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代步车合作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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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代步车合作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长期合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合作经营观光代步车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保证园区环境良好道路畅通。甲方同意乙方观光代步车在本园区内的所有道路上与可能去的各大游乐场的道路上行驶。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人员住房及代步车停车库房,水电到位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因供电部门抢修、维修等原因除外)电费。水费按实际用量。乙方自负按时缴费。

(3)租车点设主游乐场最佳点及正门内广场内两侧,冲卡点一处。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不再在本园区内上大、小电动观光车及脚踏自行车等同类项目。

2、乙方责任

(1)乙方投入电动观光代步车,投入数量乙方自定。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费用自行承担。

(2)乙方保证服务质量良好,维护双方的声誉和形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二、收入分成:

(1)甲方按总收入的30%分成,乙方按总收入的70%分成。

(2)收入资金不管是甲乙那方保管,必须是每月的1-3日前付给没有保管的另一方。保管方不按时付清,每天按应付款数额的10%滞纳金罚款支付给对方。

(3)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由各方自行承担费用。

(4)双方投入的资产,如出现经营等问题,双方产权归各方所有,自行处理。

(5)如出现安全风险责任,双方共同承担。

5、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在协议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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