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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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合同审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指导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了相关的操作指引。

以下是该指引的详细内容: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准则1.合同的自由与公正原则。

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同的真实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反映实际意图。

3.合同的合法性原则。

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约束力原则。

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的审核步骤1.了解合同背景。

律师应该了解合同的缔约方,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以及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等因素。

2.审查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合同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审查合同的商业合理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商业常理,是否存在商业风险,并评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4.合同的约定关键内容审查。

律师应特别审查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如对方的履约能力、违约赔偿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5.审查合同的完整性。

律师应该审查合同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确保合同各项内容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6.提出意见。

在审查合同后,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同的改进建议,并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提供解决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合同审查的质量保障1.律师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相关规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受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承担的义务。

2.律师应当保密合同审查的相关信息,确保合同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保密与安全。

3.律师应当不断学习、积累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合同审查能力,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四、合同审查的收费标准1.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依据合同审查的工作量、难度、审核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11-10-14 10:24:28)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提高合同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审查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律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审慎专业。

第二章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风险可控性的原则。

第五条合法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合理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实用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适应交易背景、目的和实际需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风险可控性原则要求合同内容应充分考虑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合同审查的操作程序第九条接受委托: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时,应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合同审查的目的、要求和背景。

第十条收集资料:律师应向客户收集与合同审查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交易背景资料、法律法规等。

第十一条审查分析:律师应对合同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分析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用性及风险可控性。

第十二条撰写审查报告:律师应根据审查分析结果,撰写合同审查报告,提出修改建议或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交付成果:律师应将审查报告交付客户,并就审查结果及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合同审查的要点第十四条合同主体审查:确认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核实其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合同条款审查: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保密条款等关键内容。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审查:分析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和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审查:识别合同涉及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审查意见表达:律师在审查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地表达审查意见,包括修改建议、风险提示等。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版 (一)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业务操作指引,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案件受理阶段1.核实委托人身份和案件情况:律师应首先核实委托人的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

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合同文本等。

2.了解合同条款:律师还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确定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3.收集相关证据:律师应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的照片、施工人员签名等。

二、起诉阶段1.起草诉状:律师应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案件情况,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如诉状、证据清单等。

2.代理诉讼: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入口,出庭应诉,并主张委托人的权益。

3.争议焦点:律师应该确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围绕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问题进行论述。

三、自由裁量权阶段1.裁定申请:律师应在申请人满足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自由裁量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四、判决阶段1.判决效力:律师应审查判决书,确认其法律效力,以便委托人做出是否上诉的决定。

2.判决书的解释:律师应为委托人解释判决书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使其能够充分理解判决结果。

3.诉讼结束后: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联络,维护良好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为他们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全面的服务和专业的意见。

总之,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上述业务操作指引,并定期更新和修订相关操作流程,以保证办案的高效性和准确性,为委托人赢得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指引仅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内的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2.2 由于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常需同时提供相应修改意见,故本指引所指“合同审查业务”包括合同之修改及审订。

第三条【本指引之局限】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律师业务因具体合同所属行业、领域之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律师办理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专项律师业务中的共性事项。

第四条【定义】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所指,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合同交易事项: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交易或合作的具体事项。

(2)委托人:指委托办理具体合同起草、审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亦可能并非合同当事人。

特举其要,以概其余).(3)合同相对人: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中,除委托人之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

(4)第三人:指律师受委托起草、审查的合同的当事人之外的法律主体。

(5)承办律师:指具体承办合同起草、审查业务的律师。

(6)待审合同文本:指委托人提供的,由承办律师进行审查、修改的合同文本。

(7)法律:本指引中“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

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8)签署:包括签字、盖章。

第五条【制定依据】本指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司法解释制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

(完整版)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完整版)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

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的步骤与方法律师审查合同的步骤:第一步形式审查(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

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

合同审查指引1.总则1.1为明确合同审查标准,规范合同审查流程,降低合同审查成本,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保证合同审查有效服务客户商业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合同审查是指为保证客户拟从事交易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就提交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做出的法律评价和提出的完善建议。

团队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及重大非诉讼项目涉及的合同审查业务,必须遵守本指引。

