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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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渝人社发〔2017〕23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25日重庆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失信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以下行为:(一)用人单位制定或者执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财物的;(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的;(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用工档案的;(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以及执行集体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七)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八)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九)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培训和招用技术工种相关规定的;(十)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十一)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人民法院判决的;(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十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等违反有关专门规定的;(十四)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渝劳社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积极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产业促进局、经开区、高新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市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分配制度,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要约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意义《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为开展要约行动,推进平等协商,规范集体合同,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可操作、可监督、可约束的法律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富民兴渝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由试点阶段转入逐步推广阶段,到2010年,全市50%的建制企业都要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有利于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企业效益与工资同步增长,有利于促进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的条件全市所有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渝人社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渝人社〔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市劳动关系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时期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事项;(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对从事一次性临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完成工作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渝劳社发〔2005〕4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

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讯、能源、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县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一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谁审批谁设立、谁发包谁设立”的原则设立和管理。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单位应加强工资保证金监管,全面做好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补缴、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五条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不需要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入建设单位所属的县级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渝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关心关爱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号文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号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五、用工主体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重庆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对市级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目标考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负责实施,市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的全面推进,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安全运转,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力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凡现行管理工作与《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安排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在每季度末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工资保障金未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区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报表内容及时上报。

联系人:赖海军,联系电话(传真):63890057附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引言:以下文档来源于“渝人社发〔2022〕45号”文件,成文于2022-08-16,发布于2022-08-29,原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乙方须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账户名称:,账号:。

第二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第四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件:。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工资的扣除事项;(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渝财规〔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2日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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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的全面推进,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安全运转,切实加强和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力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凡现行管理工作与《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安排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在每季度末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工资保障金未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区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报表内容及时上报。

联系人:赖海军,联系电话(传真):63890057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要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缴退和使用工资保障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资保障金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第四条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存入各级政府统一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

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应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工资保障金账户原则上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开户银行须为每个建设项目的缴款单位设立二级辅助账户。

第五条工资支付保障金缴退程序,应实行统一的操作规范。

各区县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财经纪律的要求,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凭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具工资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后,凭缴款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单,到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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