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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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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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从严治罪,保持一致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环境行为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六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普通应该采取听证等程序,保证当事人享有申辩、辩护的权利。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处罚决定的基本事实、依据和理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和应用第八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第九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警示意义较大或者违法事实严重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对于有严重危害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的细化第十一条环境违法行为细化为以下几种类型:1. 污染排放行为: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 违法排放污水:指排放水质不符合环境标准的行为。
3.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指未经许可或者未经核准进行固体废物排放的行为。
4.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达到环境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污染排放行为,依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处罚情节等进行量化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伤害。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用于依据及引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https://img.taocdn.com/s3/m/f85a3a83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83.png)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由于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调查取证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介绍一些常用的取证方式。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的重要性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
而要严惩违法者,首先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非法排污、乱倒垃圾等行为。
这些行为对环境产生的危害不仅仅是短期的,更是长期的。
因此,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方法1. 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是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常用的一种方法。
通过实地勘察,调查人员可以观察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在现场勘察中,调查人员应该注意收集被破坏的证据,如非法排放的废水、乱倒垃圾的场地等。
2. 证据收集除了现场勘察外,证据收集也是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关键步骤。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来获取证据。
例如,调查人员可以向相关部门索取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3. 调查访问调查访问是获取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访问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多的实际情况。
调查人员可以采取面对面的访谈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在访问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该准备好问题并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隐蔽侦查有些环境违法行为是隐蔽的,不容易被发现。
针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可以采取隐蔽侦查的方式,收集证据。
例如,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暗访,或者使用技术手段来监测违法行为。
在隐蔽侦查中,调查人员应该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三、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 法律依据调查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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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接受第三条当事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该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七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听证员等相关信息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摘要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四章听证的程序及结果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员进行司法确认和宣读听证笔录;(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相关人员进行提问;(五)当事人进行答辩;(六)各方进行质证与辩论;(七)总结陈述和申辩意见;(八)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听证申请书样本3.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指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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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则是什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9d4653c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d3.png)
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的处罚。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处罚的合法性和效力。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根据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取证据。
如果证据的获取违反了法定程序,即非法获取的证据,根据排除规则,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未经授权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搜查、窃取、盗取证据材料等。
对于这些非法获取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予以排除。
二、证据链断裂的排除规则证据链断裂是指在证据的衔接中,存在重要证据缺失或证据连接不完整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在行政处罚中,如果存在证据链断裂的情况,相关证据也应被排除。
证据链断裂可能包括以下情况:证据的采集、保存、转交环节存在瑕疵,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衔接证据链等。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或非法证据主张。
根据排除原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窃取、偷拍、非法录音等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取得的证据;证据的真实性遭到质疑,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证明等。
四、不合理证据排除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如果某一证据存在显著的不合理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质疑。
根据排除原则,不合理证据也应被排除。
不合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证据的内容自相矛盾,无法达成一致;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悖,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查证等。
五、其他排除规则除了以上列举的主要排除规则外,还存在其他多种排除规则。
例如,当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篡改、捏造等情况时,这些证据也应被排除。
此外,对于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情况,也应慎重对待并进行排除。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79db1d6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d4.png)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原创版)目录一、引言1.行政处罚的定义和作用2.证据收集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充分性原则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2.收集证据的方法五、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证据的审查标准2.证据的认定原则六、结论1.证据收集对行政处罚的影响2.提高证据收集质量的建议正文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这包括取得证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既要避免主观臆断,也要排除外界干扰。
3.充分性原则:证据收集要全面、充分,既要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证明,也要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考虑,以便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的文书,如违法通知书、现场笔录等。
2.物证: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违法物品、现场照片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记录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4.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5.证人证言:指目击案件发生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包括确定调查范围、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等环节。
2.收集证据的方法: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抽样取证、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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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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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是什么1、在举证规则中,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2、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3、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4、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二、行政处罚包含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15f8c0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36.png)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促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三条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吊销证照、暂扣或者注销设备,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给予两项以上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确定处罚幅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环境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处罚的程序和依据第六条对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实,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1. 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地质2. 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3. 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4. 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 处罚决定的签发日期第八条被处罚单位对环境行政处罚可提出陈述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干扰、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daeb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be.png)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https://img.taocdn.com/s3/m/6c401fd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c.png)
〔五〕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 印证主要事实〕
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七、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 染事故
〔一〕适用条款 ?环境保护法?第38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 请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 料;
7、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取样记录及监测报告。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 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一〕适用条款 ?环境保护法?第37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
〔五〕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 印证主要事实〕
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2、环境监察记录; 3、企业有关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