1.3合同审查应当以实现交易各方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通过对原合同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构建更为良好的交易秩序,使交易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4审查后的合同必须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合同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本次交易,还应当审查上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下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保证资源能够在设定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自由高效流转。

1.5合同审查必须坚持高频刚需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合同实施过程绝对使用的条款必须进行审查,并且优先进行审查。

1.6合同审查中的风险防控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保护法律保护不了的商业利益。

合同审查不仅需要对交易进行法律控制,还应当运用审查者的法律技术协助客户进行商业控制;不仅要保证法律目标实现,还应当保证商业目标实现。

1.7合同审查应当坚持合同内控制与合同外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确定的合同审查标准、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成果的交付方式,应当与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及交易所处阶段相适应。

1.8合同审查应当坚持专业控制与常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遇到的审查事项如果超越其专业能力和常识时,应当链接给适当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员,确保提交客户的合同审查成果要么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给出一个可以获得解决方案的方法。

1.9合同审查应当尊重人性并坚持维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修改数量,避免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增加不必要的谈判工作量,从而影响交易效率。

对于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在合同审查时不涉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本指引的目的是规范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律师做到合法、规范、高效地执行合同审查任务。

第二条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慎重的原则,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保持商业秘密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的预见和管控,全面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关注表面条款的合法性,还要对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考量。

第五条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律师应当遵循客户意愿原则,充分与客户沟通,依法进行合同审查,向客户提供合同相应的合法意见,并谨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第二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律师在接受合同审查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确认合同的审查要求和时间要求,明确委托人的期望和诉求。

第七条律师在开始合同审查前,应当向委托人索取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辨别核对,确保审查的对象正确无误。

第八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各类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查。

第九条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当注重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同的完整性,并结合具体情况,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

第十条律师在完成合同审查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阐述审查的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提高效率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时应当采取科学、高效的工作方式,合理规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利用各类工具,如模板、软件等,提高审查效率,并主动与业务团队和委托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合同审查工作的进度。

第十三条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当重视合同的事实基础,充分利用相关证据和信息,提高对合同效力的评估能力。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来源:全国律协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 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 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方案

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方案

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方案一、工作内容本工作方案旨在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律师合同审查服务。

律师将以客户提供的合同为基础,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从法律角度出发,及时发现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客户避免法律纠纷,保障客户的利益。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对客户提供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各方义务和权利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2.根据合同审查结果,提出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不同方面的建议和意见;3.对可行风险建议,提出预防和化解措施;4.对不可行风险建议,提出如何避免、降低或者限制损失的措施;5.就客户的具体问题,为客户提供咨询和解答。

二、工作流程律师合同审查工作采用以下流程:1.资料准备阶段:客户提供合同及相关资料,律所收集有关背景、相关业务、产业市场等信息;2.初步审查阶段:律师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合同的性质、主体、约定和行业情况,初步判断是否会存在风险;3.实质审查阶段:针对存在风险的合同,律师进行实质审查,逐条核对合同内容,确定风险点所在,并综合考虑合同约束力、风险等级、实质法律效果等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4.报告阶段:律师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说明风险和后果,提供风险应对方案。

三、服务要求为了保障客户利益,律所会在提供服务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同时,律所有以下服务要求:1.尊重客户意愿和商业机密,保护客户隐私;2.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3.准予客户提出合法合理的请求,并及时答复;4.配合客户开展合同审查有关工作,及时传递相关资料、提供信息支持,并如实告知重任带来的后果。

四、服务费用律所提供的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您可以联系我们,与我们沟通和商谈。

我们的服务收费合理、透明,让您的成本得到最大的回报。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深圳市司法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针对律师在业务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是本指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步骤:第一步:基本操作要求1. 律师的执业证书、身份证、律师卡等相关证件应随时携带,并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2. 律师应在自己的工作室、律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办公,不得擅自从事非法律服务活动。

3.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检查委托人的身份和资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保存,确保委托人具有正当和合法的权利和资格。

第二步:案件受理操作要求1. 律师在受理委托案件时,应向委托人说明自己的执业范围和能力,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律师受理委托案件后,应认真审查材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委托机密,确保委托案件顺利进行。

