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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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启示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1董仲舒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 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家的工具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封建统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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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结和继承了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果,系统地 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为后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思想发 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中的“法”、“刑”、“德” 等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 观念和理论体系。
《汉代法制史》
本书对汉代法制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其中涉及到董仲舒的法 律思想及其在汉代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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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为汉武帝实施“大一统”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思想和治理模 式,使得汉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 就。
倡导“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为封建社会的人 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为 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启示。
百家争鸣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思想界经历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各种学说和思想流派 纷呈,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学术背景
前人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法律思想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 过程,这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探究【摘要】本文立足于西汉的时代特点,从董仲舒“大一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入手,主要通过对《春秋繁露》中相关部分的初步研究,力图把董仲舒的“大一统”法律思想作一较为系统的探讨和研究,旨在形成对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正确评价,突出其法律思想中的时代精神和历史意义。
【关键字】大一统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of the Han Dynasty and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Also it mainly study the relevant parts of the《Chunqiu fanlu》. The article tries to probe into and stud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 deeperly, aimed at forming the right assessment about it and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reflcted by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of Dong Zhongshu.[key words] the Grand Unified Theory morals first and punishment secondly sentencing in autumn and winter executing in autumn and winter引言董仲舒(前179~前104),董子,汉代思想家,政治家。
广川人(今河北景县),汉族。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
简析董仲舒“君权天制”法律思想摘要:董仲舒虽然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
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天人感应”;“君权天制”;监督推翻暴秦的农民起义领袖陈胜、吴广曾追问,“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刘邦由一个不懂诗书礼仪的草民一跃而成为国君,这个问题得到了圆满的回答:王侯将相无种。
但是,出生入死夺得皇位并且希望家天下的汉皇帝无论如何都不能任由这种思想漫延,必须寻找另一思想来抵制这种思想,论证自己皇权的合法和永固性。
为此,汉朝思想家就找到了“天”,希望借“天”威提升君威。
董仲舒认为“天者万物之祖,万物非天莫生”[1]268。
他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1]199人君勾通了天人关系,其地位就是绝对神圣的,因而,尊天就必须尊王。
为了解决汉朝的皇权信仰危机问题,树立皇权的绝对权威,达到“一统乎天子”[1]89的目的,国君会欣然同意“君权神授”观点。
另一方面,国君承认了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天,那么就“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1]172,必须法天。
这样,“君权天制”的法律思想就顺理成章的形成了,“天意”、“天命”就成为监督、约束君主的“宪法”。
这部“宪法”规定了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君主违“宪”后的制裁措施。
一、君主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董仲舒看来,人君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类个体,“君人者,国之元,发言动作,万物之机枢。
枢机之发,荣辱之端也。
失之毫厘,驷不及追”[1]95“故为人君者,正其心以正朝廷,正朝庭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2]2497,只有加强自身修养,具备了“天德”,才能以德配天,才能胜任“人君”。
董仲舒思想总结
董仲舒思想总结董仲舒(179 BC-104 BC)是中国的一位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以其在儒家思想的发展和推动方面的贡献而闻名于世。
