 合 人 是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 缴 纳 企 业所 则
固业 攒 务千 一 几是进_ 调整 善有 仝伏剞矛 募腔 投资基金仝冬 强槌政 一步 厶 策 其熏 盟 对于 激矍攮 投资热情 l 扭 腰 梃基金投 资 五 导 4 4 - 一 推动
股权基金投 资市场健 康堡住和繁 荣璺展县有 重要的现 塞意义_ _ 。
( ) 本 政 策规 定 。根 据 《 于 一 基 关
现 代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起 源 于 美 国 , 限合 伙 制 私募 股 权 投 资 基金 有 也 最 为发 达 。美 国相关 法律 对有 限合 伙 制 企 业 出资 与 收 入 分 配 机 制 进 行 了 明确 规 范 , 别 是 在 税 收政 策 上 给 特 予 了很 大扶 持 。 1 1 9 6年 , 国 出 台 了 美
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
PE/VC:有限合伙人(LP)投资收益应适用20%个人所得税率2006年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有限合伙制度,由此,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速发展。
通常,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加入,不参与基金的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一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以普通合伙人(GP)的身份进行股权基金的管理运作。
2000年以后,我国不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8]159号文首次则明确“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虽然不再是纳税的主体,但是必须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在核算出应纳税所得后,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然后由合伙人缴税。
这一政策在执行中常常被错误的“认为”是:先分后税“分”的是合伙人企业利润,如果没有利润,则无需纳税。
实际上,这是对政策的一种错误理解及做法。
财税[2000]91号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而对高收入者征税的一个税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不管是在课税主体、课税客体,还是在征税方式上,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情况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如下: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毕业论文-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众多投资工具中的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在我国也仅发展了二十几年。
最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国家为鼓励其发展也出台过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对其他税收政策来说,其政策还是相当不够的。
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等组织方式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存在很大差异。
当前,在我国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和合伙制,其中,合伙制分为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个人合伙的基金投资人都是个人,有限合伙的基金投资人有个人还有公司,因为个人合伙基金公司业务、政策均涵盖在有限合伙公司中,所以本论文只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探讨。
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法政策以及其中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和对未来税收政策的展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制;合伙制;税收政策ABSTRACTABSTRACT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as a new tool, it is on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wenty years . The first private equity fund is a venture capital fund to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also introduced some related tax incentives , but relative to other tax policy , its policy is still quite enough. In addition to the corporate system in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al form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s well as the trust system, a limited partnership . Related tax policies for different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are also differences . At present, our main form of organization is the company's system and the two forms of partnership , which is divided into individual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 individual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are personal ,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investors have a personal as well as company , partnership funds for personal business , policies are covered by a 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so this is only for private equity limited partnership 's tax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our current tax policy as well as one of the loopholes and make suggestions and prospects for the future tax policy .Keywords : private equity funds;company;partnership; tax policy目录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 (1)2 私募股权基金在本国的组织形式 (1)2.1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2.2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1)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1)3.1.1公司层面税收政策 (2)3.1.2股东层面税收政策 (2)3.