3. 律师应按照诉讼程序和规定,提出有力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办理法律文书要求1. 律师在办理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证文书规范、准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2. 律师应做好文书的履行和送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委托案件的工作任务,确保案件执行效果。

第四步:案件结案及日常工作要求1. 律师在完成委托案件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明确解释案件的结果和相关责任,提出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2. 律师应加强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不断扩充业务范围,积极发展新兴业务,以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3. 律师应保持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弘扬法律精神和正义感,为实现社会和谐、法治稳定、经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深圳市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对于律师职业操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为保障律师的正确、合法、规范操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有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形象。

同时,需要依据指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要求,加强自身业务能力、规范操作行为,为广大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操作指引

买卖合同(样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方式、时间、地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_1.2 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1.3 商品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1.4 商品价款: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1.5 交货方式:1.6 交货时间:1.7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量保证及验收标准2.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有权在验收期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进行更换或退货,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2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3.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_3.2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4.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5.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是我国最高法律机构,代表着我国律师界的权威和声音。

作为专业的律师组织,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1.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全国律协发布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准,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度。

这种规范性的指引对于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举止、处理法律事务等具有积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2.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相关文件,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了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义务、律师执业行为准则、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执业守则等内容。

其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真诚对待当事人,绝不得违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我国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规范了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升了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形象,更重要的是,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可靠、诚实的法律服务,使其在法律纠纷中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处理。

4. 总结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也为律师的职业发展和形象塑造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行事的也提高了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力量。

通过以上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化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您带来启发和帮助,让您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人士,其行为举止和职业操守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发布,不仅是对律师从业行为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更是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背景下,为律师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保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页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页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页1. 引言律师是一种法律专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和规范,以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质量性。

本文档旨在为律师办理业务提供操作指引,帮助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

2. 律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2.1 准备工作在办理业务之前,律师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顺利开展业务。

具体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和案卷,了解案情和法律依据;•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录音证据等;•确定业务的目标和策略,制定详细的办理计划;•确认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委托书、授权书等。

2.2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律师办理业务的重要环节。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律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聆听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其需求和诉求;•解释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回答当事人的问题,给予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保持与当事人的持续联系。

2.3 法律研究和分析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律师需要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确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具体的步骤包括:•确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搜集相关的法律文书、判决和裁定,了解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法律规则和法律文书的解读和分析;•判断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和风险,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

2.4 文件起草和提交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律师需要起草和提交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具体的步骤包括:•根据案情和业务需求,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诉讼状、申请书等;•仔细审查和校对起草的文件,确保准确无误;•提交文件给相关的法院、机关或其他单位,并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提交。

2.5 参加诉讼和调解活动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参加各种诉讼和调解活动,包括庭审、调解会议等。

具体的步骤包括:•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准时到达法院或其他相关场所;•参与庭审、调解会议,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或争辩;•记录庭审过程和调解结果,起草相关的文书。

律师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南
哎呀,我是个小学生,对“律师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南”这个题目可真是一头雾水呀!这听起来好复杂,像是大人世界里的难题。

我想象中的律师,就像超级英雄一样,面对那些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拿着放大镜,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那他们到底是怎么审查合同的呢?
我猜,他们得先把合同从头到尾仔仔细细地读一遍,就像我们考试读题目一样,一个字都不能漏。

这得有多认真呀,稍微一走神,说不定就错过了重要的信息。

难道不是吗?
然后呢,他们是不是要像老师批改作业一样,拿着红笔勾勾画画?把有问题的地方标出来,还得在旁边写上为什么有问题,该怎么改。

他们还得了解合同双方的情况吧。

就好比我们要知道同学的性格和习惯,才能更好地跟他们相处。

要是不了解,怎么能知道合同合不合理呢?
而且,律师还得特别懂法律条文,那些条文就像数学公式一样,得记得牢牢的,才能在合同里用上。

这可不容易,就像我们背课文,有时候背得脑袋都大了,他们得背那么多法律条文,想想都头疼!
审查合同的时候,他们是不是还要和客户沟通呀?问问客户的想法和要求,就像我们和小伙伴商量怎么一起完成任务一样。

