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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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
1,社会经济背景
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
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
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只有有这样的思想体系才能保证汉武帝自己既不被皇姓成员篡夺又不被人民造反。
董仲舒上承孔子,下启朱熹,对儒学的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仲舒继承、吸纳、融合了先秦儒家、墨家、法家和阴阳家等诸多学派思想,把各家各派中有利于统一集权、尊君爱民、安定社会的主张,以及关于社会发展变化的思想,根据时代的需要、君臣士民的希望,作了全面的批判和总结,从而形成了他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顺应了春秋战国以后百家思想的“合流”趋向,是学术思潮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兼收并蓄和“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1、关于董仲舒大一统思想
应其时代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董仲舒认为,天生万物是有目的的。天意要大一统的,汉皇朝的皇帝是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的。各封国的王侯又受命于皇帝,大臣受命于国君。董仲舒建议统一学术,统一思想,直截了当地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思想,为维护封建统治帝王的绝对统治服务。它对进一步巩固汉武政权乃至维护整个封建社会的统一和稳定,防止封建割据,发挥了至关生要的作用。
2、以教化为大务、刑罚为辅
教化,原本就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事务。但是,为了强调教化的神圣性和必要性,董仲舒也像把其他王道的内容归之于天那样,同样把教化与天的四时进行了类比,说:“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①这显然也就把教化与威势(主要指刑罚)的根源归于了天地之数。从而为封建统治者的德刑兼用的统治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孔孟思想的集粹,是儒家学说的精华。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亦即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五常之道”实际上是“三纲”的具体化。董仲舒又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治国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他看来,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人类具有与生俱来的五常之道。坚持五常之道,就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4. 、《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它针对疑难案件适用独特的指导思想“原心论罪”,强调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统一的司法审判方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平和正义。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法典法律化。这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它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5、君权神授",
肯定"君权神授",替封建君主专制论证,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人君法天",遵守天道,希望用天来监督世俗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这种"君权天制"法律思想在封建专制的古代中国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控制地主阶级过分剥削,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安定农民生活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至今对于完善我国的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具有时代借鉴意义。
董仲舒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董仲舒顺应时代潮流,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并有效吸收了儒学之外的其他法律思想,形成了他的以“天人感应”为理论基础,以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方法,以实现王权大一统为宗旨的新儒学法律思想。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为框架的天道观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诸如“大一统”、“三纲五常”、“德主刑辅”等都作了系统论证,使其变得天经地义、神圣不可违反。董仲舒为中国封建社会设计的正统法律思想,由于适应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伦理型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状况,统治了中国2000多年。在其形成及其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对社会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其鼎盛时期盛唐。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法律思想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致使中国在近代落后挨打,饱受帝国主义的欺凌。中国在古代封建社会的盛与在近代社会的衰和董仲舒设计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无关系。我们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法治的首要条件就是有良法可依可守,良法的制定必须以正确而先进的法律思想为指导。今天,我们研究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评价其历史地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我们确立、选择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思想,从而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