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_判例法_及相关概念考论
古代中国判例法
古代中国判例法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长期以来,人们,包括很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
不过,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
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
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以前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
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
简论中国古代判例法研究论文摘要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它与成文法并行适用,以弥补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在其适用的前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后期会出现判例臃肿杂乱、繁复难用等弊端。
民国以后,判例法则完全被排斥在有效的法律体系之外,形成了成文法一统天下的局面。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而成文法囿于自身滞后性、抽象性等缺陷的限制,不可能对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加以及时的应对;同时成文法的抽象性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通过对中国古代判例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机制的具体分析,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判例法制度的重构提出具体建议。
论文关键词判例法成文法制度重构判例法不仅仅是英美法系的专有名词,在已经消失的中华法系中也能找到判例法的身影,只是没有判例法这一称谓而已。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判例法一直是作为法律依据被适用的,然而,伴随着清末修律,特别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颁布施行,中国古代判例法终于走到了尽头。
在当今社会成文法大行于世之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硬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弥补以上缺陷判例法就是不二的选择。
一、中国古代判例法概述中国古代判例法是中国古代法律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称谓,而当代学者对其类型和作用也有不同的划分。
(一)古代判例法的称谓中国古代与判例最为接近的用语在不同时期略有不同,具体是秦朝时有廷行事、汉朝时有决事比、晋朝有故事、唐朝有法例、元朝有断例、清朝有成案都与判例有相同之处。
然而不论是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晋朝的故事,还是唐朝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清朝的成案乃至清朝的通行,都不能一概地认为是判例法。
廷行事、决事比、故事、法例、断例、成案与通行在内容上都有两部分:一是把判决或行政事例内容上升为相关的成文法仍称为“例”的一类规范体系,二是可称为判例的部分。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正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
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
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
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
论我国古代的判词说理
论我国古代的判词说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从法理层面看,我国古代判词说理体现出这样的特征:说理的原则要以礼率律,迭相为用;说理的根据要断狱必贵引经,其后乃有判词;说理的标准要情贵推原,理当依据,法宜按定;说理的形式要文理兼具,因词厚情;说理的功能要承流宣化,寓教于判。
〔关键词〕古代判词,原则,根据,标准,形式,功能〔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1-0113-04判文又称判词、判犊,是古代司法官吏断案决狱、判别曲直的裁决文书。
既然是对狱讼的裁决与判断,一定有其依据。
因此,裁判的依据是与裁判相随而生的,有判词,就有裁判理由。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诉讼》中称:“官司须具情与法,叙述定夺因依,谓之断由。
”“因依”即原由、理由,而“断由”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为了向当事人阐释裁判过程和结论的正当性,益于定纷止争;二是作为当事人不服裁判的凭据和官府二审的参照依据。
因此,说理是判词中的核心内容。
古代判词的发展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自汉代始形成较为固定的文体,唐宋时期得以长足发展,至明清成熟并渐衰落。
这是古代判词主要的分布时期,在说理上形成了特有的风格,不仅有效地调处了狱讼纠纷,也促进了社会良性运行。
一、说理的原则:以礼率律,迭相为用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学说极为重视礼的教化导民作用,社会的方方面面无不被纳入礼治的范畴。
儒家认为“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而礼者别异,达此之谓也。
倘若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则“礼达而分定”,反之,“礼不行则上下昏”。
因此,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必不可少的手段。
分争辨讼,也是非礼不决。
对于礼与法的关系,荀况《劝学》中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及其当代借鉴在我国古代,判例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判例制度,即依据案例来判断和解决类似案件的一种司法规范。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官或官员可以依据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以案释法、以案定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调实际案件和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