也许他们还得和对方的律师斗智斗勇,互相挑毛病。

这多刺激呀,就像在战场上打仗,谁更厉害谁就能赢。

我觉得律师审查合同可真是个技术活,得有耐心、细心,还得聪明、懂法律。

要是我长大了,能像他们那么厉害就好了。

总之,律师合同审查业务可不简单,需要很多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认真负责的态度。

我现在可得好好学习,说不定以后也能成为一名厉害的律师呢!。

合同审查全流程操作指引

合同审查全流程操作指引

合同审查全流程操作指引目录1、总则2、审查准备工作3、合同审查流程4、交易控制策略5、合同条款审查6、场景要素完善7、交付审查成果8、审查效率管理9、其他1.总则1.1 为明确合同审查标准,规范合同审查流程,降低合同审查成本,提高合同审查效率,保证合同审查有效服务客户商业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合同审查是指为保证客户拟从事交易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就提交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做出的法律评价和提出的完善建议。

团队律师办理常年法律顾问及重大非诉讼项目涉及的合同审查业务,必须遵守本指引。

1.3 合同审查应当以实现交易各方利润最大化为导向。

通过对原合同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构建更为良好的交易秩序,使交易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1.4 审查后的合同必须能够满足客户的下一场景需要。

合同审查不仅应当审查本次交易,还应当审查上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以及本次交易为下一次交易或相关交易提供的交易条件,保证资源能够在设定的整体交易结构中自由高效流转。

1.5 合同审查必须坚持高频刚需条款优先的原则。

对合同实施过程绝对使用的条款必须进行审查,并且优先进行审查。

1.6合同审查中的风险防控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重点保护法律保护不了的商业利益。

合同审查不仅需要对交易进行法律控制,还应当运用审查者的法律技术协助客户进行商业控制;不仅要保证法律目标实现,还应当保证商业目标实现。

1.7合同审查应当坚持合同内控制与合同外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确定的合同审查标准、审查手段以及审查成果的交付方式,应当与客户的交易地位、议价能力及交易所处阶段相适应。

1.8合同审查应当坚持专业控制与常识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审查者遇到的审查事项如果超越其专业能力和常识时,应当链接给适当的其他专业人员或相关人员,确保提交客户的合同审查成果要么给出一个解决方案,要么给出一个可以获得解决方案的方法。

1.9合同审查应当尊重人性并坚持维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修改数量,避免因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增加不必要的谈判工作量,从而影响交易效率。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2.3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2.4 合同中的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履行方式,验收规范等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条款,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对于商务条款,如存在不明确或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形,应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并告知委托人自行审查.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读懂条款含义,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合同送审稿的接收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第5条审查意见的一般处理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第6条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⑴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⑶对于特种产品或特殊行业,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服务许可的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⑷如合同系由卖方提供专业服务,还应审查卖方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类规章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这类工作主要包括:⑴审查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⑵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⑶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没有此项需要,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⑴是否根据交易特有风险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⑵是否根据标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⑸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委托人是否有利.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责任方;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责任方;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⑵判断标的物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第7条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分割合理,内容相互分开;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失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了所有可能性;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存在影响权利义务明确性的表述不一致;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权利义务明确,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第8条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8.1 律师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8.2 律师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8.3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8.4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造成损失.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8.5 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8.6 律师所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8.7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起草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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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必须充分注意,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等如与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范’陛文件存在冲突,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2对于无名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在进行审查时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3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类风险及不利条款,特别是有可能加重委托人责任、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约定不明有可能产生重大争议的条款。

2.4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合同条款本身,除既有条款外,还应充分注意根据合同性质或交易目的应予约定而未予约定的内容,或足以影响双方重大权益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冲突等情况。

2.5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标准、数量、履行期限等约定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

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中影响民事责任后果的约定,尤其是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以及涉及民事责任的识别与追究的内容。

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与交易目的相关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以及委托人应当注意的不利因素等。

2.6律师提供的审查意见必须依据事实及法律,不得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在结合合同目的或交易目的、合同其他条款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作出审查意见,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

