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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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
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突出排查工作实效,有效防范化解案件风险隐患,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和《**银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整改后评价”)是指针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检验整改措施的落实成效,促进整改质效的有效提升,确保案件风险隐患得到充分化解。
第三条整改后评价工作是提升本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保障,应遵循常态化、全覆盖、谁排查谁评价的工作原则。即整改后评价工作应作为案件风险排查的日常性工作定期开展;应覆盖所有排查问题;应坚持谁排查,谁发现问题,由谁督促落实整改,评价整改成效的原则。
第二章整改后评价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整改后评价工作在各层级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整改后评价主体包括总行案件风险排查牵头部门、总行各条线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与*部负责牵头全行整改后评价工作,包括制定整改后评价制度,指导并督促总行条线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整改后评价工作,汇总整改后评价工作情况并向本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参与案件风险排查的总行各条线部门负责本部门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后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分支机构落实整改后评价工作,并向总行*与*部提交本条线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报告,按需要补充相关评价资料。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后评价工作,以及向总行相关条线部门和*与*部提交本机构案件风险整改后评价工作报告,按需要补充相关评价资料。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监督整改后评价的整体工作情况和工作质效。
第三章整改后评价频率、内容及流程第九条整改后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开展。每年的*-3月份由总行*与*部组织总行各条线部门、各分支机构对上一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成效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条整改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成效的评估:
(一)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对排查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是否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是否制定整改措施,是否明确
整改责任,是否持续跟踪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问题整改成效的评估:
*.行为是否纠正到位。整改责任机构是否已纠正或终止错误行为,采取了旨在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2.制度是否完善到位。整改责任机构是否已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缺陷予以修改完善。
3.风险是否控制到位。整改责任机构是否已采取措施,消除或能够有效控制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4.责任是否追究到位。是否已按照本行相关问责规定对责任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适当处理,是否起到了警示作用。
5.是否存在屡查屡犯问题,屡查屡犯现象是否遏制到位。其中总行条线排查问题的屡查屡犯包括整改责任机构相关问题在后续排查中的再次发生,以及本行案件风险排查通报过的其他机构问题在本机构再次发生。总行各条线部门可结合业务频率、操作特征和风险管控要求,就操作问题合理设置一定的容忍度。
第十一条整改后评价工作由总行条线部门和各直属分支机构根据总行*与*部统一安排,对上一年度案件风险排查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照后评价内容,对排查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及整改效果予以评估,分析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剖析屡查屡犯问题成因,提出整治措施。
各分支机构依据评价结果,出具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行相关条线部门和总行*与*部。总行各条线部门结合本部门和各分支机构整改后评
价结果,出具本条线整改后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行*与*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改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整改问责情况、整改成效评估结果(评估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总行*与*部汇总总行条线部门的整改后评价报告,形成书面的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报告提交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提交监管机构。
第四章整改后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总行条线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落脚点,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如实反映问题整改情况,客观评价整改成效,确保整改问责到位,风险控制到位,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隐患,提升案件风险排查实效。
第十四条针对整改成效不明显,屡查屡犯问题,总行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要深刻剖析问题成因,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并积极落实,对于风险隐患大的突出问题可开展专项治理,严控排查问题的屡查屡犯,切实提升问题整改成效。
第十五条总行*与*部应加强对整改后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针对整改后评价工作中形成的各项资料,总行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应做好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对整改后评价工作中获知的本行及客户信息、数据,相关工作人
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本行建立由各分支机构、总行各条线部门、*与*部、审计部组成的逐层监督把控的整改后评价工作监督机制,保障整改后评价工作质效。
第十八条总行各条线部门依据条线管理职责负责监督各分支机构整改后评价工作情况,风险管理部和*与*部分别依据风险管理和*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总行各条线部门整改后评价工作情况,审计部负责监督风险管理部和*与*部整改后评价工作情况,根据审计需要对全行任一部门或机构的整改后评价工作予以监督指正。各监督主体对被监督机构或部门整改后评价工作流于形式,整改、问责不到位等问题应予以全行通报,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罚。
第十九条整改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总行各条线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行*与*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适合本机构的案件风险排查整改后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