董仲舒与汉武帝关系密切,他曾担任过汉朝的宰相,并在政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董仲舒的思想对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政治思想有着重要的贡献。
董仲舒是儒家思想的一位重要代表,他对儒家经典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政治哲学。
他主张“天人合一”,即“以天为师,以天为本”,认为人与天地之间应该保持和谐的关系。
他强调天命观念,认为天地自有道义,人类应该遵循天意,在天道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董仲舒还提出了“治国安邦”的思想,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与人民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有密切关系。
他主张通过道德教育来塑造优良的公民品质,以达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目标。
他提出了“以礼治国”的理念,认为礼仪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可以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秩序和谐。
董仲舒还对教育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主张教育应该从儿童时期开始,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思想,使其成为有德有才的优秀人才。
他提出了“建章立法”的观点,认为国家应该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和制度来引导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的秩序。
他还强调人的自觉性和自我约束,认为人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不依赖外在的约束。
董仲舒对政治理论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他主张有序的等级制度,对于管理国家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他提出了“阴阳”、“五行”、“八风”的思想,认为这些天文自然的因素对于人的行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他主张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应该相互适应,政府应该根据形势的需要来调整政策和措施。
总结来说,董仲舒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之一,他的思想对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强调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在治理国家和社会中认为人民的道德和思想素质是至关重要的。
他的政治理论充分考虑了天地自然的因素,强调了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应该相互适应。
董仲舒的思想为后世政治家和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儒学大师,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经初步完善。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2000多年之久。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人。
少治公羊春秋,孝敬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之首。
汉武帝时号召各地举荐贤良方正极言敢谏之士,他上“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
得到汉武帝的重视。
曾任江都相、胶西相。
晚年居家著书。
朝廷有疑难案件,常向他咨询,他首创“春秋决狱”的作法,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影响极大。
其著作有《春秋繁露》、《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构成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
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1“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
“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
”①“天”为人类社会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董仲舒的理论是对专制皇权的一曲赞美之诗,其价值在于将皇权神化,使其拥有理论上的确定性。
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荀子及法家。
但是他又主张:“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
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
”②2“德主刑辅”、“大德小刑”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
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价值
三、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 法治现代化 的有益启 示 1 . 民主思想 。董 仲舒 主 张与 民亲善 , 亲 贤远 佞 , 天 子受 命 于 天, 上天设 立君 主 是 为 了百 姓 的福 祉 。他 的 思想 中宽容 仁 爱 的 “ 亲 民” 思想是 中 国固有传 统文化 中的朴素 的 民主思想 。在我 国
董 仲 舒 法 律 思 想 对 现 代 法 治 建 设 的价 值
杜 媛 媛
( 衡 水学院法政 系 0 5 3 0 9 9 )
【 摘 要】 董仲舒 法律 思 想的形 成 , 标 志 着 中 国古代 正统 法律 思想 的确 提出了三纲五常的思想。
立, 对 中国 两千年封 建社 会 的法律 制 度 产 生 了深远 影响 。本 文 通过 分
的主宰 , 人 间 的 帝 王 应顺 应 天 的意 志 。他 吸 收 了 墨 家 “ 兼爱” 的 思 想 观 点 。统 治 者 做 到 “ 兼爱” , 就 是顺 应 了“ 天 志” , 就 会 得 到 上 天
的奖赏和鼓励 。他还吸收 了墨家 的“ 尚同” 思想 , 在 政治 中提出大
一
统的主张 。董仲舒利用春秋 时期被人们普遍接受 的阴阳五行说
社 会 中 主义 法 治 建设 中要 不 断 发 扬 民主 , 只有 民 主 真正 实 现 , 谈 法 治才 有 意义 。实 践 证 明 , 中 国迫 切 需 要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与 法 治 。
析 董仲舒 的 法律 思想 渊源 , 研 究董 仲舒 法律 思想 的基本 内容 , 从 中寻找
具 有 借 鉴 意 义 。 比如 , 董 仲 舒 否 定 了 强 有 力 的 惩 罚 能 维 护 社 会 稳
董仲舒法律思 想 以先 秦思想 为基 础 , 直 接源 承 于儒 家思 想 。 他吸收 了孑 L 孟 的德治思想 , 创立 了德主刑辅 的法律思想 , 主张将礼 治同法治相结合 , 德刑并用 , 恩威并施 。他把儒家 以礼 治国 的政治 理想应用 到 当时 的治理 国家的政治实践 中 , 对 礼治提 出 自己的理
浅谈“春秋决狱”思想