与刻板的法律原则相比,判例制度更加注重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更加注重以案释法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在古代社会中,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判例制度则恰恰体现了这种人文情怀和公平意识。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官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偏见或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中也是存在的。
而判例制度则通过引用过去的判决案例和相关规定来裁定案件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使司法活动更加公正、透明和可靠。
然而,虽然判例制度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判例制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司法人员的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可能会引发一些不公正的判决。
判例制度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导致法律的僵化和滞后。
鉴于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的一些积极作用和一些问题和局限性,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为当代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借鉴。
可以借鉴其强调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加强司法人员对案情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判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关怀和理解。
可以借鉴其减少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加强司法监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可靠。
我国古代的判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减少了司法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中国古代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时期,其法律体系以唐律为代表。
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的一个高峰,其体系完整、内容详实,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唐律中,有一类被称为“十恶不赦”的罪行,其中“谋反罪”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唐律中的“谋反罪”。
二、案例简介公元755年,唐朝发生了著名的“安史之乱”。
在这场叛乱中,安禄山和史思明发动叛乱,意图推翻唐朝的统治。
在这场叛乱中,有一位名叫李辅国的官员,他因参与谋反而被判处死刑。
三、案例分析1. 谋反罪的定义根据唐律,谋反罪是指“谋叛国,反叛朝廷,危害国家安宁”的行为。
在唐律中,谋反罪被视为“十恶不赦”之首,是极其严重的罪行。
2. 案例中的谋反行为在李辅国的案例中,他参与谋反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策划:李辅国参与了安禄山和史思明的谋反策划,为叛乱提供了情报和计划。
(2)提供物资:李辅国为叛军提供了粮食、武器等物资,为叛乱提供了物质支持。
(3)煽动人心:李辅国在叛乱过程中,利用自己的职务和影响力,煽动民众参与叛乱。
3. 唐律对谋反罪的处罚根据唐律,谋反罪的处罚极其严厉,包括:(1)死刑:谋反罪的直接责任人和参与策划者,一律判处死刑。
(2)抄家灭族:谋反罪的罪犯,其家族成员也会受到牵连,被抄家灭族。
(3)剥夺官职:谋反罪的罪犯,其官职将被剥夺,不得再担任官职。
4.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在李辅国的案例中,唐律对其谋反罪的处罚是适用的。
首先,李辅国参与了谋反策划,为叛乱提供了情报和计划,符合谋反罪的定义。
其次,李辅国为叛军提供了物资,煽动人心,进一步加剧了叛乱的危害性。
因此,根据唐律的规定,对李辅国的处罚是合理的。
四、结论通过对唐朝唐律中“谋反罪”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危害国家安宁的罪行,处罚极其严厉。
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国家对国家安全的重视。
同时,这一案例也反映了唐律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最新 古代中国判例法-精品
古代中国判例法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
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
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
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
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
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4、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5、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7、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8、简述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9、论孔子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0、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儒家化过程是如何完成的?11、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5、试析唐律的特点。
16、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17、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18、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19、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20、简述中国古代贵族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1、简述中国封建社会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22、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
