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视角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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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视角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中,与公司治理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相关的,莫过于声誉风险了。积极、主动、稳妥地进行声誉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必然对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起到促进作用。

公司治理目标与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统一性——利益相关者

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天然”的脆弱性、鲜明的外部性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公司治理。换句话说,在现代社会,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具备了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整个社会对商业银行的失败、倒闭具有极低的容忍度。因此,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要超过对一般工商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

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维护、追求全体股东的利益一一根据股权结构的差异,既要防范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又要避免可能的“管理层中心主义”;在此基础上,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要保证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换句话说,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突破了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局限;商业银行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害。除股东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存款人、金融消费者,此外,还有监管当局。

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不难看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声誉风

险管理具有统一性。积极保护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完备;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存款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稳定而持续增长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负债),就单一商业银行而言,其资产业务的拓展就会受到制约甚至萎缩。因此,各个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存款业务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也普遍重视对存款人的保护。

从根本上看,商业银行的长期利益与存款人的长期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矛盾。在日趋激烈的商业银行同业竞争中,多数存款人看重的是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但服务的“优质”必须是依法合规的。在我国现阶段,“高息揽存”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曾经多次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国监管当局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落实岗位轮换、双人经办等制度规范,减少直至消除有关吸收存款岗位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办事的管理漏洞。此外,我国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案件,采取了“上追两级”的惩治与防范策略。对遏制商业银行案件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目前,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被广泛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般是指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最近几年,各家商业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和资金,广泛开展了各类“理财”业务。例如对于机构客户,借鉴海

外商业银行的做法,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了“现金管理”业务。对个人理财业务,鉴于个人金融消费者的专业性知识、能力的欠缺,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一定要做到依法合规,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要做到准确解释产品内容,正确揭示产品风险,杜绝夸大收益、误导销售的行为。要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

在实际的理财业务中,曾经出现过若干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而引发了客户(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冲突或纠纷。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承诺较高的收益率,但不仅没有达到,甚至出现零收益、负收益;风险提示内容欠缺,容易引发金融消费者的误解;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内外勾结作案,虚构并不存在的“理财产品”。

为了督促商业银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当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9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底,将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模式由事后报备改为事前报批;2009年7月,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将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这样一来,商业银行不再仅仅是坐收管理费或者佣金的第三方,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共担者。通过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市场得到了相应规范。当然,伴随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一定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但只要树立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意识,问题就不难解决。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的接合部——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坚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础,则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就会充斥市场,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就是纸上谈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了规范银行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方式,先后发布了《提高银行透明度》、《披露信贷风险的最佳做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等一系列文件。通过这些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立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状况、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情况、遵循的会计准则与原则和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换句话说,商业银行可在遵守该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该办法将信息发布的目的阐释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而信息披露的内容则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无疑,声誉风险管理状况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

当前,为应对声誉风险,我国相当多的商业银行建议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对舆情信息予以实时关注。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章制度、参考体系已经较为全面,关键在于执行力问题。解决了执行力问题,则对社会公众理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管理具有特别的推动意义。应该看到,制约执行力的因素还是存在的,有些因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如: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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