建设等材料; 4、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工程
审批材料;
5、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 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在线监测仪记录,或者取样记录及监测
• 〔一〕适用条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
• 〔二〕主要事实
•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事实;
2、该建设工程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的事实;
3、该建设工程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事实,或者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或者严 重污染水体的事实,或者增加排污量的 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c611677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91.png)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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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导读: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的种类主要就是物证、书证、鉴定资料、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现场笔录等。
只要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证据材料都是可以被使用的,并不局限于必须要有一种类型的证据。
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哪些?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材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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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听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听证过程应当依法进行记录,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三条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素质,并受聘任命。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自行申请辩护人参加听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程序和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二章听证会的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和程序等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行政机关,确认是否参加听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事项。
第九条听证会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开始、结束的时间,并宣布参与人员的身份。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会的程序进行说明,告知当事人如何行使听证权益、主张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权陈述事实、阐述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出质证对方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或者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
第十三条听证会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并由参与人员核对签字。
第三章补充证据和提出意见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会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可以补充相关证据和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补充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附件附件二、听证会记录表格附件三、辩护人申请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30313ca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68.png)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五)责令限期拆除;(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74f7d74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78.png)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摘要: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概述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四、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正文:作出行政处罚时,证据收集规则的遵循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规则,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合法性原则以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概述行政处罚的证据收集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材料。
证据收集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1.全面调查: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全面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真相大白。
2.客观公正:行政机关应客观、公正地对待证据收集工作,避免偏颇和主观臆断。
3.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4.及时性: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或损毁。
三、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原则1.合法来源: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应来源于合法渠道,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
2.合法程序: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3.排除非法证据:对于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真实可靠,也应予以排除。
四、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现场勘查:行政机关应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
2.调查询问: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
3.鉴定意见: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案件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获取权威的证据材料。
4.借助科技手段:行政机关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录音等,收集客观、真实的证据。
五、结论重视证据收集规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公平,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的基本要求。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f4c612f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cd.png)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之一,对于维护环境法律的公正、公平执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篇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一、听证人员的组成和资格: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由公正、公平、客观、公认为专家的人士组成,职责是负责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辩解,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给出处理建议。
二、听证程序的公告和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开始前,应当在相关环境部门的网站上公告,并向当事人和相关利益关系人发送听证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具体事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辩意见。
三、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一般应当在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进行,确保当事人和听证委员会都能够参加。
听证地点应当在靠近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的方便之处进行。
四、听证程序的主持和记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
听证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并做好听证笔录。
当事人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注册记录员,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
五、当事人的申辩权和证据提供:在环境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提供相关证据并向听证委员会进行辩解。
听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认真听取,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评估。
当事人还可以请求进行辩论,提请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
六、听证委员会的评估和处理建议: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评估,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处罚结果的合理性。
七、听证的结果和报告:听证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种类和依据,并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总之,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的公正执行。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d16284b866fb84ae45c8dc5.png)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七)审阅听证笔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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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
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
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
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
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
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2)准确性原则。
调查笔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原意。
要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
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统一性原则。
在制作笔录时,记录人要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确定并前后统一起来。
在同一违法事实,同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时,调查人询问证据应选择好突破口,进行针对性提问,同时把握提问方式和案件定性的关键词句,不可模棱两可。
(4)重点性原则。
制作调查笔录要准确把握,去粗取精,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必须详尽,关系不密切的可以简略交待,与案情无关的,不需要记录,整个笔录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二)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
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所采样品的超标情况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三)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
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四)其它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一)所有环境行政处罚都必须具备的证据材料
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
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
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几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1.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外排废水(废气、噪声)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2)企业生产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说明;
(3)证明设施停运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4)在线监测仪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
2.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拒缴、逾期不缴纳、未足额缴纳)
(1)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费及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3)《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4)其它证明材料。
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提供以下某些证据:
(1)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5)环境监测报告;
(6)企业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证据;
(7)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的文件及送达回执;
(8)其它证明材料。
4.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无证夜间施工的);
(3)噪声监测报告;
(4)证明夜间在施工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公告(通知);
(2)限期申报的通知及送达回执;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4)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5)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
(6)其它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