23、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24、试述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规定。
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参考答案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中国古代判例法
中国古代判例法中国古代判例法,又称为例刑法或刑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判例法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当前案件的判决依据和刑罚决定。
这种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早在《周礼·春官官人·大司宪》中,就提到了“定衢曰臣大司宪” ,即大臣负责行政司法,并参考过去案例进行判决。
而在《礼记·礼器法》中也有详细的记载了中国古代的判例法制度。
随着历史的发展,判例法逐渐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判例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判例法可以确保法官在进行判决时不偏不倚,维护了司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通过参考过去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官可以更加客观地进行判断和决策,避免了主观的个人偏见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2. 确定刑罚的标准:判例法在确定刑罚的标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法律对于犯罪行为会有相应的刑罚规定,但是具体的刑罚幅度并不明确。
判例法通过参考过去案例,可以确定具体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刑罚幅度,从而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
3. 统一司法裁判:判例法可以统一司法裁判的结果,避免各个法官在判决同一类案件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通过参考过去案例,可以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然而,中国古代判例法也有一些限制和缺陷。
首先,中国古代判例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因为判例法主要依赖于特定案例,而不是一般原则。
这使得判例法很难适用于新兴的犯罪行为或情况。
其次,判例法的适用也容易受到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或不公正。
最后,判例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判例法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总之,中国古代判例法在维护司法公正公平、确定刑罚标准和统一司法裁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判例法模式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法模式研究2011-04-12 15:20:50——以元清两朝为中心胡兴东【作者简介】胡兴东,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判例法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成文法典下判例法与非成文法典下判例法。
这两种类型的判例法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两者亦有相同的地方。
中国古代判例可以分为创制型判例、补充型判例和解释型判例;判例的作用可以分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作为新立法的依据三种;论证类型有严格类比推理与说理中高度伦理化说理两种;从适用特点上看有相应的逻辑体系,在适用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关键词】中国古代/判例法/成文法典中国古代判例出现的时间应是很早的,即使不承认夏商周三代就存在,至少在秦汉时已经产生。
对三代时期的判例情况由于史料所限,这里不作为分析重点。
中国古代判例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说服力的作用是没有问题的,而在具有拘束力的适用上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况,很难一概肯定与否定。
一、中国古代判例的基本类型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从春秋至清末存在过两种模式,即成文法下的判例制度与非成文法下的判例制度(或称纯粹判例制度),分别以清朝和元朝为典型代表。
本文重点对成文法典下判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扩张性讨论。
(一)非成文法下的判例法从元朝的判例法来看,它的判例很多时候就是立法,并且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而不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解释与补充。
由于元朝的法律是通过判例构建起来的,所以元朝在法律适用中更为开放、更注重社会中不同利益的权衡,而不仅是通过伦理道德来完成。
这是因为虽然司法判决是事后的,但从法律上看判决的理由是不能事后构建的,而伦理道德不能适应这种司法的需要,所以它的判例法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与可变性。
这也是元朝在判例创制的司法技术上不完全依靠类比的原因。
当然,元朝的判例在司法程序上与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的最大区别是它能够创制罪名,虽然这种创制是通过借用过去的法律或习惯法来完成的。
中国古代判例集
中国古代判例集从秦、汉到宋、元、明、清,民国,有关婚姻、家庭、吏制、土地、产业、作奸犯科等案例,既有御览钦定,又有明吏断语,个别的还有当时鸿儒的批语。
是了解中华法律制度演变的一个窗口。
战国时期1.邓析被杀案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
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
当时,郑国执政产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
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刻在竹简上,故而叫“竹刑”。
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
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吕氏春秋·离谓》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衣,小狱襦ru音。
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