从西汉开始以后的各朝代,都把引经注律当作了律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得中国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混同的局面。
董仲舒等既精通经义又熟悉律学的大师,在司法裁判中可以把握和判断所做的事情是否是其本意。将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可是许多儒生出任司法官以后把依据本心而行其事是单单简化为原心定罪,片面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结合客观事实。而且春秋决狱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为了一些司法官营私舞弊提供了方便的渠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发展,这种法律思想反而却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使得中国近现代化进程变得缓慢,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软弱无力,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负。
当代的中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我国领导人和人民坚持依法治国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今天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坚持一切为了人民。
在新的形势下,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做新的面对。在这个法治司法转型的重要时期,如何找到更好的道路,如何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何让人民群众能过够切实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切实的公平。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理论的研究该何去何从,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与主要原则
“春秋决狱”不仅给案件审理和判决替工了依据,而且在诉讼制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董仲舒的“原心论罪”可以说是人道的和正确的,后世对他的思想的恶评在这点来说时候无根据和夸大其词的,其中并没有太大的直接联系。何况董仲舒主张“赏不空行,罚不虚出”(《春秋繁露•保位权》)以及“务德而不务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等等,其所着《春秋决狱》所收案例也多为刑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封建统治者顺应时代潮流,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封建专制对此的肯定。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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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 德而小刑" 大 思想简析
谢 萍
摘 要 通 说认 为 董仲舒 的学说 乃是糅 合 了诸子 学说 的新 儒学 , 其政 治 法律 思 想 亦是儒 家、 法家 、 家等 学说 的糅合 。本 道 文考 察 了董仲舒 的 思想 渊源 , 对其德 刑观 的具 体 实施 做 了相 关研 究。 并 关键 词 董 仲舒 阴阳 三 纲
辅” 前 德而后刑 的思想 经历 了古代 中国社 会政 治法 律的实 践 , 、 其 的 问题 。他 主张 “ 先经 而后 权” 即道 德教 化为 常态政 治手段 , , 刑 以两 千余年 的生 命力 向世人 证 明了其 自身存 在 的价值 。
一
罚只有 在道 德教化 失 灵的情况 下才 彰 显出来 。 这一 点可 以在《 贤
二“ 大德 而小 刑” 的实现手 段
观察 , 建起 自己的理 论大厦 , 构 在治 国理论上 , 形成 了影u后世 两 向
千余年 的“ 德而 小刑” 大 思想 , 所谓 的“ 德主刑 辅” 。
( ) 常以 明尊卑 一 序伦
董仲 舒吸收 前人思想 , 出“ 提 三纲” 说 而德 礼直探人心 , 能使 人 自觉地 不去犯 罪 , 敞能从
乐教化 , 要设 刑罚 以使 民有所畏 : 庆赏 刑罚之 不可 不具 也 , 也 “ 如 春夏秋 冬不可 不备 也” 基 于人 的好恶 和趋利 避害之 本能 , 。 故要
根本上 消除 犯罪 。 家则认 为要 想有效地 治理国 家, 须依靠 强 “ 法 必 设赏 以劝之 ” “ 、 设罚 以畏 之” 。 制力量 , 充分 运 用刑 罚政令 的手段 。 董仲 舒通 过对 历 史和现 实 的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
董仲舒的“阳德阴刑”思想分析董仲舒根据天人感应论,来论证作为规律的人道之间有同构关系。
天人之间不仅是同类,而且从规律论上来说还是同构的,即天人之间有同样的规律。
《易传》中就提出过一阴一阳谓之道的命题来统摄天道与人道,从而应用好规律,造福国家与社会。
而汉以前阴阳学说的核心也认为万物皆有对立的两个方面,且这两方面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它们是阴阳对立且阳尊阴卑的主从关系。
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思想,运用天道阴阳关系来探讨人道,表现为政治统治方式上的德刑思想,提出了阳德阴刑的主张。
一、君承天意,法自君出天道与人道的关系,表现为社会秩序的纲常名教。
人类社会的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等级尊卑、服从关系,董仲舒认为他们就是天道阴阳在人类社会关系的反映。
君、父、夫为阳,臣、子、妇属阴,天道为阳尊阴卑,人道则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妇卑,此是天的意志,故天然合理。
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妇为阴。
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又受命于天子,一国则受命于君。
人间一切都由天设定,现实中的君王理所当然是天选定的在人间的代言人,起着沟通天上人间的作用。
三纲就是上天赐给君王维持人间社会秩序的工具,就是天意,君主按三纲来统治人间就是秉承天意来行事,他说: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他进一步解释王字的写法,可以沟通天和人,为君承天的意志统治人世,论证了君权的合法性。
他说: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
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虽有借字形进行牵强附会的说教,但在古代中国社会却有维持社会长治久安的效果,因为王权披上了神权的外衣,具有这样的效果: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
它是恐怖之上再加恐怖。
和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
君主如何让天意在人世体现呢?他说:王者唯天之施,施其时而成之,法其命如循之诸人,法其数而以起事,治其道而以出法,治其志而归之于仁。
董仲舒_春秋决狱_之_原心定罪_再认识_何剑
1616董仲舒《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再认识》》》何 剑 (河南新乡 453003)作者简介:何剑,男,硕士,河南人,河南科技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历史学、历史法学。