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的税收政策 (3)4 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5)4.1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政策各地不统一 (5)4.2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 (5)4.3双重纳税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承担很高的的税负 (5)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6)5.1统一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1统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统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 (6)5.1.2.1统一普通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6)5.1.2.2统一有限合伙人现行税收政策 (7)5.2加大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波及规模 (7)5.3在未来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8)结束语 (9)致谢 (10)参考文献 (11)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1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PE),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主要是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个人或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对未上市企业上的股权进行资金投资,它获利主要是靠被投资企业上市、股权出售等方式。
20%or35%?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分析
20%or35%?私募股权基金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分析针对私募基金税务问题,我们特邀来自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知名税务专家为我们带来《有限合伙型私募所得税的“变”与“争”》单节微课!扫描上图二维码!邀请一位好友即免费听课!近日,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引起关注。
本文根据《立法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法解释原则和行政法原理,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率差异:实为税目适用问题据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合伙型投资企业个人投资者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对于此前部分地方对此所得按照20%税率征税的,应予以纠正。
梳理近年来各地制发的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发现,对合伙型投资企业个人投资者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个人所得税共有九个税目,不同税目对应不同税率。
“经营所得”对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则对应20%的比例税率。
•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二十条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一些媒体称“创投圈慌了,地方优惠税率没了”,把20%税率称为税收优惠,属于概念错误。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普遍课税的基础上,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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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税总局稽查局的一份内部关于创投合伙基金按35%补税的文件在私募基金行业炸开了锅,部分基金管理人甚至接到了税务局的口头通知,不仅从2018年开始,对于合伙型基金LP个人取得的非股息、利息所得不能再按20%交税,必须按财税政策中的5%-35%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交,而且以往少交税收还要追溯,大家一时非常困惑,也引起了很大社会影响。
我们近年来服务过一些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即使作为一名专业的税务人士,我对合伙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无论从政策执行层面还是基层执行层面都有很大的困惑,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中有时也无所适从。
正好,在这个事件发端出来之际,我们系统地来梳理一下合伙型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征管的困境、追溯一下究竟原因在哪,以及我们未来要改,应该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方向。
困惑一:合伙基金管理人原先按20%扣税的真会被追溯吗?对于合伙型基金的个人LP本应按5%-35%交税的所得,如果原先按20%交税,真的会被追溯吗,恐怕这是大家首先最关心的问题。
目前从我了解的信息来看,应该尚未有税务机关发出需要追溯补税的书面通知。
部分基金管理人反映的追溯补税问题,也只是税务干部的口头通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这么来看:1.先从政策规定来看,由于我国在所得税体系中从来就没有区分过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这两个概念,在所得税体系中,除非是直接针对自然人,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财产转让所得都是在生产经营所得定义范围内的,无论是否合理,但这就是中国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因此,根据财税[2000]91号文,对于股权(股票)转让部分收益,LP个人按5%-35%交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2.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当初2000年的政策下,我们的合伙企业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普通合伙,从事专业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基金还没有出现,合伙企业法也是2006年才引入有限合伙这种形式。
但是,我国后期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各个地区成立基金小镇吸引投资,但是我们的税法却一直未对此进行响应。
2000年的税制完全不适合合伙型基金的业务实质,如何合理征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层面一直未有明确,所以各地的一些探索规定也间接为我们后期完善合伙基金税制提供了经验参考,不能一概否定;3.即使如网上所传的总局稽查局税总稽便函[2018]88号文所称的: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企业,自行规定20%的政策,违背《征管法》第三条规定,应予以纠正。
但总局稽查局的“予以纠正”也应该是从现在开始纠正,也不应该有追溯的含义。
因为类似情况国务院的处理原则已经有先例。
对于各地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发展地方经济,那也是违反《预算法》的规定,虽然有国发[2014]62号要求暂停,但国发[2015]25号还是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各地政府或金融办出台的这个20%的优惠政策,也应在国务院这个文件精神下平稳过渡,没有追溯的道理。
因此,总局稽查局检查要求各地纠正也理解为从现在纠正。
4.即使追溯,税务机关向基金管理人追溯,在税法层面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因为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股票)转让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收入,那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GP都没有法定扣缴义务,那是LP个人的自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无任何法律依据对GP或基金管理人追征。