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成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喘(去口加吹右)(chuan 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驷喘就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2.孙膑刖足案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
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
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
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
“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
3.门扇不紧失粮案这是战国时秦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案成例。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rRJ》载:“实官户扇下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赀一甲。
”即凡粮食仓房的门扇不紧密,导致谷物从里面漏出者。
按成例,罚有关人员相当—副铠甲的钱。
4.五人共盗案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
《陋虎地秦基竹简·法律答问》载:“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径告之,问甲当购几何?人购二两。
古代中国判例法
古代中国判例法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
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
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
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
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
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_一个学术史的考察_汪世荣
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一个学术史的考察汪世荣 内容提要 春秋战国以前的判例研究,由于史料的局限,无从考证。
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经历了秦汉、唐宋和明清三个时期。
秦汉时期进行了对判例的系统整理,并确立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判例编撰体例。
唐宋时期已出现判例研究集,郑克《折狱龟鉴》最有代表性。
判例研究立足制定法的原则、精神,总结审判经验,介绍办案技巧,提高办案质量,克服制定法疏漏。
明清时期杨昱所著《牧鉴》,创立了经(经义)、史(判例)和论(评论)三位一体的判例研究模式。
出现了以薛允升《读例存疑》为代表的比较系统的判例研究的专门著述。
中国古代的判例研究,侧重于总结司法经验,启迪法官智慧,服务立法改革。
判例研究与传统律学保持了相同的风格,带有强烈的经验色彩。
中国古代未能在判例形成与适用的程序、判例适用的技术方法、判例效果的系统评价等领域,进行抽象、归纳、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并发展为系统的判例学说。
关键词 判例研究 学术史 中国古代一、秦汉时期的判例研究春秋战国以前判例的存在状况,从青铜器铭文和出土简帛文书中,不难窥见一斑。
但这一时期的判例研究,由于史料缺乏,无从考证。
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后,中国逐渐确立了以制定法为主导,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体系,进入了法典化时代。
秦汉时期,已经牢固地确立了制定法的主导地位,并保留了包括判例在内的多种法律形式。
秦汉时期的判例研究,主要成就体现在对特定判例的整理和汇编方面。
秦代的出土文书《云梦秦简》,收集了相当数量的具有判例地位与作用的“廷行事”,在汉代则出现了可以引为审判依据的“决事比”。
①从《云梦秦简》中所记载的“廷行事”看,既有对制定法的变通,又有对制定法的补充,还有对制定法的发展和完善。
②《云梦秦简》中的《经死》、《出子》等判例资料,对司法经验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明确的阐释,超出了个案,在事实裁判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③虽然目前尚未发现秦代判例汇编和研究方面的作品,“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对廷行事的熟练运用的情况可以得知,当时对廷行事已有了某种汇编,司法官吏对其也都知晓。
中国古代判例考论
中国古代判例考论刘笃才近十年来的古代判例研究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西方概念与中国实际接榫的困难,导致了古今词语对接的错位,表现为将古代的例、条例、案例和判例混同,以及不加分析地将廷行事、决事比、法例和判例完全等同起来。
本文采取个案举证的方式,分析了古代判例的构成要素,判例和成文法体系的关系,以及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化。
可以说,判例在中国古代始终居于辅助的地位,不能和成文法平分秋色。
由于它和成文法制度存在原则冲突,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斥。
不过成文法体系对判例既有拒斥的一面,又有吸纳的一面。
吸纳的方式是编例。
明清时期,通过编例活动,判例被成功改造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律例实现了一体化。
律例一体化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形态。
而从判例的角度看,融入成文法的过程也是其异化消亡的过程。
关键词 古代判例 成文法体系 编例 成案作者刘笃才,1943年生,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沈阳 110036)。
近十年来,伴随在中国建立现代判例制度的讨论,中国古代判例的研究也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发表了不少有影响的论文,但也还存在很多问题,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属于基础性的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①主要表现是,在概念的界定方面,由于判例概念来自西方,造成了古今话语对接的错位;还由于望文生义以及过度阐释的研究方法,影响了对于历史实际的实证分析。
有鉴于此,本文将在微观层次上,以个案举证的方式,说明判例的性质,并对判例和成文法体系的关系,以及判例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变化作一实证分析。