[内容提要]《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的历史登场,不仅反映了汉武帝时儒者引礼入法的价值追求,更直接表现为一种强化法律调整功能,摆脱司法困境的方法指引。
《春秋决狱》之“原心定罪”传承并发扬了自西周以前就已萌芽的,注重考究行为人主观恶性这一法律传统。
尽管这一做法具有强烈的道德评价色彩,但它植根于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并反映了司法活动的客观要求,故仍然不失为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一大进步。
[关 键 词]春秋决狱 董仲舒 原心定罪一、引言 近年来,学界关于“春秋决狱”、“原心定罪”论日渐理性和公允。
然而,大多研究成果在将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置于法律儒家化的格局中进行考察时,仍然囿于一种思维定势,即:在儒家思想和法律的关系上,认为前者扮演改造者角色,而后者系受动的、被塑造的对象。
其实,法律儒家化和儒家法律化乃是同一事件的两个方面。
不妨说,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是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法律的一种必要选择。
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自我”出发,对春秋决狱,原心定罪进一步诠释,并就该主题的几种常见误读阐明己见。
春秋决狱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本文只集中阐释“原心定罪”;以董仲舒的断案实践与理论作为考察对象。
据《后汉书·应劭传》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汉书·艺文志》记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卷,而流传至今的仅存其中六例。
为讨论问题的方便,收录如下:案例一:“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
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董仲舒思想在《春秋繁露》中的表达及其社会影响
董仲舒思想在《春秋繁露》中的表达及其社会影响摘要:董仲舒作为西汉最著名的公羊经师,其思想集中体现于《春秋繁露》中。
他继承了传统的公羊学说,同时又对它进行了许多独特阐释,提出了天道阴阳等诸多理论。
所有这些都从不同方面对西汉中期封建王朝的政治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汉武帝继承了汉初的法治政策,以尊“公羊家”为口号创造了“霸王道杂之”的政策模式。
他出师征伐,变更制度,巩固了汉朝的统治,使全国实现了政治统一、文化整合,帝业臻于鼎盛,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繁露》;春秋大义;阴阳理论;西汉政治一、《春秋繁露》的创作背景秦政成功的经验为汉政所继承,秦政失败的教训为汉政所吸取。
汉初对外和亲避战,对内平定外姓藩王实行休养生息政策。
文景之时刑罚大省,用贤纳谏,轻徭薄赋,在此基础上,武帝强化中央集权颁行推恩令建立中朝、地方设立刺史制度,使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力强盛。
在思想文化方面,武帝时期相对宽松,广开献书之路,使大批因秦始皇焚书坑儒而隐藏起来的典籍得以再现;大批隐退于民间的学者得以重新回到学术领域,出现了繁荣局面。
汉武帝讲文治,修武功,举贤良对策笼络人才。
董仲舒围绕天人关系和大一统问题,回答武帝策问,颇得汉武帝的赏识。
由此,奠定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模式,使儒学为统一的中央集权服务。
董仲舒以阐发孔子《春秋》理念为核心的神学唯心哲学思想也应运而生,并且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他的思想集中反映在《春秋繁露》中。
二、《春秋繁露》中的“春秋大义”董仲舒根据孔子观点归纳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春秋大义”,在《春秋繁露》中主要为:(一)为臣之义在于忠诚无僭越1.为人臣者不得有损君主的绝对权威。
诸侯不得专执,不得专地,不得舞天子之乐等,都是此意。
为人臣者必须维护天子的绝对权威,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天子的指挥,不得蔑视更不得损害王权。
如“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春秋》贬其文,不得专讨也。
”陈夏征舒犯弑君之罪,楚庄王杀陈夏征舒,有讨贼之义,本应肯定,但《春秋》贬之。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
董仲舒“大德而小刑”思想简析作者:谢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通说认为董仲舒的学说乃是糅合了诸子学说的新儒学,其政治法律思想亦是儒家、法家、道家等学说的糅合。
本文考察了董仲舒的思想渊源,并对其德刑观的具体实施做了相关研究。
关键词董仲舒阴阳三纲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07-02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政治法律思想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政治法律领域,德教与刑罚,是历代政治家们关注的永恒命题,亦是历代立法价值取舍的依据。
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从而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经历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法律的实践,其以两千余年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一、德与刑德教与刑罚的作用孰大孰小,历来是政治家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政刑只能使人不去做刑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能使人有羞恶之心,只能治理社会表象,不能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而德礼直探人心,能使人自觉地不去犯罪,故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法家则认为要想有效地治理国家,必须依靠强制力量,充分运用刑罚政令的手段。
董仲舒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构建起自己的理论大厦,在治国理论上,形成了影响后世两千余年的“大德而小刑”思想,即所谓的“德主刑辅”。
在逻辑上,董仲舒以德刑比附阴阳,以阴阳在天道中的地位论证了德与刑的关系,即“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他把“刑”和“德”的关系谓为“阴”和“阳”的关系,而“阴”与“阳”在天道中的大小取舍又是天意所决定的:“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
董仲舒认为,天道是王道的根据,王者欲有所为,必须施行王道以顺天道。
“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故王者必须承天意以行事,任德而不任刑。
