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员工的离岗创业活动,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情况。
第三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证不影响本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保证不侵犯本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二章离岗创业申请第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个人简历、离岗创业计划书、离岗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企业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不得隐瞒虚假情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接到员工离岗创业申请后,及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三章离岗创业管理第九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利用企业的资源和关系进行非法牟利。
第十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产品、客户等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本企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相同或者类似的商业活动,不得与企业的竞争对手合作。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当定期向本企业报告离岗创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接受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遇到与企业合作,或者参与竞争对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如涉及到与企业的商业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第四章离岗创业成果分享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从事离岗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应当由员工与企业共同分享。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的政策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创业范围学院全体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密等不便离岗的除外)。
离岗创业项目主要指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等,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二、离岗创业申报程序1.个人申请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填写《离岗创业申请表》,提交《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担任中层干部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前需按组织程序报批。
2.部门审核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集体议定。
3.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部门议定拟同意的由所在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4.学院集体审议人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议,评价其项目是否符合离岗创业项目要求。
经审议同意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签订协议经批准同意的离岗创业人员,须与学院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学院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其工资,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本人交至财务及资产管理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和岗位晋升等权利,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6.备案离岗创业人员填写《XXX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附个人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离岗创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报市教育局和人社局备案。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1.管理主体对于离岗创业人员,由学院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2.管理内容所在创业单位负责做好离岗创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其创业情况,特别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如实通报。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支持员工离岗创业,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符合条件的员工。
二、离岗创业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为本公司员工,且在岗期间表现良好。
2. 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岗创业的原因、计划和时间。
3. 申请人需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三、离岗创业期间管理
1. 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进展情况。
2.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 员工离岗创业期间,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四、离岗创业期满回岗安排
1. 员工离岗创业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收获。
2. 公司根据员工离岗创业期间的成果和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员工回岗。
3. 员工回岗后,应继续履行原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能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实行新的管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91]科发人字0338号【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91.03.22【实施日期】1991.03.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干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1)科发人字0338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若干规定》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反复推敲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
它是我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若干规定》的制定,既考虑了科技队伍的现状和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又体现了在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中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和严要求,并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为年轻科技人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因此,《若干规定》总体上是符合我院现状的,也是我院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
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并逐步完善和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新的科技人员管理体制,必将使我院的科技队伍建设出现新的气象。
《若干规定》中有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各单位即可执行;有的规定是原则的,院有关职能部门尚需制定实施细则并作出具体部署。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执行《若干规定》的措施,并在广大科技人员,尤其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广泛宣传。
执行中有何反映和意见,请及时告院人事局。
《若干规定》的第一、二、三条解释权在人事局,第四条解释权在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年轻科技人员中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九十年代,现在的中年科技工作者在继续挑起科研和培养年轻人才重担的同时,把担子逐步交给年轻一代,以实现科技队伍的新、老交替,是我院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
近几年来,我院为培养年轻科技人才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一批优秀的年轻人才脱颖而出。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创”政策实施状况评估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创”政策实施状况评估□陈傲寒韩扬眉[摘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是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骨干力量。
近年来,国家、地方和有关事业单位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但政策适用的对象范围局限在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因知识产权、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编制管理等问题,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存在顾虑,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的创新创业能力、成果转化也有待提升。
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应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全部正式工作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关键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制度[中图分类号]D035.2[文献标识码]A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和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目前我国共有100多万个事业单位,3000多万名从业人员,其中75%是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科教文卫等各行各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培养和激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到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中,是充分挖掘事业单位技术优势,高效利用事业单位人才资源,推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地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
各地方和有关事业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畅通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渠道,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活力和创[文章编号]2096-5761(2021)02-0015-08业热情,让他们在行业创新创业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专业技术人员“双创”政策演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
整体来看,201—2019年较为集中,大致经历了“探索一成型一成熟”的过程。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1.10.09•【文号】人教字[2001]138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1]138号)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机关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二00一年十月九日中国科学院离岗安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为优化院机关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配合岗位聘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使离岗安置、待岗人员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特制定本办法。
一、离岗安置人员(一)离岗安置条件离岗安置指未得到岗位聘任,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人员。
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离岗安置,并签订《院机关离岗安置协议书》。
(二)离岗安置人员的待遇1.离岗安置人员从批准离岗安置下月起,按月领取离岗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离岗安置期间生活费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30%岗位津贴)、国家及地方已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2.离岗安置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3.离岗安置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含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按照在职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档案工资纳入生活费实发;待到达法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离岗安置人员由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负责管理。
二、待岗人员(一)待岗条件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后无任何岗位但仍与聘用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为待岗人员。