・541・①这里可以举出的事实,一是武树臣《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一文,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样式走过了西周、春秋的判例法时代和战国、秦代的成文法阶段,自西汉至清末,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
其观点影响甚为广泛。
文章发表后,杨师群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发表《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历史考察》一文,就西周、春秋是否是“判例法”时代以及能否将《尚书》中的“御事”和叔向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及荀子说的“无法则以类举”的“类”解释为“判例”,提出质疑。
试析古代司法判例的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试析古代司法判例的作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论文摘要司法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于唐代确定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审判方式,随着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发展司法判例逐步成为审判案件的辅助手段,其作用甚大。
本文采取以小见大、以微见著的方法,以《龙筋凤髓判》豍为思考视角,着重探讨了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的作用,并对其作用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司法判例龙筋凤髓判作用判例在中国古代已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
在唐代进入了判例的成熟期,唐初统治者由于历经过隋朝政权的更迭,认识到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对维持统治、延续政权的重要性,所以“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为此十分注重制度与法律的创设,重视依法律治国的手段,逐步形成了以法典审案为主,以判例审案为辅的相互为用的审判方式;尤其以《龙筋凤髓判》为代表的判例在完善唐代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中具有光彩夺目的一面,对当时社会乃至后世历代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龙筋凤髓判》由唐代张鷟所著,是唐朝总结以往经验的结晶,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传世的最早的一部官定判例,被后世奉为圭臬。
豎它的内容主要有四卷,体例以官署、背景环境、案例为开篇,共收集了唐朝的中央与地方50个不同部门的79道案例,涉及到盛唐时期皇亲国戚及中央三省六部与地方州县官吏“泄露机密”、“纳贿”、“敕书有误不奏”、“奏报不实”等罪案豏,从案件呈报、审理、复核到裁决及其引经据典、所依法理条文都给后人留下唐时判例的完整过程,不仅成为唐时“取备程试之用”的判版,“引证赅治”的典型判例,而且也对后世判例的形式与法律思维方式具有深刻影响。
一、中国古代司法判例的概况判例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文体,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上下比罪”的原则。
汉朝首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是“引经决狱”的成例变为判例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注重法典审案,也兼顾判例应用的传统。
判例法的理解
判例法的理解一、判例法的概念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在判例法体系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即法院以前作出的判决对之后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拘束力。
二、判例法的历史发展1. 起源- 在英国,判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
早期的英国法主要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
由于当时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制定全面的法典,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依据当地的习惯进行裁判。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判决逐渐积累起来,形成了一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体系。
例如,在土地纠纷、契约纠纷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不断总结之前的判决经验,逐渐明确了关于土地权益、契约效力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2. 发展与传播- 英国的判例法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了许多国家和地区。
美国在独立之前受英国法的影响,独立之后虽然有自己的法律发展道路,但仍然保留了判例法的传统。
美国的判例法在发展过程中,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在一些方面有了创新和发展。
例如,在宪法解释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美国宪法中的各项条款进行解释,确立了许多重要的宪法原则,如司法审查权等。
三、判例法的特点1. 遵循先例原则- 这是判例法的核心特点。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和本法院以前作出的类似判决。
例如,如果一个州的上诉法院对某一类型的合同违约案件作出了判决,那么该州的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的合同违约案件时,就要遵循该上诉法院的判决。
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背离先例。
例如,当社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之前的先例存在明显的错误时,法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区分先例(distinguishing the precedent)或者推翻先例(overruling the precedent)来作出不同的判决。
2. 法官造法- 在判例法体系中,法官具有重要的造法功能。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研究一、中国古代“判例”的概念界定在中国古代,《抱朴子》记载:判例是一个经学概念而非法学概念,因此其显然不同于司法上能够适用的判例。