对于天具有的性质,董仲舒认为,天至善至仁:“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浅谈文/简建鹏14法学2班20140710010223【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的思想家,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了,“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在中国法律思想上起着源远流长的意义的思想,犹如五千年中华文明思想史上一颗不可磨灭的明珠。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前179-前104年),汉族,广川郡(今衡水景县广川镇大董古庄)人,西汉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
在西汉之初,西汉统治者采纳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很快恢复,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繁华的文景之治之下,却藏着累卵之危——国家内部的不统一,导致汉景帝时期爆发的吴楚七国之乱,国家内部面临着分裂的危机,与长期的匈奴的侵扰却无力反击,国家面临着覆灭的危机,在内外两重压力之下,国家急切需要巩固集中统一的政权,对内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固,对外消除匈奴的威胁。
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董仲舒为此时的大汉王朝找到了一副良药——“大一统”的思想。
而如何实现大一统这一问题随之进入我们的视线,而董仲舒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他影响中国封建王朝两千多年的重要回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成为了官方思想,同时将其他各学派赶出了正统的地位,通过国家的引导,潜移默化的占领人们的思想,造就了思想的大一统,与此同时,进行的是各地行政与司法的大一统,解决的是各地的法令的不同的问题,将地方的私自立法禁止,立法权的一统与各地司法的一统,是国家高效的运作起来。
但是如何让人们自觉的去遵守这个制度,这又是其亟待解决的问题,外在的约束不能长治久安,二代而亡的秦王朝正是一个血淋淋的例子,而儒家本就主教化,主张以伦理关系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的思想成为了成为封建法制的立法原则,“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与“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的礼的标准,开始与法开始交融,对后世起着重大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董仲舒的法学思想及其现实意义作者:李成涛来源:《卷宗》2015年第04期摘要: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系统深化儒家思想的杰出思想家,概括其思想主要有: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主张德主刑辅,任徳不任刑;提出引经决狱;发展秋冬行刑思想。
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以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并对汉朝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现实意义1 董仲舒法律思想综述1.1 以三纲为核心,以君权为最高原则为维护封建制度,董仲舒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和仁义道德的说教,提出了“三纲五常”说。
为了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董仲舒用他的“天人感应”论给“三纲五常”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
在人伦关系中,也应该是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处于从属地位。
在“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第一纲。
董仲舒说君主是“承天意以从事”,是人间的主宰者。
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典章制度全是君主按照天的意志制定的。
既然封建伦理道德,庆、赏、罚、刑和典章制度都是君主按照天意制定,那么,谁要违反它,谁就是上违天意,下抗君命,国法难容。
“三纲五常”思想,不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不过,经过董仲舒的加工,这种伦理纲常思想,便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了。
董仲舒所说的“三纲”,也就是封建政权、族权和夫权。
“三纲”又是出自天意,三权之上,又加上神权。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这四种权力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道枷锁。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三纲”不仅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1.2 主张徳主刑辅,任徳不任刑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并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其影响甚为深远。
董仲舒法律思想吸收了春秋时期孔子“以刑去刑”、“德主刑辅”、战国时期孟子“德治”、“省刑罚”、战国后期荀子“隆礼”、“重法”、汉初贾谊的“德礼为本”、“礼法结合”、“慎刑慎杀”等思想,并最早完备而又系统地深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论董仲舒思想的法哲学意义
论董仲舒思想的法哲学意义
张秀洁;刘炜华
【期刊名称】《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年(卷),期】2022(22)1
【摘要】董仲舒是西汉时期具有转折性意义的重要思想家,对西汉乃至整个中国古代历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的思想可以归纳为以“天命论”为指导、以“人性论”为基础、以“德主刑辅”为主要内容、以“经权要义”为法律实施依据的逻辑体系,而在法哲学的框架和视角下,则可以从法之本源、法之功能作用以及法律渊源三个
维度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理解,这样他思想的系统性和理论性将会更加显著和清晰。
【总页数】5页(P34-38)
【作者】张秀洁;刘炜华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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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及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孙全胜
【期刊名称】《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2)1
【摘要】中国古代有很多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与儒家有很大关系,让中国古代法律一直走着儒家化的道路。
董仲舒作为儒家的重要人物,其司法判决思想在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起着发端的作用,他提出了"春秋决狱"思想,主张以心治罪,让儒家思想有指导现实司法实践的效力。