但是否接受合同中的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7除非系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或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律师仅对合同来稿进行审查,不负责审查交易本身的真实性或进行专项调查,但可以提醒当事人注意相关问题。

2.8律师应保持对司法解释、权威案例、审判机关在合同理解方面的主流观点的持续关注,并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审慎原则,对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条款及时提出警示。

第3条合同来稿的接收3.1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通过复制等方式避免接收原件,以免因污染、损毁、遗失等意外情况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实现。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传输,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所有接收到的纸质文档均应以装订等形式集中保管以避免遗失和散落,并建立文档目录载明接收日期、委托合同编号、完成时间、审查方要求等信息,以便安排工作和档案管理。

所有接收到的电子文档均应集中存放于统一的电子文件夹,并在保持来稿原状的同时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体现文档内容的标准文件名称,如带有委托人字号、文件标题等信息的标准文件名。

同时,应建立电子文档目录载明与纸质文档目录类似的信息,以便日后的工作安排及管理、检索。

3.3如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

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在归还时由双方共同签收以证明交接及归还情况。

3.4律师应当在接受来稿时与委托人商定完成审查工作的具体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的方式。

如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中无法辨别委托人在合同中的身份,应当要求委托人注明,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4条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4.1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等信息,尤其要通过委托人了解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

4.2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或有关联的资料、合同空白处准备填写的内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情况、交易标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等与审查相关的资料,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而律师根据经验及合同类型足以判断相应法律问题的,可只对来稿进行常规书面审查并提交结论,不对委托人的送审目的等进行了解。

如合同较为重大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认为必要,律师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得出准确的结论,妥善地完成审查。

第5条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5.1对于委托人提交的送审合同电子文稿,应另存为名称中包括委托人姓名或字号、合同类型等信息的副本文件。

任何审查均应仅在副本文件上进行,以保留原件供日后核对之用。

对于委托人在合同送审时一并提交的其他辅助性的电子文档、背景文件、参考文件等,应当在审查中保持原状,以避免受到误导。

5.2对于委托人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

如需在来稿中提供审查意见,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并将所有文件一并存档以便于管理。

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如果在原稿上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稿的可识别性及阅读上的便利,其中:5.3.1 电子文档可采用批注、修订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或以改变字体颜色等方式标示修改情况,以便于识别原稿与审查意见;5.3.2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在原稿上提交审查意见,意见应写在纸页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

如果需要,可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

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义不明等评价。

或者按通常的理解提供审查意见,并注明系按审查者的理解。

5.5对于委托人再次提交审查的合同,应关注来稿针对上次提交的审查意见的调整情况,并核对其他部分是否与上次的来稿相一致,避免因忽略两次来稿中个别条款的变化而导致的主观误判。

5.6审查合同条款时的具体意见分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五类,律师可根据来稿及委托人的需求提供意见。

意见的使用方式分别如下:5.6.1 审查意见中的疑问,用于标示合同中未述及、无法判断的部分,或对无法理解、比较异常的条款提出疑问;5.6.2审查意见中的说明,是对审查意见的依据加以描述,或以说明正确内容的方式纠正合同条款中在措辞、引用法律、引用条款等方面存在的错误;5.6.3审查意见中的提醒,是对明显不利于委托人的条款,或是对合同中并未提供的条款,以提请注意的方式要求委托人关注其重要性;5.6.4审查意见中的建议,是以简短的表述提交合同以外新的方案、思路等,以优化原合同中的方案或表述方式,供委托人在实际交易中参考;5.6.5审查意见中的警告,是提醒委托人合同中所发现的重大不利情况或重大法律风险,以提示委托人引起高度重视。

第6条对于合同内容的审查6.1 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或提醒委托方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6.1.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6.1.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6.1.3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6.1.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履行方式,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6.1.5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6.1.6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与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

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6.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6.2.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6.2.2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已经处于企业章程的授权、是否取得上级企业的授权,以及是否已经依法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6.2.3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特别是与规范相关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6.2.4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与标准的解释或通常的理解相同;6.2.5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具体规定;6.2.6审查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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