据考证:中国古代文献中并非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判例一词,法律意义上的判例来自西方。
在西方判例法国家, 判例的概念: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劳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裁决具有法律标准效劳,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中国古代不存在法律意义的判例。
但目前为止学者并非同意这一结论,绝大多数学者以为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判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载:判例指法院能够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裁决和裁定。
由于这一概念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大体上已成通说。
二、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进展历程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进展历程要紧经历了四个时期:萌芽时期(先秦时期)、进展时期(汉唐时期)、完善时期(宋元时期)、成熟时期(明清时期)。
(一)先秦时期,乃判例制度产生的萌芽时期据考证夏商时期并无明确的判例法的记载,可是商朝在审判中显现了“有咎比于罚”,即关于犯法,要依照以前对同类犯法进行惩罚的先例来进行处置。
西周时那么继续沿用商朝的一些判例或适应。
战国时期,随着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问世,成文法的主导地位也慢慢确立。
可是判例法并未消失, 它对那时的成文法仍然起着超级重要的作用。
在秦朝,司法实践中判案成例被普遍援用,廷行事或行事制度即是典型例证。
至此,中国古代的判例制度正式形成。
(一)汉唐时期,乃判例制度的不断丰硕进展时期西汉时,显现了一种能够用来对照断案的典型判例,被称为决事比。
西汉中期以后, 引经断狱之风盛行,司法官在碰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按时,便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那么进行裁判。
东汉和两晋时期,故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制书、诏诰,还包括先例和司法审判的案例。
现在,故事成了一种与律令并行的成例。
隋唐时期, 成文法比较完备, 对例的限制较多。
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
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胡兴东【摘要】It is a very complex issue that the sources of law in ancient Chinese case law because the concepts with a lot of case law in ancient Chinese,and the concepts have different meanings and the meaning of the same concept at different times is not the same.There are different names in different dynasties,for example,the judicial case in Qin Dynasty;the Precedent work in the Han Dynasty,etc.The meaning of different concepts for analysis,allowing the scholars to recognize that the relevant features of the case law are conducive to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academ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ancient legal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中国古代法律渊源中判例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中国古代与判例法有关的概念很多,且各概念之间有不同含义,同一概念不同时期含义也不相同。
中国古代与判例有关的概念有秦朝廷行事、汉朝决事比、晋朝的故事、唐朝的法例、宋元两朝的断例、明朝的事例、清朝的通行等。
此外还有案例、判牍、例与判例等不同概念。
对不同概念含义进行分析,能让学界认清中国古代判例法的相关特征,有利于学界正确认识我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及运作机制。
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从历史记载来看,杀案被杀并没有明确的罪 名和明确的刑罚。当时,正是子产“铸刑 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之初,只是初步 打破了“临时制刑,不预设法”、“刑不 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对贵族们任 意定罪处罚的类推擅断权是一种剥夺。虽 然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重大,并且竹刑当时 得到了某种认同,但轮到其本人受惩罚的 时候,仍旧没能逃脱旧法传统。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 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 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 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 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 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 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气听, “观其气 息,不直 则喘”。
色听, “观 其颜色,不直 则赧然”
辞听“观其 出言,不直 则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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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车裂商鞅案
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
得到秦孝公的信任,进行了两次变法。虽然 有效,但是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 了贵族的不满。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 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 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公元前 338年,太子驷继位,商鞅失去依靠,贵族们 坚决反对商鞅变法,商鞅逃跑。无人敢收留, 最后只得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 车秦国两次发布 变法令。 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 1、“令民为什伍,而 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商鞅南门立木