对于在身份聘用合同期内,由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岗位聘任合同而不被重新聘任或续聘的人员,原聘用部门应督促其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对待岗人员对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某厅模板)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共同签订,旨在规范离岗创业创新行为及相关权益分配。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国家对于科研人才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鼓励政策,本协议旨在促进科研人员的离岗创业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其创新能力和创业潜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定义1、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指以科学研究为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等。
2、离岗创业创新:指科研人员在保留原有事业单位职务、工资待遇的前提下,以个人或与他人共同创办企业、开展创新项目等创业创新行为。
3、创业项目:指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具体项目或业务范围。
第二章离岗创业创新条件第三条条件限制1、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需满足事业单位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离岗创业创新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离岗期间需保证正常完成原岗位工作任务。
第四条离岗期限1、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期限为________年。
2、离岗期满后,科研人员可以选择回岗继续工作,或继续创业,转换为离退休待遇。
第三章权益分配第五条创业项目归属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科研人员创业项目的所有权归其个人所有,但需经过原事业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第六条创业成果分享1、科研人员的创业成果应与原事业单位共享,共享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创业成果的分红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双方应书面约定,以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其他权益保障1、离岗期间,科研人员的原有岗位不得变更或被他人替代。
2、科研人员享受的待遇和权益在离岗期间不得减少或限制。
第四章其他约定第八条违约责任1、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2、附件二、创业项目落地计划书3、附件三、科研人员离职手续及离岗手续附件一、离岗创业创新申请表姓名:性别:职务:所在单位:申请日期:创业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创业项目简介:预期创业时间:预估投资额度:预计收入和利润分配方式:附件二、创业项目落地计划书项目名称:开始日期:预计结束日期:项目组成员:项目目标及愿景:市场分析和竞争情况研究:产品或服务描述及特点:资金需求和投资计划:运营和管理方案:收入和利润预测及分配方式:附件三、科研人员离职手续及离岗手续离职手续:1、提交离职申请;2、完成离职交接工作;3、领取离职证明;4、清理和返还相关工作物品。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科技人员兼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百人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我院知识创新工程三期(以下简称“创新三期”)人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学者的管理办法》(科发人教字〔2006〕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我院人事人才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计划内容与目标第一条“百人计划”包括“引进国外杰出人才”、国内“百人计划”、项目“百人计划”以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入选“百人计划”等。
第二条我院在创新三期,计划5年从海外引进500名杰出人才;以国内“百人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及部分特殊领域单位引进100名国内优秀急需人才;结合科技创新基地重大项目和重要方向项目的部署,引进支持项目“百人计划”200名;继续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青”)获得者给予后续支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院“百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即“引进国外杰出人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局。
“百人计划”办公室初步制定创新三期“百人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经各相关基地和专业局复核,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院公布的岗位,结合本单位科技发展目标,特别要针对院战略规划重点领域、新兴与交叉学科,提出设岗的学科领域和方向。
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和专业局根据院战略部署和组织院重大科技任务情况等对各单位设岗情况进行复审后,通过有关媒体向海内外发布招聘启示。
第三章招聘与申报第五条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招聘。
从海外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应不超过40岁。
国内“百人计划”招聘的人员在国内(院外)单位应获得研究员(教授)职位,并在本学科领域已取得有影响的科研成果。
对于从国内招聘的人员及从海外招聘的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岁。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创新创业政策解析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创新创业政策解析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政策背景当前,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潜能,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相应的创新创业政策。
二、政策目标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政策的目标是鼓励科技工作者主动参与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贡献。
三、政策内容1. 支持科技项目政策提出,对于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部将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资金拨款。
优秀的科技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以支持项目实施和研究开发。
2.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政策要求科技工作者可以将自己的科技成果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鉴定和注册,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科学技术部将提供技术转让及科技成果推广的支持,为科技工作者提供资源对接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
3. 创新创业培训为了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能力,科学技术部将组织相关的创新创业培训活动。
这些培训活动旨在帮助科技工作者了解市场需求,掌握市场营销等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
4. 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为了提供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平台,科学技术部将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和支持,提供优秀的科技资源、人才支持和政策指导,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创新创业机会。
四、政策实施科学技术部将加强与地方科技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落实创新创业政策。
通过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科学技术部将推动该政策的实施和落地。
五、政策效果和展望通过以上的政策措施,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将得到更好的推进,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科研人员的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的离岗创业
佚名
【期刊名称】《科技中国》
【年(卷),期】2016(000)003
【摘要】关于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事,国务院在2015年4月21日的常务会上就提出了支持措施,“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总页数】1页(P前插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江西:允许高等院校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J], ;
2.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还需政策更给力 [J], 黄柳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浙江出台《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规定高校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 [J], ;
5.科研人员兼职兼薪与离岗创业意愿、政策感知及对策思考 [J], 赵莉;刘平青;陈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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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正文:----------------------------------------------------------------------------------------------------------------------------------------------------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的通知([93]科发人字0122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条例》的颁发,必将对在管理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工作者以极大鼓舞;必将对稳定管理队伍,在全院进一步形成重视管理工作,尊重管理人员的风气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也将有利于吸引有志从事管理工作又有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
因此,要求各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宣传《暂行条例》,按照《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慎重地做好选拔和推荐工作。
通过《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全院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有关选拔和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本《暂行条例》由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中国科学院管理人员突出贡献津贴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管理队伍的建设,激励和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决定对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发放津贴(以下简称管理突出贡献津贴),以体现按劳分配,引导有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献身于管理事业。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分一级和二级两档,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500人,其中一级200人,二级300人,一级每月每人80元,二级每月每人40元。
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单位,管理突出贡献津贴在成本中列支。
大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科研人员在岗离岗创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省《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科研人员创业的人事保障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科研工作,具有应用型科技成果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各附属医院参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岗创业、兼职或离岗创业:(一)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应用型科技成果在岗、离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三)所在单位在岗创业、兼职及离岗创业人员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5%。
第二章在岗创业第四条在岗创业审批程序。
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大学科研人员在岗创业或兼职审批表》,提供拟利用科技成果或拟兼职单位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可以在岗创业或兼职。
经批准在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在岗创业或兼职协议。
第五条考核管理。
在岗创业或兼职人员要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
当年未完成岗位职责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次年不得再继续兼职。
第三章离岗创业第六条离岗审批程序。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大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提供拟利用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部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离岗。
经批准离岗创业人员,应与学校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并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离岗期限。
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一次期满需继续离岗创业的,应提前3个月按程序再次报批。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