"春秋决狱"让儒家教义高于了法律条文,让儒家思想成了法律的源头,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让中国古代司法实践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用思想管制维护政权稳定。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思想,对于当今中国的司法建设仍有一定的启示,能推动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的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们需要深度挖掘"春秋决狱"的时代意义,坚持程序正义,秉持司法公正,继承古代优秀的治理思想,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总页数】6页(P41-46)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依法治国;道德治理
【作者】孙全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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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董仲舒春秋决狱思想的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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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仲舒的教化思想对当今政德建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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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
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
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
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
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
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
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
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
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
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
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
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
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
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教化,原本就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事务。
但是,为了强调教化的神圣性和必要性,董仲舒也像把其他王道的内容归之于天那样,同样把教化与天的四时进行了类比,说:“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
”①这显然也就把教化与威势(主要指刑罚)的根源归于了天地之数。
从而为封建统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孔孟思想的集粹,是儒家学说的精华。
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
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
五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
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
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4. 、《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
它针对疑难案件适用独特的指导思想“原心论罪”,强调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统一的司法审判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平和正义。
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
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5、君权神授",
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
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董仲舒顺应时代潮流,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并有效吸收了儒学之外的其他法律思想,形成了他的以“天人感应”为理论基础,以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方法,以实现王权大一统为宗旨的新儒学法律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为框架的天道观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诸如“大一统”、“三纲五常”、“德主刑辅”等都作了系统论证,使其变得天经地义、神圣不可违反。
董仲舒为中国封建社会设计的正统法律思想,由于适应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伦理型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状况,统治了中国2000多年。
在其形成及其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对社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其鼎盛时期盛唐。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法律思想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致使中国在近代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凌。
中国在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与在近代社会的衰和董仲舒设计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无关系。
我们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有良法可依可守,良法的制定必须以正确而先进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今天,我们研究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评价其历史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我们确立、选择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