法制史 判例法
法制史判例法
法制史上的判例法是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的发展趋势,被认为是一种以解决个别案件作为主要处理目标的法律制度。
而它的出现和发展,也反映了法制史上的复杂发展和历史渊源。
据史料记载,判例法起源于古希腊,当时古希腊人通过公共讨论解决社会纠纷,开创了一种名为“礼仪法”的制度。
礼仪法不仅是公共讨论方式,也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它力图通过将能够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原则收录进法律,从而解决社会纠纷。
这就是当时判例法的原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判例法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被用于适用不同的情况。
从传统的罗马法到英国的行政法和犯罪法,以及现代欧洲、美国和中国法制中判例法的发展,都反映了判例法在法制历史上的重要地位。
从现代法制中来看,判例法是一种以案例为核心,在案例的基础上进行普遍性推理的法律制度。
判例法认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应该在具体案例中解释和实施,具体案例中的判断决定可以作为以后的案件的参照,从而使法律的概念更加清晰,案件的审理更加有序。
因此,判例法在法律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另外,判例法也反映了一种对实践经验和常识的尊重,也反映了一种对普通民众的关心。
判例法认为,法律应该更加注重案件实际情况,能够综合考虑案件的实践知识和个体经验,从而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使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得以综合考虑,并在保护受害人利益
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判决。
因此,判例法是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革命性发展势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每一个案件都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改善了民众的权利保护水平,完善了民事诉讼制度,促进了日常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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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② 3 期。)
明清两朝判例在效力上可以分为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和具有说服力的判例。 对廷行事不是判例的最新研究成果具体参看刘笃才、杨一凡《秦简廷行事考辩》。( 载《法学研究》2007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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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期
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第 31 卷
寖以繁滋,至 有 四 五 百 科 ”。[5] 这 里 存 在 此 法 律 形式上看是一个判例法,实质上已经发展成为相 关立法动因和依据,并且因它发展起来的法律已 经成文化而不仅是通过判例作为载体。这种法 律结构在元清两朝时很明显,如大德十一年五月 汴梁路封丘县王成与祈阿马土地所有权诉讼案。 该案发生后两人在诉讼时曾经按受过调解,并且 写立调解文书。“间在外有知识人郑直等将成等 劝和,即目 冬 天 寒 冷,连 累 人 众。 以 此 成 等 自 愿 商议休和,将见争地土,各除地段,对众别立私约 合同文字分张外,并不是官司上下抑勒,如此拦 告,已后各 不 番 悔。 如 有 番 悔 之 人,成 等 情 愿 甘 当八十七下。更将前项地土尽数分付与不悔之 人,永远为主,再不赴官争告,乞施行”。事后王 成不遵循调解,翻告到汴梁路,最后此案呈报到 中央礼部审理。礼部在处理此案时认为该案以 前的调解若没有强迫等不合法的事由,应承认调 解的效力。“王成与祈阿马所争地土,准省委官 所拟,准令各人告拦,均分相应”。礼部为此还提 出立法规范民间合法调解的效力。呈请中书省 裁决时,中书省的最后判决是“都省议得: 王成与 祈阿马见争地土,准拟告拦。今后凡告婚姻、田 宅、家财、债负,若有愿告拦,详审别无违枉,准告 已后,不许 妄 生 词 讼,违 者 治 罪。 除 外 咨 请 照 验 施行。”[6]从这里可以看到中书省的判决不仅承 认他们调 解 的 效 力,还 立 法 规 定 了 承 认 民 间 合 法、自愿的调解效力,并且国家还因此案制定了 相应的法律。这样后来整理法律时不再把具体 案件引出,而 仅 把“今 后”的 内 容 提 出,然 而 对 “今后”的内容仍然称“例”或“断例”。这里产生 的问题 是“今 后”的 立 法 是 由 于 前 面 的 案 件 引 起,同时,这些内容是由案件判决所确立的,从具 体案件判决来看,此案判决本身构成了判例法。
奉都堂钧旨: 送本部再行拟定,呈省奉批照得: 至 元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平滦县史延寿招,至元九 年三月内,将定到妻刘瑞哥私下戏斗,节次通奸 在逃,刘瑞哥招伏相同,本路据于史甫处追征元 欠财钱,责付刘瑞哥父收管,将史延寿断决,外有 刘瑞哥怀孕,下录事司听候。至元十年六月初九 日钦奉圣旨,行下录事司,照验去后,按察司刷出 此宗文卷,批写照得录事司申本路勾责史延寿刁 带定婚刘瑞哥在逃通奸是实,自合详情,已许定 婚,不待财足迎娶,而相纵肆滛意,各背父母私通 在逃,即是不成 夫 妇 之 道,合 行 听 离。乞 明 降。 本部议得: 史延寿所犯,即系刁带定婚妻室事理, 难同凡人犯奸,又兼已于史延寿父史甫处追到元 欠财钱,责付刘瑞哥父刘留住收管,及将史延寿 断讫,似难离异。外据刘瑞哥所犯不 系 见 禁 罪 内,又 不 曾 前 来 大 都,拟 合 令 平 滦 路 量 情 施 行。 呈奉都堂钧旨,准拟施行。奉此行下平滦路依上 施行了当。今来本部再行公议得: 豆黑厮与郝伴 姑所招,即与史延寿等所犯一体,似难离异,止据 逐人不待财足迎娶,私通罪犯,量情拟决,各二十 七下,准已 婚 为 定。 外 豆 黑 厮 女、郝 进 男 百 儿 交 换亲事,亦凭元立婚书成亲,各依元定聘财下送, 其余干连有招人等,德州就便约量施行相应。呈 奉都堂钧旨,送本部准呈施行。[7]
判牍在中国古代是一个专用术语,与之相似