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但不占单位编制。
离岗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
第九条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离岗创业行为,激励员工的创新创业活力,提高企业创新创业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的行为管理,包括离岗创业申请、审批程序、纪律约束、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三条离岗创业是指在职员工在公司同意下,申请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开展创业活动、创新项目研发或参与外部创业公司的创业活动。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创业,同时也强调在职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要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保护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约定和规定。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所有。
第二章离岗创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员工在离岗创业前应向公司所在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离岗创业申请书。
第七条离岗创业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所在部门、获得的创业机会、创业计划、预计离岗时间、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所在部门应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影响、员工与公司的知识产权约定等。
第九条公司所在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提交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
如有必要,公司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可对离岗创业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章离岗创业期间的纪律管理第十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要遵守公司内部的工作纪律和要求,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和客户资源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应定期向公司汇报创业进展情况,并在公司要求下提供相关创业项目的材料资料。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不得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客户推销竞争性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间,员工对于在公司工作期间研发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享有约定的优先权。
员工如有违反约定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离岗创业期间继续利用公司知识产权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但必须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同意后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科发促字〔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2016年8月22日附件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加快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高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基本原则(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院属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
(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
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2024精)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激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离岗期间进行创业创新活动,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的权责,保障双方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和支持措施,共同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
二、协议内容2.1 离岗创业创新项目甲方(事业单位)同意允许乙方(科研人员)在离岗期间从事创业创新项目,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创业创新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目标由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共同确认。
2.2 知识产权归属离岗创业创新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下:•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在事业单位职务范围内,归属甲方所有;•在离岗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归属乙方所有,但甲方享有优先采购或合作开发的权利。
2.3 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创业创新项目的研究经费和办公场地;•在需要时协助乙方申请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提供相关技术和人员支持,帮助乙方解决创业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2.4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和评估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为__(具体期限)__,期满后双方将进行创业创新项目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指标。
乙方在离岗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给甲方进行评估。
2.5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密条款离岗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和科研项目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并在协议期满后对相关机构交还相关资料和技术,保持诚信和保密义务。
四、协议解除和终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自动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提前终止。
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五、协议生效和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1)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研人员在创新和创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事业单位的体制限制,科研人员在离岗创业和创新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书》。
目的本协议旨在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提供创新和创业的机会,并确保其在创业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
协议内容1. 定义•事业单位: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公益事业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管理等职能的机构。
•科研人员:指在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员工。
2. 离岗创业创新•事业单位同意允许科研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离岗创业创新。
•科研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创业意愿和能力,申请获得离岗创业创新的机会。
3. 离岗创业期限•离岗创业期限为2年,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
•离岗期间,事业单位将暂停科研人员的薪酬发放和其他福利待遇。
4. 创业补贴•事业单位将提供一定的创业补贴给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并根据其创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创业补贴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将根据科研人员的创业计划和业绩进行评定。
5. 创新成果归属•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其个人所有。
•科研人员应在离岗创业期满后的一年内,向事业单位报告创新成果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协议。
6. 返岗及其它可能方式•科研人员在离岗期满后可以选择返岗,事业单位将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相应岗位。
•科研人员也可以选择创业继续发展,事业单位会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7. 协议解除•协议可以在情况下解除:–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协议;–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出现严重违纪、失职、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离岗创业期满后科研人员未回岗或未与事业单位达成进一步的合作协议。
生效与其他条款1. 生效时间•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争议解决•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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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字〔2016〕111号
院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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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保障离岗创业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岗创业是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具体措施,申请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工作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
第三条现主持国家或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岗创业。
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在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申请离岗创业。
现从事军工项目或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含在脱密期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人员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离岗创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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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科技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期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和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当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
第七条离岗创业期间,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其工资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发放;如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代发,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确定,缴费所需经费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列支。
离岗创业人员的住房、医疗等待遇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予以保留。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岗创业人员档案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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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但应符合我院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岗位等级晋升结果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离岗创业期间,由离岗创业所在单位负责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计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承担的其他科技项目,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人员若违反聘用合同约定事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满15个工作日内返回,其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对逾期未归的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照旷工处理,依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申请提前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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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细则。
管理细则应征求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院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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