加之本身当时按20%申报,也是得到基层税务机关通过门临申报、生产经营所得零申报这些变通方式默许的,于法于情层面,财税审计机关都不能向基金管理人追溯。
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第一个追溯的困惑大家应该不要过于担心。
困惑二:LP个人按5%-35%征税就真的活不下去了吗?说实话,看到微信圈发的有些文章似乎合伙型基金按5%-35%征税就全部活不下去了,但从我们服务客户的经验来看,结论也许会不一样,当然,这里要考虑合伙型基金是做债的、二级市场的,还是创投(股)的。
从我们以前服务客户中发现,有时候LP个人按5%-35%征税反而比按20%交税税率更低,因为如果LP个人按5%-35%交税,是可以扣除投资者个人费用的,但按照20%没有,这里还没考虑按5%-35%可以扣除基金公司本身有些费用的情况。
仅考虑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我们计算比较了一下《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的变化:修订前个人所得税法:年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42000元/年我们发现,如果LP个人在扣除42000元费用前的所得不超过19.63万时,按5%-35%生产经营所得交税比20%交税反而税负低。
当然,这个很多高净值个人肯定超过,还是20%合算。
但是,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预期年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60000元/年:由于新税法税率之间的级次拉大,LP个人在扣除60000元费用前的所得不超过64.33万元时,按5%-35%的生产经营所得交税反而比20%缴税的税负低。
按投资年化收益率12%来算(比较理想),一个人在某个基金投资536万以内都不超过这个数字。
当然了,考虑到投资合伙型基金的个人投资总额大,另外考虑到集中退出收益集中兑现的影响,以及严格按税法,如果按5%-35%的生产经营所得交税,个人投资不同合伙型基金的所得是要汇总后再清算的,这样可能还是20%合算。
因此,我们提出这个问题也供大家参考,特别是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这个幅度,天应该塌不下来。
其实我能理解行业反响更大的应该是不同投资主体的税负不公问题,增加了财税风险,这个这里就不深谈了。
困惑三:合伙企业股息、利息单独计算是所得性质穿透的优惠吗?大家都在探讨,个人转让股权是按20%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不能穿透性质到个人按20%,一定要按生产经营所得5%-35%交税呢?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股息、利息性质可以穿透,那股权转让所得不照样应该也是穿透吗。
这个可能真的是大家的误解。
从我个人了解到的政策背景来看,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层面,财政部和总局并未制定所得性质穿透的规则(当然,是否需要这个规则我们下面专门探讨)。
国税函[2001]84号对股息、利息单列的本意不是允许利息、股息、红利等类型的所得的“穿透”,而是针对1999年开征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为不增加个体户、合伙企业投资者税负的作出的一个特殊性规定。
困惑四:合伙型基金所得的计算是否需要确立所得性质穿透规则?从我目前了解到的政策制定者的态度来看,我们目前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所谓的“先分后税”原则,不是分收入、成本、费用,而是先在合伙企业层面按财税[2000]91号文规则计算出来的应税所得,目前文件体系不支持所得性质穿透的规则。
2000年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是个人,2006年后引入有限合伙,部分企业要么作为GP,很多作为LP了。
此时,合伙企业“先分后税”遇到的问题就是,合伙企业层面所得计算的规则(主要是扣除项目纳税调整、调减)和企业所得税不一样,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财政部和总局也决定调整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算规则,尽量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这样合伙企业分出的所得给LP企业后,就可以直接并入LP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了,这个文件主要是财税[2008]65号。
对于所得的性质是否要穿透,这个其实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不是说穿透就一定有利。
比如,我们目前对于合伙企业股息、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来计算,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事实上的穿透,但我们在为部分私募基金报税时就发现了问题。
股息、利息肯定是正数,但生产经营所得(含财产转让所得)可能正,可能负:1.如果生产经营所得(含财产转让所得)是正,那没有问题2.如果生产经营所得(含财产转让所得)是负比如-300万,由于你股息、利息150万不能和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对于个人而言,明明亏损,却要按150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有人提出,本来直接是个人,那股息、利息也不能弥补财产转让亏损。
但如果LP是企业呢,我们给部分企业投资人纳税申报服务时,大家就感觉很麻烦。
明明不赚钱,还要按150万交税,而且那个亏损如果后期弥补不了,实质多交税。
所以,从我们目前已经发现的这种情况来看,在合伙税制层面建立所得性质穿透的规则不是动动嘴写一句话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为了防止避税,合伙企业j经营亏损不能由合伙人弥补。
所以,所得性质穿透规则要与其他反避税规则一并考量,比较复杂。
困惑五:LP企业从合伙基金取得的股息为什么不能免税?这个是当下很多LP企业反映比较大的问题。
如果A公司直接投资B公司(都是居民企业),那B公司向A公司分配的股息是免税的。
如果A公司是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到B公司,B公司先分配股息给合伙基金,合伙基金再分配给A公司,此时A公司能免税吗?大部分财税审计人员不认可,据说总局层面也不认可。
从政策规定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是免税的。
但是,如果从严谨的逻辑来看,直接投资股息免税,并不能得出结论就是间接投资股息就要交税,只能说是不明确是否要交税。
如果按总理法无禁止即可行以及征税法定,无明文规定不征税,那对于间接投资股息暂不交税,也不违法啊。
当然很多人要发笑,哪有这样推理的,但从法理上是这样的,所以为什么《税收基本法》迟迟出不来,估计出来了,这种原则也很难贯彻吧。
回到这个问题层面,所得性质穿透的问题的确比较复杂,需要思考清楚。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项目通过单独优惠的形式给予一些实质穿透的效果并不难。
我记得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曾经组织调研准备制定一个合伙企业的纳税细则,以响应有限合伙这类特殊形式的情况,当时讨论稿中我记得对于国债、股息这类特殊项目就考虑过以单项优惠形式给予照顾。
但是,后来那个文件可能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见后大家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就一直没下文了。
那只能是财税[2000]91号文继续一统天下。
但是,对于通过合伙基金间接持股的股息能否免税问题,各方面反映都很强烈,因为不免税会导致很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很多政府母基金也面临这种问题。
这个事情应该是已经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后期是否给予照顾,或者在这次合伙型基金舆论反映比较大的情况下,把这些具体优惠也贯彻了,也不是不可能。
因此,从个人建议来看,完全建立所得性质穿透的规则比较复杂,不是一时半会马上就办的事情,但是,对于股息、国债利息这些特殊项目,以单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给予性质穿透的规则,以解决各方反映比较多的不合理征税问题应该是比较现实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