收稿日期:2011 - 11 - 19 作者简介:胡兴东,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研究。 ① 虽然中国古代类推具有中国特点,此点,现在学术界,特别逻辑学界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但对类推的 理解上把它与判例法说成必然联系是存在问题的。现在学界为了把此与现代传入的“类推”相区别,一般采用“推类” 来指称。如相关论文中有张斌峰的《荀子的“类推思维”论》( 《中国哲学史》,2003 年第 2 期) 、朱志凯的《周易的类推 思维方式》( 《河北学刊》,1992 年 5 期) ,张晓光的《中国古代逻辑传统中的类与推类》( 《广东社会科学》,2002 年第 3 期) 、刘霖的《论推类与传统类比推理》(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7 年第 1 期) 、刘明明《推类逻辑: 中国古代逻辑的原 型》( 《毕节学院学报》2006 年第 3 期) 、崔清田的《推类: 中国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 《中州学刊》2004 年 3 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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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东: 中国古代“判例法”及相关概念考论
二、案 例
案例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具体个案来讲,与案 例最相类似的术语是“个案”。它的内容特质是 某个案件所体现的事件性质特征,而不专指这个 案件判决 所 体 现 出 来 的 法 律 规 则、特 征 和 内 容 等。“历史上凡是有关案件的记载都属于案例的 范畴,其范围比判例、判牍广泛得多”。[2]对此理 解,笔者认为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案例的对象与 判例、判 牍 不 是 同 一 范 畴。要 注 意 的 是《疑 狱 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书所记载的是 案例,它的内容中心不在司法性质上,特别是司 法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而是这些个案所体现出 来的事类特质和案情特征等方面。所以案例与 判例在内容特质上存在很大差异。研究判例、特 别是称为判例法时不能把它与案例等同,这是现 在学术界研究中国古代判例法问题中存在的重 要问题之一。当学界把历史上存在的案例都当 成判例法来研究时,这种泛判例法的倾向必然带 来对判例法的否定与混乱。
一、判 牍
的还有“谳牍”、“详”、“拟”、“呈”、“判”、“批”和 “驳”等 多 种 形 式,产 生 这 样 多 种 术 语 的 原 因 是 因为中国古代司法诉讼中没有严格的诉级限制, 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活动是一种领导与 被领导的行政关系,于是导致上级对下级呈报的 各类拟判要做出不同的批示,进而形成不同的司 法文书。所以判牍不必然构成判例法,因为不是 所有的判牍都是判决。判牍是中国古代司法审 判过程中不同程序与过程环节中形成的相关司 法性质文书的总称。这从《盟水斋存牍》、《塔景 亭案牍》等书中可以看出。对此,有学者指出它 “指在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司法文书或案牍,包括 案件的判决书、下级官员或机构呈送上级官员或 机构的办案报告,上级官员或机构核准、驳正、责 令得审案件的批复等等”。[1]这里的理解应是正 确和适当的。判牍在性质上仅是司法性文书,与 判例无关,因为判决必须在法律上具有某种程度 的法律效力才能称为判例法。
辑学中的类推对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案件判决 和事务进行补救的技术措施。所以“例”在中国 古代,特 别 是 明 清 两 朝 与 专 指 司 法 判 决 中 形 成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不同。①“例”,特别是称 为“条例”的,在宋朝以后就上升为成文法,仅是 “例”的 产 生 一 般 由 具 体 案 件 和 事 件 出 现 后,当 已有的律文或其他成文法不能直接适时,国家相 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做出专门 性法律解释与立法的产物。“例”在中国古代具 有三个重要特征: 首先,从产生的时间上看,它具 有事后性,就是要有具体的事件和案件出现后才 导致它的产生与制定; 其次,它具有可变性,它根 据时代的需要不停的改变; 最后,从功能角度上 看,它具有对律文的解释、明确、补充等功能。有 些学者为什么会把“例”等同于判例呢? 这是因 为从形式上看“例”的形成在溯源上多可以找到 具体案件,所以 中 国 古 代 的“例”不 能 说 是“判 例”,或是“判例法”是确定无疑的。
首先,国家对特定案件判决后把这个判决或 特定行政事例所含的内容上升为相关成文法后 仍然称为“例”的那类规范体系。这种类型的规 范在结构上国家做出具体判决时一般在判决书 的最后部分中明确写明“自今以后”或“嗣后”如 何做的规定。这一部分已经是成文 法,不 是 判 决。如东汉时 的《轻 侮 法》就 是 这 种 类 型 的 典 型。此法律始于具体的个案,“建初中,有人侮辱 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 后因以 为 比。 是 时 遂 定 其 议,以 为《轻 侮 法 》”。 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内容庞杂的相关立法,按记 载最多时引申为四五百条科文。“《轻侮》之比,
三、例
“例”,在 中 国 古 代 是 最 为 复 杂 的 法 律 术 语 之一,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律中最重要的术语之 一,它承载 和 反 映 出 着 中 国 古 代 特 有 的 法 律 特 质。按中国古代相关 记 载,“例”是“比”,或 说 “比”的 产 物。 如《释 文 》中 解 释“例 ”是“比,必 利反。例也”。《后汉书·陈忠传》中有“忠奏上 二十三 条,为《决 事 比》”,对 此 注 释 是“比,例 也”。[3]清人 王 明 德 从 律 学 家 的 角 度 解 释 是“例 者,丽也,明白显著,如日月之丽中天,令人晓然 共见,各为 共 遵 共 守 而 莫 敢 违。 又 利 也,法 司 奏 之,公卿百执事议之。一人令之,亿千万人凛之。 一日 行 之,日 就 月 将,遵 循 沿 习 而 便 之,故 曰 例”。4]分析 他 的 解 释,可 以 看 出 是 从 比 喻 上 进 行。“比”在中国古代是指一种司法技术和办理 行政事务时的一种处理技术,具体是采用现代逻
关键词:判例法,成案,通行,例 中图分类号:D910.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8879(2012)01 - 0098 - 07
讨论中国古代判例法问题时,不可避免的都 存在相关概念考辨的问题。这是研究中国古代 判例法问题之一,也是研究此问题的困难所在。 中国古代在使用相关概念时存在着朝代与时代 之间的差异,就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对判例的称 谓各不相同。此外,中国古代不同概念的内涵与 外延到底 如 何 也 存 在 问 题。 如《尚 书》、《周 礼 》 中出现的“比 ”是 否 是 适 用 先 例 进 行 判 决,还 是 指法律适用中出现漏洞时补救的法律适用技术 和推理方式呢,因为类比适用的前提不一定是判 例。从中国后来的王朝看,类比适用更多是类推 或称推 类①、比 附 适 用 成 文 法,而 不 是 判 例 法。 此外,秦代廷行事、汉代决事比、晋代的故事、唐 代的法例、元代的断例、清代的通行是否都是判 例呢? 还有,案例、判牍、例与判例存在怎样的差 别与联系呢? 等等。为此这里将对以上问题进 行一一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